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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奋人心的消息
经查,临川“5.26”爆炸案是一起因拆迁补偿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案件暴露了临川区政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长期推诿扯皮,不予解决,包案制度不落实,对有极端倾向的上访人员缺乏有效防范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出当地有关法院、检察院对群众的合法诉求没有公正、及时处理的问题。
为严肃党纪政纪,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同意,决定追究16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成抚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20 21: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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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命案能否终结拆迁制度
2010年4月8日,辽宁省抚顺市高湾区住建委主任王广良在组织强制拆迁过程中,被36岁的被拆迁户杨义刺死。而就在四年前,那里曾经发生过一起拆迁死亡事件:被拆迁户李春文的儿子、24岁的李玉亮被一群“逼迁者”活活打死。
如此“恶性轮回”的事实足以警示立法者、执法者,应当采取切实步骤,终结拆迁制度。
旧有的房屋拆迁制度存在严重问题,最大问题即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地位。
在这种拆迁制度下,被拆迁户缺乏制度化渠道来主张自己的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权益。在另一面,地方政府却可以非常便利地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地方政府甚至以公然暴力的方式组织强制拆迁。
由此导致暴力拆迁事件在各地频繁发生。据报道,就在杨义刺死拆迁官员的前后一个星期,高湾区已有4人因暴力拆迁被送进同一家医院。
去年春节前发生的唐福珍*****事件,引发民众、舆论、学界的强烈反响。国务院法制办对这一舆论做出了良性回应,当即宣布将废除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启动了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工作。
然而,该条例草案在春节前完成征求民意的程序之后,并没有立刻颁布实施。而地方政府却因此产生了一种紧迫心理,抱着赶末班车心态,以更加粗暴的手段组织进行更大规模的拆迁。恐怕正是因此,春节以来,暴力拆迁的发生频率似乎比以前更高,并发生了诸多相当恶劣的案件。通常情况下,被拆迁人是拆迁暴力的受害者,这一次
杨义则刺死了拆迁官员,这从反面说明,拆迁暴力正在超出民众忍耐的极限。
这样的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政府确实有责任发展经济,也确实无法避免土地用途的转换与产权的转让。但是,转让过程必须公正地进行,为此,必须让利益相关各方的权利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地位。
这样的程序当然会降低效率,也可能抬高成本。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速度绝不是最重要的。最为重要的是经济增长、城市化、工业化的过程的正义。因此,不论为社会秩序的稳定,还是为经济增长的公平,都应当立即终结拆迁制度。为此,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同时,对现有拆迁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和拆迁人的行为。
杨义刺死拆迁官员从反面说明,拆迁暴力正在超出民众忍耐的极限。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20 20: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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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 是什么意思?
这一条包含了两段规则:
1、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时起计算时效
,这点应该很好理解。很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就像
民法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
就是从“知道”时起算。这是为了保障未被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相对人的诉权的行使,就不多解释了。
2、
关于不动产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起20年,一般的从作出起5年,为最长诉讼时效,类似民法中从法律行为成立起20年的最长时效。
给权利界定一个最长期限,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就不保护了,一是促使相对人赶快行使权利,二是一旦拖延时间过长,事实不易认定了,或者认定与否意义已经不大了。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是从
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
起算,
但是如果你知道内容的时候已经超过最长时效了,那么也丧失了胜诉权。
如果知道的太晚,比如关于一个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第19年11月才知道它的内容,那么诉讼时效也就
只有最后1个月了。
另外,本条和第41条也有一定的关联。
诉权和起诉期限
是
程序法意义上的
权利,和
实体上的胜诉权
不一样,所以规则也不同,不要记混了。前者的起算也是从“知道”时算,这是共同的规则。但它带来的最长时效只有2年,而且是从实体权利的形成即得知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可见程序权利是依附于实体权利的。而前面那一段涉及到的最长时效从作出行政行为时起算,可以看作是实体权利依附于基础事实的发生。
以上不是非常正规的表述,而是比较通俗的分析,希望对你的理解有用。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20 18: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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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中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要严格保证只有存在“公共利益”时地方政府才可以介入拆迁,“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务必保证公开、公正、合法、科学。”
而对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应该如何补偿,刘俊海认为,必须引进市场化的补偿手段,“
公共利益的增进
应该由
全体人埋单
,而
不应该让
被拆迁人
单独承担
,被拆迁户
已经被剥夺了
财产所有权
,
就不能在
财产价值上
再次被剥夺
,而且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为
市场化补偿
提供了可行性。”
二、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平衡的主要原因
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拆迁行为,原则上能够保障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往往出现拆迁当事人
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不
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导致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平衡的主要原因。
(一)依法行政的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
未按规定送达
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
人的权利;
未组织
当事人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未对
当事人提
出的合理要求正确采纳;
未核实
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
