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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爱找谁去找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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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9-19   

爱找谁去找谁去

保定王朝案开始出现河北政界高层人士身影。据确切消息,此案重审维持原判后,河北省有主管政法的主要领导给王朝传了3句话:强龙不压地头蛇;民不与官斗;不要破坏游戏规则。该领导还给王朝母亲杨惠贤传话:听到王朝案我就头疼!你不是找今日说法吗,爱找谁去找谁去,他们爱怎么说怎么说。这位领导,就是今年3月29日说李刚是个好干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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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9-24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连枪毙的人是哪个都没搞清楚,还什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骗鬼吧,糊涂官判葫芦案吧



湖北法院由上之下将无耻进行到底,有错不改,拒不认错,轻描淡素回应,想一过了之。湖北法院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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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9-24   
 新华网武汉9月23日电(记者李鹏翔 冯国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对网上“湖北一‘死囚’被执行枪决9年后仍在正常生活”报道有关情况进行了回应说明。说明称,冒充“唐建敏”之名的罪犯张文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按其自称姓名判决死刑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在2005年获悉张文华冒名的情况后,没有及时更正法律文书中被告人的姓名,对此应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引以为戒,现已决定依法予以更正。法院将以坦诚的态度欢迎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湖北省高院表示,报道中所指“死囚”,其真实姓名为张文华,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原襄樊市)樊城区。1997年7月25日,张文华涉嫌伙同徐浩杀害原襄樊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李峻后,负案在逃。2001年6月,张文华使用自己的照片,在其表兄唐建敏的户籍地河南省以唐建敏之名办理了身份证。
  在逃期间,张文华在湖北省宜昌市持刀抢劫作案多起被捕获。到案后,张文华自称叫“唐建敏”,公安机关根据其交代向河南公安机关调取了唐建敏的户籍证明。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的整个办案过程中,张文华始终未向司法机关交代其真实姓名。后来,公安机关在追抓逃犯工作中,于2005年查明了张文华冒名唐建敏的真实情况。
  湖北省高院表示,罪犯张文华冒充“唐建敏”之名,在宜昌市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对该案的审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报道中提到张文华涉及的徐浩故意杀人一案,经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及几级法院多次复查,均有明确结论。
  此前,一篇题为《湖北一“死囚”被执行枪决9年后仍在正常生活》的报道先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引发社会关注。报道称,2000年前后,一名男子在宜昌多次实施持刀抢劫并致人重伤,经过司法程序被判处死刑,于2002年被执行枪决。从审讯、判决到执行死刑,此人一直自称是“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前河村村民唐建敏”。然而,真正的唐建敏则在外打工,至今一直正常生活。有网友表示此事令人“匪夷所思”,离奇的案情也引发了是否为“替死鬼”、行政命令等各种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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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9-22   
法官回应死囚复活:公安办案粗糙法院不能说不好

