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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全世界非上市公众公司仅有五十一家, 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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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9-07   

全世界非上市公众公司仅有五十一家, 在中国!

证券代码以40打头, 蜗居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俗称"老三板".

谁有异议,   我来回答!
[ 此帖被张工在2011-09-07 11: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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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09-08   
引用
引用第30楼219320于2011-09-08 07:46发表的  :
股权投资的概念与股票投资的概念,收益与风险

股权投资,就是投资一家非常具有潜力的拟上市公司。


       由于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开启,从银行获得贷款手续复杂,民营企业为获得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中国的企业要想在深市,沪市两大主板上市相当困难,所以美国纳斯达克等创业板市场变成了它们的最好选择。
.......


股票投资,就是在国内两个交易所购买股票获取收益,有风险,但比股权投资小,而且不大可能血本无归。

编写资料的作者还不知道三板是什么?即使耳闻也被多年来不实宣传蒙蔽而敬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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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09-08   
引用
引用第28楼白正腐于2011-09-07 22:50发表的  :
请问华老,近期*****有新动作么,三板前景如何


最近一直与上海监管局接触, 等待消息
三板前景取决投资者觉悟

请求解答有关媒体报道中二条信息

上海监管局转呈中国证监会:

最近“财经国家周刊” 和“中国证券报”相继发表有关“新三板试点扩容修订完善方案”(简称“新版方案”)的报导(详见后附摘录),广大老三板投资者认为记者所述信息是否真实十分重要,涉及到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是否有了进展,能否得到妥善解决,投资者多年来诉求能否得到合理处理?故有二十九位投资者自发前来上海监管局,殷切期望通过上海局通道,对以下诸点予以解答:

1、“新版方案”中,老三板是否将并入扩容后的新三板?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对这个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2、如果老三板并入扩容后的新三板确有其事,如果新华社主办的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曲瑞雪表述:未来这一“市场将允许挂牌公司做定向融资。而且,这一市场中“做得好的、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如果不需要公开发行,就可以直接申请上市;但需要公开发行的公司,仍然要走IPO程序”无原则差错,是否同样适用於老三板公司(即:原两网公司和主板退市公司)?

3、如果新版方案并无老三板并入“新三板”之说,那么监管层对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另有打算,我们期望在新版方案推出之契机,同样予以公开解决老三板问题方案。

我们是爱国投资者,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长达十多年,理应采取措施,尽快给予176万爱国投资者退出机制,此举不仅体现党和政府关怀,并增建证监会的荣誉。

致此

敬礼!


上海二十九名投资者:

2011-8-23


附件:
《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再度上报》摘录
2011-08-16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消息人士日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经修订完善后,已在近期再度上报。新版方案对新三板市场与国内已有的股权交易市场(如地方股权交易所)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并进一步完善转板机制。市场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有望提速。乐观估计,年内新三板试点扩容有望展开。

    该人士表示,经过近3个月的修订与完善,最新的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再度上报,与此前的版本相比,有两个变动引人注目。一是梳理了新三板市场与国内股权交易市场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拥有众多的股权交易市场,除天津股权交易所外,多为地方*****易所。同为场外交易市场,这些市场与新三板市场之间的关系及监管应如何统一的问题仍待解决。二是进一步细化新三板市场与中小板、创业板乃至主板市场之间转板机制问题,该方案对原本的制度设计诸多细节进行了调整。

    新三板试点扩容作为今年证监会工作重点备受市场关注。今年两会期间,市场普遍预期新三板试点扩容方案在第二季度推出,但由于原方案仍需完善,新三板试点扩容推出时间晚于预期。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郑中

《老三板复活路线图 并入扩容后新三板》摘录
2011年08月08日 本文《财经国家周刊》

老三板将并入扩容后的新三板,从而形成一个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

记者 曲瑞雪

一位接近管理层的人士近日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随着新三板扩容和改革新政的推出,老三板将并入这一市场,从而形成一个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