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听之任之,
未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就作
出书面裁决决定;拆迁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而不停止执行拆
迁;对先予执行拆迁的前提适用法律错误等等。
(二)对实体性问题执行不规范,主要表现有:
一是对拆迁管理不规范。部分拆迁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拆迁;部分拆迁单位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部分自行拆
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未经核准自行拆迁、部分应由拆迁人申请的事项,而由拆迁管理部门代
为申请造成行政权力的越位等等。对被拆迁人来说,都存在着因拆迁而引发矛盾的潜在因素。
二是对补偿问题依法实施不够。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给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实行房屋产权
调换的选择权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未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依照《条例》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
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未
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顺应单方面的要求作出裁决等等,很容易造成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结果。
三是对行政强制拆迁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
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没有专款专用,
挤占挪用等。在现实拆迁活动中,对不依法行政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
此外, 拆迁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拆迁领域的诚信度不高,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个别地方、个别政府机关、人别人
出于种种利益动机,不适当的介入了商业拆迁,使得性质单纯的民事拆迁行为复杂化等等,也是造成城市房屋拆迁当
事人利益难以平衡的原因。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20 21:4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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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订立后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
可以依法
向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
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
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
可以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
先予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
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
已对
被拆迁人
给予
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
由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
或者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公证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
由于条例中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相关程序缺乏相应的规定,全国各地在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如有些地方政府通常组织公安、城建、规划、
房产
等部门,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方式,把居住人强行赶出屋外,然后将房屋强行推倒,有的甚至采用断水、断电、断气、开除公职或解聘等手段,来解决房屋拆迁问题。而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规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另外,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未经裁决
,
不得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
未按裁决意见提供
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不得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
提前十五日
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这种规定脱离了实际。没有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在被拆迁人的强烈抵触情绪之下,具如房屋的测绘、屋内财物的清点等工作无法操作,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20 20:5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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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9.15日下午四点左右,书法家王宝洺在同仁医院,砍伤喉科女医生徐文。砍伤的徐大夫已经脱离危险。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今日我专门查看了书法家王宝洺的个人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87724712_0_1.html
),共有8篇博文,均发布于2年多前,其中7篇的内容与本次事件有关:
书法家王宝洺 捐款义卖献呼唤爱… (40/1920) 2009-04-08 07:43
追究 喉科专家徐文“故意杀人罪” (228/11816) 2009-04-08 07:39
北京电视台法治在线的编导、记者: (22/2108) 2009-04-08 07:36
同仁医院害人记 (21/1860) 2009-04-08 07:34
北京书法家王宝洺失声报道追踪 (26/3457) 2009-04-08 07:31
白衣恶魔丧天良,血债要用血来偿 (135/8862) 2009-04-08 07:28
王宝洺关于同仁医院举证证据的质证… (17/2177) 2009-04-08 07:26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 (9/942) 2009-04-08 07:24
嗨!亲爱的朋友们,欢迎您光临我的… (0/323) 2009-02-13 14:30
------------------------------------------------------------
通过细读王宝洺的博文,有助于对王宝洺砍人动机的了解,更有助于对此次医患纠纷事件的更深入、更具体的思考。作为医生,我也说说自己的粗浅看法。
从时间上看,此次事件的源头发生于2006年10月。当时王宝洺在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喉癌”,但未达到满意效果。这次砍人事件实际上是5年前的老帐新算。5年了,时间的流逝不但没有冲淡当年的结怨,反而更加激起了复仇的报复。通过王宝洺的博文,我们可想而知,作为患者这5年的心路历程是多么的复杂和难熬。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这样?可以避免吗?
王宝洺的博文显示,他起初对喉科专家徐文是慕名而来和信任的,“徐文多次口头承诺并热情表示......治疗这种病(喉癌),她很有经验,经常做,只是小手术。......彻底切除单侧声带,不会影响说话,只是声音有些沙哑。......”,所以选择了徐文为其手术治疗。但徐文的那些“表示”后来却成为了王宝洺认为的“医疗欺诈”。如果历史允许假设,当时徐文如果不是这样“表示”的,而是偏重一点告诉王宝洺关于喉癌及其手术的风险,是不是可以避免王宝洺的误解及其随后的砍人事件呢?
