登录注册
主题 : 南洋3:重大诉讼公告 (2011.04.21 )
wan2010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36592
精华: 4
发帖: 2225
在线时间: 896(时)
注册时间: 2010-04-20
最后登录: 2019-02-12
楼主  发表于: 2011-04-21   

南洋3:重大诉讼公告 (2011.04.21 )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王敏超 从 综合信息 移动到本区(2011-04-22)


〔三板转让公司公告〕南洋3:重大诉讼公告 (2011.04.21 )

〔三板转让公司公告〕南洋3:重大诉讼公告


我公司与陈霖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 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审理并于2011年1月25日做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即我
公司同意将所拥有的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南洋航运集团八所开发区内(二环路以西,园
林路以南,解放路以北)的100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陈霖拥有,以抵偿我公司原为海南
成功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的人民币本金200万元,利息11万元.
我公司已于2011年3月1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依法
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武昌区
人民法院(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06)武区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陈霖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02年5月我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同年7月1日我公司及海南成功投
资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范运海意外死亡, 此后我公司职员刘文涛伪造范运海授
权,私自掌控两公司公章,董事局章,导致两公司处在无法定代表人,事实上由其个人
控制的状态.2003年8月12日, 陈霖以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向其借款200万元未还,
我公司为借款提供了担保为由, 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水果湖法庭提起诉
讼, 刘文涛未经授权,私自代表我公司出庭,并放弃答辩期,与陈霖达成和解协议.武
昌区人民法院水果湖法庭于8月18日作出(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
》, 9月9日向东方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并将我公司拥
有的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开发区内(二环路以西, 园林路以南,解放路以北)的100
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陈霖.9月15日,上述土地已过户至陈霖名下.同日我公司召开由
大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恢复法人治理.此后刘文涛因犯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
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在公安机关侦办刘文涛案件过程中,我公司得知以
上案件事实, 发现(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事实错误,
主要证据系伪造,刘文涛与陈霖一方有串通损害我公司利益的嫌疑等多种
情况,即于2006年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据实予以了反映.武昌区人民法院核实后作
出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并中止了(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协
助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的执行.此案经过武昌区法院再审后,做出(2006)武区
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撤销(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 驳回陈
霖的诉讼请求.陈霖对再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武汉中院于2008年5月将此案
发回重审, 同年8月武昌区法院将此案移送海口中院.随后海口中院指定海口市龙华
区法院审理此案.2009年3月,武汉中院下达裁定另行指定此案由武昌区法院管辖.因
武汉及海口两地法院就此案管辖权有所争议,龙华区法院并未开庭审理此案.2009年
1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上述
100亩土地已由我公司大股东提供2000万的土地担保,并由洪山区法院查封.
我公司将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1年4月19日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