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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儿子的房子儿媳没份 新婚姻法下的理财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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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8-16   

儿子的房子儿媳没份 新婚姻法下的理财乱“想”


婚前协议时代来了?
“嫁房子的拜金女们,你们这下傻了吧!” “老公以后就变房东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儿。” “开发商乐了,以后不论男女都得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一出台,坊间的舆论就炸了锅。赞赏也好,抱怨也罢,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成定局,接下来人们合计的就只能是对策了……也许从现在开始,我们将跑步进入“婚前协议”时代。
“婚前协议”大意了,“婚后协议”靠谱吗?
即便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也不算共同财产;就算婚后还有大笔贷款,婚前谁出的首付,房子的产权就归谁——房子,几乎已是当下最能拨动国人神经的东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许多人看来有望改变年轻人为房子而结婚的心态。不过,受到新司法解释影响的并非只有未婚男女。
“法律变化前结婚,得按之前的法律离婚才公平啊!”
王琳琳(“70后”,2003年结婚,孩子5岁,家中两套房产,一套在丈夫名下,一套共同所有。)
我对婚姻法的新解释意见不大,打击那些不劳而获冲钱去的“拜金女”、“软饭男”挺好的;但我觉得不合理的地方在于,这个也应该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吧?
我结婚的时候,婚姻法还没修改,我们家第一套房子就是我老公家里的,那时候房价也不高,我们家负责装修和电器,也不少呢!当时觉得反正以后是共同财产,也就没什么想法,要是放到现在,肯定不能这样啊!起码会把装修的钱算进去,约定一个比例。
北京人结婚好多都是男方出房子首付,女方陪送车和电器,法律改了,女方家以后就未必这样了,但之前已经结婚的怎么办?人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结的婚,万一要离,也应该按当时的法律给离才公平。
“大意了,当时应该签个婚前协议。”
刘欣(化名,“80后”,2008年结婚,家中一套房产,领完证之后由男方家出三成首付购买,现在还有超过八十万的贷款。)
谈这些事儿有点伤感情,我们孩子刚一岁,目前还没有什么离婚的苗头,但是我妈还给我打电话念叨了一下这事。结婚的时候我们家给了五万块钱让我买东西,就没出房子的钱。我老公家凑了个首付,我们俩自己还贷,我的工资比我老公还稍多点。因为是婚后买的,我就觉得是共同财产,房本上只写了他的名字。
按照新解释,房子就算是他们家给他买的吗?那要是以后要分了,我只能按照还贷的比例分钱。我这样没户口没亲戚的“北漂”,好不容易成了个家,本来就是“暂住”的,这下好了,房子也不是我的了……
我妈跟我说,让我把还贷的钱记下来,可结了婚,两个人的钱都一块花了,你能分出来哪一块钱是谁卡里取出来的吗?就算我自己记了账,法院认可吗?
大意了,当时真应该学老外那样也签个婚前协议,现在再提这个,好像我动机不纯似的。万一将来真走到那一步,法官不会只给我还贷的钱吧?物价还一直涨呢!