显然,这里凸显出一个医生的适度、合理的医疗风险知情告知的重要性问题。在本案中,徐文的“表示”虽然是口头的而不是手术前的知情同意书(需要患方签字同意),但对王宝洺来说“可能”(仅从博文无法确认)造成了“误导”。可见,医生说话必须谨慎和严谨的,那怕是“非正式”的谈话。尤其是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医生要“学会说话”的确成了一门学问。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一方面要让患方明白医疗风险,一方面又不能把患方吓跑了、吓坏了。一方面不能不说话(以免被误认为生冷不理睬),一方面又不能说“错话”(很多正确的话也可能是“错话”)。有网友调侃说:没有水平又不会说话的是下等医生,没有水平但会说话和有水平但不会说话的是中等医生,有水平又会说话的是上等医生。在在现实中,中等医生人数最多,他们存在的纳闷和造成的影响也最大。在过去的年代中,虽然也存在“会说话”的问题,但医生水平始终是摆在最重要位置的。然而,今天的中国社会显然不是这样了。另外,在我国,医疗风险告知经常存在两个极端,要不“说少说轻”,要不“说全说重”。这两种不恰当的医疗告知,都会给患方对所患疾病造成错误的理解和判断,甚至带来严重的误解及其相关的严重后果。
王宝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先是个人与同仁医院院方交涉,无果后于2008年8月再通过法律途径诉求。然而,“不告不知道,一告吓一跳!“开庭不久,王宝洺仔细查验了病历,并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把院方弄虚作假的事实证据一一例举:①伪造病程记录。②伪造医生签名③伪造手术记录④伪造手术现场⑤渎职、不作为。法院及被告律师看到王宝洺的确凿的举证后,个个目瞪口呆,哑口无言,面面相嘘!宣布休庭,让医方解释清楚。可是半年多过去了,院方始终没有作出回答。”(引自王宝洺博文)。如此“遭遇了“无期限休庭””,王宝洺终于等不急下手了。
可见,王宝洺作为一个有一点知名度的书法家并没有一开始就选择“医闹”,而是通过第三方的法律途径,并且耐心地等了5年。问题是,2008年的休庭到现在3年多了仍然没有结果。可否设想一下,如果法院早点查清事实作出判决,给医患双方一个说法,是不是可以避免这次砍人呢?
法院为什么会如此长时间休庭呢?确切的原因局外人不知道,按王宝洺博文的说法是同仁医院提供的医疗记录证据弄虚作假而宣布休庭。到现在就已经休庭3年多了。法院要调查医院的医疗记录是否造假,有这么复杂这么难吗?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只能说不知道。但按理说,法院经常审理比这复杂得多的案件,很多可能也用不了3年就可以“水落石出”。因此,有理由怀疑3年未能查清医院的医疗记录是否造假很可能另有隐情。众所周知,医疗官司往往要拖很长时间,很多患方根本经受不起,这与不少患方不大官司而选择速战速决的“医闹”不无关系。
今年年初,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两年内卫生部将把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向全国。半年过去了,许多地方似乎仍然无动于衷,而且第三方调解是否真正有效仍然未知,但愿不会出现如王宝洺所遭遇的“无期限休庭”!
从此事件,作为医方必须吸取的一个重要教训是,各种医疗记录文件切不可造假(比如更改、篡改、捏造、增加内容等),客观真实记录医疗文件也是对医方的保护。作为患方也同样必须记住的是,一旦有疑问,请及时复印、封存各种医疗记录,固定证据。作为工作多年的医生,我要客观的告诉大家,中国人喜欢造假的天性渗透于各个层面,医疗记录目前在很多医院存在许多的不真实,特别是出现医疗失误、医疗争议时,医务人员习惯于不真实的记录,甚至事后更改、增加内容等。不少患方发现初期复印的与后来复印的医疗记录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是完全重新书写的。这是极大的造假、不真实、不诚信、纯属欺骗的恶劣行为,对医患双方都是危害。
新闻报道说,砍人事件发生后,同仁医院聘请安定医院专家对部分医务人员进行了心理疏导,以安抚医务人员情绪,保证医疗服务有序进行。患有喉癌的王宝洺,5年来的心理变化过程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如果通过对王宝洺的心理疏导,是否有利于避免这次砍人事件发生呢?这得于心理医生和心理学家来评论。
据报道,这次砍人事件发生后,同仁医院、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等卫生部门都发出了强烈谴责这种令人发指的*****的声音。无疑,谴责这种恶劣行为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甚或经常性的发生。干打雷不下雨的谴责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必须从社会因素和医患双方找出根源,标本兼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知道,中国医生面临安全威胁已经很多年了,而且愈演愈烈。医生的人生安全也是大众健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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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斩断拆迁中的“罪恶之手”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判了一起涉黑团伙暴力拆迁民居的案件,该团伙30多名成员均被判刑。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染指”征地拆迁领域,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如何斩断这只“罪恶之手”?
