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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农业集团对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蓝田水产破产清算管理人联名发表的《说明》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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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农业集团对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蓝田水产破产清算管理人联名发表的《说明》的回应
2011年5月14日,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和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管理人联名发表《江湖生态破产重整及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就江湖生态重整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解释。《说明》涉及了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溪江集团”)。作为当事方,我楠溪江集团感谢并赞赏前述两方管理人公开回应有关问题的积极姿态,并对有关方面重整江湖生态的决心与愿望表示理解。为澄清有关问题,现谨就两方管理人联名发表《说明》的十一项内容,逐一做出以下回应。
一、楠溪江集团支持洪湖市有关方面重整江湖生态的行动。
楠溪江集团清楚地知道,“
作为农业产业化的一面旗帜,江湖生态有着辉煌的过去”,也充分理解“洪湖市委、市政府决心盘活江湖生态的资产,力争早日恢复其经营能力,造福于社会”的愿望与努力。正是因为对上述重整目的的理解与赞同,在温州湖北商会的引介下,楠溪江集团积极响应了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的拍卖,并郑重承诺以所拍得的财产投入江湖生态,参与江湖生态的重整;楠溪江集团还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重整江湖生态之后的产业发展方案。应该说,在“再造蓝田辉煌”这一愿景面前,楠溪江集团与当地政府及有关方面的目的和决心是一致的。
二、楠溪江集团尊重洪湖市政府在江湖生态重整中的地位和作用。
管理人在《说明》中指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因此,洪湖市政府
主导
江湖生态重整既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应该说,尊重洪湖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化解各类风险、维护社会安定的积极作为,是楠溪江集团的一贯立场。具体到江湖生态的重整及蓝田水产品的破产清算问题上,对于洪湖市政府依法支持、指导、监督江湖生态终止上市后的重整,楠溪江集团毫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政府的支持、指导与监督,不能等同于“主导”。首先,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相关民事组织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在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序进行。其次,人民法院已分别裁定江湖生态、蓝田水产品进入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都是人民法院主导下的非诉讼民事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参与主体,以及它们之间有关债权核定、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争议、破产企业重整等项事务,无不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下,主导这一程序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再次,破产清算及破产重整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供依循,只要依法办事,尊重法定规则,遵守法定程序,就能够妥善处理、平衡各种利益,化解各种纠纷。
三、江湖生态破产重整与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其有机结合只能是依法办事。
楠溪江集团清楚地知道,“
蓝田水产品系江湖生态的子公司。蓝田水产品因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时,也注意到了破产管理人关于“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是江湖生态重整的必要环节之一,不是为了清算而清算,而其最终目的是为江湖生态的重整服务”的指导思想。
楠溪江集团认为,尽管江湖生态与蓝田水产品是母子关系,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江湖生态破产重整和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所适用的破产程序不同,所追求的目标自然有所区别。对蓝田水产品的债权人而言,清算就是清算,只能“
为了清算而清算
”,因为只有高价卖出破产财产,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理由要求蓝田水产品的债权人为了江湖生态的重整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的。如果蓝田水产品管理人不是出于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出于江湖生态重整的利益诉求,显然是有违忠实义务的。事实上,就在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管理人提议改拍卖为变卖、在变卖时又不回应楠溪江集团高价竞买破产财产的请求,就足以说明问题之所在。
楠溪江集团还认为,江湖生态破产重整与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这两种程序,是可以衔接并得以协调的,实现母子两家公司相关方利益的最大化,并非没有可能。而实现这种可能的最佳途径,便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破产财产的竞买人及破产重整企业的重整人。应该说,这种整合两种法律程序、实现江湖生态重整的方案,在拍卖公告中已经得以明示。如果拍卖方案能够顺利执行,则江湖生态作为蓝田水产品的最大债权人(占总债权的80%以上
)
,就可以通过竞价机制获得更多的受偿,破产重组就会获得更多的本钱。但令人遗憾的是,管理人却放弃了拍卖,并对楠溪江集团的较高应价熟视无睹,人为地摧毁了这种可以实现利益一致化的法律机制。
四、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是勤勉尽责、忠于职守。
对于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以及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管理人“在相关档案资料不全等一系列不利条件下,仍恪尽职守、日以继夜,以维护债权人和全国十多万股民利益为原则,竭力做好江湖生态重整的各项工作,争取给债权人和广大股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的敬业精神,楠溪江集团于此表示由衷敬佩。
