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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江西抚州爆炸案16名责任人被处理 原区长被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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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9-15   

江西抚州爆炸案16名责任人被处理 原区长被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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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江西频道9月15日电(记者李兴文)江西省纪委15日通报说,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江西省委同意,决定追究抚州市临川区“5.26”爆炸案16名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人,给予组织处理6人;给予临川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习东森(已免职)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何大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何大新辞去院长职务的请求。
  2011年5月26日,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先后发生三起爆炸。案发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省委指示,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了临川区“5.26”爆炸案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失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临川“5.26”爆炸案是一起因拆迁补偿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案件暴露了临川区政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长期推诿扯皮,不予解决,包案制度不落实,对有极端倾向的上访人员缺乏有效防范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出当地有关法院、检察院对群众的合法诉求没有公正、及时处理的问题。
  为严肃党纪政纪,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决定追究16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成抚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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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9-26   
回 20楼(冤假错案) 的帖子
赶超卡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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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9-26   
发展是硬道理死几个人算什么步子再大一点胆子再大一点才有美好明天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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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9-26   

 
    1982年9月,在西方素有“铁娘子”之称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问北京,与小平同志就香港主权进行谈判。小平同志斩钉截铁地说:“如果到1997年还收不回香港,那就意味

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面对撒切尔夫人要以非和平方式保留香港治权的威胁,小平同志不紧不慢地说了一句话:“中国人穷是穷一点,但打起仗来是不怕死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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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09-24   
强拆就是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适尔

一个人悄悄去别人家拿东西,那叫偷;明目张胆去别人家拿,那叫抢;两种行为都是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强拆算什么?有组织的强行非法占有,不是和抢劫性质一样吗?定了谁的罪?!有的强拆还闹出人命,涉嫌故意杀人。

对付强拆,必须擒贼先擒王,那个王就是指使者。它们人多势众,又不依法,屁民怎么办?所以,冤有头债有主、前面右转是……( 此处省略两字)就是这个意思。

大陆宪法第五条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适尔注:某裆可以例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特适尔注:口头上是,即全民所有,实际上是政府所有也即官员所有,官员为所欲为而不受有效制约。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你们屁民先民主,然后到我这里集中)。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适尔注:公共利益没有定义,一般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如公用的公路、铁路、码头、机场、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可惜,天朝这里“为人民服务”经常成了“被人民服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特适尔注: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适用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特适尔注:必须按照《合同法》进行公平合理补偿,一般按照当前的市场价计算并兼顾将来的生活,保证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公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大陆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强拆就是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朝这里有法不依太普遍了,害群之马就是不法官员,根源在于我爸是李刚、李刚的爸爸是专制制度。我相信许多官员本质并不坏,但是在那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制度下,许多官员随波逐流,或者助纣为虐。

有人形容天朝现在是个讳疾忌医的癌症病人,宁可等死而不愿就医。那就让历史潮流来戏弄它们得了。
(20101114星期日)




血拆当头,更须彰显民众权利


经济观察网 杨涛/文 记者从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获悉,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厅级4人,县处级20人,乡科级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其中,在长春暴力强拆致1人死亡事件中,有关部门不但对一大批官员问责,监察部还责令长春市市长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济南日报》9月26日)

这次国家四部委对于强拆的“问责”力度之大,处理干部之多,是前所未有的,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人们对于这部《条例》抱有非常大的期望,但是,现实却是强制拆迁甚至是血拆仍然不止。这不但严重影响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损害民众利益,如果不通过严厉的行政问责,是无法对民众作出交待的。

但是,如此严厉的问责,能否遏制血拆的势头,我只能表示谨慎的乐观。事实上,去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连发“十道金牌”,严禁强拆,但是,各地强拆势头并不见减少,乃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出现十一起典型的血拆事件。究其原因,就在于,虽然有禁令在上头,但比起发展地方经济的政绩而言,他们宁愿冒风险也要强行推进拆迁。而且,从另外一个方面讲,严厉的问责也无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问责往往是事后的,而公民的房屋已经被强拆了,权益损失无法挽回。

所以,在国家有关部委严厉问责之下,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须更多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通过公民权利来对抗滥用的公权,才可能有效和及时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求助于事后的问责。
比如,通过制定制度,让人民能选举出真正代表本地民意的代表,通过代表对那些强拆的官员进行问责。事实上,来自上级的问责,不仅仅是事后的,而且是针对个案的,但是,代表对于官员的问责,则可以是事前的而且是针对一类事件。因为,民众可以通过对官员的行政方针、行政措施,可以针对他一系列的强拆事件,来看出其是否依法行政,是否符合行政的基本素质。如此,就能避免官员在血拆后才问责,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当前,关键的问题是要激活民众问责任代表、代表问责官员的程序,让这些休眠的条款苏醒过来。

