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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玉柴,及其他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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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6-18   

关于玉柴,及其他

关于玉柴

1.昨上午,有一位原玉柴法人股持股人的后代(当然不是富二代),通过证券营业部经理找到我,希望我去广西南宁时为其父亲玉柴股票确权帮帮忙。还有其他几位股友,我答应下周营业部见。其实是有相当难度的,或者说几乎不可能。

2.另有一位原玉柴法人股持股人,他1993年即在大户室,我们散户当年喊他"张大户",现在仍在大户室,只是资金无增有减、人苍老老多了。他抓了各种两网股,却只有1手玉柴,是当年为好奇而留下的。我去营业部打持股证明,碰见他,他也希望代他办理。我听了感慨万千:1手玉柴。

3.当年上海一大户约有2000手玉柴法人股,是我印象中套得最多的,他辗转找到我,希望官司中追加他。我俩通过几次电话,他9字头上海老大哥大号码:91015220。后失去联系。我想他应该去过玉林及南宁了,回头看他应想得开。

4.我见帖"扶不起的阿斗--两网公司自身条件决定能否上市"(http://38888.uueasy.com/read-htm-tid-72805-page-1.html).楼主称"上市不上市都是次要的(玉柴不上市不是很好吗?)"。 后来楼主补充是希望两网公司努力(如同玉柴)。
其实玉柴是上市公司,昨天玉柴国际收盘18美元;而更重要的是,玉柴退市从两网关闭开始,许多股友因人为原因领不到股息,这与证监会有直接关系。


及其他

两网股与退市股,均不同程度受到侵害。

两网股特殊性在于,它们的市场流通股股民,毫无例外地受到两网关闭的行政行为的侵害,这种侵害具有划一性、具体性。

(未完,待续)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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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6-18   
我上小草初衷之一,是想碰上原玉柴法人股持股人。

如果你仍有玉柴,无论你是否确权领息,也无论你是否去过玉林南宁,有疑难或问题,可跟帖。我十分了解玉柴退市前因后果,我的回帖建议,应该能给你帮助。
看好0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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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6-18   
我有10手。我的朋友也有80手,没领到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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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6-18   
玉柴机器应该是1994年被光大集团收购的。一开始是采取市场行为收购,先是把股价打下来,然后通过拉升震荡吸收筹码,后来消息明朗后,采取了每股6·3元的价格进行标购,标购结束后,大概应该还有几百万流通股没有收完,由于剩余流通股过少进行了摘牌。两网被关闭后,玉柴也和其他公司一样发布了确权公告,其中有一条就是以法人名义购买的,所在的证券营业部出具担保,证明是个人出资购买的可以过户到个人名下。后来材料寄出去后也没有办成,说是公司的法律顾问不同意。理由是法人股只能法人持有,它们是中外合资公司,我们提出海航公司也是中外合资它们能办你们为什么不能办,玉柴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回答。后来又发了一个以法人确权的公告,然后转到广西南宁产权交易所托管股权。玉柴摘牌后通过staq系统分过一次红利,现在每股应该有几元红利,没有确权都领不到。玉柴公司还回收了内部职工股,每股8元(扣税后7·2元)玉柴曾想在a股上市,都是因为外资的金股反对未实现。玉柴的外资股东以持有的玉柴股票在境外注册了控股的空壳公司,然后在美国上市,股票名称“玉柴国际”。上市时进行了10比1的缩股,股价最低时1美元多一点,最高30多美元。现在不到20美元。玉柴股票以个人名义确权只有找证监会才能解决,因为我们是在证券交易场所购买的。再者说个人出钱买的股票不可能确权到别人名下。我能了解和知道的就这么多,不对和不全的请楼主更改和补充。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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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6-21   
关于玉柴

玉柴基本情况,唐山张先生巳大致陈叙。

建议看好02,及尚未确权领息的原玉柴流通法人股的持有人,与广西联合技朮股权交易所(http://www.gxgqtg.com/affiche.asp?c_columnID=1)电话联系。确定你手中持有的股份与对方存册清单上股份相符,确有无误,只是由于技朮、手续原因而致使暂不能确权领息。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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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6-21   
及其他

