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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让渡、划段让渡与煎熬成本?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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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5-17   

让渡、划段让渡与煎熬成本?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王敏超 执行加亮操作(2011-05-17)
让渡、划段让渡与煎熬成本?

现在关于重组中的让渡似乎已不可避免,据说ST创智流通股东们很是“坚贞不屈”,决不退让。如此,就只能一个结局:宴散人去!

划段让渡?这是个新概念,却也是个可选项。既然ST创智已经运用(它是以持有股数划段),为什么就不能多罗列几种未来的可能:根据持有时间长短(或买入时间界线)来划段,并以此采取不同比例的股权让渡。既然现在一刀切普遍意见较大,那就尝试分层面、分群体吧!(我们不能不防!)

再者,就是漫长的煎熬成本,这要靠耐心,立地成佛的耐心。


一句话:定位于解套微利可行,定位于暴利不切实际!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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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5-17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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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5-17   
高明,佩服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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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5-17   
引用
引用楼主xczfy于2011-05-17 07:53发表的 让渡、划段让渡与煎熬成本? :
让渡、划段让渡与煎熬成本?

现在关于重组中的让渡似乎已不可避免,据说ST创智流通股东们很是“坚贞不屈”,决不退让。如此,就只能一个结局:宴散人去!

划段让渡?这是个新概念,却也是个可选项。既然ST创智已经运用(它是以持有股数划段),为什么就不能多罗列几种未来的可能:根据持有时间长短(或买入时间界线)来划段,并以此采取不同比例的股权让渡。既然现在一刀切普遍意见较大,那就尝试分层面、分群体吧!(我们不能不防!)
.......

没那么复杂,捍卫同股同权,划段让渡违宪!!!
花_木_兰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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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5-17   
股市,杀人的机器

这次创智要是重组成功~~~~~~

就不进入股市了
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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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5-17   

老三板一刀切有难度,
从主板(两网)退下来的老股民很难接受让渡,特别是大比例的让渡。


ls212531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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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5-17   
老三板股民要团结一致才有力量,不要把问题搞得太复杂。
gml---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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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5-17   
引用
引用第5楼糊涂虫于2011-05-17 10:41发表的  :

老三板一刀切有难度,
从主板(两网)退下来的老股民很难接受让渡,特别是大比例的让渡。


.......

27...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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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5-17   


"让渡"是老三板股民团结起来的一个契机,
如果大家还是一盘散沙,结果就会和主板股权分置改革时一样,会被利益集团各个击破的.


cshy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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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5-17   
强奸,让渡强奸,可以商量吗?
欢迎到小草综合讨论区或UC聊天室“证券职业操作法”房间来参加每周日晚上8:00时举办的周月荐股送股比赛。贵在参与奉献。
cshy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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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5-17   
那个重组方不是来领钞票的来圈钱的,赔钱的有人干吗?
欢迎到小草综合讨论区或UC聊天室“证券职业操作法”房间来参加每周日晚上8:00时举办的周月荐股送股比赛。贵在参与奉献。
05105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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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5-17   
如果是这样那确权的就倒霉了。确权的都算老三板买进的票
花_木_兰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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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5-17   
[attachment=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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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_木_兰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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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5-17   
丁亮及他的湖南创智公司为了掠夺证券市场资金,1998年通过借壳实现上市,之后,他组建了多家控股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资金进行扫荡性掠夺.根据证监会(2009)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三年时间丁亮累计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近12亿元,违规担保8.86亿元,丁亮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即是这些违法资金的直接受益人,截止目前,至少有7.5亿元巨资被他窃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令人十分震惊,更可恶的是,公司被掏空倒闭后,他的控股子公司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竟然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公司破产重整,债务人变成债权人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丁亮起诉了上市公司,这样,他不但可以保住子公司的资产,还可以从股民让渡的股份中首先获得诉讼赔偿,他即获现利又坐享重组成果,真是吃光榨净贪得无厌;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第五款之规定,丁亮的行为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数额特别巨大,当获最高刑期,并处没收财产。依据《证券法》第186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涉嫌犯罪问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是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律责任,而事实是,面对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管理机关只施以30万元行政处罚结案,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这种以罚代刑的后果是,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犯罪成本极低,一批犯罪分子因此铤而走险,大肆吞噬股民的钱财,上市公司就是唐僧肉,证券交易成为绞肉机,这些巨亏企业一旦进入三板市场,中小投资者就血本无归,这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缺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今天,巨贪消遥法外,还堂而皇之的坐上债权人的位置,接受创智股民的乞求和让渡,真是荒唐透顶,公理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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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_木_兰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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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5-17   



