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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申   诉   状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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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9-11   

申   诉   状

管理提醒: 本帖被 患难与共 设置为精华(2011-09-11)
    诉人(二审上诉人):   


     被诉人(被上诉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住所:山东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13

法定代表人  徐  铁  局长   


    


 案由:诉人因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字第33号行政判决,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字第33号行政判决,依法重新处理




理由:

二审法院在2011字第33号行政判决中认定“港岳公司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公司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根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稽查工作职责(一)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市场操纵案件除外)并报证监会稽查部门备案。”这一条规定只限定了“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并没有限定是不是“上市公司”证券市场参与方在证券市场(场所)违法违规,都是被申诉人的稽查范围山东证监局自行添加限定范围,辩称“只监管上市公司”是没有根据的,只监管“上市公司”不能达到《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的“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二审法院判决“非上市企业不是被上诉人监管范围”是没有根据的。




   2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对上市公司有更详细的监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公司“港岳1”不是上市公司。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可以看出,《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条例除了承认公司法的“上市公司”外,还规定了其他的“上市公司”。这和公司法不抵触!公司法没有规定其他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二审法院拿证券协会的行业规章对抗国家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港岳是“上市公司”也符合《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定

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稽查业务 (2008年04月30日发布,索引号:40000895X/2008-01952) 文件规定:“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立案和调查,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派调查其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山东证监局根据《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立案和调查,却不使用其规定的监管范围,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是不合法的。


 证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山东证监局不归我管不能保证“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不归我管不是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山东证监局没有履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七条规定的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的职责,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贵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重新处理


     


      此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人:李
                                   20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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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9-11   
坚决支持,可直申诉到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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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9-11   
山高,辛苦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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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9-11   
谢谢你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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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9-11   
三板冤案
举世公认
受害苦民
任重道远
坚韧不拔
不屈不挠
坚持到底
就是胜利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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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9-11   
其实 很简单:三板问题是大事  事实清楚确凿 三板冤案举世公认
      为什么三板问题久拖不决 其实是维全力度问题,
只要维全力度足够,人数足够 问题一定很快解决
当然最好由主板退市受害者和两网受害者为主体。
170万受害者苦大仇深  但是有很多怕出头露面  不敢出来说话,
所以问题一拖再拖
176万受害者  只要有百分之一出来说话,学一点“小李”  问题就会很快解决
...........确实是这么回事!
[ 此帖被大浪淘砂在2011-09-11 17:02重新编辑 ]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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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9-11   
在民 主国家就肯定不会出现类似三板问题

三板问题“必须解决”---因为他怕你们*****
三板问题“不用管他”---因为他不怕你们*****
 因为不用作为 只要等待你们年龄自然淘汰  问题迎刃而解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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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9-11   
哪一个问题要紧就解决哪个问题
不要紧的问题就靠边站
我们不主张他们就不管
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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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9-11   
引用
引用第6楼大浪淘砂于2011-09-11 17:19发表的  :
在民 主国家就肯定不会出现类似三板问题

三板问题“必须解决”---因为他怕你们*****
三板问题“不用管他”---因为他不怕你们*****
 因为不用作为 只要等待你们年龄自然淘汰  问题迎刃而解
.......

一贴道破天机,精辟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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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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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9-11   
世界上最怕“认真”二字。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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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9-11   
修改版,欢迎有诉讼经验的朋友指点协助
                   诉   状



    诉人(二审上诉人):  
          
 



          被诉人(被上诉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住所:山东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13法定代表人  徐  铁  局长   

     案由:诉人因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字第33号行政判决,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字第33号行政判决,依法重新处理




理由:

“非上市企业不是被上诉人监管范围”是没有根据的。


二审法院在2011字第33号行政判决中认定“港岳公司是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公司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根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稽查工作职责(一)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市场操纵案件除外)并报证监会稽查部门备案。”这一条规定只限定了“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没有限定是不是“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更是明文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项: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所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公司港岳1(400013)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掏空公司资产的违法违规事项被申诉人的稽查范围!山东证监局自行添加限定范围,辩称“只监管上市公司”是没有根据的,只监管“上市公司”不能达到《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的“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二审法院判决“非上市企业不是被上诉人监管范围”是没有根据的。




   2 关键证据未经质证,违反审判程序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对上市公司有更详细的监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公司“港岳1”不是上市公司。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可以看出,《股票发行交易理暂行条例除了规定公司法所称的交易所“上市公司”外,还规定了证券交易报价系统的“上市公司”。这和公司法不抵触!而且,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场所,并没有明显界限,在一定程度上说,交易场所就是交易所!公司法也没有规定他所称的“上市公司”外没有“上市公司”!且被上诉人所提供关键证据“所谓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设计、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提供转让的场所未经质证就被二审法院判决引用,程序错误。法院判定港岳为“非上市企业”是拿证券协会的行业规章对抗国家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条例》《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工作职责规定也符合对港岳1的监管


 


     3 被申诉人使用《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但却不使用其规定的执法范围


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稽查业务 (2008年04月30日发布,索引号:40000895X/2008-01952) 文件规定:“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立案和调查,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派调查其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港岳和其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章节,山东证监局使用《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但却不使用其规定的执法范围,肆意缩小“上市公司”范围,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是不合法的。


 


4 “不归我管”不符合《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和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


证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山东证监局“不归我管”不能保证“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不归我管”不是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三板公司港岳1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违反《股票发行交易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在接到投资者举报后却不履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七条规定的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的职责原判决书使用未经质证关键证据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有误,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请求贵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重新处理

     


      此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人:

                                   20110910






[ 此帖被小李在2011-09-13 20: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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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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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9-13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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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10-29   
山东 不作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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