1995年的玉柴标购纠纷案,其中很大篇幅涉及STAQ系统是否合法,在其场所交易的公司是否上市公司。本人持肯定观点;光大持反对观点。

一审中院、二审高院,办案法官走访了证监会、STAQ系统、光大、玉柴,并请示了最高法院。就STAQ系统是否合法,在其场所交易的公司是否上市公司一事,一审二审法院是支持我的观点的。

近两天,我翻阅了一下陈旧杂乱的当年资料(本准备一把火烧掉的),感觉现在再去写,我无法写出来了,当年的确很钻研,回想起来有意思。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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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6-21   
重申一下:两所两网并存时期,两网与两所也是不同的概念。8家两网股在三板(非上市公司)流通巳有11个年头,既成事实。

关键是促成如何转板上市。
atmgz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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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6-21   
广西玉柴社会公众股东能否领取股息
2005年10月10日 08:22 中国证券报
  一心编辑:

  你好!我是广西玉柴社会公众股股东,该公司过去一直能正常派息,但自2001年分红派息卡壳以来,至今分文未取。据广西玉柴公司称,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不适合向国内个人派发股息。请问,我能够领取广西玉柴公司的分红派息吗?

  长沙刘微微

刘微微读者:

  你好!广西玉柴,全称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8月11日在北京的STAQ系统挂牌上市流通,是STAQ系统挂牌流通的10只法人股股票之一。所谓STAQ系统,是指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专门从事法人股交易。

  1994年4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光大国际公司在STAQ系统以标购的形式购入广西玉柴流通在外的法人股,后又以限价标购的方式收购了广西玉柴,开创了国内证券市场标购转让之先河。1994年8月5日,广西玉柴因要约收购而摘牌,广西玉柴因此也成为我国第一只也是唯一一只因收购而摘牌的上市股票。同时,报经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批准,光大国际公司将收购后所持广西玉柴20%的股份转为外资股,并将广西玉柴股份与五家外资股东持有的股份互换,拥有了广西玉柴51.4%的股权,从而使广西玉柴控股71.4%的中国玉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即著名的“光大标购玉柴”事件。

  1999年9月,STAQ系统根据有关行政命令而关闭,而STAQ系统内的股票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名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解决原STAQ、原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的上市公司(含A股、B股)的转让问题,但由于广西玉柴已经摘牌而成为一般的非中国证券市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无须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

  从广西玉柴公告的材料看,该公司一直向国家股、外资股、中国法人股股东发放股利,这可参见《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01/2002(中期)年度分红公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2003年中期分红公告》、《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03/2004年度分红公告》等文件,但没有提及社会公众股股东。但是,广西玉柴的自然人股东是存在的,当时在STAQ系统中,买卖广西玉柴流通在外的法人股,不但有法人,也有自然人,甚至存在自然人以法人名义持有,相当不规范,但这是历史的客观事实。因此,2003年8月22日,广西玉柴发布《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原STAQ系统法人股确认登记手续的公告》,确认了以下三种持股形态的法人股股东,即截至2000年12月31日已登记在册的广西玉柴在原STAQ系统的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原法人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人为自然人投资者。

  因此,无论何种持股形态的投资者,只要经过股权登记确认,都是广西玉柴法人股的股东(不合条件者,则另当别论),均有权取得相应的股利。假如出现一部分投资者无法取得股利的话,这显然是违反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补付股利、赔偿损失。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百年魔怪舞翩跹!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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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6-21   
1992年8月11日在北京的STAQ系统挂牌上市流通,是STAQ系统挂牌流通的10只法人股股票之一。所谓STAQ系统,是指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专门从事法人股交易。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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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6-21   
非常有趣,7楼atmgzy贴的帖中提及的读者"长沙刘微微",是本人假名。话说回来,社会公众股股东,是我夸大其词,中肯地讲,原STAQ系统流通法人股股东。

2001年以后,我还在零星投诉告状,还网络信箱收到商务部、国际证券协会、香港联交所、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回函。可是我网络知识不行,未存入硬盘,死机丢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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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6-21   
楼主请你留个联系电话,咱们共同探讨一下关于玉柴股票过户的问题,我们这里有玉柴股票的人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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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6-21   
楼主你能提供一下法院的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吗?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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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6-29   
关于玉柴