虽说“丈母娘推高房价”被人们当做笑话,但在一众家庭伦理电视剧里,丈母娘的角色经常和房子联系在一起,“逼未来女婿买房”更是必不可少的冲突桥段。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网友们纷纷给“失落的丈母娘”支招:“把你准备给姑娘的嫁妆和花费全部交给男方家长,与男方家长一起共同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然后要求男方掏钱买车、家电等……”不过,记者采访到的几位丈母娘并不太失落,她们心里可比年轻人有谱多了。
“婚姻里要的是人不是钱,婚前公证可能给婚姻埋雷。”
张妈妈(女儿28岁,去年刚刚出嫁,房子是女婿贷款买的,双方家长各出10万给房子做好了装修,张妈妈另外给女儿买了一辆20万出头的汽车作为嫁妆。)
我觉得婚姻法的这个修改没什么不好接受的,反而还能给我们当丈母娘的正名呢!之前很多人说丈母娘推动房产翻番,没有哪个父母想把闺女嫁给一套房子。我相信,如果女儿找的对象真是个正派、有上进心的好孩子,父母不会真为了一套房子斤斤计较。毕竟婚姻里面要的是人,不是钱。
我也听到很多人提到要做财产公证、要求男方把婚房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但这些都很伤感情,就算维护了物质上的利益,可感情上的损失怎么弥补呢?婚前公证还是很难让人接受,至于房子非要加个名字,也不那么理直气壮的,就算人家男方最后让你如愿了,你把闺女给了对方,人家心里有疙瘩了,就会给感情造成小裂痕,好端端的给一段婚姻埋个地雷,最后吃亏的可能还是女方。
“再狠点,多要现金当彩礼,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
王妈妈(69岁,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婿被外派到国外工作,她常年在*****助女儿带小外孙女。)
我既是婆婆又是丈母娘,说句公道话,在婚姻里面,还是男方的自由会大一些,我还是倾向能对男方多一点约束。
现在这个新规定,是鼓励夫妻双方都自立自强,可是性别差距摆在那里呢!男的不管孩子专心工作,只要每个月多挣点生活费,大家会觉得这是个有事业心的好男人;可是女人要是不管孩子一心扑工作,别说婆婆看不惯,就是自己的妈也会劝她改改。
当然,就现在这个规定,如果真要较真儿,算个明明白白的话,丈母娘也不是没办法。反正现在都是一个孩子了,也不存在要多给儿子留点钱的问题,女孩子的父母也可以要求不再陪嫁消耗品,大家把婚房、车、装修等钱算出个总数,按比例分摊算了。再狠点,结婚的时候多要现金当彩礼,再多凑点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可是这么算计,那不是愣把结婚弄成结仇了,对哪一方都没个好。
[一乐]
“泄愤式”
婚前协议
“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此次施行的新司法解释里还有这样一条。
于是,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大伤害了婚姻中女性利益的人们,怨气十足地炮制出了各种各样“泄愤式”的婚前协议,除了家务分工之外,孩子也成了筹码。
1、房本上不写名字,结婚以后就不生孩子。
2、婚后每生一胎如下计费:怀孕费10万,生产费20万(生孩子是搏命啊!),职业规划损失费50万……一手交钱,一手怀孕!
3、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各干各的,需要代劳的话,双方AA请小时工来干。
4、房本上不写名字,孩子都跟妈妈姓。
5、必须写上过错方“净身出户”!
6、有“小三”的话,出轨的人要赔精神损失!
[较真]
婚前婚后
都能协议?
“现在的司法解释三把原来的司法解释二给推翻了。”打了多年离婚官司的律师陈剑峰说。这个解析从另一个角度给人们提了个醒:也许等你真用得着这些司法解释的时候,它们又起了变化呢!
甭管婚还是没婚,凡是对自家财产心有疑虑的人们,先别悲观,专业人士正经支了一招:进行财产约定。
陈剑峰(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我认为新司法解释中对房产的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产基本上都是按照债权来判的,按照共同财产来判的我几乎没见过。所以,这也可以说是对司法实践的一个总结。至于对房产的增值部分,怎样按照还贷比例去分割,还没有细化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去看。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现在越来越追求保护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这样一个思路。像前面说的那个“70后”的情况,补签一个婚后协议是可以的,《婚姻法》里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财产的一方未必乐意。说到婚前协议,我基本上没遇到过对房产或者存款孳息有婚前协议的案子。整体来说有婚前协议的人非常少,除非是再婚的,初婚的几乎都没有,以后签协议的可能会多起来。(张棻 周明杰)

