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曾大张旗鼓宣传的“四个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如今是明日黄花,很少再有人提起。但本人认为,即使实现了四个现代化,只要缺少政治现代化,那么这个国家依然不是现代性国家。
30年改革开放,虽然经济上确实进步很多,成绩巨大,但也暴露出因政治没有现代化的弊端。有句话说“如果方向错了,走的越远,离目标越远。”换句话说,做的越多,错的也越多。当然,评价改革开放不能这么说。但反观30年改革开放,我们会发现,制度性安排正确了,国家权力和社会资源,就会被得到更好的利用,改革开放的成果也就会让更多的人得到实惠,而非是少数人的盛事与狂欢。
16*****,英国《权利法案》出台,确立“民权高于王权”;
1776年,北美英属十三个殖民地摆脱英国统治,签署《独立宣言》,“主权在民”思想确立,提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服从人民意志,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
17*****,法国《人权宣言》颁布,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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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夕,毛泽东主席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人民政权如何摆脱中国历史兴衰周期时的回答,就是“民主”一词,说已经找到了这一法宝可以避免兴衰周期。可惜,后来由于我们过于受意识形态束缚,民主一词被贴上了资本主义标签,谈及色变。
直到2006年,俞可平才发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论述,在中国大陆第一次正面谈论“民主”。让人感慨的是,俞可平被评为大陆最新锐的政论学者。
稍微有思考能力的人,都能明白,以国情为借口,说目前国民素质不适宜实行民主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难道今天我中国国民的素质,还不如3*****的英国、230年前的北美和2*****的法国?
其实,中国从古至今一直不缺少法制,而是缺少法治。因为,国家形式在华夏大地一诞生,中央政府中就设立了管司法的“大司寇”,禹刑、汤刑(分别是夏商两朝法律总称)直到《大明律》、《大清律例》,这不都是法律吗?中国老百姓也不是没有法制意识,要不在受到权益侵犯时总会质问对方“你不讲王法了吗?”,但是对方一句“老子就这样,你又何”,就把法律扔到了垃圾堆里。
中国自古就有一套法律制度,中国老百姓也都有法制意识,只是在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家国一体,整个国家都是帝王的私有财产,那么法律也是帝王的法律,而不是老百姓的法律。
由此,中国的法律,自古是对下不对上,对人不对己。老百姓纵然骨子里都有法制意识,然而法律不是用来保护他们权益的,他们只能看着被他们称为“无法无天”的恶人恣意妄为,因此包公和李世民之类的清官明君也就是百姓最后的指望了。
因此,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事实是,我们从来是只有王法,没有民法。故我们要做的就是改变“自上而下权力”的产生和赋予方式,真正确立人民民主,使权力的产生和赋予是“由下而上”,从而改变几千年法律属于最高统治者的历史,使法律为人民服务,真正现实立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