该人士同时表示,未来这一场外交易市场将允许挂牌公司做定向融资。而且,这一市场中“做得好的、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如果不需要公开发行,就可以直接申请上市;但需要公开发行的公司,仍然要走IPO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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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1-09-08   
学习了,长了认识
搞垮上市公司的坏分子不抓、不处理,却把投资人打入地狱三板,你说惨不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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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1-09-08   
股权投资的概念与股票投资的概念,收益与风险

股权投资,就是投资一家非常具有潜力的拟上市公司。


       由于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开启,从银行获得贷款手续复杂,民营企业为获得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中国的企业要想在深市,沪市两大主板上市相当困难,所以美国纳斯达克等创业板市场变成了它们的最好选择。

但现在很多人利用股权投资进行诈骗,所以风险很大,还是不要涉足为妙。

股票投资,就是在国内两个交易所购买股票获取收益,有风险,但比股权投资小,而且不大可能血本无归。
收益主要靠股息和差价,风险就是被套和退市



[pre]股票是股权的证明,也就是说你持有股票,就有该股票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股权是股票背后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说,没有股权的存在股票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股票就是一张废纸。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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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1-09-07   
我们经过学习法律、查阅文件弄清基本概念,并进一步细化,自2009年起,与中国证监会有关官员座谈中不断反复阐述以上观点,逐渐得到认可,接待的官员表示,过去的退市实际上并没有真正退出证券市场,只是“留级”。

化细概念,一方面有法律、法规和部门文件作为依据,另方面也反映客观事实,有利於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

803伍零京行后,媒体出现关于扩容改革新三板的大量报导,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内容不一定准确,但能让我们逐渐感悟管理层的几条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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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1-09-07   
请问华老,近期*****有新动作么,三板前景如何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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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1-09-07   
引用
引用第25楼xgr于2011-09-07 21:21发表的  :
感谢华山先生。
照这样理解。退市股和两网在三板交易的是股票呢?还是股权?恐怕难圆其说。或者自相矛盾。


股票与股权差异在於有没有经过“公开发行”程序上, 股票是履行“公开发行”程序的股权凭证 。

三板(不包括新三板非公众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依据: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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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09-07   
回 22楼(张工) 的帖子
学习了,在这种开放的传播环境中,“理越辩越明”,向您致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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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1-09-07   
感谢华山先生。
照这样理解。退市股和两网在三板交易的是股票呢?还是股权?恐怕难圆其说。或者自相矛盾。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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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1-09-07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明确五项职责

        筹备达两年之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部门终于获得批复成立。

2008年2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中国证监会:设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该部门为局级单位,并行于其他业务部门。

       “这是从国务院层面落实了新《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一项监管职责,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已正式纳入法制轨道。”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说,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也意味着证监会机构和监管权限的扩大。

五项职责
       根据中编办的批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将主要负担五大职责。分别是: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实际上,在一直处于筹备状态的两年多时间里,证监会已经在履行相关法规赋予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其职能部门是证监会内设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同时作为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块,一个是发行审核,包括制订规则,二是日常监管,三就是打击非法证券。之前由于一些地区非法证券活动比较猖獗,我们将主要精力放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上,根据新批复的职能,这只是这部门三分之一的职责。”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相关负责人说。

        在他看来,凡事都有个轻重缓急的问题。在“办公室”刚开始筹备的时候,在数量庞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非常猖獗,已到了不可不治的地步。经过两年时间的治理,相应的机制已经建立,各方面关系进一步理顺,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猖獗势头,“急症”已得到控制,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则被提上日程。同时,“堵斜道,开正路”也被看作是从根源上解决非法证券活动的良方。

立规矩 开正途



         实际上,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是2007年中国证监会立法项目安排之一。

        据介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二是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据悉,现在相关规则还没有征求意见,也尚未上报国务院。目前关于相关规则的发布时间也未有明确说法。