婚法新规或让养老问题雪上加霜


李克杰
这个周末,全国最心烦的莫过于丈母娘了,因为上周五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让丈母娘为女儿的未来寝食不安。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在微博上被广泛转发,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8月14日《重庆晚报》)
网友敏锐地意识到了新解释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那就是或能改变婚恋观,让人们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然而,比较多的人则看到了它的消极影响,认为它保护了强者,为男人离婚扫除了财产上的障碍,必然影响夫妻间的相互信任,给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埋下隐患。不管正面还是负面,就总体而言,这充分证明了婚姻法新解释对社会的显著影响,也反映了它对传统婚姻家庭的巨大挑战。
从法律上讲,婚姻法新解释进一步织密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网,让我国仅有51个条文的现行婚姻法的规范更加完善,让夫妻间权利义务更加具体,也让婚姻家庭所涉各方的关系更加清晰,使各方对结婚、共同生活及离婚后果都有了明确的预期,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价值导向上,能够让婚姻回归真爱的真谛,减少功利性婚姻,促使婚恋观更加健康。
但也应当看到,婚姻家庭并非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单纯是财产的结合,更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不仅其中的感情和亲情是复杂的,无法计量的,而且夫妻之间的家庭贡献也是难以精确衡量的,因而,我们不能把婚姻当成商场,在婚嫁家庭的财产上不能简单套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商务交易规则。否则,必然使婚姻家庭中的强势一方得利,损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而婚姻法新解释恰恰带有浓厚的“商务化”倾向,体现的是资本的规则,用法律规则强制婚姻家庭各方实行AA制,将感情和亲情抛到脑后。比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婚后父母买房归产权名下一方所有,女性生育权男方无权干预等内容,都显然没有考虑婚姻家庭中的感情和亲情因素。
其实,新规让女方处于显著不利地位,或严重影响另一个至今少有人意识到的重大社会问题,那就是养老问题。当前,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当婚前房产与婚后房屋都属于一方所有的前提下,双方老人的赡养是否也将楚河汉界分得一清二楚呢?如何出钱赡养以及由谁来直接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恐怕将成为大难题。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份,不过是一个借住者,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无法消除婚姻中的全部道德风险。此前的相关规定让一些人借婚姻敛财,通过结婚再离婚达到分割夺取对方家产的目的,这显然是宽泛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带来的道德风险。但我们能否矫枉过正,却是值得商榷的。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考验着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

丈母娘们不失落,“狠招”有的是?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16 06: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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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8-16   
这新婚姻法,儿子的房子儿媳没份,真不知儿媳该不该照顾、扶养公公婆婆的晚年
搞垮上市公司的坏分子不抓、不处理,却把投资人打入地狱三板,你说惨不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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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8-16   
   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以经济利益划分较多,包括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带来多米诺效应。

  一是明确财产分割。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爱情被经济价值划分。二是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三是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住房。

人们不禁要问,罗曼蒂克式的恋爱在我的分析中是否有一定位置?或者要问“爱情”是否太富于经济利益而疏忽了社会价值?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偏离。如何从本质上澄清全社会对婚姻的观点:是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还是以经济价值为主的婚姻观。

  亚当·斯密在一段著名的论断中指出,人们在市场交换中是利己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但同时,家庭里的利他主义是非常重要的。亚当·斯密又说:“每一个人都比其他人更为敏感地感受到自己的快乐和痛苦,除了一个人自己之外他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通常和他生活在一起的人,他的父母、兄弟姊妹,自然都是他所钟爱的在一起的人,自然常常是他的行为对他们的幸福或痛苦有最大影响的哪些人。”

  可以说当一个人举行了婚礼,男人即进入她的福利函数,他爱女人的效用也许是要估价与感情的和物资的交往。很清楚,可能从与结婚中获得收益,因为他可能对她的福利有较为有利的影响因为,当他(她)从而对他自己的效用有较好的影响不同,与“交往”的商品能够较廉价地生产出来。即使女人是自私的,又不能回报的爱情,她也会从与爱她的报男人结婚中获得收益,因为他将会把资源转交给她,以增加他自己的效用。

  而且,含有爱情的婚姻比其他婚姻更为有效率,即使配偶的一方是自私的,已增加的效率也会有利于自私的那一方。含有爱情的婚姻是均衡婚配选择的组成部分,因为,用市场概念来看,这种婚姻比其他婚姻生产、更多。

