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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南洋的投资者请跟帖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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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1-04-30   
有条件的。请买100股,让我们团结起来,凝聚一股绳,追索被掏空被非法流失的自已有份额的资产,促进公司治理,推动中国证监会正确认识老三板公司、正确认识老三板投资者、正确认识普通中小投资者为基础的证券市场正义力量。

我们的利益我们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悍卫,我们的事业我们战斗!

法律是我们盾牌,法律是我们刺刀,法律是我们保护神。我们依法、守法、用法,团结、凝聚、求同、不屈、坚韧、无悔、不懈、智慧、勇往。国有的就是全民的,民众的依法受政府保护。困难是有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面是坎坷,但是,无畏精神,顽强意志、不跋努力必将冲破尘埃迎来明光。

在这样的群体力量面前,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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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whj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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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1-04-30   
偶也有南洋。QQ:1533656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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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04-30   
有23~
股舞赢薪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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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04-30   
我有南洋5000股,主板来的,不过我对它的股价已没感觉。涨到100我也不会说一句感谢公司的话,跌到归零,我也无所谓,我只是在看戏,看这些骗子如何演戏,如何善终。
lq894494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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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1-05-01   
我有。qq1209353929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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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1-05-01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不再是骗子了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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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1-05-01   
为了支持张主席!下个交易日我买2000股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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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1-05-05   
感谢各位,南洋有一桩担保引起的100亩土地案,见【2011-04-20】
刊登重大诉讼公告
    PT南洋重大诉讼公告
    我公司与陈霖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并于2011 年1 月25 日做出判决,判决结果如下: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 号民事调解,即我公司同意将所拥有的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南洋航运集团八所开发区内(二环路以西,园林路以南,解放路以北)的100 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陈霖拥有,以抵偿我公司原为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的人民币本金200 万元,利息11 万元。
    我公司已于2011年3月1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6)武区民再字第27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陈霖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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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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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1-05-05   
三板公司首家追诉被掏空资产 南洋航运官司惊动最高法院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10-10-09)
2010年10月08日 22:37华夏时报
时报记者 金水 海南 湖北报道
冤有头债有主。作为首家追诉被掏空资产的三板公司南洋航运集团股份公司却陷入整整四年的无头官司,甚至惊动最高人民法院。
起因是南洋航运法人代表、海南成功投资公司董事长范运海意外死亡后,自称是副总的陈霖拿出范运海生前欠200万元的借条,南洋航运集团股份公司副总裁刘文涛拿出范运海授权书开始主持工作,在武汉武昌区法院水果法庭调解下,刘文涛同意以担保方南洋航运在海南东方市的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过户给了陈霖,偿还200万元欠款。
但此后,刘文涛因为职务侵占罪入狱被判18年,海南省公安厅委托包括沈阳刑警学院在内的三家机构鉴定显示,范运海授权书和借条签字都是伪造的。2006年,南洋航运集团提供公安刑事鉴定意见要求武汉武昌区法院重审,一场死无对证的官司让双方开始长达4年的诉讼拉锯战。
如今,海南国际旅游岛规划出台,海南东方市这块100亩的土地评估价值已经飙升到几千万,双方的争夺也进入白热化。一旦南洋航运胜诉就可以一举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而对陈霖来说则是下半生的指望。
