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能公开说的只是:我们永远做人民公仆。其实呢,“人民”,正落入他们设置的陷阱里,永远无法逃脱。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部“恶法”的事实,海霞律师不止一次的在不同场合表示过,甚至在法庭上也毫不避讳,即使被法官呵斥及投诉。它的违宪性太明显了。《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一部行政法规却堂而皇之的规定了可以采用行政手段强拆房屋。好在现在它就要被废止了,海霞律师不禁想起了那些因行政强拆而轰然到地的房屋们——2009年11月份,桂林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唐家村委琴潭岩村村民唐满妹、陈七生、于天生、陈树林、陈有妹、叶六妹、叶生群 、陈炳仔、李树青、傅发喜、于保发 、秦连妹、李风珍、陈嘉玲 、蒋国立 、叶生平、叶武秀、叶孙秀、傅生息等14户村民的房屋在行政裁决完毕后11天内被秀峰区人民政府强拆。在强拆傅生息房屋时,秀峰区政府竟然出动1500名防爆警察、特警、消防警参与;2010年6月份,天津南开区美湖里张兰英、武丹房屋被政府强制拆除;2010年10月份,北京市通州区王朝英、张林住宅被政府强制拆除•••。好在新的拆迁条例意见稿中似乎废除了政府行政强拆,只保留了司法强拆,不管在将来的实践中如何,至少是立法的进步。如果房屋也有魂,他们是否可以安息,可以含笑九泉了呢?但海霞律师想肯定不会的,因为到现在为止,这些拆迁户的补偿并没有落实,仍然处于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司法强拆看起来也不那慈善的,海霞律师承办的案件中,被司法强拆的也不少——2009年8月份,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农场白茹房屋在行政裁决案件未开庭前被武清区人民法院先于执行强拆;北京房山区拱辰街道五街雷建国、聂俊杰、祁新立、魏淑芹房屋被法院先于执行强拆•••被强拆至今补偿仍未落实。这些人的问题依靠新法能够得到解决吗?海霞律师认为被强拆户的补偿落实所产生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一部新法的出台,但这需要依靠谁呢,海霞律师也是迷茫的•••
多余的感叹不发了,还是言归正传吧。为了便于大家阅读,海霞律师按照新条例的条款顺序来一一告诉大家。(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次征收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上述两条确定了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海霞律师对这一点还是非常拥护的,最起码新条例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让我们这些法律人士不再为拆迁条例汗颜了。近几年,“土地财政”“经营城市”的思想大行其道,一些地方政府为获得了巨额利益,“官商合谋”拆迁的例子比比皆是。以国家公力量帮助开发商拆迁,甚至不顾政府职权所限叫嚷在拆迁最前沿,肆意践踏拆迁户的利益引发流血牺牲事件成为社会稳定的毒瘤。海霞律师见的、听的太多了,真怕有一天会失掉人性中最可贵的明辨是非的能力而同样变得麻木不仁。
希望从此世界会变个崭新的样子,纵然承办拆迁案件,看到的少一些眼泪、少一些嚣张、少一些家破人亡吧,多一些体谅、多一些友好协商吧。海霞律师希望——不仅仅只是希望。(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就确定了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地位。海霞律师认为这不能算是立法的进步,而应该说中国的官爷们终于搞明白,能清楚房屋拆迁是咋回事了,或者说原来他们就懂,只是偷懒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公民只是得到土地的使用权。房屋拆迁的实质通俗点将就是国家违背了当初承诺的你的土地和房屋可以生活70年的誓言,想让他们提前离婚,用法律术语就是“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和房屋不可分,我们对于房屋可是有所有权的,为了收回土地不得已将你的房屋也收了,房屋是要被拆除的。你的房屋和土地离婚后,再将土地嫁为他人妇。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主角,当初允许结婚的是政府,捣鼓离婚的也是政府,政府当然要负责任了。但当初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可不是这样的,政府未经你的同意,单方面判定你的土地和房屋离婚且将土地许配他人。他人拿着新鲜出炉的火红的结婚证后理智气壮的来要老婆了,并且叫嚷着,你给也再给,不给也再给。你的结婚证已经作废了,我才是现在的“正主”。如果你不从,政府就帮助“正主”光天化日之下抢亲来了——行政裁决和政府强拆嘛!哈哈哈哈,海霞律师分析的是不是很对呀。
好在这个颠倒的世界随着旧条例的废除将有可能恢复正常。但愿天下的“有情人”终成眷属,希望这个世界像童话故事结局那样——公主和王子从此永远快乐的生活在一起。(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采用了简短列举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列举仍然会产生歧义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公共利益吗,“阜阳白宫”怎样摇身一变成为“公共利益”,列举再多也无法概括天下。更何况中国的官员是最擅长“挂羊头买狗肉的”了。就拿海霞律师承办的广州海珠区琶洲村改造项目为例,琶洲村土地面积共计757639平方米,全部被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征用,根据《琶洲村城中村改造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琶洲城中村改造项目东面整体作为琶洲村的回迁安置及经济发展用房地,规划中二、四号地铁站口为商业中心及商务办公用地,珠江河边为四星级酒店用地,中间为琶洲村回迁安置房地用,西面整体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而用作回迁安置房用地的面积仅仅占五分之一不到,就这样的一个项目,琶洲街琶洲经济联合社经济联社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逼迫村民搬迁。
