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於5月1日快递至中登深圳分公司之函: 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是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十余年前不幸遭遇沦陷,成为终止交易所上市的“退市公司”“难民”,几乎血本无归、几乎倾家荡产、几乎精神崩溃。
2006年以后,为降低成本,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因此,本人既是退市苦民,也是三板市场的证券投资者。步入七十古来稀,七十而随心所欲,还受到部分投资者的委托,现就主题问题紧急向贵交易所提起询问。
中国证监会於2004年2月5日,颁布了“证监公司字[2004]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终止交易所上市的三板公司可以“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资产重组”和“再上市”。接着又於2006年9月15日公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指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因此三板市场为当今三个合法证券交易场所,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共有二十四家,在当年“证券市场为国企解困服务”的大政方针下,为了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战略,而配额上市。尚福林主席曾颇有感叹地表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因此,本人作为支持那个阶段国家战略的投资者,属于毫不夸张的爱国投资者。
2002年12月5日尚福林主席强调说,流通股股东本来就应该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场的主人,本来就应该是与非流通股股东有公平权利的群体。但是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因此三板市场投资者也同样属於应当重点保护的对象。
“指导意见”指令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上市”的相关“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请问,贵分公司有否制定了“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为什么六年还不公布?恳请向普通投资者作一实事求是的詳尽的交代。
鉴於涉及到三板公司2000亿元国有资产的保值和176万投资者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鉴於涉及证券市场的诚信和公平,鉴於涉及监管层的公信力,鉴於此主题事项怠慢已久,本人恳切请求贵所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一周内予以答复。
此致
敬礼
“退市公司”“难民”、老三板投资者:
201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