又如,现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了,政府要强拆,须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但并没有规定公民遭遇到强拆时,如何求助于政府和司法机构的事情。现实中,民众遭遇到强拆只能求助于警察,而警察往往与开发商穿同一条裤子,甚至警察本身就参与了强拆。因此,有必要规定,公民遭遇到强拆时求助司法的程序,司法机关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来制止强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如,如今在强拆中,往往强拆一方理直理直气壮,被强拆的公民反而似乎没有道理。事实上,公民的房屋,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公民私有财产,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非法损害,公民就拥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包括正当防卫的权利。所以,法院也应当认真审查在强拆中发生的伤害案件,区分那些是故意伤害,那些是正当防卫,要支持和保障公民合法捍卫私有财产的权利,如此才能震慑那些野蛮拆迁者。
只有上级权力的问责与彰显公民权利结合起来,我们才有希望血拆的事件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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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9-24   
应把非法“强拆”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予以打击    最近这几年,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非法强拆事件。非法强拆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一大社会毒瘤,它践踏法制、侵犯民权、扰乱治安、破坏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天怒人怨,已经到了非下猛药治之不可的地步。

        所谓强拆,是指用强制手段拆除地面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其实强拆有合法强拆与非法强拆之分。合法的强拆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强行拆除违章违法建筑;二是依法强行拆除规划用地上的“钉子户”。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代表国家对公民的私有房产实施征收并予以拆除,这就带来拆迁问题。综合《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的拆迁必须符合下列三个基本条件: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二、必须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原住宅被拆后有房可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规划用地上出现的“钉子户”实施强拆,应该说不仅合法而且必要。即便是合法的强拆,并不等于就可以简单粗暴地行事,也仍然需要在事前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动员工作;事中有强有力的保障、应急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事后搞好安抚安置,使矛盾得以化解。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其他的强拆,包括一些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强拆,自然都在非法强拆之列。非法强拆主要有以下三大罪状:

    一、非法强拆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有的已经酿成灾难性后果。生命权和财产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最基本权益。《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的生存权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人的身体不被非法伤害和人的合法生存条件不被非法剥夺。住宅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对住宅的保护,《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也有一系列明确规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一件件触目惊心的非法强拆案向人们展示的是一幅幅什么样的情景呢?拆迁方为了达到拆的目的,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无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采取各种恶劣手段对付被拆迁方,以致不断酿成惨案。
     2008年11月28日,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原副区长曹颖章带领人马对一户居民实施强拆,被拆户户主陈少坤在冲突中不堪打击服毒自杀,致其先成植物人后死亡。
     2010年4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张家营村非法强拆时,村民孟建芬被铲车活活碾死,另有一人重伤。
     2010年9月10日,发生在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的强拆事件中,被拆方一家3口人在激烈冲突中爬上房顶点火*****,致1死2重伤。
     2010年10月30日凌晨3时左右,山西太原晋源区古寨村村民武文元、孟富贵两位老人,被强拆者破门后乱棍暴打,致孟富贵死亡、武文元重伤。
    纵观一系列非法强拆案件,哪一件不是在公然践踏法制和人权?对照我国《刑法》,非法强拆往往伴随以下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破坏住宅和其他公私财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侵犯财产罪”;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非法强拆实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二、非法强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了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发生的强拆绝大多数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所引发。本来,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意见分歧只能用协商的方法解决,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今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个不折不扣的暴利行业,开发商眼看着就要到手的巨大财富被人挡住了财路,真狠不得一口把对方吃了。为了“扫除障碍”,他们采取恐吓、断水断电、挖沟、放蛇、砸窗、泼粪、绑架、殴打直至强行摧毁他人合法所有的房屋等等非法和犯罪手段对付折迁户,以致一些地方一时为无法无天的暴力恐怖所笼罩,社会安全度降到了零点。在这样的环境下,还有什么公正、和谐可言?一些地方,拆与被拆双方矛盾激化,有的被拆方被逼得走向极端,以暴易暴,以至酿成惨祸。
    2010年4月8日,发生在辽宁省抚顺市高湾区的一起强拆案中,遭强拆的居民杨某乱刀将一名强拆指挥者当场捅死。

    三、非法强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情绪对立。非法强拆已经越来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情绪有逐渐转而指向党和政府的倾向。道理很简单:

第一、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我国当前的房地产业,属于掠夺性开发。土地是全民的,谁能拿到手,谁就能一夜暴富。而操控土地的则是地方政府,有的甚至就是党、政某些官员。尽管开发商无一例外地都是以经营者的面貌出现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但谁都清楚地看到,他们的背后有着政府支持的影子。因此,群众把开发商的种种恶行归咎到政府头上也就很自然了。

第二、非法强拆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侵权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和公安、政法部门非但不制止、不打击,甚至还明里暗里给予支持,使受害百姓感到无奈与无援。使社会正义,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尊严一时间全都化为乌有。谁都应该手拍胸膛想一想,假如你自己千辛万苦创造起来的家,顷刻之间被他人以暴力手段将其夷为平地,而你则呼天不应、叫地不灵,那时候你的心情将是如何?当年,中国人把抗美援朝称为“保家卫国”,可见“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是多么的重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我们*****和*****领导的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在这方面如果让人民群众失望了,他们能不对我们*****和*****领导的政府有意见吗?