海霞律师认为,在当今这个利益出现分化、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背景下,规定一个比较妥当的决定公共利益的程序及当被征收人对公共利益产生质疑时建立比较完善可行的救济渠道比类型列举更加重要。现阶段我国可以暂时没有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但却不能没有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公共利益认定机制,似乎能更有效的解决违法使用土地及非法拆迁问题。这种认定程序至少应当保障被征收者基本的发言权和申辩权,而且最终的公共利益认定权不能交给征地者——政府,海霞律师认为将“公共利益”的界定列入征收听证内容及司法审查范围似乎可以解决一些问题。海霞律师在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意见中,就希望在第八条加上如下内容——“如被征收人对是否为公共利益产生异议,十分之一以上(包括十分之一)的被征收人联名有权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举行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30日内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费用由政府承担,听证会结果需30日内作出且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听证结果不服,有权在两个月内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收人提起异议,政府必须停止征收行为”。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征求意见稿》第9至11条明确了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及程序。主要是先由征收部门拟定出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将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征收部门再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同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10条还规定,如果涉及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最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的规定,不难看出3个不明确的问题,第一,在具备什么的实体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做出征收决定,也就是征收部门提交什么材料可以报批征收决定,难道仅仅说明是公共利益就可以了吗?旧拆迁条例第7条还规定了核发拆迁许可证必须具备的5大文件呢!第二、被征收人是否有听证的权利、征收部门是否必须组织听证等;第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是否停止征收的进行。而这三个问题切实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权利。征收程序主要分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征收程序,第二个是补偿阶段,并且只有被征收人同意征收了,才涉及到接受补偿的问题。在第一个阶段,如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方案——认为不是公共利益征收、征收范围过广或者补偿方案不可行等,如何去表达?所以被征收人有参与、知情和选择的权利是必须的。规定听证权利、诉讼复议等的权利都是上述权利的最好体现,程序上的公平是保证实体权利的基础。海霞律师也承认这一点是立法的亮点。按旧的拆迁规定,核发拆迁许可证是无需征得被拆迁人同意的。立法只是一方面,执法才是关键的,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才是最主要的。所以,规定一旦被征收人申请听证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诉讼就停止征收的停止是最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及约束征收行为的。当然为了防止被征收人权利的滥用,可以同时规定,只有异议率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才停止征收行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但并没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海霞律师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获得土地使用权无外乎有如下几种情况:第一、单独购买了土地,在土地上建设了房屋或者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商品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大部分都是70年,如果只用了20年政府就收回了,就应该将剩下50年的使用权补偿给使用人的。