“枪决九年后死囚还活着”追踪
  湖北省一名法官分析此案奥秘:即使公安办案粗糙 法院也不能说不好
  新快报讯 记者 刘虎 报道 张文华为什么会被当做“唐建敏”?昨天,湖北省一名法官向新快报记者分析了其中奥秘。
  这位法官承认,死囚“复活”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徐浩可能是冤案。“于唐(建敏)而言,主要是张(文华)从一开始就一直冒唐(建敏)名,公安开始就没注意核实身份。一般而言,一件重大刑事案件从侦到诉,大量人力物力在围着转,身份问题是最基础的问题。到了审判阶段,法官庭上核实身份往往只是程序上的,除非心底产生疑问。当然,这对审判机关仍是深刻教训。”
  “公安办案相对粗糙,操心的主要是怎么破案。人家说他是什么名字他就填一个,责任心强的就把证件等辅助信息核实,搞不清的先摆起,抓到人作数,反正你法院要操心,总不能不判吧?”该法官说,往往案子一破,公安的表功报道就出来了,什么细节都说,也不管最后法庭审理查明的是不是这些事实,该记功的记功、提拔的提拔。”
  “虽然身份核查的工作应该由公安来做,可是最后下判决的是法院,人家做的饭好吃不好吃都得捂着鼻子吃,还不能说饭做得差。”这位法官举例说,前些年他所在的法院审一个新疆人杀人的案子,什么身份证件都没有,语言也不通,后来合议庭只好去新疆核实这个人的身份,花了很大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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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9-19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268461.shtml
    您考虑过王朝被栽赃陷害的可能没有?而且实施者是“专业人士”。如果您看过全部案卷,如果您对这个事件中所有角色的背景和之间的关系有真实的了解,如果您从“李刚”的角色角度出发去推导可能您就不会这么坚决的支持了。
   质疑是应该的,假如质疑后的真相是王朝确实犯罪,那么他就应该自作自受,假如是被犯罪,那么就太可怕了,后果您懂的,文革中不就是今天整人的明天被整吗?即谁都有可能被犯罪,包括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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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9-19   
 子且:14个疑点的“抢劫案”是如何定案的
刑事证据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理论上说有一个疑点,就不能定罪。这一大堆的蹊跷之处,有的证据甚至缺乏起码的法律要件,当初为何能通过了当地检察院、两级法院的关口?
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华电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认为河北青年王朝在当天驾车从石家庄到保定实施了这一起抢劫。然而,王朝及其家人称,案发当天,他正在150公里外的石家庄市,不可能分身去保定作案。2007年12月10日,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朝有期徒刑13年,第二年保定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后王朝连续三次提起申诉,2010年河北省高院对本案提出14个疑点,包括具体案发时间不确定,酒瓶和指纹的证据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常理,王朝没有作案时间,警方认定王朝使用过被抢手机、但话单显示的串码与被抢手机不同等,所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事证据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理论上说有一个疑点,就不能定罪。这一大堆的蹊跷之处,有的证据甚至缺乏起码的法律要件,当初为何能通过了当地检察院、两级法院的关口?
就报道内容及河北省高院提出的14个疑点看,本案中的程序问题的确有很多。
首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王朝自称遭遇了酷刑,用夹棍夹人的正是该案负责人李刚。其次,是保定警方涉嫌秘密抓人,2006年10月31日抓人,直至11月12日才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24小时内通知家属。其三,依刑诉法第93条规定,警方讯问嫌疑人时首先得问其是否犯有罪行,但保定警方在讯问过程中,“一直在让他回忆犯过什么罪”,王朝是从起诉书里知道自己涉嫌“抢劫罪”的。
严格地说,这些程序问题已经侵害到了嫌疑人的权利,也妨害到了本案的公正办理。除了警方办案程序有问题,证据从程序到实体方面,也都有蹊跷。
比如,警方锁定凶手是王朝的证据有那么三条:一是手机号排查结果,但移动公司出具的通话详单却没有公章。二是警方从高速公路录像中认定有一辆车子的后三位车牌与王朝的车牌一致,却没有向法院提供完整的车牌号和车型。第三个证据更蹊跷,凶手拿过的一只酒瓶在警方提取指纹之后,居然又送还了给受害者……
没有公章的证明、不完整的车牌,也被警方作为定罪证据,甚至关键证据酒瓶都脱离了警方监控,这么定案从程序上说是有疏漏的。
客观地说,尽管该案存在至少14个疑点,但现在就要说这是一个错案,恐怕为时尚早。但有一点还需申明,实质正义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存在这么多的疑点,证明当初定案是仓促的、轻率的,经不起历史检验,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现在,该案已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那么希望在接下来的重审过程中,相关司法机关能吸取教训,对这些疑点严格依法求证,并公开透明,把此案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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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9-19   