      “相关规则的发布实施将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场外市场的建设相联系,因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之后要有一个能够转让的场所,这是配套的系统工程。”据接近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士如是说。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1月份时曾指出,2008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力争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突破,首先是完善制度体系与配套规则,争取在今年上半年推出创业板,同时将研究探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两会期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已经基本成型,今年年内将公布征求意见。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07 21:2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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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1-09-07   
http://38888.uueasy.com/read-htm-tid-73076.html

13,小颜(上海局年轻工作人员),在前年我们在上海局一次会晤时,你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几千家,你当时的意思是老三板问题涉及面广。真的感谢你,因你这么说,我化了很多时间来查清这个问题,最终查明你当时的认识是错的。中国证券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现阶段仅有51家,包括两网8家。社会上确存有几千家公众公司,1995年发改委定性为未上市公众公司,这是证券市场初期不规范发行形成的,当时中国证监会还没出生,这个概念湖北监管局清楚,他们在一个调查文件中,依法区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未上市公众公司。希望你纠正原有认识,勿把未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混淆一起。你是上海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有专业基础知识,应当容易理解。只有正确理解了,你才能向你的领导或证监会提供正确的意见或建议,不至於无意误导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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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09-07   
回 19楼(219320) 的帖子
有相当多的业内人员没有依法区分"非上市"与"未上市"的概念,常混为一谈,这篇作者犯了这个毛病,但可以理解,毕竟监管层也常常没细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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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9-07   
回 17楼(219320) 的帖子
据此,我们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下列特征:1、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公司。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公众公司的一种,公众公司的建立基础往往是公开募集,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在发起人与中小投资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中小投资人往往资金规模小、投资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因此在现代金融体系里,基本都要从内容上到时间上对公众公司的披露作出严格的规定,以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缺少上市公司的体系化监管制度,这种情形在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更为突出。2、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交易规模、交易方便性等比上市公司差的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制度通常没有太大差别;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其制度健全、规范,参与者众多,股份流通量大,投资者退出机制健全,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则不具有这样的优势,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只能采取柜台交易、协议交易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交易,其交易规模、制度建设、交易方式、退出机制与投资者保障措施,都较交易所交易要差。3、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一定程度的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属于公众公司范畴,也存在着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如公众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的代理人问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制衡问题等,同时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透明性较差,委托代理问题更为突出,但是必须考虑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这是它的天然属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应采取适当的引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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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缺乏对国内三板市场及挂牌公司的深度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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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9-07   
每年拿出成百上千亿元捐赠救助全世界国家的人民,就是不肯拿出一点来救助本国三板的苦民,每年免去全世界许多贫穷国家的成百上千亿元的债务,就是不肯拿出一点来解放本国三板的退市苦民。
欢迎到小草综合讨论区或UC聊天室“证券职业操作法”房间来参加每周日晚上8:00时举办的周月荐股送股比赛。贵在参与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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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9-07   
 
摸底非上市公众公司

         本报讯证监会近期下发《关于开展2009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调查摸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希望摸清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基础数据。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本次调查摸底工作的重点为: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未上市股份公司总数;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公司总数;与上次调查摸底相比,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公司数据变化情况;与上次调查摸底相比数据变化的原因;是否通过地方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场所公开转让股份。

  业内人士说,摸清非上市公众公司底数,获得相关基础数据,是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基础。摸底工作有助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强对未上市公众公司的了解和监管。同时,通过摸底,可以了解未上市公众公司对利用资本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掘、培育和储备一批拟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07 21: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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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9-07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与特征


