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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遭股民索赔具有怎样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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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遭股民索赔具有怎样的标本意义
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罪被法院认定后,股民李岩认为二人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对方起诉,索赔损失,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原告提出变更损失计算方式,提高诉讼赔偿金,开庭1小时后休庭,将择日开庭。目前已有百余名因投资中关村股票受损的中小股民向黄光裕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打响了自己的“权益保卫战”。(据9月7日《工人日报》)
前首富黄光裕被判犯有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目前仍在服刑期间。杜鹃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股民李岩起诉二人违法内幕交易,导致自己的交易行为受到影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这是首例股民起诉内幕交易索赔案,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标本意义。
因为原告提高诉讼赔偿金额,由此前的400元追加到数十万元,该案暂时休庭择日再开。黄光裕遭股民索赔一案,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广大散户和证券业内人士,对案件的走向极为关心。
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泛滥成灾,少数人从中获益不浅,却给广大股民造成巨额损失
。
内幕交易是最典型的违法行为,也是对证券市场危害最大的毒瘤,违法者凭借先天的信息优势,利用违规手段非法操作股票,从中牟取暴利。普通股民则因信息渠道有限,无法掌握到上市公司的核心机密,只能根据技术指标判断股票趋势,或者跟风炒作,如此必然落后一步,岂能玩过那些掌握内幕信息的人,甚至成为被他们利用的棋子。而且,由于法律的滞后,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监管松弛,违规操作者风险极低,获利却很大,几乎成为人尽皆知的“潜规则”。
依据《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那么黄光裕理应赔偿股民的损失。
只是,由于法律还存在漏洞,没有确切方法计算内幕交易损失金额,考虑到该案的示范效应,以及等待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告律师才将诉讼额度提高至数十万元。这一次股民公开起诉黄光裕,乃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从而警告内幕交易者,不要再以身犯险。
由于国内法律尚无“集团诉讼”制度,受损失的中小股民必须逐一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一来,重复立案判决将耗费时日,必然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对于广大的股民来讲也不公平。
因此,借这起内幕交易索赔案的影响,可推动人大提起对相关法律做修改,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为受害者打造更锐利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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