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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没有退市赔付制度------板板都将是“死板”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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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6-03   

没有退市赔付制度------板板都将是“死板”

老三板是“死板”,投资者几乎是全军覆没!

一起逼退市赔付制度的建立-----


http://cfi.net.cn/newspage.aspx?id=20110314000989&p=4
  皮海洲:创业板还是应该选择直接退市
  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建设问题一直受到市场关注,尽快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已成为业内共识。
  但是,创业板退市制度将是一个怎样的退市制度,仍然还是一大悬念。从陈东征理事长透露的信息来看,创业板有可能放弃直接退市。陈东征表示,关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交易所已经报了两稿方案,其中第二稿建议退市后的企业进入"老三板"。
  笔者认为,建议创业板退市退至"老三板",这是创业板退市制度在设计上的一大退步。它基本上是主板退市制度的延续,尽管陈东征强调,创业板退市将不允许重组借壳。
  之所以会用"老三板"方案来取代直接退市方案,陈东征理事长给出的说法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是证监会保护的重点"。言外之意,直接退市方案并没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退至"老三板"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需要。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之所以沦为摆设,确实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力有关。主板公司一旦退市,所有损失都由投资者自己来扛。正因如此,主板退市就搞了一个"老三板"来让退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以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果创业板退市也如主板一样,退市的所有损失还是由投资者来承担的话,直接退市确实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退到"老三板"同样也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措施。毕竟"老三板"只是一个"死板","老三板"的股价较之于主板的股价来说,只是一个零头而已,投资者几乎是全军覆没,根本就起不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更何况,按陈东征理事长的说法,创业板退市还不允许重组借壳。那么这些公司退至"老三板"之后,最终还是死路一条,又如何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呢?  
     所以,创业板退市还是应该选择直接退市方案。只不过在直接退市的同时,要切实做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工作。一方面,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欧阳泽华所表示的那样,应建立退市责任追究制,通过司法手段来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建立退市赔付制度,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保荐机构来赔付投资者损失,在退市的同时向投资者赔款。
[ 此帖被大林在2011-06-04 07:20重新编辑 ]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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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6-03   
真的赔付制度出来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保荐机构千方百计不让公司退市,再也不会有大股东要求退市的做法了,已经退市的57家公司,经过这么多年早就调仓换股了,也无法赔了,这是马后炮。
意拨云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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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6-03   
这个在股票要退市的时候我就提过,其实是最合理的,已退市到三板的当然要赔付,但只赔由主板退到三板时的原股东,这个原始资料不难查,在三板买入的可适当补偿即可。
05105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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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6-03   
同股同权。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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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6-04   
只赔由主板退到三板的原股东,这个原始资料不难查,问题是你必须坚守不动,如果你后来买进卖出就不算数了,如果进三板在高位卖了,现在手上没有此股,或最近再买进此股还能赔付吗?大多数人都没有按兵不动这个定力。证券公司也不愿帮你证明。
意拨云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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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6-04   
退到三板的原主板持有者才是应赔付的,否则不公平,什么同股同权根本就不可能,三板买入的你有多大损失?这是退市赔付当然只赔付原来主板的持有者,他们才是受害者!无论是否在三板卖出都是受害者!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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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6-04   
没有退市赔付制度

不仅老三板是“死板”

板板都将是“死板”


如果商场没有赔付制度

谁会去?

仅凭保护口号的日子结束了


一起逼退市赔付制度的建立-----
[ 此帖被大林在2011-06-04 07: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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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6-04   
引用
引用第2楼意拨云天于2011-06-03 22:59发表的 :
这个在股票要退市的时候我就提过,其实是最合理的,已退市到三板的当然要赔付,但只赔由主板退到三板时的原股东,这个原始资料不难查,在三板买入的可适当补偿即可。

你到是挺自私的。我们后买的也是冒着赔光的风险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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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6-04   
引用
引用第5楼意拨云天于2011-06-04 01:59发表的 :
退到三板的原主板持有者才是应赔付的,否则不公平,什么同股同权根本就不可能,三板买入的你有多大损失?这是退市赔付当然只赔付原来主板的持有者,他们才是受害者!无论是否在三板卖出都是受害者!

你的美梦是不会成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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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6-04   
检方撤诉“敲诈政府案”并不彻底
盛大林

两年前,因被指控组织村民上访,给政府施压“多领”60余万补偿款,贾文等7人被诉“敲诈勒索政府”。日前,贾文等人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7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检方认为,贾文等人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据6月2日《新京报》)

起诉虽然撤回了,但崇礼县检察院的认定并不彻底。比如“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之说就耐人寻味——什么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还是指敲诈勒索行为吗?“情节”是定性之后的定量,说某种行为的情节轻微,意味着那种行为还是存在的,只是不严重而已。如果崇礼县检察院仍然认为贾文等7名村民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政府,那就没有认识到问题的实质。

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它通常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政治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寻求行政救济的行为。如果为了利益而上访就是在敲诈政府,那么以后谁还敢上访?上访还是一种合法的权利吗?

敲诈勒索是一种隐秘性行为,不可能公开进行。比如有人掌握了某个官员的受贿证据或者嫖娼录像从而向其提出财物要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就公布受贿证据或者嫖娼录像,这种行为肯定是“点对点”秘密进行的。如果公开了,公安机关肯定要马上介入,敲诈就不可能得逞,被敲诈者的那些“把柄”也就不再是秘密。而公民上访以及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的要求都是公开进行的,试问:有这样实施敲诈的吗?

更重要的是,政府根本不可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因为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或要挟为手段并建立在恐惧感和压迫感之上的,而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上访也是一种非暴力的行为,这有什么可恐惧的呢?敲诈勒索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欧美法治国家,这个罪名已经存在了数百年。而在几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从来都没有听说过“敲诈政府罪”的判例。

近两年,“敲诈政府”或“敲诈法院”之类的案子时见报端。据不完全统计,仅河北省沧州市至少就有4名农民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政府或法院而获刑——这是法治的耻辱,必将成为司法史上的笑柄。

“敲诈政府”这样一个荒唐的罪名为什么会出现?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什么动不动就祭出这个“法宝”?最合乎逻辑的解释就是自知屁股不干净,想籍此打压上访。而其根源还在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不够,使司法沦为一些地方政府的“*****”。

对这种借法律的名义践踏法治的行为,仅靠司法机关的自觉自律是不够的。我认为,最高法院应该就敲诈勒索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地人大也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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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6-04   
同股同权最容易操作,显示动态上的公平,凭原主板股东赔付,显示静态公平,两者都要就难了,而且不能交易过。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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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6-17   
目前,新三板扩容方案仍在积极完善中,焦点集中在风险控制以及如何处理与各地产权交易所的关系。

意拨云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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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6-17   
我坚持我的观点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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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8-10   
回 5楼(意拨云天) 的帖子
同意对退市前的老股东进行赔付的观点,但后期三版买入退市股的股民也有要求股改得权利。
因为国家赔付的仅仅是退市政策失误给股民的损失,但无法改变老三版股未股改得现实。
因为后期买入的人就是看中它未股改特性。如果政策不予股改,上方还是络绎不绝。
njzlshw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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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8-10   
同股同权是体现政策公平公正的体现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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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2-09-20   
2024
股海虾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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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2-09-20   
尽早建立退市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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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2-09-21   
10月底首批创业板公司将进入全流通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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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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