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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当司法糟践正义我们都没有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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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9-23   

当司法糟践正义我们都没有美好的未来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f=w&ctid=46285&boardid=1&id=7792190&page=1&1=1#7792190


 
结语
伴随着聂树斌冤案被关注6年半而毫无进展,如果我们不讳言中国各地司法不公不义之怪状层出不穷,相信所有人都能看到各地糟践法律和正义的奇形怪状之事,犹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冒出来。


比如前不久,本人去浙江义乌进行社会为期五十天的社会学田野调查时,北京著名刑辩律师杨学林曾亲口告诉我,他一位身处义乌的当事人——义乌江东街道下王村村民王理清,因为对义乌江东街道会同市政府夺走承包地之后没有合理补偿而不停上访,竟被义乌市长何美华指使公安局,将其以荒诞的“敲诈勒索”罪名而构陷下狱并判刑两年。


也就在前不久,王理清这个村子被义乌市政府夺走的1800亩土地中,只有一块不到200亩的土地,竟然被拍出72.19亿元的天价,成为中国同类土地拍卖的新地王,而在此之前全村2000多村民们所获得的征地款,却连其中的百分之一的都不到。

如果你再想到*****涛总书记所倡导的包容性发展理念,在义乌的一帮官员们眼里只是写在文件中的一组汉字,这一党中央所倡导的发展理念在义乌这块土地上纯属子虚乌有的概念,真不知道你会作何感想。

总而言之,当司法不伸张正义,而成为糟践正义的机器,我们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人,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强权的侵吞和剥夺之后,大概都会像义乌村民王理清一样,如果土地被夺走不忍气吞声而甘愿认命,你哪怕就是想去北京上访告状,也难逃被何美华这样的既恣意妄为又泯灭良知的官员指使其下属构陷下狱。
20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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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9-25   
“死囚”被枪决后仍活着续:知名学者呼吁再审
  湖北高院回应引质疑
  新快报讯 记者 刘虎 报道 23日深夜,湖北省高级法院通过新华社,对本报独家披露“湖北一死囚被执行枪决九年后仍在正常生活”新闻进行了回应,承认冒充“唐建敏”之名的是罪犯张文华,在2005年获悉冒名情况之后未及时更正法律文书,“应汲取教训,深刻反思,引以为戒,现已决定依法予以更正。”同时声称:按其自称姓名判决死刑具有法律依据,并表示张文华“杀人同伙”徐浩案早有“明确结论”。

  “正当程序不该成为‘特供品,张文华案已然随着他的死而终结,但徐浩案仍在等待司法机关一个说法。这不只关乎徐浩一个人的正义,更关乎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国内多名法律人认为徐浩案未体现“疑罪从无”,呼吁推动再审。

  湖北高院:徐浩故意杀人案已有明确结论

  湖北省高院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法院对该案的审判合法。对张文华涉及的徐浩故意杀人一案,湖北省高院称:“经原襄樊市中级法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及几级法院多次复查,均有明确结论。”
  湖北省高院的回应发布以后,在搜狐、凤凰等几大门户网站,到昨日19点有逾8万名网友参与讨论,网友多指其轻描淡写,避重就轻,试图就此过关。

  徐浩案的“明确结论”是什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逃犯张文华能够以唐建敏之名办理身份证,河南淅川警方应承担何责,是否已追责?2005年警方是如何查明张文华冒名情况的?张文华举报信的真实性是否经过质证?新快报记者昨日就一些疑问联络湖北省高院宣传处一位负责人,对方未予回应。

  法学教授:“启动再审是首先需要推动的”

  “我没有杀人”,“我知道我的案子不大好改,我也不想给法官添麻烦。请尊敬的省高院法官判我立即执行死刑,这样,我母亲就用不着鸣冤了”。这是狱中徐浩的绝望与哀情。他甚至把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的法院裁定书撕得粉碎。

  我国知名法学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对徐浩案表现出高度关注。“湖北高院小小地回应‘死囚’复活事件,这样够吗?”昨天,徐昕在微博上这样写道。“就现有材料而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徐浩有罪。”徐昕教授认为,启动再审“是首先需要推动的”。

  “在徐浩案中,警方并未找到能够证明徐浩作案的直接证据,仅有一把刀鞘上面却无徐的指纹,其他作案凶器如锤子、绳索等,以及血衣均无一找到。同案犯未抓获,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的案子缘何能诉得出去还判得下来?根据报道,本案中的证人在辨认程序中,也明显违背了程序正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徐浩和昔日的佘祥林都遭遇了“疑罪从轻”,被“轻判”送入监狱,而“他们本不该被判处任何刑罚”。

  刑辩律师:“举报信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徐浩案符合再审条件。”北京刑辩律师杨大飞说。

  杨大飞称,张文华的两封举报信应是焦点。“证人证言,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要求,要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这一份所谓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我认为定案的判案证据不足,从而导致事实不清”。

  “所有的证据就是张文华传来的证据和其举报信。再就是刑讯逼供的内容。”杨大飞律师查阅了判决徐浩有罪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后认为,张文华的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真实性。他认为,法院将书写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这两个问题给混同了,直接导致徐浩被送进了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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