    公众公司就其交易形式、股权结构等方面而言,可以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种类型。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我国非上市公司的交易机制、治理结构、监督机制等都有待完善,本文拟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制度问题作粗浅探讨。
  非上市公众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本质上讲,公众公司是个对称,是相对于私人公司(或封闭公司等)而言的公司形式。大体上,公众公司是对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投资者是不特定的公众或者是特定多数以上的投资群体。对公众公司的定义,各国、地区立法有不尽相同的定义,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注重于公司的公众属性,如,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即规定了公开发行的定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是公开发行行为。另一类是既注重公司规模也注重公众性,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和美国证券法方面的规定,在美国,公众公司又称为报告公司,是必须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公司,包括:公司按照1933年《证券法》要求向美国证监会(SEC)注册生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如果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0人,且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时,公司应当向SEC注册为公众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当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在NASDAQ上市交易时,公司必须注册为公众公司。
  据此,我们理解,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下列特征:1、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公司。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公众公司的一种,公众公司的建立基础往往是公开募集,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在发起人与中小投资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中小投资人往往资金规模小、投资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差,因此在现代金融体系里,基本都要从内容上到时间上对公众公司的披露作出严格的规定,以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并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缺少上市公司的体系化监管制度,这种情形在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更为突出。2、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交易规模、交易方便性等比上市公司差的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制度通常没有太大差别;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其制度健全、规范,参与者众多,股份流通量大,投资者退出机制健全,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则不具有这样的优势,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只能采取柜台交易、协议交易或者在特定场所进行交易,其交易规模、制度建设、交易方式、退出机制与投资者保障措施,都较交易所交易要差。3、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一定程度的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属于公众公司范畴,也存在着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如公众股东与董事、经理之间的代理人问题,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制衡问题等,同时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透明性较差,委托代理问题更为突出,但是必须考虑非上市公众公司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这是它的天然属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应采取适当的引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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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3楼xgr于2011-09-07 16:57发表的  :
什么叫报价转让,转让的是股票呢?还是股权?有什么区别。
什么叫报价转让?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谁发明的?报价转让是否属于证券的范畴。
什么叫代办股份?


报价转让,转让的是公司原始发起人的股权。因为没有“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是不存在滴,当然不属于证券范围,实为股权转让市场。报价转让由券商协会和证监会共同“发明”“创新”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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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9-07   
引用
引用第10楼xgr于2011-09-07 16:47发表的  :
非上市与未上市有什么区别。
新三板突破50人,是否也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  非上市公众公司  ------  指“公开发行”了股票的公司,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三板)挂牌,三板市场是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三个中的其中之一。


依据:
“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2006]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未上市”--------------  指在沪、深交易所及三板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
“未上市”是指股份未在沪、深交易所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摘自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文件)


如果新三板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人数自然突破200人,便成了公众公司。如果在沪、深两市挂牌称“上市公众公司”,通常简称“上市公司”;在两市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则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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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9-07   
什么叫报价转让,转让的是股票呢?还是股权?有什么区别。
什么叫报价转让?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谁发明的?报价转让是否属于证券的范畴。
什么叫代办股份?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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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9-07   
非上市与未上市有什么区别。
新三板突破50人,是否也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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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9-07   
引用
引用第9楼wdbz于2011-09-07 14:27发表的  :
腐败的ZJH,已经无赖到极点,根本不把低层股民放在眼里,所以上访也好,说理也好,发帖也好等等是不会有人理睬哪!这社会算是看透了!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有两网股的多年存在两网股的特色就是空前绝后古今中外绝无仅有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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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9-07   
请尚福林主席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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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9-07   
腐败的ZJH,无赖到极点,这社会算是看透了!
[ 此帖被wdbz在2011-09-08 11: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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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9-07   
掏空退市 包装上市监管责任
三板冤案 举世公认
三板苦命十年诉求无结果
三板苦命走投无路 忍无可忍
若有三长两短  
证监会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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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9-07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三板市场的正式名称,当初启动三板市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系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设计)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板市场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STAQ、NET系统中转移过来的股票公司;另一部分是从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退市的公司。由于“试点”的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故这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为“新三板”。

历史遗留问题十多年,解决了多少?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qyan16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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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9-07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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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9-07   
我看,如果把代办系统看做是资本市场,则这些股票目前的状态应该还是在市交易的,但脱离监管层的监管之外。
故他们应该是“无监管的在市公众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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