第三、有不少非法强拆就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策划、组织和实施的,这就再直接不过地制造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对立。

第四、许多非法强拆与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让老百姓更为憎恨。一些地方官员收了开发商的贿赂,不遗余力地运用公权代替开发商进行非法强拆。

    安徽阜阳颖州区原副区长曹颖章组织实施非法强拆致人服毒死亡案,就是典型一例。

   前不久,广东某地群众打出横幅,上书“政府敢违法,我们敢拼命”十个大字。横幅下面骇然摆着一口棺材。    可见非法强拆引发的群众与政府间的对立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的程度!面对愈演愈烈的非法强拆,人们在无奈之中开始用各种方式表达心中的愤恨与不满。2010年9月14日,一款名为《“钉子户”大战拆迁队》的网络游戏在网上爆红。游戏中,拆迁队方面有光着膀子手舞双刀砍杀的,有身着制服端着冲击钻冲锋的,有开着大吊车向人群甩铁球的……;“钉子户”方面则使用长枪、弹弓、炮仗、燃烧瓶等物作为“兵器”,与拆迁队展开你我活的对阵。这种危险游戏的出现,实在值得我们深思与警惕。

        非法强拆,“拆了老百姓的房,伤了老百姓的心”,如此严重的民生问题,不能光靠媒体奔走呼喊,要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还应通过立法把它作为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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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9-24   
[color=#FF0000]由强拆看宪法第十三条  


[size=5]“社会中一旦存在着财产不象上帝的法律那样神圣的观念,则我们的社会将不会拥有法律的力量和公共正义的力量去保护财产,于是无政府主义和暴政便由此开始”。
—— 亚当.斯密

    财产权制度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前提。法国1795年《人和公民权利与义务宣言》认为:“维护财产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历史上治乱循环的因由根源大都在于财富的占有与分配是否公正,因为,在人的三大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与条件。而现代文明社会正是建立在人的三大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基础之上。
当今中国最大的问题也是财富的占有与分配不公。根源在于人权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也就是没有民主与法治。因此,掌握强权的利益集团才能对弱势的民众巧取豪夺,最明显、最典型、对民众伤害最深最大的就是强制甚至暴力拆迁。强拆的本质就是强权对私人财产权赤裸裸的侵犯。于是,很多人打起了“依法*****”的大旗反抗这样的侵犯,可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吗?

    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非某人或某组织赐予的故而被称为神圣,而在社会生活中只有使之获得普遍的认同并成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公众的自觉维护与公权力的保护。只有宪法明确宣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系列法律予以保障,被侵犯者才能去依法*****。而无法可依时,要么听天由命,要么暴力抗争,于是“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

    我国宪法对私人财产权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此条款做深入解读,我们就会发现,在强制甚至暴力拆迁时,宪法第十三条并不保护被拆迁方反而却是在纵容拆迁方。

首先,私有财产不是神圣的,对比第十二条“---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含义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私有财产前面有限定:合法的。那么不合法的,又不神圣,就谁都可以侵犯了?
第三,因为私有财产权不是神圣的,所以才有“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如果法律规定不完善、有漏洞,则国家就无法可依,就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了?
第四,上至国家工程下至公厕改造都可以视为公共利益。这样一来,只要冠以公共利益,那么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征收征用”之“征”本身就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第五,征收的是财产所有权,征用的只是财产使用权,两者之间差别极大。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只是给予补偿而非市价购买。因为不是市场交易,所以市场因素就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了。  

    有此宪法条款,被拆迁户如何依法*****呢?

    因此,如果要使宪法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就应该修改这一条款。就要明确: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只有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私有财产并对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保障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首先受益的就是弱势群体。因为,权贵们掌控着大量的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只要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他们基本上大都可以自保无忧。而没有了制度的约束,他们就会以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肆无忌惮地攫取利益,弱势群体就只能是权贵砧板上的鱼肉。所以,必须使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成为一条绝对不能触碰的高压线。惟其如此,才有可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被侵犯并使之成为改变其境况的基础。也只有在这个基石上才有可能构建出现代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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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ifeng.com/opinion/topic/chaiqiantiaoli/ 历史:拆迁条例的出台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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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频繁介入拆迁,并使用暴力强迫交易。


