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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别让我们的房子“先我们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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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5-15   

别让我们的房子“先我们而去”

来源:新华网 作者:冯海宁 2011年05月13日08:00我来说两句 (480) 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4月28日,年仅23岁的辽宁科技馆只用了6秒钟就与人世“永别”了。仅在2010年,就有江西南昌著名地标五湖大酒店被整体*****,建成仅13年;3月,落成不满10年、耗资3000多万元的海南海口“千年塔”沦为了“短命塔”。在合肥,不足1岁的16层建筑也夭折了。有学者感慨,“我们有5000年的历史,却少有50年的建筑。”(5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已经有太多的“短命建筑”引起公愤。有调查显示,85.8%的人表示自己所在城市有过“短命建筑”,也就是说,几乎每个城市都有“短命建筑”。而且,与国外上百年的建筑寿命相比,我国的建筑平均寿命仅25-30年,实在让人汗颜不已。

  我国建筑何以“短命”?有学者归纳为质量、规划、政绩和暴利四方面原因。其实,除此“四说”之外,还有“腐败说”、“GDP说”等等。比如,某市的“腐败巨蛋”就是腐败摧毁了建筑。再如,“拆也GDP,建也GDP”,就是因为GDP要了建筑的命。无论什么“说”,“短命建筑”既是一种“城市病”,更是一种“权力病”。

  一些地方权力部门对建筑想拆就拆,想建就建,而几乎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止权力肆意妄为。对于某些地方权力部门来说,既不顾及资源消耗,也不考虑环境污染,更不去想“权证在、物业亡”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至于舆论批评、群众反对,这些地方权力部门只是当做“耳旁风”。

  所以,拯救“短命建筑”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制约权力。首先,法律要担当起拯救“短命建筑”的重任。尽管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年至100年。但这样的规定没有明确禁止人为破坏建筑寿命,也就对地方权力部门缺少约束力;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有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但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共利益”也没有明确界定;我国还有《建筑法》来规范各种建筑活动,但对于建筑的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寿命长短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和要求,笼统而缺乏操作性。法律不明确不完善或不落实,某些权力部门必然无所顾忌。

  其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短命建筑”说不。住建部有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新建面积达20亿平方米,使用了世界上40%的水泥、钢筋,建筑的平均寿命却只能维持25—30年。这说明建设主管部门也对“短命建筑”不满。但这种不满不能是说说而已,而应该用实际行动制止建筑拆除。在笔者看来,建设主管部门理应把主要城市的建筑拆除审批权收回来,制约地方政府想拆就拆的权力,对未经批准的拆除行为要进行严厉惩罚。同时,还可效仿节能减排与干部问责挂钩的做法,让“短命建筑”与问责挂钩。因为,作为建设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制止乱拆乱建。

  此外,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是,在建筑项目规划审批阶段,要广泛征求地方人大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让每一项规划每一幢建筑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审批环节要有公示,要经得起质疑;二是,在拆除每一幢建筑之前,要有公开透明的论证机制,要有公众参与。只有法律规范、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和社会监督都硬起来,“短命建筑”的混乱才能终结。
http://star.news.sohu.com/20110513/n3074346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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