黑恶势力介入拆迁,一些地方长期存在
6月30日,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组织实施暴力拆迁的贵州铜锣湾夜总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啟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8年;负责开发涉案土地项目的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单晓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据小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资料显示,2009年11月,为解决贵州博宇房开公司开发楼盘遇到的拆迁“钉子户”问题,单晓捷找到陈啟荣及其手下张甲荣等人商议,决定由铜锣湾夜总会出面解决“钉子户”问题。
2009年11月27日凌晨,张甲荣等人组织铜锣湾夜总会保安,分别对9户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拆迁户,突然袭击、暴力破门方式,实施强拆。
这一事件引发拆迁户用红布条和四十多瓶液化气罐,在城区堵路。
案发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陈啟荣通过手下发给每名保安500元“好处费”后,指使其四处躲避。
今年6月被提起公诉的江苏常州“黑老大”傅强,靠赌博起家,在当地长期介入拆迁工程。
2008年底,他曾亲自开着宝马车,召集100多人对一安置房工程中的拆迁户进行强拆,一上午就将4户“钉子户”的房屋拆为废墟。
重庆检方查明,2008年,该市南岸区南滨路中央大街部分拆迁户与开发商未达成协议不愿搬迁时,当地涉黑团伙头目岳村安排手下带领在重庆恶名远播的“邦德侦探公司”调查员,采取剪电线、砸门窗、毁电表水表等手段滋事,迫使拆迁户搬迁。
贵阳市一位政法系统权威人士说,从全市已破获的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情况来看,黑恶势力通过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胁迫拆迁户接受补偿条件等情况,在当地长期存在。
巨额利益诱惑,吸引黑恶势力
郑州警方不久前通报“打黑除恶”战果时介绍,以往黑恶势力侵害的重点领域是某些客货运、采矿、建筑、批发市场等,近年来暴力拆迁等“灰色行业”也逐渐成为黑恶势力的活动空间。
贵州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任永强表示,由于征地拆迁项目涉及资金量大、补偿过程缺乏透明度,运用非法手段完成征地拆迁,其成本远低于合法途径。于是有的开发商与黑恶势力勾结,通过非法途径,攫取巨额利益。
据业内人士分析,黑恶势力介入征地拆迁领域主要表现为与开发商共同参与项目开发,其本身就是开发商或者受雇佣等,比如“铜锣湾”组织暴力拆迁,就属于典型的黑恶势力与开发商狼狈为奸,在合作开发项目中形成了利益结合体。
审理“铜锣湾”涉黑团伙案件的法官介绍,在涉案的项目中,陈啟荣通过向开发商借款、入股等方式,获得该项目30%的股份,“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实现利益最大化,便铤而走险实施暴力拆迁”。
有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手段,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以获取利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审理的一起涉黑团伙案件中披露,涉黑团伙头目乔志良在参与保定市金街拆迁时,确定的赔付条件过于苛刻,部分住户不同意拆迁,乔志良便指使手下,多次对拆迁户寻衅滋事,甚至殴打住户,迫使拆迁户同意拆迁。
还有的黑恶势力受雇于开发商或拆迁户,扮演实施暴力拆迁,或阻碍拆迁的角色,谋取“灰色利益”。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作恶10多年的韩恩平等2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敛财手段之一就是替开发商进行暴力拆迁。
打击暴力拆迁,必须加大力度
今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中央纪委、监察部也发出通知说,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新拆迁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出台,确实在遏制暴力拆迁等方面发挥出了明显效果。”任永强说,防范与遏制黑恶势力介入征地拆迁领域的警惕性和工作力度不能放松,而且要加大力度。
华中科技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谭术魁表示,在土地出让金仍是部分地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城市建设进度仍是一些领导干部追求的政绩情况下,难以避免出现个别干部利令智昏,在幕后与开发商、黑恶势力勾结,违规操作,造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暴力拆迁的情形。谭术魁说,征地拆迁领域应成为各级政法机构打黑除恶工作的重点关注方向,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对介入其中的黑恶势力进行坚决打击;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征地违法、暴力拆迁事件的检查力度,对引发暴力拆迁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最大限度地压缩黑恶势力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生存空间。
新华社贵阳7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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