究竟是以虚假债务合谋转移上市公司资产,还是一笔真实的债务,因海南土地价值飙升南洋航运集团开始反悔呢?记者前往海南和武汉采访了双方当事人。
追诉资产陷入困局
《华夏时报》记者来到双方争议的海南东方市二环路八所地块,这里位于规划的新城中心,路东已经被市政府征用,路西100亩土地,自来水厂占了25亩,还有15亩没有办理征地手续,剩下60亩已经按照2003年武汉武昌区水果法庭的民事调解书为法律依据过户到陈霖名下,南边是一所名为海之南的学校,它原本也是南洋航运的土地,被刘文涛当初私自出售了。
东方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吉家丹告诉记者,对情况比较了解的地籍股股长王连虎已经被检察院带走,新任地籍股股长刚刚上任两个月。东方市领导班子和国土局局长都因为土地违规问题全部被双规,国土局多个部门负责人都被更换。
据东方市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南阳船务经济开发区原来规划是2205亩,但当地政府实际征地只有460亩,后来,因为长期没有开发,部分土地被农民收回和市政设施占用,剩下300多亩土地,陆续被刘文涛出售。
“刘文涛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利用范运海意外死亡,南洋航运处于混乱的机会,伪造了一份授权书和聘任书控制了公司。”海南省公安厅南洋专案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南洋航运在东方市的大部分土地款都进了刘文涛个人账户。后来,海南省公安厅以职务侵占罪刑拘了刘文涛,并拘捕了陈霖协助调查。刑事鉴定结果显示,刘文涛的授权书和聘任书上法人代表范运海的签名是假的,陈霖借条上范运海的签名也是假的,公章是刘文涛盖的。
“刘文涛和陈霖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规定在原告居住地起诉,本案被告和标的物所在地都在海南,正常情况下应该在海南起诉,刘文涛却同意在武汉起诉,明显违背南洋航运公司的意思。”南洋航运代理律师、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聪说。
刘律师告诉记者,刘文涛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始终放弃答辩,完全配合陈霖获得土地过户,也没有走抵押物拍卖还钱的程序,陈霖也没有追究借款人范运海和成功投资公司的责任,而是直接瞄准了担保方南洋航运这块土地。
“这是南洋航运最后一块资产,我们一定要争回来。超过7亿的资产已经被掏空转移,5万多股民的利益已经损失殆尽。”南洋航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程勇告诉本报记者,现在,公司要追回被转移掏空的资产太难了。
数任老总无一善终
海口市文华酒店系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的办公地址,公司董秘周瑞英是留守公司的人中唯一个“老人”。她1997年大学毕业就进入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那时,南洋航运是令周瑞英骄傲的企业和上市公司。1999年,公司命运发生转折,公司总裁陈涛犯罪被抓之后,南洋航运立刻陷入危机,债主上门要债,公司现金链断裂。周瑞英眼见南洋航运从一个辉煌的企业巨人陨落到退市。
南洋航运董事长程勇告诉本报记者,南洋航运最早是属于海南海运总公司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盈利很好,1996年私有化后被成功系控制。“陈涛和游晓林一起成立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准备收购南洋航运的股权,苦于缺乏4000万资金,沈俊林(化名潘顺宝)从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借来4000万元完成了收购。”
此后,几任老总包括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院长厉建中、游晓林、沈俊林和刘文涛都集中在2004年和2005年陆续被抓。在此期间,上海华宇融投资公司收购成功投资,间接控制南洋航运,派出的董事长沈士渊、总裁周伟卿等人也因为宝钢承兑汇票骗贷案东窗事发外逃,留下华宇融的代表范云海主持工作,却意外发生车祸死亡;南洋航运被成功系掌控以来,每一任老总都没能得到善终。
陈霖和南洋航运之间的诉讼其实仅仅是南洋航运200多起诉讼中的一个。海南省公安厅南洋专案组负责人告诉记者,从1997年到1999年陈涛控制的3年时间,7个多亿资产被掏空转移,还欠4个多亿债务,留下200多起诉讼官司。
范运海死亡后,刘文涛抛出了范运海授权的委托书和聘任书,开始主持工作;陈霖也在这时候拿出范运海生前出具的200万元借条。后来因刘文涛出事,引发了陈霖和南洋航运之间的借款纠纷。
四年诉讼背后的法院角力
2006年,武昌区法院根据海南省公安厅的刑侦鉴定意见撤销了2003年水果法庭的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陈霖不服,开始上访上诉。武汉中院裁定武昌区法院重审,但南洋航运提出管辖权的争议,武昌区法院将卷宗转到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后来,武汉中院派人到海南索要卷宗,遭到海南方面拒绝。
最终,湖北省高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向海南高院调阅了卷宗,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进行了裁定,由武汉洪山区法院负责一审。双方长达4年的诉讼拉锯战告一段落。
记者采访了武昌区法院原主审法官万文沙,他依然坚持自己的看法。“借条假的就是假的,再过十年也是假的,不可能成为真的,坐了十几年牢的案子,最后还得放出来改判,有错就改,这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纠错权力。”
武汉洪山区法院院长陈光义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是最高法院指定我们院一审,我们一定会公正地审判。”
负责承办案件的洪山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丁华勤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已经开过庭了,近期就会作出一个判决。但他表示,目前双方分歧很大,南洋航运方面提供的证据是200万借条范运海的签字是伪造的;陈霖则认为,成功投资和南洋航运的公司盖章都是真的,借贷关系就应该成立。
刘律师告诉记者,为了防止诉讼期间土地权属发生转移,南洋航运大股东大唐集团提供了2000万的担保抵押,要求法院冻结土地,执行财产保全程序,但法院一直没有理会。“这只是一个正常的诉讼程序,不会影响判决,我不知道为何法院不愿意履行这个程序。”
陈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本人和刘文涛都是南洋航运的副总,他介绍上海华宇融去收购成功投资,间接收购了南洋航运,结果华宇融出事,连工资都发不起,这样,他就开始借钱给范运海。“如果这个借条是假的,我早应该与刘文涛一样被判刑了,不会呆在这里了。
四年诉讼背后的法院角力
2006年,武昌区法院根据海南省公安厅的刑侦鉴定意见撤销了2003年水果法庭的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陈霖不服,开始上访上诉。武汉中院裁定武昌区法院重审,但南洋航运提出管辖权的争议,武昌区
法院将卷宗转到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后来,武汉中院派人到海南索要卷宗,遭到海南方面拒绝。
最终,湖北省高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向海南高院调阅了卷宗,对双方争议的管辖权进行了裁定,由武汉洪山区法院负责一审。双方长达4年的诉讼拉锯战告一段落。