图为王朝被押下法庭时,向旁听席上张望寻找母亲。中新社发丁立新摄



图为王朝的母亲在法院门前替儿子鸣冤。中新社发曾来增摄



“王朝抢劫案”庭审持续16小时 宣判词全文公布
中新网石家庄9月9日电(黄芳 丁立辛)9日零时40分,备受关注的河北“王朝抢劫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此案从8日8时30分开庭,审判持续了16多小时,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华电小区5-1-501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陈英茹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英茹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 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
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非标准设备厂附近,与邢世平在石家庄市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艳欣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此案的几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最终认定,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8日8时30分,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王朝抢劫案”。此案于2007年12月在该法院一审判决,王朝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此后该案二审被维持原判,经过当事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此案有诸多疑点,于2010年11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完)  
附宣判词全文:
现在继续开庭,传原审被告人王朝到庭!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一案,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
经再审审理查明:
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原审被告人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从石家庄市出发,11时32分已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附近。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华电小区5-1-501家时,王朝趁其不备,将其推入室内,使用胶带将陈英茹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杨惠贤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一瓶,放置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英茹家现金人民币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688元;24K黄金项链一条,价值 1397.37元;24K黄金戒指一枚,价值 688.74元;翡翠戒指一枚,价值998元及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铂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东五楼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抓紧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非标准设备厂附近,与邢世平在石家庄市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底雪峰,底雪峰交其妻史艳欣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英茹、其丈夫李全化及邻居王博、张彤证实被害人陈英茹在其家中被抢劫财物,购物发票、收据及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抢劫物品及其价值。华电小区保卫人员刘贺宾、刘德兵、郭荣建证实赶到案发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节。现场勘查检查人员石俊鹏、邢哲出庭证实二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从现场提取一瓶酒和胶带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见证人霍文胜、被害人陈英茹陈述印证了上述情节。石俊鹏还证实其自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出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并予以拍照、固定。公安人员刘彦华、任天红证实该指纹照片与其他现场照片储存于A49光盘,由二人相继保管,直至该指纹照片被送公安部进行物证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酒瓶上的指纹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证人表亚辉、邢世平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与王朝通话,通话清单显示出的王朝手机运行轨迹与上述二人通话时在保定市华电小区附近。又被害人陈英茹证实实施抢劫的人在案发现场数次接听电话,而王朝母亲杨惠贤亦证实案发当日中午三次拨打王朝电话,均系王朝本人接听。通话清单显示王朝的手机和杨惠贤家固定电话三次通话相吻合,结合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的证据,足以证实案发时王朝就在作案现场。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抢手机从底雪峰之妻史艳欣处提取,底雪峰及王洪涛证言证实,该手机系王朝交给底雪峰。手机通话清单显示被抢手机先后被王朝、史艳欣、底雪峰使用,从史艳欣处调取的手机串码与公安机关从陈英茹处调取的被抢手机包装盒的手机串码一致。证人邢世平证实了当天下午拨打王朝电话,通话清单显示王朝接听邢世平电话时使用的是被抢手机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王朝交给底雪峰的手机系被抢手机。车辆登记资料等书证及王朝前妻刘卉证言证实王朝有一辆车牌号为冀AW5937的东风雪铁龙赛纳车,高速公路监控信息及朱小利证言证实车牌号码为937的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的时间,与上述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吻合。邢世平的事故财产损失现场勘验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清单,王朝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项目清单等书证及证人李保刚、郭永军证言证实,8月10日王朝与邢世平的事故车辆已完成拆解、验损,8月11日下午2时30分后王朝与邢世平办理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与王朝通话清单显示的王朝8月11日上午、中午在保定,时间上并无矛盾。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实施抢劫犯罪的事实属实。
对王朝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观点,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辩护人提出补充侦查的主体应为原侦查机关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即进入法庭审判过程,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依法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在延期审理期间,北市区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并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因北市区公安分局协助侦查有困难,保定市公安局抽调有关力量成立“专案组”协助北市区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辩护人提出现场勘查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及见证人亲笔签名,霍文胜不是见证人,且无法提供案发当天现场勘查笔录的草稿,石俊鹏出庭只能证实勘查问题,言词不可替代证据本身。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观点,经查,石俊鹏、邢哲当庭证实二人共同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霍文胜见证了现场勘查过程。石俊鹏还证实制作正式的现场勘查笔录后打印了勘查人员及见证人的姓名,霍文胜证言证实见证了整个现场勘查的过程,被害人陈英茹亦证实了现场勘查的情况。该证据虽未有相关人员亲笔签名,存在瑕疵,但已得到合理解释,依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扣押酒瓶的物品清单只有石俊鹏一人签字,该清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现场照片没有显示提取酒瓶的特征,不能显示指纹与现场酒瓶的关系,不能认定指纹和酒瓶来自案发现场的辩护观点,经查,扣押物品清单仅有石俊鹏一人签字存在瑕疵,但是石俊鹏、邢哲、霍文胜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了该酒瓶,且扣押物品清单上有见证人及被害人签字,足以证实现场提取该酒瓶的真实性。公安人员石俊鹏出庭证实从现场提取的酒瓶上熏显发现一枚有鉴定价值的指纹,拍照固定后,储存于A49光盘,后送公安部鉴定。刘彦华证言印证上述情节、且石俊鹏、王小龙还证实该酒瓶自提取至发还前一直在石俊鹏保管之下,又被害人陈英茹及其丈夫李全化均证实,公安机关第二次提取的酒瓶就是当时从石俊鹏处领回的酒瓶。并经公安部微量物质鉴定,证实该酒瓶上还有熏显指纹时留下的502粘合剂成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王朝的指纹来自现场提取的酒瓶,扣押物品清单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该证据的效力,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辩护人提出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采信,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经查,该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出庭对提取、鉴定的具体过程做出了详细解释,另,本次开庭公安部已重新对指纹进行了鉴定,证实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五、关于辩护人提出酒瓶发还违法的观点,经查,侦查机关已于2006年8月14日对酒瓶上的指纹固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并无不当。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辩护人提出第二次送检公安部的指纹不能确认来自案发现场,A49光盘中指纹的形成时间已被修改,属于变造的观点,经查,石俊鹏证言证实,拍照后即将照片电子版交给内勤刘彦华保管。刘彦华证言证实,其将该照片刻录进A49光盘保管直至移交给任天红。任天红证言证实,其从刘彦华处接管该A49光盘,至本次公安部鉴定,才从A49光盘中调出该指纹的电子档。石俊鹏、刘彦华、任天红均证实在其保管期间无人调取过指纹的电子档。且A49光盘中该照片属性显示拍照日期为2006年8月14日,与卷中指纹照片显示时间一致,足以证实指纹照片的形成时间是2006年8月14日。上述保管过程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确认送检公安部的指纹确系来自案发现场。
第七、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13930111190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第八、关于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案发当日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朝所使用的13930111190的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底雪峰、表亚辉、梁晓光、孔令冲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第九、关于辩护人提出辩方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公诉人指控王朝犯罪的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第十、关于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的观点,经查,被害人陈英茹、李全化关于被抢物品陈述一致,且有被抢物品的购买发票予以印证,对辩护人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一、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第十二、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部的鉴定人员刘寰、白烨参与本案两次鉴定,应当回避的辩护观点,经查,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条关于鉴定人回避的规定,本案鉴定人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第十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假案,串码可以伪造,不排除有人故意陷害王朝的观点,经查,本案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点,本案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属实。
第十四、关于辩护人提出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的尾号为937的车辆不能认定为王朝驾驶的车辆的辩护观点,经查,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被告人王朝系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原审被告人王朝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人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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