丁亮及他的湖南创智公司为了掠夺证券市场资金,1998年通过借壳实现上市,之后,他组建了多家控股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资金进行扫荡性掠夺.根据证监会(2009)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三年时间丁亮累计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近12亿元,违规担保8.86亿元,丁亮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即是这些违法资金的直接受益人,截止目前,至少有7.5亿元巨资被他窃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令人十分震惊,更可恶的是,公司被掏空倒闭后,他的控股子公司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竟然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公司破产重整,债务人变成债权人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丁亮起诉了上市公司,这样,他不但可以保住子公司的资产,还可以从股民让渡的股份中首先获得诉讼赔偿,他即获现利又坐享重组成果,真是吃光榨净贪得无厌;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第五款之规定,丁亮的行为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数额特别巨大,当获最高刑期,并处没收财产。依据《证券法》第186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涉嫌犯罪问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是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律责任,而事实是,面对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管理机关只施以30万元行政处罚结案,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这种以罚代刑的后果是,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犯罪成本极低,一批犯罪分子因此铤而走险,大肆吞噬股民的钱财,上市公司就是唐僧肉,证券交易成为绞肉机,这些巨亏企业一旦进入三板市场,中小投资者就血本无归,这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缺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今天,巨贪消遥法外,还堂而皇之的坐上债权人的位置,接受创智股民的乞求和让渡,真是荒唐透顶,公理何在,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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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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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5-18   
针对目前ST创智的局面,我们在折服于流通股东的"坚贞不屈"外,也着实在为他们捏把汗.只因如此下去,怕是不解的结局,搞个两败俱伤!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还得振臂呼吁监管层出来表态,以维护小散们的合法权益!

最充分的理由是:谁错谁罚、无错不纠!!!!!、
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现在有个不好的倾向,从生态1流拍来看,非流通股突然吃香起来了。为何争抢?这是个不好的兆头:因为他们(可能的重组方)闻到了“暴利”的腥味,而他们是流通股东的死敌。他们笑了,小散们必哭!

尤其是关于“让渡”一词,已不仅仅是概念问题,而是已进入实实在在的操作层面。请参阅监管层关于“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史称“审核十要点”)之“关注九: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这是重组审核委审核重组申请的重要依据。而上周末出台的重组新政(征求意见稿)总体上是抬高了重组方准入的门槛。从短期来说是利空,从长远来说是利好,但这同样要以漫长的煎熬成本为代价。

既然被拖进了泥潭,就要等得起!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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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5-18   
我们不能感情用事,主板退下来的股票不可能不确权,跌得低时也应该补一点,涨高时也应该卖掉,然后跌下来再买进,现在也不需要分清时间先后了,让渡时只有按照确权的股数多少进行,我们感到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应该有所区别,因为退市公司都没有股改过应该补尝流通股的差价,应该先股改再让渡,这样做合情合理。
ls212531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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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5-18   
引用
引用第9楼糊涂虫于2011-05-17 17:00发表的  :


"让渡"是老三板股民团结起来的一个契机,
如果大家还是一盘散沙,结果就会和主板股权分置改革时一样,会被利益集团各个击破的.

.......

说得对!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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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2-03-29   
这是一个去年5月的帖子,主贴根据ST创智的让渡方案,笔者忧虑起用“持有时间”来确定让渡比例的可能性。

现在看来,笔者的这种忧虑并非是空穴来风。毕竟,主贴的观点与最近冒出的用”持有时间乘以持股数量“是那样的如出一辙。要有这个心理承受力。

也许投资者认为,这样做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同股同权的规定。其实,中国的证券市场从没有”同股同权“的案例,而有的全是表象上的同股同权,但事实上是隐性的不同股不同权。不是吗?

早年的IPO,你10元买一股,国家股以1元出资认购1股。你10元有1股的话语股、分配权,国家股10元的资产有10股的话语权、分配权,按10送1股的分配方案,你获送0.1股,而国家股获送1股,你能说同股同权了吗?

现在风行的借壳重组,在壳公司的权益调整中,或把原流通股权无偿让渡于新的重组方,或把原流通股权缩股后再同比例置换新股权,或把原流通股权以不对等比例直接置换新股权,或重组方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定向增发价持有大剂量的低廉新股权等等,你能说同股同权了吗?

现在的创业板IPO,隐性的不同股不同权更是离谱。原始大股东的资产可以高评估后低价发股,有本事的利益集团可以略高于原始股东的价格在发行上市前先期入驻持有新股,而广大散户则以20元、30元、50元的价格只能在一级市场认购。同样,你的一万元只能拿到200、300股,而大股东和利益集团们可以拿到2000股甚至3000股,你能说同股同权了吗?

凡此不一而足,事实证明:中国的证券事实没有公平、公正可言,没有根本意义上的同股同权,而存在的全是隐性的不同股不同权。

现在,上述不公平、不公正的IPO在继续照发照批,不公平、不公正的借壳重组个案也在继续照报照批。那么,将来用”持有时间乘以持股数量“来置换新股,有什么不可以报批通过的呢?