这段时间以来,多起暴力拆迁事件集中发生,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存废、修改再次被热议。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巧合的是,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多个相关部委局,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消息一经披露,各方期待备至。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国务院相关部门没有对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正式表态,消息是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的。尽管如此,消息如果属实,日前因抵抗强拆*****身亡的唐福珍女士地下有知,也一定会会心一笑。
这段日子,对于中国来讲,唐福珍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不断让人联想到孙志刚,"孙志刚事件"让收容遣送办法终结,唐福珍之死能让《拆迁条例》修改抑或是终结吗?在我们这个社会,似乎不流血,都不足以撬动一些因利益而固化的制度。但和唐福珍一样,以极端惨烈的方式抵抗暴力拆迁的行为,还有很多,都曾一度引起全社会对暴力拆迁的愤怒和关注。这些暴力拆迁事件,让各级政府的权威和合法性,在人性和道德面前蒙羞,但都未能阻止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不容回避的是,解决暴力拆迁问题亟待制度回应。
正是因此,北大大学院五教授的建议和国务院正在调研的消息,备受关注。这样的期待,已经多年。2001年6月,《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的出台,为拆迁问题的频发埋下了隐患。这部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和公正对待公共利益、商业利益、个人权益的条例,几乎成为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有关部门也曾做过一些努力,如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多番表示不容暴力拆迁等。甚至,2004年修改宪法时,保护私有财产入宪也成为现实。但这些都未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方面凸显了宪法在实际运行中的困境,也反映出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再次给人以希望。同年,重庆"最牛钉子户"高举《物权法》的旗帜,在媒体和网民暴风骤雨的轰炸下,促成了拆迁史上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但这仅仅是个案的胜利,丝毫未能改变拆迁问题本身。
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再次为私有财产正名,大大小小遏制暴力拆迁的文件更是数不胜数,这些都不能阻止暴力拆迁的发生,根源何在?必须意识到,分税制导致的地方财政窘困,和GDP至上的政绩观导致的地方发展冲动,才致使公权力频繁介入拆迁,并使用暴力强迫交易。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部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就能让人乐观起来;解决这个问题,根本上必须厘清私权和公权的边界,必须形成对出位的公权力有效驯服的制度体系。
这些目标何其难也!但不容辩驳的是,《拆迁条例》在法律上是有明显缺陷的,而且直接导致公权力的偏私和对拆迁户的强制。事实证明,这样的强制性暴力拆迁问题越来越多,并不可遏制。从这个角度上说,比较起地方政府的获利以及对城市建设的主导权,这部在政治上也缺少合理性的法规,制造了大量社会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乃至执政党的威信。孰轻孰重,自不待言。修改或者废止《拆迁条例》正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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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樱桃沟见证暴力拆迁之恶

2010年10月26日09:47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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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违法拆迁手段恶劣至极,必须严查重责。今天,我们应当让野蛮执法的樱桃沟远离。

  残疾人李付俊被当地城管拉到樱桃沟后,自建铁皮屋被强拆。调查发现,在李付俊之前,还有多人被扔到樱桃沟,房屋都被夷为平地。比如,7月17日晚8时,郑州市民彭灵枝夫妇被车拉到樱桃沟附近的三李村,被扔到泥沟里。当地有人指证:那时候,因为拆迁,被送来的人“可不少”。

人被强行带走,回来后自家房屋化为瓦砾,这与野蛮拆迁脱不了干系。倘若居民反映的事情一一得到确认,樱桃沟这处荒郊泥沟可谓陈列暴力拆迁大全的展馆,集中见证和控诉了违法拆迁的罪恶。

  这些违法勾当究竟是谁干的?彭灵枝夫妇提供过一个车牌号,警方调查证实,该车属于淮河路办事处,也就是李付俊遭遇强拆时所在的辖区。如果这桩强拆事件仍是该办事处干的,不能不让人疑惑:这一强拆模式是否该办事处独创,这几起事件又是否均为该办事处所为?或者说,这只是被曝光的其中一个权力部门,而此风在当地已颇为流行?这些问题,应当进一步追踪查实。

  值得一提的是,彭灵枝夫妇回家后,锅碗瓢盆不见,一个装有钱物的手包不翼而飞。这种违法拆迁手段恶劣至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严查重责。问题是,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并调查相关线索后,至今未有结果,仍待“进一步处理”。

  严格来说,这应被视作这一系列暴力拆迁事件中的一环。假如公安部门能够及时介入,打击和遏制相关违法行为,这种通过限制自由、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来达到强拆目的的野蛮行径,断不至于如此猖獗横行。不无遗憾,在已经发生的许多违法强拆事件中,当地公检法和政府部门往往都是一个“战线”上的伙伴。

  本应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权力部门,反倒沦为违法强拆活动的开路先锋,这既助长了暴力拆迁的气焰,也使公民受人身侵害后无处可躲,合法权益得不到必要保障。期待这一系列事件引起更多关注,有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让幕后主使者和当事人受到应有惩罚。今天,我们应当让野蛮执法的樱桃沟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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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凶”,拷问暴力拆迁之恶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俞菀 肖春飞 王橙澄
“象牙塔”中的博士,与暴力拆迁,似乎遥不可及。此前,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孟建伟也这么认为。直至10月30日,在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家中的父亲孟福贵死于暴力拆迁后,让孟建伟在痛苦之中思考暴力拆迁之恶。
此后,孟建伟以网络日志的形式记录下父亲被害后的经历。随后,毒打孟建伟父亲的“黑保安”被抓获,太原市晋源区副区长等相关领导受到严肃处理。
此案已告一段落,但孟建伟仍在通过网络密切关注暴力拆迁,他说,现在已不仅仅是为了父亲。
晴天霹雳
10月30日凌晨4时左右,正在学校宿舍睡觉的孟建伟突然接到大伯电话:“你爸被强拆的人打了,伤势很严重。”孟建伟瘫坐在了床上。
30日早晨,孟建伟踏上返家之路,奔波1300多公里。下午,他跨入家门,只见屋内凌乱不堪,家人哭得说不出话来。
四弟把拍到的父亲遇害照片交给了孟建伟。“每看一眼我都心如刀割。那一刻,我才发现自己的力量多么渺小。”孟建伟决定,寻求网络的力量。