另外,关于商品房小区公共部分的补偿。根据《物权法》的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如果针对一个小区的征收,对于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业主也是享有权利的。对土地使用权不做补偿,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利;第二、继承的祖宅,早年的土地所有权都是个人的,政府征收房屋时就应当对地价部分给予补偿;第三、在政府划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购房时虽说没有地价成本,但土地使用权升值部分的利益应该归使用权人所有;第四、原农村的集体用地被征为国有未进行征地补偿的。这部分房屋一般都是土地面积大,房屋面积小,如果仅仅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是满足不了被征收人的居住使用需要的。故,笼统的规定不补地价是不合理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征求意见稿》第16条确定了征收的补偿标准,原文是这样表述的——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16条、17条还规定了房屋价值确定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确定,但具体的选择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旧拆迁条例24条规定,应该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此可见,,其实早就确定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原则。所以,海霞律师认为媒体和学者将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说成是什么立法亮点,完全是在哗众取宠,进一步说明了中国式拆迁之黑。那么,为什么全中国的拆迁补偿都这样低呢,问题就出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以北京为例,拆迁中房屋评估的评估依据是《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这个暂行规则是2001年制定的,此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将北京的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划分为十级,每一级有不同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同时具体规定了土地级别的范围。如,一级土地为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北 大街—东四南大街—东单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 —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这级别的基准地价为5300-6000 基准房价为1000。看到这个数据大家应该看出问题所在了,这个标准是2001年,2001年到现在地价房价不知翻了几番,还是按照这个标准评估是不合理的,但政府并未出台新的标准,所以所有的拆迁评估都是沿用这个标准。
所以,新条例没有进一步确定评估方法及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由市、县级政府规定的是非常大的缺陷及败笔。海霞律师认为,拆迁按市场价评估的前提是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地方政府本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由其制定规则,利益结构并未打散。如果评估机构与拆迁单位联手压低补偿金额,利益受损的只有被征收人。另外,评估价格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格确定,但一个征收项目进行了诸多年,而这期间房价涨幅怎样确定补偿标准。海霞律师承办的青岛四方区湖岛村拆迁项目就进行了8年。(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征收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第一稿中,本条是删掉的,现在又“死灰复燃”,真的很悲哀!海霞律师真为唐福珍死的不值。以拆违的形式低成本拆迁是拆迁人惯用的伎俩,其手段之狠、之黑暗不亚于人人喊道的“行政强拆”。在海霞律师承办的强拆案件中,有不少都打着拆除违建的名义。海霞律师承办的顺义后沙峪东庄乡李笑微就是非常典型的。1998年,温州人李笑微投资开酒店到东庄乡,当时村委会给批了村里的地建房用并口头答应给办理两证,并承诺将两个孩子的户口落到东庄乡。后,李笑微在宅基地上建起了200多平方米的房屋。同时,两个孩子顺利落户且都在北京顺义高中就读及参加高考,在2000年还在北京办理护照。2009年,因地铁15号线的建设将李笑微的房屋划在了拆迁房屋,这是村委会不给其安置,理由就是她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及东庄村户口,房屋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李笑微到镇上找,镇政府答复说村委会没有权力批宅基地给她,她的房屋不能得到回迁补偿。海霞律师通过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查询,根本就没有李笑微两个孩子的进京记录,他们说中曾经持有的身份证成了无法解开的迷。因补偿谈不妥,2010年3月份,镇政府认定该房屋是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李笑微的安置补偿至今未落实。作为普通老百姓来讲,村委会就是代表政府的。基于对村委会的信赖,李笑薇建设了该房屋,该房屋作为李笑薇及其一对儿女在北京唯一的住处居住20多年。现在遭遇国家拆迁,村委会当年超越职权行为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完全由李笑薇买单,村委会的非法行政行为直接致使李笑薇在20后失掉家园,变得无家可归,这样的认定违法建设不给补偿的做法对于李笑薇来讲是不公平的。那么,作为一方父母官的镇政府,视老百姓的切实利益而不顾,教条的、机械的去理解所谓的“合法”显然是不适宜的。
