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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3.53%:清偿比例不理想 蓝田投资者盼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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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6-25   

3.53%:清偿比例不理想 蓝田投资者盼共赢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10625/025510046293.shtml      2011年06月25日 02:55  证券时报网

官兵/漫画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在我国证券市场曾经获得“中国农业第一股”美誉的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田股份)召开了进入重整程序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清偿比例过低

  蓝田股份重整程序源起2010年12月25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刊登有关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裁定书和决定书,及公司管理人刊登《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告》。本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的议案分别是《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债权人最为关注的是《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蓝田股份账面资产总值为7345.05万元,普通债权为35.34亿元。现金的清偿比例为1.91%,让渡股票的清偿比例为1.48%,重组方提供500万元进行清偿,比例为0.14%,合计清偿比例为3.53%。也就是说,100元债权,将只能得到3.53元清偿。

  2005年11月,蓝田股份原高管人员被法院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先后代理了123名投资者起诉蓝田股份等被告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2006年7月、2007年1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蓝田股份严重亏损无法履行法院判决,相关法院出具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陈荣律师表示,经过数年漫长的等待,当蓝田股份传出进入重整程序,重组方可能入驻消息时,许多债权人,包括其代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曾经寄予很大希望。“然而,当本人作为原告,同时也是债权人代理人参加此次会议并翻开重整计划草案时,面对3.53%的清偿比例,不禁大失所望。”陈荣律师称,“相信这并非是我一个人的感觉。”据悉,一位在深圳工作的债权人徐先生通过电话获悉清偿比例时,直呼“这真让人无语”。有些债权人甚至赌气说,这个债权不要了。

  重整方案需公平共赢

  破产重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既能够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在债权人之间依法进行公平分配和债务清偿,同时又对经营濒临绝境的企业,从股权结构、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调整,使之起死回生。重整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把清理债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与挽救企业获得重生二者结合,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败俱伤,而获得共赢结局。业内人士称,就蓝田股份重整方案而言,要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共赢的目标似乎还很遥远。

  在大会的债权人发言阶段,陈荣律师就《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清偿比例过低提出了异议。他指出:广大中小投资者因相信蓝田而投资蓝田,却因公司财务造假而惨遭经济损失,希望蓝田股份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应当本着公平和透明的原则,提高清偿比例,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公司通过重整达到各方共赢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依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要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前提,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通过与否,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确定表决权并依法表决。这些法律原则应当在蓝田股份重整程序中得到切实落实和自始至终的贯彻执行。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作为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案,蓝田股份本次债权人会议三项决议无一通过显然是值得反思。“如何使重整计划更加公平和透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相关部门、法院和公司管理人需要总结和提高的”,陈荣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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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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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6-25   
在123名起诉的投资者获得 3.53%的清偿比例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还有10几万股东一分也没有得到赔偿,他们同样是虚假陈述的受害者,他们被“强制平移”三板后,损失比这些起诉的投资者更大 ,更需要补偿。现在审结的赔偿是上市公司拿出钱来赔起诉的股东,也就是说其他受害更深的股东也要拿出钱来,让渡股份赔这些起诉的投资者。这是不合理的,这样的赔偿应该是公司控制人赔!控股股东赔!在报表上签字的负责人和会计师赔!怎么能让没起诉的受害者也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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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威望 +10 2011-06-25 优秀文章
tjnk 威望 +10 2011-06-2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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