然而必须指出,由于江湖生态破产重整与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程序,两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就不能不保持应有的独立,并分别履行各自的忠实义务。现在,江湖生态重整管理人与蓝田水产品清算管理人在人员组成上出现了不应有的重叠,而且主要由洪湖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这样就难免使两个本应保持独立、本应为各自企业的债权人服务的管理人,竟而为着同一个“终极目的”而共同奋斗。
管理人忠于职守的最大品行就是遵守规则。具体到蓝田水产品的管理人,就应该以蓝田水产品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而不是处处考虑另一家破产重整企业的诉求,否则,就有违《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使命,且违反该法规定的管理人应遵循的规则。
五、蓝田水产品资产拍卖所附条件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
《说明》指出:“为使拍卖有序进行,早日实现资产变价,管理人对竞买人参与竞买蓝田水产品资产附加了若干条件。这些附加条件都是依法设置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事项。”
楠溪江集团认为,首先,蓝田水产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从未附加任何条件,所规定的内容仅仅是如何变价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变价处理破产财产,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其次,即便管理人所附加的条件是正当的,也没有贯彻“三公”原则。如果是公开的,竞买文件中要求竞买人与政府达成的“合作意向书”文本以及分别与保田和瞿兆玉两人达成的“资产整合方案”文本,就应当提前公示,以供不特定的竞买人知悉竞买条件。而实际上,这样的文本从未公示。
拍卖、竞买破产财产本是一项民事行为,但管理人却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之外设定行政前置(与政府达成“合作意向书”);在行政前置中又设定了民事前置(与保田、瞿兆玉分别达成“资产整合方案”)。两种前置,将拍卖、竞买这一民商交易,最终演变为与江湖生态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协商谈判。这不是拍卖,更不是“公开”。
六、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的“流拍”是不正常的。
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拍卖原定于4月11日举行,有三家企业在4月8日之前分别缴纳了1.5亿元的保证金,但在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报名参拍的企业只有楠溪江集团一家。拍卖公司因此而宣布“流拍”。管理人引述“流拍”的理由是“由于只有一家竞买人参与拍卖,无法形成竞价条件而被宣布流拍。
……
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的拍卖不能形成竞价机制,不能满足《拍卖法》规定的‘公开竞争形式’,因而不能进行拍卖而宣布流拍。
”
楠溪江集团认为,依据
《企业破产法》、《拍卖法》以及拍卖公司为本次拍卖而公示的拍卖规则,均无竞拍人只有一人即告流拍的明文规定。反而,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拍卖活动的司法解释以及商务部根据《拍卖法》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无人参与拍卖的情形才构成流拍。何况
国内司法实践中已屡有一人竞拍为有效拍卖的先例和判决。
退一步讲,即使出现了不应该发生的“流拍”,但在法律上,这并不意味着破产财产拍卖程序的停止或者终结,而应继续举行
第二次及第三次拍卖
。
这是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既有内容,也是债权人会议的意思表示。然而,破产管理人不是继续执行既定方案,而是迫不及待地提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提议修改既定变价方案,着实令人费解。
七、蓝田水产品管理人催生的破产财产变卖方案,是对《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曲解。
2011年5月6日,蓝田水产品破产管理人提议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上提议修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确定的变价方案,建议将破产财产以不低于9800万元的价格进行变卖。管理人就此所给出的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已经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于是,破产管理人就提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作出了所渭的“另有决议”。
楠溪江集团认为,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早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已确定,变价方式就是拍卖,内容是明确的、具体的,债权人会议并未在法定拍卖方式之外“另有决议”。而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下进行的,这种决议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随意逆转。
楠溪江集团还认为,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所确定的拍卖程序已经启动,在此情况下,蓝田水产品管理人提议召开第二次会议,在已有变价方案之外故意制造所谓的“另有决议”,是一种逆转法定程序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如果债权人会议可以随意逆转破产程序,则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活动就会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八、楠溪江集团对蓝田水产品的破产财产理应享有优先买受权,管理人应基于公序良俗合理对待买受申请。
楠溪江集团在获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即将讨论变价方案的公告之后,即于2011年4月28日,明确表示愿意以不低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及拍卖活动所预设的价格买受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作出以不低于9800万元的价格变卖破产财产的决议之后,楠溪江集团又向管理人书面承诺,愿以不低于一亿元的价格申请买受。
楠溪江集团向管理人书面表示:
第一,楠溪江集团愿意以尊重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买受蓝田水产品的破产财产。楠溪江集团作为唯一竞买人,虽不能理解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变卖决议,但仍愿意以不低于第一次拍卖所确定的底价以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所确定的评估值,买受蓝田水产品的破产财产。
第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仅仅是决定将破产财产由拍卖改为变卖,并不改变此前所规定的购买资格与条件。作为唯一的竞买人,楠溪江集团无疑应该是此次协议变卖破产财产的谈判人和缔约人,也应仅限于楠溪江集团一家。因为,楠溪江集团获知,在第一次拍卖前,除楠溪江集团之外,只有两家企业与洪湖市政府签约并缴纳了保证金,但这两家企业最终退出了竞拍,说明这两家企业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在评估价以上成交的买受意愿。
第三,无论是采取拍卖方式,还是采取变卖方式,都应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愿意买受破产财产,即应开展竞争性谈判,或者应重回拍卖路径。在这种情况下,楠溪江集团仍愿意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参加竞拍。
然而,楠溪江集团的上述要求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回应。
九、选择变卖和重整对象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说明》指出,“管理人在选择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的变卖对象时,不仅要关注购买方买受资产投入资金的多少,更要关注购买方购买资产后的运营计划和经营理念;不但要着眼于是否有利于江湖生态重整成功,更要着眼于是否有利于重整后江湖生态的持续经营、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
保障全国十多万股民的利益;不但要看购买方当前的发展现状,更要看其今后的发展前景。因此,选定变卖对象,是综合实力的比拼,而不仅仅是某个单项指标的比较。”
楠溪江集团不得不再次指出:江湖生态和蓝田水产品是两家独立的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蓝田水产品与江湖生态的债权人,在不同程序之下,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两种不同程序下的不同利益诉求,完全可以在公开竞争的程序中,获得有机统一。
楠溪江集团还认为,如果说综合实力的比拼以及各种指标的比较,是确定买受人资格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这些指标及条件不仅应该是能够量化的,而且也应该是予以公示的,而不应由管理人私下掌握、随意伸缩。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对于楠溪江集团的买受申请,以及楠溪江集团根据拍卖公告所编制的重整方案,至今无人问津。由此,我们也就无法想象管理人是如何比较、判断“变卖”对象的“运营计划和经营理念”是良好的,怎样做才是“有利于重整后江湖生态的持续经营、发展的”。
十、楠溪江集团尊重瞿兆玉先生和保田先生在江湖生态重整中的法律地位。
在参与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拍卖的过程中,楠溪江集团充分了解了江湖生态及蓝田水产品的有关情况,并对作为江湖生态股东之一的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瞿兆玉先生、以及作为湖北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田先生的法律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尊重。按照拍卖文件及洪湖市政府“合作意向书”的要求,为获得竞买人资格,楠溪江集团也不得不与保田先生和瞿兆玉先生进行沟通,希望与其达成“资产整合方案”。
至于两方管理人《说明》所称“瞿兆玉、保田与江湖生态、蓝田水产品已没有任何实质性关系,不可能影响管理人的决策。他们的一言一行,仅代表其个人”的解释,楠溪江集团不予置评。
十一、蓝田水产品资产评估值不等于资产变现价格。
《说明》指出:“蓝田水产品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蓝田水产品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
1.34
亿元,其中包括抵押及无法变价的资产等。扣除这些抵押和无法变价的资产,实际变价资产评估值为
9803.11
万元。根据蓝田水产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将对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值。”
评估值是资产拍卖或变卖的参考价,楠溪江集团对此资产评估值从未提出异议。在楠溪江集团愿意已经交出1.5亿元竞买保证金的情况下,管理人却提议以不低于9800万元的价格将之“变卖”,令人匪夷所思。
上述,就是楠溪江集团对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管理人联合发表的《说明》的回应。
楠溪江集团在此表示:本集团有参与竞买与重组成功的决心,也有在公平竞争中丧失机会的准备。无论进退,只要相关程序是公平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楠溪江集团对最后的结果都没有怨言。但难以接受的是,楠溪江集团良好的投资愿望和努力,却沦陷于破坏规则的游戏之中。楠溪江集团之所以推崇规则,不但因为这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还因为曾经“辉煌”的江湖生态因违反规则而被退市。江湖生态如要再造辉煌,相关各方就应当、也必须从尊重规则、遵守规则做起。
专此。
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2日
(来源:楠溪江农业集团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296120100qor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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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99.9999%的生态股东都不会欢迎烂溪江作为生态重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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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农民的土地都被瞿家两兄弟占用了,先把欠债还上再重组吧,你瞿兆玉把大家搞惨了自己住在北京潇洒,洪湖的败类,瞿家湾的败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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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楠溪江解决好我的债务,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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