  那么,会不会改变择偶观?贝克尔的家庭经济分析说明,利他主义有助于各种家庭确保其成员抵御灾害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后果:一个利他主义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部分地被保险,因为其他所有成员被引导到通过从利他主义者那里得来的捐赠的变化而承担一些负担。其结果是,他们比利己主义家庭的成员更加愿意采取提高其自身收入可变性的行动,因为利他主义家庭有更多的收益。

  所以,当双方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一个利他主义者和他的利己的受益人都要使他们已合并到一起的收入最大化,只要捐赠是正数值的话。如果受益人也是利他主义者以及她的效用函数取决于她的捐赠人的福利的话,则合并收入最大化更是可能的。这个定理也包含着当配偶之间的智力、教育、年龄、民族、非人类财富、宗教、伦理规范、身高、出生地以及许多其他特征之间的简单相关是正数值的。

  是否影响婚姻的稳定性 ?不同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可能是非常不同的,因为有许多各种各样的商品。那么,在婚姻市场上男女的偏好是决定均衡选择的一个外在的,也许是决定性的变量吗?均衡选择是和收入、教育、民族以及其他特征相联系的;如若不管偏好方面的不同,婚姻的社会价值可以从经济价值中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男人和女人结婚,如果他(她)们的总产出超过从与其他人结婚或从保持单身得来的合计总收入,而不管他们的偏好是多么根本的不同。由于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把任何给定的总产出转换成商品混和物,即以便最适合于特殊的社会价值,每个人将使效用最大化每种商品消费更多,通过选择的帮助使他的总收入最大化的配偶来实现效用最大化,而不管他的偏好或可能的配偶的偏好是如何不同。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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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8-16   
回 楼主(219320) 的帖子
试想,无论是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另一方都没份,不过是一个借住者,还有什么理由要求人家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可能会使婚姻家庭观念更加淡化,亲情更加疏远。看来,法律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既不能过分强调感情亲情因素,也不能过分强调财产属性,应从中找到平衡点,这考验着立法和司法者的智慧。
说的准确!

呵呵看来2000年时(本打算给孩子留着以被万一)---买下的房子,若孩子长大后万一遇到困难时,可有多重利用价值了!哈哈哈。。。。。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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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8-17   
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最后拼的是什么?拼的是谁家关系硬,拼的是谁家律师的关系硬,拼的是谁家是本地人。(这句也是律师亲口说的。)有钱的是老大,欠钱的是皇帝,这就是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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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8-19   
加了名未必能分一半没加名未必一定没份

目前市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的夫妻房产产权归属困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记者挑选了五个代表性问题,咨询了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以下的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问题1:我父母的房子拆迁了,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所有。当时我已经结婚了,那么如果我离婚的话,这套房子是我个人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该房屋系你父母原有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且登记在你一人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原则精神,应当认定为你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该房屋应当认定为你个人财产。

问题2:我跟我老公结婚的时候,公公婆婆出了首付,我们自己还房贷。现在我们拿到了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公公婆婆他们两个人的名字,万一离婚了,我还有没有份?

律师:由于该房产登记在公公婆婆的名下,则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公公婆婆的财产。但是,就还贷部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是你们夫妻共同偿还的,则偿还的部分应当认定为你们夫妻共同债权,你可以就其中一半向公公婆婆进行主张。

问题3:去年,我自己买了一套期房,今年结婚,但是房产证要明年拿,然后我想问下明年拿房产证后,这个房子老公有没有份?

律师: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结婚时无论是否办出产权证,都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贷款,且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需要对对方进行补偿。补偿的数额根据贷款已偿还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来计算。

问题4:我跟老公结婚时,男方父母首付,房产证上也是男方的名字,但是我一个人在还贷款,这也算男方个人财产么?