不电话谈,贴在网上,是因为有可能他人读到,便于比对。

唐山或离南宁较远的玉柴股友,持几手或十几手的,建议不要去南宁,费用成本较高,不合算,持股待变也行。

我的情况不同,一是本与玉柴有过多次交涉,想告个段落; 二是也对当年玉柴股友有个交待。

我1.72元地价抛300手05国实,5.45元买94手华天,5.83元抛出94手华天,再1.77元买回300手05国实。一来一去赚了近2000元,也就有了南宁往返机票。

我去南宁一天时间,因时间太紧张,我没有查询唐山有多少人持股,以及唐山有多少人未办理确权。目前,总共约有200多玉柴法人股股东未办理确权。

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5%。

玉林市60%税收来自玉柴机器。之所以转让南宁托管,规范化,谋求上市。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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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6-30   
及其他

关于法院的判决书的具体内容?

曾经为是否合法、上市一事,原被告双方还曾激烈争辩。此案相关材料几十页,打印、影印均量大,似无必要。

光大认为,在STAQ系统交易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1995年10月18日,光大的上诉状的第一大点即是,一.关于玉柴法人股在系统流通转让的性质。

我认为,是上市公司。

1995年11月1日,我的答辩状的第一大点即是,一.要弄清本案的是非曲直,首先必须弄清楚玉柴法人股是不是股票;玉柴公司是不是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是适用于玉柴法人股。

省高院支持一审原告(本人)观点。

1996年7月8日终审判决书认为,玉柴法人股作为定向募集股票性质和功能证券,已获准在国家体改委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中流通转让。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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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6-30   
2011年6月的今天,再去纠结于合法、上市一事,似乎不必如此。关闭与取缔,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用词。

关键在于,应该进一步督促证监会,争取早日解决好原两网股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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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6-30   
回 13楼(liu1993) 的帖子
玉柴法人股是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公司,理应是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公司。(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不知你打官司时,有没有引用此条款,这应该是铁的证据,此条例在当时相当于证券法。另外,现在一定要弄清两网系统是合法市场,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这两个关键问题,它牵涉到解决两网问题的结果。合法的市场为什么要关闭?上市公司为什么变成了非上市公司?法律依据是什么?两网问题应该是一个大冤案,它不但要解决两网公司的平移上市问题,还要对股民和两网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给与赔偿。必定我们国家现在还是讲法律的。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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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7-01   
[关于玉柴]

补充几点,

1.玉柴流通法人股的持有人,既祘巳确定你手中持有的股份与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存册股份相符无误,只是暂不能确权领息。这持有人也依旧存在风险。

因为假定玉柴国内上市成功,仍须要求玉柴流通法人股的持有人,提供巳确定你手中持有的股份与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存册股份相符的必要的法律证据。因为对方手中是法人单位名单,这仍将是十分麻烦的事情。

也就是说,也许有原玉柴流通法人股的持有人本金不能归还,而成为牺牲品。这是不公平、也是无奈的。

2.我原准备领到2000年以来玉柴股息之后,再提起一场诉讼。要求追补2000年以来的各年股息的银行利息累计之和。因为玉柴只会给各年股息而不计各年股息的银行利息的。

若胜诉,其他玉柴流通法人股的持有人,也可以从此追补到各年股息的银行利息。

3.我原准备就玉柴当年情况及玉柴流通法人股持有人现状,再给证监会报告,催促彻底解决。

但有时我一想,能让则让,也许上述2、3条我不会去做。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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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7-01   
[及其他]

1995年11月1日,我的答辩状上面有这么一句话:"众所周知,STAQ系统挂牌的10只定向募集上市公司股票,其主要出路在于撤牌再转往沪深两地上市"。

现在我仍是当年的认为,即三板8只两网股,其主要出路在于撤牌再转往沪深两地上市。

再重申一下:两所两网并存时期,两网与两所也是不同的概念。现在关键是促成如何转板上市。

合法的市场是可以关闭。但是,两网关闭至少程序上欠缺。

如果认为只有迫使证监会承认两网公司为上市公司,并以此为突破口才会成功的想法。其实是行不通也达不到目的的。


(我手写板太累,出于对1107及唐山张先生的尊重,我会将我原答辩状第一大点请打字社打印并贴上)。
横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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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07-02   
好复杂啊。
向前辈们学习。
致敬。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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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7-02   
[提示]:

    光大,是STAQ系统的主要做市商;玉柴,是STAQ系统的绩优公司。

    光大标购玉柴纠纷案,光大是被告,玉柴是第三人(无法追加证监会、STAQ系统为第三人)。

    附:我的<<答辩状>>强调,"值得提起注意的是,《条例》第81条(13)项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项进一步指出,“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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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7-02   
我1995年11月1日的<<答辩状>>的第一大点如下:
                          
<<答辩状>>

(以上略)


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要弄清楚本案的是非曲直,首先必须弄清楚玉柴法人股是不是股票;玉柴公司是不是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是不是适用于玉柴法人股。

   上诉人(光大)在上诉状第一大点中提出,STAQ系统“由于条件不成熟,尚未被国务院批准为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又提出“在STAQ系统进行的是非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内部流通转让”;再进一步提出“尽管如此,STAQ系统的动作及法人股转让规则,还是参照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在这里上诉人陈述了三层意见,一是STAQ系统不可以进行股票交易,在该系统交易的不是股票;二是在STAQ系统流通转让的法人股,其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三是STAQ系统运作及法人股转让不受《条例》制约。此外,在一审庭辩中,上诉人也多次陈述玉柴不是股票,玉柴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条例》不适用本案之类的观点。

   不难看出,上诉人所述问题实际涉及到我国股票市场的基本问题,现答辩人谈谈自己的看法:

    1、关于玉柴法人股是不是股票。

    ①从理论上讲,股票的含义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份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五个要素,即面值、市价、股息、分红、股权。股票具有四个基本性质,即证权证券(起权利证书作用),要式证券(按法定格式制作),综合权利代表证券(包括股东大会、分红等),有价证券(转让股票即转让股东权)。股票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即变现性(转让获得现金),虚拟资本性(自身无价值,取得股利的凭证),价格与票面价值的不一致性、风险性。

    以上股票的定义、要素、性质、特征等,玉柴法人股一一具备。

    ②从实际情况讲,我国证券主要有三大类,即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玉柴法人股显然不能划归后两类证券。我国股份公司按募集方式分为社会募集公司与定向募集公司,股票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同属普通股,同股同权同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两报一刊,长年登载STAQ法人股行情,各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也大多播送、刊载。玉柴公司1994年3月7日在《证券市场周刊》刊登股东大会公告,有“持有本公司股票50万股以上的股东”字句。玉柴法人股于1992年8月11日在STAQ系统挂版流通,做市商不是别人,就是上诉人自己。

    答辩人认为,从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定,玉柴法人股是一只我国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定向募集公司流通法人股股票。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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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7-02   
  2、关于上市公司。

    如前所述,在我国特定环境下,我国股份公司分为社会募集公司和定向募集公司,股票交易市场也由此形成所谓“两所两网”(即深、沪交易所,STAQ、NET系统),两所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交易的是社会募集上市公司个人股;STAQ系统由国务院授权国家体改委批准设立,交易的是定向募集上市公司法人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厉以宁主编的《中国股票上市公司》是我国第一部介绍上市公司的权威性工具书,其中收有玉些公司。

    在STAQ系统挂版流通的法人股,上市前按规定在指定刊物登载《法人股上市通告书》。如果不是上市流通,怎么会有撤牌一说呢?!

    值得提起注意的是,《条例》第81条(13)项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项进一步指出,“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玉柴公司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STAQ系统全称为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可以断定,玉柴公司是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上市公司。

    3、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应该说这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条例》第2条2款已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更何况作为已上市流通的玉柴法人股股票呢?!
    
    在STAQ系统挂牌流通的10家公司,它们在《法人股上市通告书》绪言部分均写有“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现行规定”语句;它们公布的中期报告,年终报告,文首说明中均出现“本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字句。为什么这些公司在自身的法律文书中标明“根据”“按照”《条例》的规定,而上诉人却要使用“参照”之类的宽松字眼呢?!

    毋庸置疑,《条例》的规定适用于玉柴法人股,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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