30日晚6时多,孟建伟在人人网和QQ空间里发布了第一篇网络日志古寨村暴力拆迁致村民惨死案:“我爸平时身体健朗得很,虽已年过五旬,但干起活来普通年轻人都比不过他。怎么突然间就没了呢?我不相信这是事实,绝不相信!”

晚上,他又去武警医院看望了同时被打伤的邻居武文元。这位39岁的邻居左手四个指头被打断,全身多处瘀青。孟建伟记下了武文元的回忆:10月30日凌晨2时左右,孟福贵听到有人用挖土机推他家后墙,就来把他叫醒,还没等他们反应过来,就有十来个人翻墙进入院中,把两人打倒在地……

孟建伟还在日志中附上了案发后家里的照片。“离案发时间已过去近四十个小时了,地上的血迹仍清晰可见……”

守望相助
孟建伟的日志在发出当晚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仅人人网的阅读次数就高达3000多人次,118个网友发表评论。

11月1日凌晨5点,他在第二篇日志中写道:“从昨天凌晨开始,我陆续收到了很多网友的祝福与支持。大家的声援让我看到了希望,现在不是埋头痛哭的时候……”孟建伟暗下决心,一定要为父亲讨回公道。

此后,孟建伟每天都在网上公布案件进展和他寻求公道的经历,越来越多的网友对他声援。不少网友还提醒他收集证据,多到相关部门沟通打听,并给他介绍律师,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11月1日,太原市政法委书记柳遂记等领导登门安慰孟建伟及其家人。

11月2日,孟建伟在网络日志中写道:“我赶到家时已是10点20分,市领导、区领导、村干部等已等候多时……书记跟我们介绍了最近警方调查的具体情况,对发生这样的事情表示愤慨。并说现已拘留了5人,案件仍在调查中。”

追问真凶

但随着深入了解,孟建伟发现了越来越多他所不了解的拆迁乱象:被捕的5名犯罪嫌疑人,是30日晚毒打孟福贵、武文元的“黑保安”,隶属当地的柒星保安公司,这些人又受谁的指使呢?

11月3日,孟建伟在日志中质疑:“已经刑拘的5人,在这一案件中扮演什么角色?案发当晚的挖掘机现在在哪里?归属者是谁?柒星保安公司是什么性质,在哪个公安机关注册备案?是谁赋予了保安公司拆迁的权利?而操纵这个公司的幕后黑手又是谁?”

案发后,孟建伟每天都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寻找真相。有人劝他不要再插手,甚至有人打电话威胁,但他说:“我可以穷困一辈子,但我背不起 ‘不孝’的骂名!”

11月9日,因此事被正式刑拘人数增加到12人。太原市公安局正式接管此案。13日,中共太原市委对5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决定免去晋源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计建中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晋源区委常委职务,提请免去其晋源区政府副区长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责成晋源区免去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王全有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并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对晋源保安分公司经理张春生立案调查;责成晋源区对金胜镇党委书记张兴旺、金胜镇镇长助理董卯庚停职检查。

11月28日,太原市委副书记李永林、市政法委书记柳遂记又与孟建伟,以及为此事专程赶来的复旦大学有关领导进行了座谈。目前,孟建伟决定留在家中等待进一步结果。“网友的一句话我觉得很有道理:暴力拆迁不仅拆了老百姓的房子,也拆了民心。”他认为,拆迁急需规范化和公开化。哪个部门拆,为什么拆,拆了干什么,对老百姓有什么补偿,都应该向社会公开。拆迁是否能和谐,关键在于能否尊重被拆迁人的利益,实现平等协商。

(据新华社上海12月1日电)

作者:俞菀 肖春飞 王橙澄


我的故事:  父亲遇难122天后,孟建伟依旧穿着黑衣,胳膊上戴着黑孝。一审判决已下,17名被告被判刑,其中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但孟建伟提出上诉,他认为这些人只是实施者,真正的幕后指使官员并没有得到惩罚。

