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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国瓷3:2010年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 (201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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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5-24   

国瓷3:2010年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 (201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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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转让公司公告〕国瓷3:2010年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 (2011.05.24 )

          〔三板转让公司公告〕国瓷3:2010年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股东大会(年会)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1
0:30在长沙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2户,代表股份3304.8万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28.99%, 流通股股东4户,代表股份26.5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28%.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全会燕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公司2010年度共实现净利润-66,740,295.80
元,因为本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负数,因此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资产,股权,债务,人员委托湖南醴陵兴业总公司管
理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操作和实施.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郭朝勇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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