律师:应当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对于还贷的部分及增值,应由男方给予补偿。

问题5:三年前我家拆迁,分了三套房,后来我结婚了,把女方名字加进了其中一套的房产证里面,那离婚的话她是不是要分我半套房子?拆迁的时候,我们还没结婚。

律师:因为拆迁时尚未结婚,因此该房屋本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结婚后将女方名字登记上去,即意味着男方将部分产权份额赠与女方产权。但是离婚时并不一定就能得到一半,如果结婚时间并不长,也没有其他特别理由,估计只能分得10%到30%。
2193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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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8-19   
婚姻法新解释引女方净身出户担忧 或导致房产加名热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8/19/8527387_0.shtml
顾骏:婚姻法新解释就是对女性不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三)在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就因明显偏袒男性而受质疑,8月12日正式颁布后,同样批评仍不绝于耳。同时也可以听到不少学者对此的“反批评”,如傅蔚冈先生就认为,“这种念头的形成和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的‘重男轻女’有关”,而在“‘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成为法定原则”的社会大背景下,“女性在家庭中,至少就法律层面而言,已经具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并不存在‘男尊女卑’的情况”。(见《东方早报》8月15日)
本人非常欣赏傅先生在法律社会学视野中分析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但我更愿意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一司法解释对女性的伤害。只需问个常识性问题:当今社会,老男人娶年轻女孩多,还是老妇人“娶”年轻小伙多?被“潜规则”的是女性多,还是男性多?哪怕有再多法律规定和道德信条,男女真的平等吗?
我无意抨击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而是要分析男女不平等,尤其是婚姻市场上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生物学原因。只要女性仍以生理性的美貌为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财富权势为婚配资源,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必定完全不同。概括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年轻时处于巅峰状态,随着青春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性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资源,在年轻时处于谷底,但随着年龄增长,有可能数量增多,价值增长。
这造成了一个严重的婚恋困境:男人为结婚犯难,而女人面对离婚犯难。为此,人类创造出一项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机制,即让男方在结婚时,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物质保障,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男方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这就是“聘礼”来历。
有意思的是,女方带入新家庭的“嫁妆”,不但数量有限,且具有“易耗品”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男方带入的“聘礼”,主要采取住房、土地等形式,不但数量上超过女方嫁妆,且具有“不动产”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如此安排的目的在于确保男方的“不动产”资源,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为此,法律原则上规定,婚后取得的婚房属共同财产,一些西方国家法律甚至规定,离婚后男方收入一部分也必须归原配偶所有。这些都是希望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稳定,协调夫妻关系。
然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却规定,婚房归于购房者。这意味着,现在女性要想避免“人老珠黄”之后净身出户的凄惨结局,就必须出资购买婚房。这样做,看似让女性以后也可拥有能增值的资源,其实是逼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婚姻资源的女性,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婚姻资源。如此安排究竟有利于男性,还是女性?新解释中隐含的性别偏向,还不明显吗?
不过,深藏在人类婚配背后的社会生物学规律仍会发生作用,任何一位男士要想迎娶一位具有丰厚的“生理性资源”的新娘,必须拿出足够社会性资源,首先就是婚房和写有女方名字的房产证,来证明自己同新娘是匹配的。
就此而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其实没解决“两性战争”中的任何一个难题,只是把本来发生在离婚时的法官裁决提前到婚前,并使之成为夫妻进洞房前的谈判。至于谈不谈得拢,同法官无关。问题是,人类要那些只对离婚感兴趣,不对结婚感兴趣的“婚姻法解释”干吗?为了欺负女人,还是为了通过女人拒绝结婚来惩罚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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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8-20   
6招应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办法1

  结婚前要求男方先把他妈给的房子卖掉,再买一套,房产证上写上男女两人的名字,不这样办就休想结婚。

  点评:这也许是6个办法中唯一一个比较靠谱的,但是男方也有应对办法,那就是不跟你结婚啊!

  办法2

  两人共同买一套,但女方只出卫生间面积的钱,如果以后离婚,女方把卫生间门钉死就离开,如果男方擅自打开,就到法院去告他,他花钱要买回也不卖给他。

  点评:这个方法在法院行不通,因为法官判案都会考虑到执行的便利。如果夫妻离婚案中要牵涉到分割房产,一般都是一方得房并给另一方补偿。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

  办法3

  生了小孩要求男方给予冠姓费用,小孩从女人肚子里生出来,凭什么姓你男的姓,不给巨额冠姓费,小孩就随女方姓。

  点评:孩子一出生就向丈夫要“巨额冠姓费”,这是夫妻还是做生意的?再说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的,怎么能母亲擅自做主跟母姓呢?

