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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美国股市8年退市7000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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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6-14   

美国股市8年退市7000只股票

  
——以1995至2002年美国股市的退市样本为例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美国股市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投资市场。其中,“大进大出”是美国股市优胜劣汰机制及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体现。在IPO发审制度上,美国股市采用了以诚信和法制为双重约束的“注册制”;在退市标准上,美国股市同时采用了财务退市标准和市场化退市标准。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才能吞吐自如、大浪淘沙;正因如此,美国股市才能培育出了一批世界知名的伟大企业,例如,微软、因特尔、苹果及IBM等。
  众所周知,美国股市的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是大体对称的。比方,上市标准包括财务标准(如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与市场化标准(如股东人数、股价、市值、公众持股)两大系列;同样地,退市标准也对称地设计为财务标准与市场化标准两大系列。
  笔者认为,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股市而言,其成长周期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
  (1)初创阶段。股市扩容速度比较迟缓,可供筛选的上市资源比较短缺,由于股市规模狭小、法制建设滞后以及监管乏力,往往导致市场投机十分猖獗,管理比较混乱。例如,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前的美国股市,便一直处于初创阶段。
  (2)成长阶段。一般表现为股市大规模快速扩容,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数量同步增加,但每年新增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超过当年的退市公司数量,因此,在这一阶段,挂牌的上市公司总数定会不断创新高。例如,20世纪30年代初至90年代末的美国股市,大体经历了近70年的扩张周期或成长周期。
  (3)成熟阶段。挂牌的上市公司总数不再继续增加,每年新增的上市公司家数与当年的退市公司家数基本持平,有时退市家数超过当年IPO家数,有时IPO家数超过当年退市家数。例如,当今的美国股市就已经步入了典型的成熟阶段。
  2008年10月1日,美国证交所(AMEX)正式并入纽约证交所(NYSE)。此前,美国股市主要由三大市场所构成:NYSE、NASDAQ及AMEX。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一场世界性大牛市,将美国股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推向历史最高峰。1994年底,NYSE上市公司首次突破2000家,达到2128家。1999年底,NYSE上市公司数首破3000家,达到3025家。随后,NYSE上市公司数量开始逐年减少,从2006/2007年的新一轮世界性大牛市一直到今天,NYSE上市公司数大体维持在2000家左右。
  1995年底,NASDAQ上市公司数首破5000家,达5127家。1996年底,NASDAQ上市公司数创下历史最高记录,达5556家。随后,NASDAQ上市公司数开始逐年减少,从2006/2007年大牛市至今,一直稳定在3000家左右。
1995——2002年美国三大股市各年退市公司数统计
年度
NYSE
NASDAQ
AMEX
总计
2002
145
569
33
747
2001
213
665
125
1003
2000
286
475
73
834
1999
254
873
104
1231
1998
209
769
101
1079
1997
183
688
112
983
1996
105
557
87
749
1995
102
547
77
726
总计
1497
5143
712
7352
注:表中数据分别取自美国三大股市统计资料。
  1995——2002年的8年间是美国股市从极盛走向平稳的重大转折时期,其间经历了2000年前后网络泡沫破灭以及2001年“911”恐怖事件带来的巨大冲击。在这大牛大熊的8年间,美国股市共有7000多家上市公司退市(除牌),创下股市发展史上的退市记录之最。
  根据7000多家退市公司的不同情况分析,退市原因大体可区分为三类:一是因并购或私有化原因自动、自主退市;二是因达不到持续挂牌的财务标准或市场化标准而被迫、被动退市;三是因法人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退市。
  十分巧合的是,在NASDAQ每年退市的公司中,恰好有一半是自动、自主退市,而另一半则是被迫、被动退市(含违法犯罪)。然而,在NYSE每年退市的公司中,自动退市与被动退市的比例大约为3:1。
  在被动、被迫退市中,NYSE公司退市的前三位最主要原因是:市值退市、股价退市、破产退市。与NYSE有所不同的是,NASDAQ被动、被迫退市的前三位最主要原因是:股价退市、净资产或净利润退市、破产退市。
  在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国股市的市场化程度极高,股价变化能够充分反映投资者“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结果,因此,股价退市标准和市值退市标准成为美国股市退市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美国退市制度的最大特色。
2003——2010年美国股市年底上市公司数统计
年底
NYSE
NASDAQ
AMEX
2003
2308
3294
557
2004
2293
3229
575
2005
2270
3164
595
2006
2280
3133
592
2007
2297
3069
599
2008
1963
3023
486
2009
2327
2852
——
2010
2317
2778
——
注:2009年和2001年AMEX上市公司数全部并入NYSE。
  近年来,NYSE(美国主板)上市公司数大体维持在2000家左右,NASDAQ(美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数则大体维持在3000家左右,从上市公司数来看,这也许是一个成熟市场的适度规模。因为NYSE每年有大约100——300家新公司IPO,但同时也有大约100——300家公司退市。同样地,NASDAQ每年有大约300——500家新公司IPO,但同时也有大约300——500家公司退市。
  美国股市“大进大出”的磅礴气势,与“形同虚设”的我国A股退市制度形成鲜明的对照或反差。目前,中国股市正处在快速扩容阶段,还远未到达“IPO家数与退市家数大体相当”的境界,相反,在未来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中国股市每年的IPO家数仍会远远大于退市家数,但二者差距将来会逐渐缩小,尤其是随着退市制度完善以及市场化程度提高后,淘汰机制一定会发挥重要作用。目前,中国A股退市制度亟待改革,只有当超级垃圾股都能有尊严地退市时,股价信号才能回归其本色,到那时,股价退市法与市值退市法才有可能引入中国A股市场。
(本文原载于2011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刊发时略去了文中表格,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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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6-14   
而且还没有原则地退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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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6-14   
中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述评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仅仅告诉大家退市多少数量,从来没有告诉大家美国对投资者的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以及打击违规犯法的监管执法制度。

