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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券商自营业务可投“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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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5-07   

券商自营业务可投“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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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jrj.com.cn/2011/05/0703179911790-1.shtml
券商自营业务可投“新三板”
2011年05月07日 03:17 来源: 东方早报 【字体:大 中 小】 网友评论


第1页:证监会:扩大券商自营投资范围 第2页:券商自营业务可投“新三板” 第3页:证监会开闸:200亿元QFII即将参与期指套保 第4页:证监会开闸:200亿元QFII即将参与期指套保 第5页:《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自今年6月1日起,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投资包括“新三板”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中国证监会5月6日晚公布了三份文件,包括《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分别对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以及信披违规的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券商可设自营业务子公司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所谓券商自营业务,即券商用自有资金从事金融产品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业务。

  《规定》扩大了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了券商自营可投资的三类品种:第一类是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第二类是包括国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在内的8种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一券商自营部负责人介绍,相比目前可投资范围,此次的“三大类投资范围”新增了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也就是俗称的‘新三板(编注: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今年,“新三板”扩容的改革方案将正式推出。

  《规定》还放宽了自营业务牌照的取得资格——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专职自营业务的子公司。而到目前为止,自营业务在证券公司内部都只是以部门的形式设立的,如设立子公司,将可实行财务、核算上的独立。

  而券商在设立自营子公司后,子公司可以从事“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清单”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不属于传统证券,对这类产品,《规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隔离。

  但是,上述子公司的券商必须具备自营资格。同时,《规定》明确,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必须实行法人隔离,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

  新增保荐人为信披义务人

  同日,证监会还正式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这次发布的正式文件与2010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认定规则》明确,在信披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出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证监会对追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执业的法律责任高度重视,一旦发现信息披露案件中涉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证监会将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5月6日下午,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媒体见面会上说道。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认定规则》的出台,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信披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工作,加大力度打击各种信披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责任认定将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即指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wan201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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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5-09   
券商抢单新三板


券商抢单新三板 (2011.05.09 )

                              券商抢单新三板                  


    ■证券市场周刊
    本刊独家获悉,4月下旬,中国证监会对于场外市场建设有了新的推进方案,至此
,这件2011年资本市场的头等大事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发展框架.
    这离券商对于新三板业务的盈利预期又近了一步.
    两类券商的机会
    3月21日,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 "十二五"期间,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将
分两步推进,具体包括允许部分园区试点和成熟后将试点推向全国.这也是自2011年
"两会"后,证监会对于场外市场的首次公开表态.
    而上述框架内容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在相关规则制定完善,试点方案启动
后, 还将"扩大试点边界,启动非高新区公司的股份转让试点".即在高新区试点运行
成功且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制定非高新区的试点方案
及相关配套规则,将符合条件的非高新区的股份公司纳入到试点范围.制定非上市公
众公司的股份转让试点办法,把全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到场外市场的试点范围.
    据记者了解, 全国性场外市场即成立统一监管的新三板交易所,包括北京,深圳
等重点城市在内的各方都在积极争取, 因而具体管理细节还须待一些关系理顺后才
可成行.
    在此基础上,未来券商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包括定向融资,经纪业务(做市商佣金
)以及转板后新收益(新保荐承销费)三个方面都会有不错的进账.
    具体包括, 增加业务规模,即随着市场参与主体增多,挂牌费,佣金等相应增加;
新的业务机会, 即转板承销费,做市差价收入;另外,在延长产业链方面,会将产业链
延伸至企业生命周期的上游, 尽早挖掘优质企业,伴随着企业成长获得更多的投行,
直投业务机会.
    国泰君安证券曾在研究报告中提出,在上市券商的新三板业务中,广发证券(000
776.SZ)资本实力较强,主办项目数目排名靠前.
    长期而言, 可关注两类上市券商,一类是净资本,投研能力和中小企业承销能力
强的海通证券(600837.SH), 华泰证券(601688.SH)和招商证券(600999.SH)等;另一
类是具备高科技园区地缘优势的区域性券商,如长江证券(000783.SZ),东北证券(00
0686.SZ)等.
    做市商制度成为盈利点
    目前,中国市场上有近50家券商拥有代办股系统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其中申银
万国,国信,西部分列行业前三,申银万国证券在该业务上进行了多批企业再融资,因
而其收益高于其他券商,而西部证券则以其储备项目丰富受到各园区关注.
    自2010年9月以来, 随着新三板预期进一步明确,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券商将目光
转向新三板业务.2011年1月-4月,6家证券公司加入了主办券商的行列.
    目前新三板业务对于券商收入贡献仍十分微薄, 绝大部分券商在该项业务上仍
处于投入亏损状态.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测算显示, 证券公司2010年来自于新三板市场的营业净收
入仅约为7,250 万元,收入贡献度为0.04%.
    新三板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它的扩容和发展不仅给券商带来新的业务机会,而
且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盈利模式.
    西部证券新三板业务部总经理程晓明表示,未来新三板业务引入的做市商制度,
将成为券商重要盈利点.比较美国成熟市场经验, 从长期看,做市商业务将为中小券
商带来一半以上的营业收入.
    国泰君安预计, 券商在新三板业务上的收入在扩容后将加速提升,未来3年-5年
内,新三板市场收入可望达到170亿元左右,对券商收入贡献度约为6%.
    比照国际市场,程晓明甚至给出了更为乐观的预期:新三板业务未来会超过券商
现有的投行业务.预计在未来5年内, 国内券商因做市商制度带来的收入将占公司营
业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
    程晓明同时强调,新三板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融资功能,目前进入新三板的
投资者多数投资的是其未来的"转板"预期.事实上,未来3年-5年内,只有做市商制度
确立且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新三板的功能才能充分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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