  办法4

  男的房是他妈的房,内部装修由女的来负责,把里面的水电全改掉,如果以后离婚,这些东西全部拆掉,把水电结构也全毁掉,让你男的以后好受。

  点评:好吧,你这结婚不是为过日子,纯属是为将来的离婚搞潜伏来了。再说,如果这房子是归男方的,你拆东西可算毁坏他人财物,要照价赔偿的哦。

  办法5

  大不了不结婚,就同居。不想生孩子就不生,想生就生一个,以后双方不再互相喜欢了,如果女的想要孩子就坚决不给他,如果男的想要,拿房子来换。

  点评:这个嘛……好吧!你先找到一个愿意这么做的男人再说吧。

  办法6

  反正家里没有一样东西是女的了,那么好,女的住一年就把房子破坏一年,就是以后离婚了,你这房子也卖不出去了,就是想卖,女的就到网上去发帖,说那个凶宅,发生过凶杀案。

  点评:噢天哪!除了破坏他人财产,你还要上网去造谣?要知道,随便乱讲可是要告你诽谤的哦!

  办法总结:别忘了,现在中国女的少男的多呢,不来讨好我女的,你就别想结婚,结了婚也叫你不安生。

  点评总结:男人看清楚了,这样的女人能要吗。

  歪招遭不少网友“拍砖”

  看完这位发帖者所说的6个办法,围观网友纷纷按捺不住,数百个跟帖中绝大多数都是来拍砖的。有网友说,仔细看看这6点,基本上都是“歪门”。而围观的网友也没有客气,“砖头”拍得都挺狠。

  在众多的拍砖声音中,也有网友感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触到某些女人的神经了,要不然不会这样”。一位网友奉劝说,房子只是房子而已,如果对自己的丈夫真的有感情,根本就不会往这些方面想,“真心付出爱的女人不会这么做的”。还有网友奉劝楼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只是在谈房子,对夫妻双方都是公平的,想这么多点子还不如找一个靠谱的丈夫,好好过日子。

  盘点

  各地出现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

  北京:法院调解结案 房子归女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首次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对外报道的第一起涉及婚后财产纠纷问题的案件。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二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张某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宁波:涉及房产分割 法院调解无果

  据《宁波晚报》报道,8月17日,宁波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而这起离婚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已快成年。去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见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刘敏提出离婚。

  今年7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迁后得到的两套安置房中,一套给刘敏,剩下一套张军自住。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未能到民政局办成离婚手续。

  最近,张军对房产分割约定表示不同意了。原来,他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妻子得不到一半房产,只能得到四分之一。

  刘敏见丈夫变卦,8月15日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子,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江北法院尝试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法院表示,本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这起案件。综合

  观点

  婚姻法专家:房产之争无赢家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引发的房产归属争议问题和各地出现的“首例”案件,记者连线著名婚姻法专家刘伟民。刘伟民表示,从整体上看该解释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但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足。

  刘伟民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男方购房,女方买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后,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活。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离婚后,她可能面临着被扫地出门。

  “它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刘伟民说。

  他还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紧张,阻碍配偶之间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女方可能会在婚前,便要求男方将房产落在双方名下,甚至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名义另购一套房。在这种房产之争中没有赢家。”刘伟民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则认为,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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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8-30   
 新解释或催生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热潮 家庭伦理面临考验
    随着该解释的实施,出现了一些让人咋舌的现象:一名婆婆听到新司法解释高兴得跳起来,说房子是她的,让儿媳滚出去;很多丈母娘要求在女婿或准女婿的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多地夫妻财产公证业务火爆……有网友调侃:“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让没结婚的人想清楚再结,结婚了的人想想怎么离,离婚的人想还好我早离了。”
  婚姻法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媒体调查显示,50.5%的人担心,解释三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中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结果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有网友看过婚姻法新解释后直言,再美好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一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指出,婚姻法及其解释并不伤害婚姻伦理。对传统伦理,既要尊重,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看赠与人的意愿,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哪条“传统伦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仍是最主要的原则,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有其特殊性,应尊重赠与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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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9-16   
 