  孟建伟最后一次给父亲打电话是出事前几天,“他就是问我钱还够不够用,如果不够的话,就给我打过来。我说够用。”事后孟建伟回忆,那时父亲也许就已经在守房子了。

  孟建伟知道家中的新房子要拆迁,但父亲和家人很少告诉他具体情况,在父亲心中他只要把学习学好就行,家中的事不用给他说,而他也很少过问家事,因为一切有父亲在。

  父亲善良忠厚,却又胆小怕事,在孟建伟的记忆中父亲这辈子从来没跟人吵过架,是村里有名的老实人。“如果他早知道拆迁队要打人,肯定就不敢住了,他没有这样的胆量去对抗。”而父亲和村人所求的,只不过是想要一块跟原来一样大的宅基地,给的补偿款足够盖原来那样的房子,就可以了。

  和中国大多数农民一样,建房是孟建伟父亲一生中最大的一件事,这辈子有四分之一时间花在建房上。出事前房子还没有装修,可惜父亲直到死也没有住进去。

  父亲一直很支持孟建伟读书。高考时他为了考兰大物理专业,复读两年;大四时,孟建伟想出去找工作,因为他觉得老在学校呆着也不行,应该出去锻炼下,但父亲说,如果可以继续读书,那就去读完吧。于是他才去复旦面试,被保送直博。

  一百多天的经历就像一场疾风暴雨,让初次与社会打交道的孟建伟猝不及防:他看到宪法、物权法中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却还是有强拆发生;检察院本应代表他的权利,但背后指使的官员却没有受到应有惩处;他说得最多的是无奈、无能和无力。

  不过他也看到了很多温暖的事情,在父亲头七那天,兰大和复旦认识或不认识的同学摆蜡烛悼念;许多同学、朋友在事发后都赶到他家看望他和家人;还有无数网友在网上不断鼓励支持他。

  孟建伟说自己很倔强,上学时就只想着怎么把学习搞好,现在就想着怎么为父亲讨回公道,让凶手和指使凶手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事发后不久,曾有人与他谈“私了”,并说1000万以下都可以谈。但他认为这不是钱能解决的事,中国人太容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出卖自己的权利,他的坚持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全社会。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0359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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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oufun.com/html/subjects/chaiqianjf/

新史记恶政列传之拆迁评传 
   
  
  作者:老饕餮 
  
     国朝四十一年迩来,(1990),举凡大都小邑,城乡僻壤,无不络绎而兴拆迁之风也。毁老宅于旧地,驱原住于郊野,凡弃毁之区,或人烟稠密之闹市,或百年旺铺之基业,或前朝大族之佳构。小民于斯偷生,后代赖此苟延。
    
     忽一日,当局涂垩白之大圈,内围斗大之拆字,形如壁上盖印,仿佛家产查封,以国是晓谕于前,算银两小补于中,限时刻驱赶于后,继之以铁甲巨爪隆隆然,大锤锹镐砰砰然,砖瓦梁木灰飞烟灭,王谢堂前燕惊狗走。未及年余,有高广巨厦倚天,有通衢大道横贯,广厦迎来锦袍之客,大道飞驰玉带之车。当此时也,报章惊叹旧貌已变新颜;吏员弹冠风流还看今朝——此之谓拆迁也。
    
     国朝五十年以降,拆迁之风犹烈于昔日,则草民之拒迁亦随其烈,商贾并官吏不谋而合,良民共刁顽铜墙铁壁,上焉者必欲巧取豪夺,下焉者必得物当所值,拆迁之战于是乎起,东西南北伐战不休,甚焉者命案频发也。
    
    五十四年(2003),湘中嘉禾。商贾觊觎黄金佳壤,当局谋求绩效双收,乃迫令千余户远徙,草民等识破其谋,不为所动。当局大愤,出狰狞之辞曰“谁何坏我一时,我必坏其一生”,凡供职有司之属,胁迫其导诱九族以顺迁,不然者扣薪除职;百姓辈不然者视为盗贼,饬警员等抓捕。
    五十四年,豫省许昌当局动用警吏并巨甲机械,两句钟之内毁弃房屋多间。
    五十四年,京师海淀大刚者,夜半匪类破门,蒙眼捆绑,丢弃远郊,踉跄返回时,家宅已成瓦砾。
    五十四年,安徽青阳人朱正亮者,于京师*****未遂,乃因不愤于地方拆迁也。
    五十五年,沪上商贾逼迁,竟尔夜半纵火,朱永康父母竟遭火焚,惨死月黑风高之夜。
    五十五年,冀中定州绳油村村民拒迁,于夜半突遭蒙面匪类砍杀,六人毙命,百余伤。
    五十五年,粤省从化吏员并衙门捕快千余人,于凌晨突袭拆迁户,破门抓捕,水枪喷射跪地老弱。
    五十五年,南京翁彪者*****,不愤于拆迁云。
    ……诸如此类,难记其胜也乎哉!
    