他不懂英文吗?他不了解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以及对投资者全心全意保护吗?

对董先生的跟踪观察,他可能为主板某种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请看2004年一篇述评:

中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述评  

2004- 8

西安交通大学董伟

对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来说,要充分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保持高度的市场流动性,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退市机制,既要有进,也要有出。否则,这个市场就不可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在经过十几年历程后终于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 日渐发挥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一直缺乏行之有效的退市机制。笔者之所以得出这样一个判断,是在对中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了比较之后形成的。

一、中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简要比较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法规体系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国家法律、行政规章、机构规范。所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实际上都是针对那些达不到既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凭借强制手段来使其退出市场,也就是强制退市,不存在主动退市和自愿退市。

美国一向以拥有成熟发达的证券市场而著称,这与其相关证券法律法规非常完善有关。美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法规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数量繁多的规则、各大交易所的相应规范,共同构成了美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上市公司退市可以分为上市公司申请退市、交易所强制退市、SEC强制退市三种情况。

按照目前国际通用的标准,上市公司退市应当包括数量标准以及非数量标准。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的数量标准是:1最近三年连续亏损;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规定的非数量标准: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我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数量标准是: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中非数量标准:1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申请的;2申请恢复上市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等程序上未能如期复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数量标准是:1最近三年连续亏损;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非数量标准: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3其他由于停牌等原因未能复牌由证交所专家委员会决定退市。

美国纽约证交所的数量标准是: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3过去5年经营出现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连续亏损;5总资产少于 ,200万美元且过去,年均亏损;6连续.年不分红。非数量标准是:1因资产处置、冻结等失去持续经营能力;2破产清算; 3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欠佳;4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违反法律;6违反上市协议。

纳斯达克市场的数量标准:1若上市公司在连续10个交易日内做市商的数量低于要求的最低数量,则判定该公司违反最低做市商数量的条件成立。2若某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股价低于最低出价条件和公众持股市值条件,则判定终止上市条件成立。非数量标准:主要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不符合持续上市条件。