本报讯(通讯员张立芳 刘宝平)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特别是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规定,使得不少家庭成员纷纷在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署名,催生了一股“加名热”。近日,75岁的李老汉来到法院起诉老伴刘老太要求“加名”。法院最终判决李老汉可以“加名”,老伴刘某需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共有权证。
李老汉(化名)平时有点爱好,喜欢小赌一把。李老汉的老伴刘老太因为担心李老汉赌博将她们唯一的住房输掉,于是就瞒着李老汉与自己的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住房过户到他们儿子名下。
李老汉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伴和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法院调解,刘老太认可其与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的产权重新恢复到刘老太名下。
可没过多长时间,李老汉又将老伴刘老太告上了法庭。这次又是因为何事呢?
   原来,房屋产权是恢复到刘老太名下了,可是产权证记载的产权情况是“单独所有”。李老汉经向房管部门咨询后得知,按照现有的房屋产权证,刘老太完全可以不用经过李老汉同意就单独将房屋出售。李老汉担心老伴又瞒着自己将房屋出售,于是起诉老伴,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庭审中,刘老太认可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李老汉享有50%的产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房屋确系李老汉与刘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取得的房屋,现该房屋虽登记在刘老太名下,但是应属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故李老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诉争房屋为李老汉与刘老太共同共有之房屋,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刘老太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老汉办理诉争房屋的共有权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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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9-16   
 “单位房改房”官司打4年

   5年前,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湖南省长沙市民谈建平的一套房屋突然易了主。为了讨回房屋权证,他提起诉讼,但一、二审都被判决败诉。目前,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程序已经启动。
  “物权法公布后,我觉得真相一定能水落石出,即便诉讼过程再漫长我也要坚持。”谈建平说。
  【产权注销】

  申请者不是本人
  谈建平原系湖南省建湘瓷厂员工。1995年,谈建平在原单位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单位再次组织购房,谈建平再次申购了一套,此后便搬到新房居住。
  2003年12月3日,谈建平突然接到电话,称旧房子被撬开了,家具也被人丢了出来。“110民警赶到现场,对方竟然拿出了我原来房屋的所有权证。”谈建平赶到长沙市房产局咨询,原来自己的产权证被注销了。“房产局的答复是,建湘瓷厂是按照政策注销的。”“可是,我查看了注销时的材料,申请人一栏中写着我的名字,而我本人毫不知情,这不是荒唐么?”
  审理情况【两次败诉】
  当事人不愿妥协
  2003年12月31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作出答辩:谈建平原有住房属于单位房改房,2003年谈建平购买新房后,按相关规定,建湘瓷厂申请谈建平等人的退房报告并获批准,之后便将其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谈建平认为,房产局对申诉人不动产所有权作出注销行政行为,应当遵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在,作为产权所有人的他没有提出注销要求,长沙市房产局就擅自注销他的权证,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

  双方各有说法。2004年,谈建平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当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房产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谈建平不服,提出上诉,同样败诉。

  不妥协的谈建平再次提出申诉。长沙市中级法院认为,申诉人提出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条例》的理由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房产局根据房改政策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不宜撤销这一行政行为。

  【高院再审】能否参照适用物权法
  谈建平认为,原房屋只有40多个平方米,价值仅10余万元,他之所以花大量的精力来索要房屋所有权证,主要还是为了弄清一个是非曲直因此,《物权法》公布之后,他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目前已经进入再审程序。(据《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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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9-16   
   
从一起案件谈离婚后房改房的分割原则

   一、引言

        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已进行了多年。从公房承租到房改售房又到房改房上市,从福利分房到取消福利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又到货币补贴,现在住房已基本实现商品化。随着公房的私有化,也不可避免地引发房产纠纷,处理好婚姻、继承等中有关房改房的分割,可以避免引发当事人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诸多矛盾,也有利于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下面介绍的一桩婚姻案件就是有关房改房如何分割的问题。