再谈唐福珍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但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于楼顶天台。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地方政府则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唐福珍、胡昌明夫妇是否认自己房子是违建的。该房建于1996年,当时与金华村委会签订建房协议,合同注明由村里办手续,费用由胡支付,但一直没办下来。不过2004年金牛区规划中,他的房子在红线内允许其补办手续,但由于后来受金牛区国土局原局长马建国挪用公款案所累未来得及办手续。到2005年再去申办时,村委会已经得到通知,称要修市政道路,也将要进行动工搬迁,于是,胡的厂房用地手续就此搁置,2007年被认定为违建。
在实践中,许多无证房屋都是有历史原因的,且大部分都是因为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备造成的,老百姓是没有过错的。在拆迁中,政府有关部门很粗暴简单的执法,只要是无证房屋就是违章建设,就毫不留情的不予补偿的强拆。在一次违法建设的开庭中,城管大队的领导振振有词:“只要是没有房产证就是违法建设,我们就可以无条件的强拆,这是法律和国家给我们的职责”。海霞律师笑着反问他:“天安门没有房产证,你敢去拆吗”?违建不违建到底由谁说的算,被拆迁人是否应该有最后的救济渠道,这就都是立法者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
海霞律师认为,对违法建设拆除的立法不足是造成上述疑问的原因之一。《城乡规划法》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样也过于原则,《行政处罚法》又缺乏针对性,执法缺少法律的支持,造成实践中不少争议的发生。 违法建设是否危害公共利益是涉及公权是否介入的关键,也是决定市府采取无偿拆除评判标准之一。但如果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去认定和拆除违法建筑,就是颠倒了城市管理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查处违法建设只能是维护城市协调发展的手段,任何时候有不能成为目的。海霞律师认为,在拆迁中,不是抢建的房屋都不应该成为不予补偿的对象。(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征收意见稿》第23、24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及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这条规定是完全不同于旧的拆迁条例的,海霞律师认为还是在趋向合理化的。补偿决定公告后,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这就赋予了被征收人当家做主的权利。要知道原来的规定拆迁户是没有权利对安置补偿方案说三道四了,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份。就相当于卖掉自己的东西,买方是没有开价权的,出多少钱完全卖方说的算。原来只能是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你想呀,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审批安置补偿方案,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却只能找他理论,这不是自己主动送入虎口吗?他能说制定的补偿方案错误吗?所以申请行政裁决的绝大部分都是拆迁人,因为拆迁行政裁决书上的补偿金额就是他们想要的,并且一旦拿到行政裁决这“尚方宝剑”,距离强拆就不远矣。现在由第三方对补偿方案进行评判,暂且不论其是否能够公平,至少是合理的。(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律师)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的表述可以看出新的条例删除了行政强拆的规定,将强制执行的权利全部交由法院行使,这一点是民心所向。多少拆迁户的哭泪甚至鲜血换来的行政强制力终于肯放下了屠刀。海霞律师不敢保证一个区区靠政府拨款而生存的法院到底有多大的勇气和能力抵挡住所谓政府及党委要人的压力而能够秉公办案,新条例至少收缴了他们直接“磨刀霍霍向xx”的权利。作为法律工作者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仅仅是一种统治工具罢了,它不可能反映除统治阶级以外的意愿。也许,海霞律师费尽心血的爬的格子对于立法者来说毫无意义。正如海霞律师的所在对外发布盛廷版拆迁条例时,主任杨在明律师所说的那样,草根阶级的心声很难传递给立法者。
既然是征收,就是国家行为,既然是国家行为必然需要强制力保证。一旦有强制力就不可能做到公平,总需要牺牲一部分利益,到底牺牲了那部分人的利益,这就需要统治者来决定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海霞)[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26 11:03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