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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杀人“真凶”供认六年 学者律师签名吁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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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河北杀人“真凶”供认六年 学者律师签名吁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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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杀人“真凶”供认六年 学者律师签名吁再审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李婧)“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过去多年却仍没有定论,承认自己强*****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9月11日,贺卫方、何兵等学者和六十位律师在石家庄召开研讨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之际,再次就聂树斌一案进行讨论,并签署呼吁书,要求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
“真凶”王书金二审四年没宣判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聂树斌因被怀疑强*****害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而被抓。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聂树斌死刑,不久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强*****害康某。2007年,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律师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已经为这起不收一分钱的法律援助案件奔波于河北、北京多年,令他想不通的是,此案二审已经整整四年了,居然没有任何结果。“从2007年7月30日二审开庭至今,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件至今没有结论和说法。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审理期限。”朱律师说,他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法官没有任何解释,“只是含蓄地表示,此案不是合议庭能够决定判决结果的。”朱律师说,王书金还在押,但是他多次要求会见受阻,而且他确定王书金认罪态度坚决,“他不希望别人给自己背黑锅。”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四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二审审限最长不超过二个半月。
聂树斌母亲求告律师专家“帮帮我”
“我组织这次研讨会,是希望此案有个说法。如果法院杀错人就要纠正,如果没有杀错人,那也应该以正视听。”李金星律师是此次研讨会的组织者,他自掏腰包负担起这次会议的食宿,与会律师也都是自己负担交通费。“没想到来了六十多位律师。聂树斌的母亲、此案的代理人和王书金的辩护人都来了。”研讨会上,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成为了律师关注的焦点。参加会议的朱爱民律师、李金星律师都向记者描述了她在现场的悲痛与克制。
李金星律师说,他曾经担心张焕枝会在会场恸哭,影响研讨。
没想到老人很克制,但是说起多年来向法院讨说法的辛酸仍潸然泪下
。“老人说,她每个月去四五次河北省高院,但是法院没有人给一个负责任的答复,从来没有人说这个申诉程序启动了,
很多人对她说要相信法律,让她回家等,一等就是四五年。
她说,老百姓太难了,连法院门都进不去。我不理解,为什么不能给老人家一个听证的机会,正面的听取意见。”
李金星律师的说法得到了朱爱民律师的证实,朱律师表示,张焕枝讲述了多年来四处求告的难处,还在现场哭着要求学者和律师“帮帮我!”谈起张焕枝,朱律师感到很心酸,“
媒体和律师都不能让案件就这样沉寂。如果王书金被执行死刑,如果张焕枝老人也不幸身故,此案就要没有结果了吗?不能让时间淡化正义和公道。”
新刑诉法草案能否遏制“冤案”
研讨会的主持人周泽律师将研讨会和正在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联系起来。他认为,除了呼吁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还要从法律程序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冤案的发生。“通过个案,我们应了解到在刑诉法本身,以及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刑诉修改之时,我们应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回应这些问题呢?比如,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片面地迁就公诉方等,这些都是导致冤案发生的原因,而刑诉法修正案能解决这些问题吗?”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14 10: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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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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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充分显现出特色社会黑暗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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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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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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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强*****害康某。2007年,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其上诉理由之一是“检
察院未诉其强*****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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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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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能否“洗冤”,事关刑诉法尊严
这些天,正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广泛征求民意阶段,这部刑事诉讼基本法,从立法宗旨到侦查、辩护、诉讼、审判各个环节,都面临一场大修大改,尽管不少细节仍受诟病,但终归朝着“保护人权”的方向迈进。然而,聂树斌案的再度被关注,让这部法律处境尴尬。
聂树斌,16年前因强奸、杀人罪被河北法院执行死刑。10年后,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一位名叫王书金的罪犯供认,当年发生在那个地方的强*****人案,他才是真凶。随后,被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上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未诉其强*****人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一位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能够站出来交待罪行,为另一名无辜的死者洗冤,如此性情,恐非常人所易见。然而,与之形成迥然对立的,是当地法院的态度:整整4年过去了,既不对王书金的上诉做出宣判,也不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家属和律师苦苦追问,就是不给答复和说法,甚至法院的大门也闭而不开,学者的连年呼吁也得不到任何回应。
日前,在刑诉法面临大修之际,贺卫方、何兵等学者、律师召开研讨会,联合呼吁尽快再审聂树斌案。无疑,聂树斌案已经成为横亘在刑诉法面前的一个障碍,不搬开这个障碍,法律的尊严无以维护,公众对正义的信心必将损害。
首先,王书金的上诉,整整4年不宣判,这是对刑诉法有关审判时限规定赤裸裸的违反。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请问:哪一条法律,允许一个案件4年不宣判?
据报道,王书金的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法官没有任何解释,“只是含蓄地表示,此案不是合议庭能够决定判决结果的。”请问:合议庭不能决定判决结果,那谁能决定?难道法官之上还有法官,法院之外还有法院?如果法官不能决定判决,审判时限又是一纸空文,还要刑事诉讼法何用?
再有,聂树斌案4年不能启动再审,同样是置刑诉法于有法不依的尴尬境地。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王书金明确提出当年的案子是他做的,且不论这个证言是否真实、可靠,仅此证言的提出,就足以启动再审程序了。这属于新的重大的直接证据,一旦被核实,聂树斌案认定的事实可能完全被推翻,法院据此再审可以说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障碍。可是为什么一个不存在任何障碍的事情,就是做不了呢?是谁在阻碍法官办案?
第三,对于法官办案,刑诉法也规定了一些监督程序,比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对于法院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同样具有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然而,聂树斌的家属和代理人四处奔走了整整四年,没有一个部门明确站出来给一个有力度的回应,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甚至法院的大门都不让进入,也不给听取意见的机会。请问,检察院到底还要不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院还要不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司法为民”的承诺还要不要兑现?
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法,是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母法。当下的修改,举国关注。但是,法立的再好,如果得不到遵守,又有何用呢?
最后,聂树斌案这个“可能的冤案”,同样对刑诉法的修改提出了重大挑战。此案发生于1995年,当时的法治环境仍然相当落后,多年的“严打”让司法机关养成“重打击、轻保护”的习惯,普遍“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还比较普遍,“从重从快”的司法政策深入人心。不少冤假错案就发生在那段时间。
16年后的今天,保障人权入宪,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成为主流,在此背景下启动的刑诉法修改,必然要对那时的弊病进行纠正和预防。而聂树斌案无疑是一个值得剖析的样本。
学者们提出将“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将沉默权写入诉讼法,进一步严格约束警察讯问时间,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大律师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这些无疑是防止“聂树斌案”的治本之策。而如何保障法官独立判案,公众有效监督法院和检察院,显然还需在诉讼法修改时好好费一番脑筋,以确保冤案得到平反。另外,纠正聂树斌案中,家属都看不到判决书、拿不到判决书的荒唐状况,也需要在诉讼法修改中进行考虑。
当前,公众最担心的一个结果,是聂树斌案再审还没有启动,王书金已经被执行了死刑,一旦如此,最关键的证据丧失,聂树斌洗冤就真的永无期日了。让我们以维护正义之名,共同呼吁聂树斌案再审,共同关注刑诉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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