    二、案情

       本案原告杨柳与被告马克于*****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住在马克单位所分配的公房张家山105室内。1995年6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张家山105室房屋未做处理。1995年年底,杨柳又搬回张家山105室 ,与马克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1995年12月,马克原工作单位某储运公司进行房改售房,马克、杨柳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杨柳在其工作单位取得工龄证明并由马克交给其单位,该储运公司遂以双方工龄为依据并据当时房改政策办理了优惠售房手续。该房产权人登记为马克一人,但在有关储运公司房改资料中发现当时马克将杨柳登记为配偶;该房改房私人购买产权比例为80%。1999年3月,双方将该房另20%产权*****。


        2001年8月,双方又发生矛盾,杨柳搬出上述张家山105室,携女另居。2003年3月18日,杨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张家山105室房屋。诉讼期间,马克于2003年4月向原售房单位说明了当初隐瞒离婚、骗女方工龄而优惠购房之事实,并按单位的要求补交了不应享受女方工龄优惠的“房改房工龄款”2332.95元。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不久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同居,违反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该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张家山105室房屋系双方按房改房价共同购置,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双方隐瞒已调解离婚之实,购房时掺入了原告的工龄并享受优惠购房行为当属不当行为,原售房单位于近期对此予以纠正并责令被告补交了工龄优惠款,此举亦属正当,但上述情况不能改变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及共同共有的性质。由于该房系房改售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而经售房单位纠正后的福利对象仅为被告,被告应占有该房产较多份额;另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原婚生女亦由原告抚养的实际情况,兼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告亦可酌情多分该房产份额。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杨柳与被告马克的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张家山105室房屋归马克所有,马克给付杨柳该房折价款28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皆不服上诉,杨柳认为张家山105室的产权,应平均分割或应获得房价的一半即40000元;马克上诉称:该房产权属不是双方共有财产,杨柳无权参与购买马克单位出售的房改房。原审判决杨柳分得房屋价值的35%,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有关张家山105室房屋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判基于该房的福利性质等因素对该房所作的具体分割,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符合财产的来源、性质等实际状况。


    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分析。


        所谓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成本价或标准价的产权表明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通常归产权人,但该房屋通常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若直接上市交易,有的除需征求原产权单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外,还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现今,随着各地房改房的上市,成本价或标准价的区别已不是很明显,房改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也不是很大。但房改房的买卖价格是一种政策优惠价格,未完全体现房屋的商品价值。房改房首次购房时通常享受了以下优惠:成新折扣(综合考虑房屋拆旧及相关调整系数如层次、朝向等计算房屋价值)、工龄折扣(通常工龄按夫妇双方工龄年限之和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折多少元)、付款折扣(一次付清住房全部价款的,给予相应价款的20%的折扣等)。房改房有些地方规定也可以继承、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须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我国各地方各部门陆续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到九八年已基本实施完毕,现在住房已基本实现商品化。

        笔者认为,房改房在进行分割处理时,不应单纯以是否为售房单位的职工为标准来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这种住房的产权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则。房改房不是单位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不属职工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应是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合法、调解原则。家庭纠纷尽量调解、软化矛盾;对诉讼中任何一方采取的不法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并适当制裁。第三,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应给予照顾,条件基本相同时,应照顾女方。第四,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特别是部分产权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析产时,一定要先征求单位意见,以避免新的冲突。第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应具体案情具体对待,充分考虑当事人居住的实际情况,能分开使用的就不要拍卖,灵活运用以上多种原则来处理。审判实践中,常用两种方法:一是变卖分割法,可将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再分割价款,二是竞价分割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最高出价方所有,他方得到相应补偿价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定的原则是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分割时以市场价作为补偿标准是恰当的。分得的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照顾女方与子女、合法、调解、兼顾单位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原则,对诉争的房改房进行了妥善分割。(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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