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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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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2-29
浏览量:225次
法〔2010〕44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现就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
(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七、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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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4-29   
本页位置:返回首页 → 刑事动态 → 法制新闻 点击咨询在线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三类“民告官”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011年04月28日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17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选择了先行试点方式。
  据了解,最高法在此前发布的《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好、行政审判力量比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将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纳入三五改革纲要。随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改革被中央确定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60项任务之一。

  赵大光指出,并不是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可适用简易程序,而是兼采了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所谓实质标准,即要达到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
  在形式标准方面,试点通知列举了3类情形。赵大光介绍,一是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是行政不作为案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案情相对简单,亦可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并非所有的不作为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只有符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是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繁简分流大大降低民告官诉讼成本

  相关报道

  本报记者 袁定波

  4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黄志勇敲响了手中的法槌,夏培军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物品扣押行为案开庭,该案是海淀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前不久,海淀法院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

  现状:普通程序通吃行政案

  “几年前,海淀法院就开始试行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但这个探索没有突破合议庭制,中间还是隔了一层窗户纸。”海淀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贾柏岩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捅破这层窗户纸提供了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不设置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上也只规定了合议制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解释说,做出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受制于行政诉讼制度草创之初的某些具体情况。

  当时,行政案件的审理被认为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难度较大,相关法律不完善,审判经验相对不足,组成合议庭审理可发挥集体智慧。而且,行政诉讼尚难为行政机关所接受,采用合议制可以增强抗御各方面干扰的能力。

  但是,随着行政法治进程的深入和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这一制度设计已经明显滞后和脱离实际,据以支撑的理由也日渐失去现实土壤。李广宇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经过20年的发展,该院行政案件从几十件到前几年的一两百件,再到现在的六七百件,可以说是成倍地增加。当前,行政诉讼案件多,矛盾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多。而现实情况是行政庭人员配备永远是各个法院所有部门里最少的。海淀法院行政庭仅有3位法官,每天都在埋头开庭审理案件。

  在贾柏岩看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一切行政案件无论繁简、难易一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诉讼实践的需求。

  试点:45日内审结用时减半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而3月24日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夏培军案,因适用简易程序,3月30日,海淀法院即向被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手续,并要求被告于4月6日向海淀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在时间上缩短了4天。

  贾柏岩介绍说,按照普通程序的惯例,一般在交换证据的10日后安排开庭。该案因适用简易程序,4月6日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后,11日即公开审理,在开庭时间上提前了5天以上。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开庭前,书记员核对了当事人情况,并宣读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有异议,法官黄志勇到庭后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事实。

  庭审中,被诉行政行为内容、被告答辩状、原告起诉状因庭前均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只需向法庭明确起诉及答辩的要点,明确诉讼请求有无变化即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可在庭审陈述中一并发表,省略了不必要的庭审环节,缩短了开庭时间。

  简易程序大幅简化诉讼程序和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兼顾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柏岩评价说。

  据介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李广宇表示,3个月对于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来说拖得太长,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于法院效率和公正性的质疑。

  试点通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不仅比普通程序缩短了一半,而且,一般情况下,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突破:一般由法官独任审理

  在夏培军案的庭审现场《法制日报》记者看到,审判席上仅有黄志勇一名法官。这是试点的一大突破。贾柏岩特别看重这一变化。

  试点通知明确,行政诉讼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简易程序,一般采取法官独任审理。但通知同时对此加了限制性规定,即采取独任审理的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据贾柏岩介绍,民事诉讼法规定,简单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刑事诉讼法也有独任审判的规定。因此,行政案件独任审理亦应是适用简易程序的题中应有之义。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要经当事人同意这一规定呢?

  最高法行政庭法官梁凤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起草试点通知过程中,对于独任审理有一些反对意见。有观点认为,在当前行政案件总量不大的情况下,坚持合议制比实行独任制更有利于保证行政审判的良好效果。即便简易程序当然包括独任审理,但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的情况下,也不宜妄加突破。经过权衡,对独任审理的规定予以了保留,但作了一定限制。

  梁凤云认为,在试点阶段,有必要加上经当事人同意这一条件,这样能够减轻人们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合法性的质疑。当然,如果行政诉讼法正式修改,在设计简易程序制度时就没有必要再如此限制了。

  海淀行政简易程序首案原告撤诉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发稿前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已经以原告夏培军主动撤诉告终。

  此案主审法官黄志勇查明,夏培军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成立,海淀城管大队扣押物品行为并无不当。原告的异议主要在于其坚持认为,在天桥贩卖小商品不属于无照经营,城管部门不应查抄。

  黄志勇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是因为原告对法律规定不理解所致,当庭宣判并不利于最终化解纠纷。庭后,黄志勇对夏培军作了大量解释工作。了解到夏培军生活困难后,承办法官与海淀城管大队进行了沟通,城管大队同意解除对原告物品的扣押,而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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