     论者谓:城乡拆迁,大势必然,虽民怨多有,无非刁民鼓噪,待价而沽,必欲物超所值而后已。余则谓:不然。所谓拆迁,拆于前而迁于后,如此则本末倒置者也;未及迁而拆毁,千古未闻;刁民者或有之,然则刁民之刁,商贾并吏员使使者也;所谓待价而沽,则奸商吏员沽于前,草民黔首沽于后;所谓物超所值,商贾吏员等不惜血刃而博,无乃乎此耶?拆迁之恶,民之痛,官之利,商之财,亦国之耻,祸之根也!
     万幸哉!朝野不忍,惧祸之速,乃严令苛政之不再,此则亡羊补牢,尤为未晚乎?
     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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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9-19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什么挡不住暴力拆迁?
http://news.qq.com/a/20091217/000113.htm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什么挡不住暴力拆迁?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学教授怎么说。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王锡锌教授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发展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肯定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专家观点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涉及内容
  拆迁条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 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
  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3 关于补偿的标准
  4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延伸阅读

  5教授上书全国人大
  缘起强拆事件频发
  被称为“北大5学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日前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成为新闻人物。

  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建议与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有直接关系。宪法第13条当时作了修改,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我国许多政府的征收行为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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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9-19   
http://news.ifeng.com/society/2/detail_2011_08/19/8537878_0.shtml
市长道歉,为何改变不了强 拆?

当“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获悉,四部门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厅级4人,县处级20人,乡科级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的新闻曝光的时候,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热议论,诸如“强 拆”,和“自 焚”其实在网络都是敏感字体,所以不得不分开,可有时候分开还是发不出,这就是所谓的中国人 权*****。
        
确实,强 拆问题正如某个网友说的“上面三申五令,官员还是顶风作浪,他们不是喜欢拆迁,把这当爱好。无非就是为了升官发财:本身现在的官员提拔制度就有问题,谁管的地方GDP增速快,地方房子新,绿化好,道路宽,就表明有政绩,就能升官。当官为钱,和开发商勾结,百分之80的拆迁都有权钱交易。为了升官发财,他们继续勇往直前。没这俩好处,当官的吃了没事去拆你房子和你吵架。”一样,没有好处,是没有人愿意去逼死百姓的,但正因为有好处,逼死百姓还是值得的,虽说最后事大,大不了也就是异地任职,最多的问责罢了。
        
没有办法,这个年代始终是“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所以依我一直强烈反对非法强 拆,更一直反对百姓自 焚,因为我知道有些事情你即使是牺牲性命,那也是无济于事的,毕竟这个国度就是这样的,正如有些官员的说“国家给中国百姓吃饱了,就是有人 权了”,可“吃饱就是有人 权,那么中国人岂不是猪了吗?”事实上,从非法强拆来看,不少官员一直把百姓当猪来看,甚至猪都不如,至少猪还有个猪栏蹲,可百姓呢?
        
因此我认为长春市长公开道歉,其实也改变不了一个事实,中国始终在强拆,而强拆的犯法的事情,本应该是司法范畴就可以解决的,可偏偏一直以所谓的“权力”行政方式不了了之,毕竟谁看过多少个领导真正为这样的事情负责过,为此有人负上法律责任的?人命不如GDP重要,人命不如个官位重要,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司法不独立的悲哀。
        
当然,没有黑的,只有更黑的,正如偶巧遇与一个陌生的公检法体制的人喝茶,偶听其大发苦水,说其成为基层的替身,被百姓所唾骂,事实上我要恭喜他,因为唾骂,所以他会很快晋升的……听其言语,似乎也是如此,所以所谓的上访,其实谁都知道*****办本来就是用来阻隔百姓用的,不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因为领导根本就是希望用他们来阻隔,而不是来解决,所以……许多本应该法律解决的问题,却让一个个百姓跋山涉水远去上京,最后一个个落得个精神病也正是如此,所以这也是故意,特意的,毕竟让百姓精神病是一种高明的手法,难道不是吗?
          
至于强 拆能不能问责改变,我觉得不会,我估计今年类似事件不会断绝,应该还会继续……而问责不管是问责到谁,哪怕是市长,其实也改变不了什么,体制是如此,即使是某个官员因为敲诈别人被举报丢官,他仍然会有机会复职,因为这个地方就是这样奇迹,至于你们相信不相信,反正我是相信了!
        
这个体制是一种悲哀,其实谁都知道,正如日本的西园寺首相一样,即使他多么希望日本成为君主立宪,而不成为军国法西斯主义一样,但始终无法改变,所以有人说他早死也是好事;也正如山本五十六不同意与美国开战一样,即使这些人多么不同意,多么希望,但还是无法改变事实,所以日本战败其实不是偶然的,而是自己造成的,因此强 拆的根源在于人治体制,而不是在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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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首先,请问范太您理解的程序正义是什么,核心精神是什么?
范徐丽泰:程序正义就是按照以公平、公正原则设计的一套程序处理事情,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做一件事情,让大家事先都知道会有一套规则,只要严格按照公示的规则去做,并保证公平,无论结果怎样,大家能够接受。
主持人:还有一个前提是要公示。
范徐丽泰:提前让大家明白这件事情是怎么做的。譬如一个案件,警方(编者注:内地是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认为一个人犯法,到法院起诉这个人。法院和陪审团,去判断这个人是不是毫无怀疑地犯了罪。如果有怀疑(编者注:英美法系专业用语,合理怀疑),在香港,怀疑利益归于被告(编者注:存在合理怀疑的案件不能定罪,对于某个证据只要存疑,都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断)。换句话说,尽管证据上看这个人犯罪的机会比没有犯罪的机会高很多,但因为还有一点怀疑,利益就给被告,刑事上他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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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9-19   
律师:政府干预法院受理拆迁案应追责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近10年来,他代理了湖南嘉禾拆迁案等上千件拆迁案,并撰写了《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等多部著作,被称为“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认为,征收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7项列举式界定,存在重大争议。