1,对于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在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和两大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规则中分别有不尽相同的说明:

(1)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定如下:1暂停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对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上市做出决定,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发布《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证券交易所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限期的决定。2终止上市———中国证监会做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终止上市的公司其股票的转让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1暂停上市———交易所在做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2终止上市———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有关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2,美国纽约证交所以及纳斯达克市场对于上市公司退市程序是这样规定的:

(1)纽约证交所———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首先通知公司;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做出答复并提出整改计划,交易所决定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公司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18个月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交易所向SEC提出申请;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

(2)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资格部或上市调查部通知上市公司其股票因不再满足纳斯达克市场持续挂牌的条件而终止上市。如果上市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逐级上诉。先是向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资格小组,接着是向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与聆讯审查委员会,继而是向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理事会,最后可上诉到美国证监会,美国证监会的决定将是最终裁决。

二、中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比后的启示与借鉴

首先,在退市概念的界定方面,我国的退市含义并不完整。美国有自主退市和强制退市之分,在我国却只有强制退市。究其原因,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相关,具有上市资格那就意味着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大量筹资。然而在美国,公司是否上市仅仅是公司决策的一部分,上市并非公司筹资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上市和退市的决策也就更加趋于理性。也正由于此,美国对于上市公司退市的界定也就更加全面。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所限,没有符合真正意义的上市动机,自然也就无法达到所谓真正的退市内涵。
其次,从退市标准来看,我国的退市标准过于单一,同时也缺乏严密性。无论是《公司法》、《证券法》,还是证监会的规定和证交所的规则,对于退市的确定本质上都是围绕四个标准: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陈述;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监会的规定仅仅是针对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和退市这一最常见的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能实现的,也只有那些由于连续亏损才被最终退市的上市公司。两大证交所的规则实际上也还是对于上述四条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所遇实际问题的一些补充。而且,就目前这些标准来看,“限期内未能消除“以及“严重”程度的界定都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难以保证评判结果的真实客观。当然,毕竟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还远没有达到像美国那样的成熟程度,因此退市标准相对简单也较为适合国情。但是,合理借鉴美国证券市场退市标准,对我国退市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还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从退市程序来看,我国的退市程序行政干预过多,公司权利无法体现。无论是证监会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还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都强调的是证监会以及各交易所如何做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而对于公司的权利却强调不多。美国纽约证交所规定,不符合持续上市标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整改计划,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的就能恢复上市。即使最后交易所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公司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可见,在美国的退市制度中,非常强调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退市不仅是一方说了算的事情,上市公司具有申请听证权和上诉权。我国的退市程序显然具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这不仅不利于纠正上市公司的行为偏差并提高其整体素质,反而会为种种“幕后操作”提供孳生的空间。!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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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zlshw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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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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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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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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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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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6-14   
多少次与失落面对,不知道这样的记忆有几回?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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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6-14   
董先生是抽老千公司的代言人,他为不要脸的退市公司说好话,他只拿数量来作比较,而不对照两国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措施,中国50多家退市公司是如何退的呢?有些是为了国有企业解困包装上市,有的是大股东占用资金不还,有的是担保和委托理财造成的,有的是董事长出逃,有的是造假,有的是大股东自己要求退市,奇怪的是史美伦把业绩好一点的砍了退市,差的留下,问题是后来不退市的亏损股都能救活过来,要明白中国退市公司是非正常死亡的,厚黑公司比强盗还凶,退市完全是搞抽老千造成的,是证券委、当地政府、退市公司联合造成的局面。对这种抽老千的行为我们中小投资者愤怒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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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6-14   
按美国人的标准,整奸烩头目以及裆的多数领导人都已经在监狱呆很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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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6-14   
三板人缺乏的是勇气。要不归零彻底退市要不
协调各省市出政策重组会主板,我想整奸烩是不敢赌地.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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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6-14   
武汉有个睁眼瞎董登新野兽


整天狂叫退市!从不研究为何退市!不知道美国退市问责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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