记者采访了武昌区法院原主审法官万文沙,他依然坚持自己的看法。“借条假的就是假的,再过十年也是假的,不可能成为真的,坐了十几年牢的案子,最后还得放出来改判,有错就改,这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纠错权力。”

武汉洪山区法院院长陈光义告诉记者:“这个案子是最高法院指定我们院一审,我们一定会公正地审判。”

负责承办案件的洪山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丁华勤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已经开过庭了,近期就会作出一个判决。但他表示,目前双方分歧很大,南洋航运方面提供的证据是200万借条范运海的签字是伪造的;陈霖则认为,成功投资和南洋航运的公司盖章都是真的,借贷关系就应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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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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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1-05-06   
负责承办案件的洪山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丁华勤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已经开过庭了,近期就会作出一个判决。但他表示,目前双方分歧很大,南洋航运方面提供的证据是200万借条范运海的签字是伪造的;陈霖则认为,成功投资和南洋航运的公司盖章都是真的,借贷关系就应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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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霖不能提供200万元借出款的可信来源的证据,借款人的公司帐户并无此笔汇入,仅凭借条以证明企业间借款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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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1-05-06   
支持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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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1-05-06   
支持张工,维护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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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1-05-06   
我有南洋
kerui122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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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1-05-06   
我也有。
fjnp8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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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1-05-06   
qq:458410098      邮箱:fjnp86@163.com
wangabraha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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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1-05-06   
引用
引用第39楼张工于2011-05-06 09:07发表的  :
负责承办案件的洪山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丁华勤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已经开过庭了,近期就会作出一个判决。但他表示,目前双方分歧很大,南洋航运方面提供的证据是200万借条范运海的签字是伪造的;陈霖则认为,成功投资和南洋航运的公司盖章都是真的,借贷关系就应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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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霖不能提供200万元借出款的可信来源的证据,借款人的公司帐户并无此笔汇入,仅凭借条以证明企业间借款证据不足!

.......

如果我不猜错,陈霖一定会强调是现金方式出借给南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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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1-05-07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韩涛    发布时间: 2004-11-12 16: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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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前句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后句规定了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以为,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条前句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依据有二:

    1、该合同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条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精神乃是防止公司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避免给公司、股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公司董事、经理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

    2、该合同系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董事、经理作为担保人以公司资产(而非其个人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而非本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种情形下董事、经理对公司资产并无处分权,除非经公司追认或者董事、经理订立担保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担保合同无效。

    二、债权人过错的认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终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因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有无过错而不同。认定债权人有无过错,应取决于债权人与董事、经理签订担保合同时为善意还是恶意。如债权人与董事、经理签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董事、经理对担保财产无处分权,则债权人为善意,此时应认定债权人无过错。反之,如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董事、经理对公司资产无处分权而仍与其签订担保合同,则债权人为恶意,应认定其有过错。

    三、担保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其无权处分的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董事、经理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当债权人无过错即为善意时,董事、经理应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债权人有过错即为恶意时,董理、经理则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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