 一是“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十分勉强,有房族与无房族都是平等的公民,何以厚此薄彼?而且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是政府的责任,不能转嫁给民众。

  二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是不对的!“危房”如房东拒绝修缮危及他人安全才能算是“公共利益”,而“旧房”改造纳入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如果旧房改造界定为公共利益,危旧房改造与旧城改造内容相通,地方政府就成了过去的拆迁公司! 


 三是“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是民生重要还是楼堂馆所重要?现实是办公用房建设过于豪华奢侈,民众甚有意见。此条不符合我们当前的科学发展观和实际情况。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的“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已经包含了国务院的规定,再来一个“国务院规定”,依旧是长官意志的意味,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规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给本报发来电子邮件,提出在征收补偿条例中,应当明确政府滥用权力干预法院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和法院不依法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  董正伟称:“过去,各地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给法院施加压力,造成拆迁赔偿案受理困难、公正审判困难,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民众上访、甚至流血冲突。由此,征收补偿条例应当明确政府干预法院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和法院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法律责任。”

  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以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权力阻碍人民法院正常受理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或者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上级政府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积极受理、审判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至2月3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社会征求意见进入第六天,已有9430多人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或阅读或发表意见。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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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9-16   
两网难民提出的合理要求长期推诿扯皮,不予解决,包案制度不落实,对有极端倾向的上访人员缺乏有效防范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出ZJH对两网难民的合法诉求没有公正、及时处理的问题。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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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9-16   
现在买了房子,还指不定是谁的呢,说不定20年后又被拆迁了,就像20年前1000元买的房子,现在赔你2000,高额赔偿呀!

能买到一样的房子吗?不能  

为什么不给多点呢? 因为比你买的价高多了

这就是掠夺,这就是剥削。这不叫压迫,这叫压榨
2193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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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9-16   
http://v.ifeng.com/news/opinion/201106/8dabe15e-e8b9-4dc9-a43b-77408a7a3750.shtml?_from_ralated

 中央政法委高官谈“上访”、“拆迁”
  
    拆迁引发上访和群体事件占1/5 告诫基层干部“不要等闹大了再被动应对”
  
    令这些基层学员们兴奋的是,授课的都是“国字头”的专家: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人民日报副总编马利……
  
    “中央的专家就是有水平,特别敢讲,一套一套的……”一位来自欠发达地区的村党支部书记如此评价授课风格。北京怀柔区渤海镇北沟村党支部书记王全告诉记者,“这个课很解渴,听了不想走。”
  
    第一天培训的下午,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做“当前基层社会管理的形式和任务”的报告。谈到“群众上访”问题,他直言不讳地劝诫台下的基层干部:不要等到了省市甚至北京再花更大力气解决;对于伤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及时纠错补偿,不要等闹大了再被动应对。
  
    闪淳昌在主讲“基层常见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时,多次提到一把手要亲自坐镇化解矛盾。他的观点被学员们抽象成了“杀鸡也要用牛刀”、“老大出马就不难”等通俗说法。
  
    不过,专家们的观点也不一定完全被接受。有一位专家提出了“只有刁官,没有刁民”,北京通州区潞城镇党委书记王晨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但还是记下这句话,准备回去细细琢磨。
  
    在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以及与之相伴的拆迁问题一直被认为是矛盾的导火索。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用极其口语的方式对学员们说:“毛主席他老人家曾经说过,解决好中国土地问题,也就解决好了中国的农民问题。我想,这句话到今天仍然适用。”他举例说,目前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和群体性事件占1/5,这方面的利益协调好了,1/5的*****和群体性事件就可以避免。
  
    最后,王其江还为学员们举了一个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征地拆迁一片、富裕和谐一片”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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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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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9-16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fuzhoubaozha/content-3/detail_2011_09/15/9212632_0.shtml

       我不是法律专家,我不知道是否真有对案件保密的国家政策法规,但我知道这个政策法规只是一纸空文、可以视若无物。你不可以自己在吃肉,却要求别人吃斋念佛;你不可以自己三妻四妾,却要求别人守身如玉;你不可以自己把政策法规当个屁,却要求媒体谨遵恪守。依我看,有关部门指责记者“侵犯国家机密”是假,害怕媒体曝光洛阳丑闻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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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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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9-15   


 下一个追究的就是证监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他们罪孽更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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