因为:这个市场充满着强盗逻辑;因为:这个市场充满着变了味的利益集团;因为:这个市场永远存在着“制度落后于现实”的种种弊端。主板是如此,创业板是如此,老三板更是如此(利益集团来借壳退市公司时将更毒、更黑)……

结论:凡事没有不可能的,只要想不到的。笔者刊发此贴本无恶意,只是作为一种探讨,想提醒老三板的投资者应有必要的心理准备,必要的心理素质!


                                                                                                                              XCZFY
                                                                                                                                            2012.3.29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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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2-03-29   
这是一个去年5月的帖子,主贴根据ST创智的让渡方案,笔者忧虑起用“持有时间”来确定让渡比例的可能性。

现在看来,笔者的这种忧虑并非是空穴来风。毕竟,主贴的观点与最近冒出的用”持有时间乘以持股数量“是那样的如出一辙。要有这个心理承受力。

也许投资者认为,这样做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同股同权的规定。其实,中国的证券市场从没有”同股同权“的案例,而有的全是表象上的同股同权,但事实上是隐性的不同股不同权。不是吗?

早年的IPO,你10元买一股,国家股以1元出资认购1股。你10元有1股的话语股、分配权,国家股10元的资产有10股的话语权、分配权,按10送1股的分配方案,你获送0.1股,而国家股获送1股,你能说同股同权了吗?

现在风行的借壳重组,在壳公司的权益调整中,或把原流通股权无偿让渡于新的重组方,或把原流通股权缩股后再同比例置换新股权,或把原流通股权以不对等比例直接置换新股权,或重组方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定向增发价持有大剂量的低廉新股权等等,你能说同股同权了吗?

现在的创业板IPO,隐性的不同股不同权更是离谱。原始大股东的资产可以高评估后低价发股,有本事的利益集团可以略高于原始股东的价格在发行上市前先期入驻持有新股,而广大散户则以20元、30元、50元的价格只能在一级市场认购。同样,你的一万元只能拿到200、300股,而大股东和利益集团们可以拿到2000股甚至3000股,你能说同股同权了吗?

凡此不一而足,事实证明:中国的证券事实没有公平、公正可言,没有根本意义上的同股同权,而存在的全是隐性的不同股不同权。

现在,上述不公平、不公正的IPO在继续照发照批,不公平、不公正的借壳重组个案也在继续照报照批。那么,将来用”持有时间乘以持股数量“来置换新股,有什么不可以报批通过的呢?

因为:这个市场充满着强盗逻辑;因为:这个市场充满着变了味的利益集团;因为:这个市场永远存在着“制度落后于现实”的种种弊端。主板是如此,创业板是如此,老三板更是如此(利益集团来借壳退市公司时将更毒、更黑)……

结论:凡事没有不可能的,只要想不到的。笔者刊发此贴本无恶意,只是作为一种探讨,想提醒老三板的投资者应有必要的心理准备,必要的心理素质!


                                                                                                                              XCZFY
                                                                                                                                            2012.3.29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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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2-03-29   
问题就来了,以前主要是与监管层论理,寄希望能早日出新政;而接下来就可能要与拟借壳的重组方论理,甚至是斗争。这场斗争必将更艰巨更尖锐更漫长。

老三板投资者,任重而道远!
jiangp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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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2-03-29   
同股同权同利!证券市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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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2-03-29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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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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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2-03-29   
老三板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新三板即将推出,创业板第二套较低标准企业上市也将筹划开出,大量中小微企业都有了正常的上市渠道,还来借你这个债务缠身的烂壳干吗?请问,退票的稀缺性还存在吗?

在如此情况下,人家重组方是刀俎,处于强势地位,而退市公司是鱼肉,处于劣势.要想求得各方利益平衡,退市公司流通股权的大剂量被盘剥将不可避免.否则将宴散人走.而广大退市股民也只能死守着这阴暗的角落.

老三板退市公司所面临的生存处境正在朝坏的方向演变。这是笔者有别于三年前看好退市公司之根本所在。

[ 此帖被xczfy在2012-03-30 10:16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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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2-03-30   
大量不公退市是要影响国家稳定的

xczf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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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2-04-06   
无偿让渡、大比例缩股、不对等换股是三座大山,已不可避免。这是两网和退市公司的内生性灾难。

而至今未得到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将来重组到转板的漫长机会成本、新三板扩容和创业板第二套低标准上市制度的推出必令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壳资源大幅贬值,同样已不可避免。这是两网和退市公司的外延性灾难。


请认真去算一算:如同泰禾集团(000732)、大名城(600094)式的借壳模式,试问原流通股东得到了什么?

别指望将来借壳退市公司的重组方会比上述两家公司更仁慈、更友善!!!!!!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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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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