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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上半年11起强拆伤亡案共问责57人犯罪嫌疑人 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qyan16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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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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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9-26   

一个人悄悄去别人家拿东西,那叫偷;明目张胆去别人家拿,那叫抢;两种行为都是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强拆算什么?有组织的强行非法占有,不是和抢劫性质一样吗?定了谁的罪?!有的强拆还闹出人命,涉嫌故意杀人。

对付强拆,必须擒贼先擒王,那个王就是指使者。它们人多势众,又不依法,屁民怎么办?所以,冤有头债有主、前面右转是……( 此处省略两字)就是这个意思。

大陆宪法第五条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适尔注:某裆可以例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特适尔注:口头上是,即全民所有,实际上是政府所有也即官员所有,官员为所欲为而不受有效制约。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你们屁民先民主,然后到我这里集中)。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适尔注:公共利益没有定义,一般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如公用的公路、铁路、码头、机场、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可惜,天朝这里“为人民服务”经常成了“被人民服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特适尔注: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适用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特适尔注:必须按照《合同法》进行公平合理补偿,一般按照当前的市场价计算并兼顾将来的生活,保证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公民的生活水平提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大陆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强拆就是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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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9-26   
  最近这几年,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非法强拆事件。非法强拆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一大社会毒瘤,它践踏法制、侵犯民权、扰乱治安、破坏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天怒人怨,已经到了非下猛药治之不可的地步。

        所谓强拆,是指用强制手段拆除地面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其实强拆有合法强拆与非法强拆之分。合法的强拆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强行拆除违章违法建筑;二是依法强行拆除规划用地上的“钉子户”。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代表国家对公民的私有房产实施征收并予以拆除,这就带来拆迁问题。综合《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的拆迁必须符合下列三个基本条件: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二、必须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原住宅被拆后有房可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规划用地上出现的“钉子户”实施强拆,应该说不仅合法而且必要。即便是合法的强拆,并不等于就可以简单粗暴地行事,也仍然需要在事前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动员工作;事中有强有力的保障、应急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事后搞好安抚安置,使矛盾得以化解。

   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其他的强拆,包括一些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强拆,自然都在非法强拆之列。非法强拆主要有以下三大罪状:

    一、非法强拆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有的已经酿成灾难性后果。生命权和财产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最基本权益。《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的生存权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人的身体不被非法伤害和人的合法生存条件不被非法剥夺。住宅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对住宅的保护,《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也有一系列明确规定。《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一件件触目惊心的非法强拆案向人们展示的是一幅幅什么样的情景呢?拆迁方为了达到拆的目的,根本无视国家法律,无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采取各种恶劣手段对付被拆迁方,以致不断酿成惨案。
     2008年11月28日,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原副区长曹颖章带领人马对一户居民实施强拆,被拆户户主陈少坤在冲突中不堪打击服毒自杀,致其先成植物人后死亡。
     2010年4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张家营村非法强拆时,村民孟建芬被铲车活活碾死,另有一人重伤。
     2010年9月10日,发生在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的强拆事件中,被拆方一家3口人在激烈冲突中爬上房顶点火*****,致1死2重伤。
     2010年10月30日凌晨3时左右,山西太原晋源区古寨村村民武文元、孟富贵两位老人,被强拆者破门后乱棍暴打,致孟富贵死亡、武文元重伤。
    纵观一系列非法强拆案件,哪一件不是在公然践踏法制和人权?对照我国《刑法》,非法强拆往往伴随以下犯罪:
    一、以危险方法破坏住宅和其他公私财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侵犯财产罪”;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非法强拆实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二、非法强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了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发生的强拆绝大多数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所引发。本来,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意见分歧只能用协商的方法解决,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今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是个不折不扣的暴利行业,开发商眼看着就要到手的巨大财富被人挡住了财路,真狠不得一口把对方吃了。为了“扫除障碍”,他们采取恐吓、断水断电、挖沟、放蛇、砸窗、泼粪、绑架、殴打直至强行摧毁他人合法所有的房屋等等非法和犯罪手段对付折迁户,以致一些地方一时为无法无天的暴力恐怖所笼罩,社会安全度降到了零点。在这样的环境下,还有什么公正、和谐可言?一些地方,拆与被拆双方矛盾激化,有的被拆方被逼得走向极端,以暴易暴,以至酿成惨祸。
    2010年4月8日,发生在辽宁省抚顺市高湾区的一起强拆案中,遭强拆的居民杨某乱刀将一名强拆指挥者当场捅死。

   三、非法强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情绪对立。非法强拆已经越来越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情绪有逐渐转而指向党和政府的倾向。道理很简单:

第一、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我国当前的房地产业,属于掠夺性开发。土地是全民的,谁能拿到手,谁就能一夜暴富。而操控土地的则是地方政府,有的甚至就是党、政某些官员。尽管开发商无一例外地都是以经营者的面貌出现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但谁都清楚地看到,他们的背后有着政府支持的影子。因此,群众把开发商的种种恶行归咎到政府头上也就很自然了。

第二、非法强拆过程中发生的种种侵权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和公安、政法部门非但不制止、不打击,甚至还明里暗里给予支持,使受害百姓感到无奈与无援。使社会正义,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尊严一时间全都化为乌有。谁都应该手拍胸膛想一想,假如你自己千辛万苦创造起来的家,顷刻之间被他人以暴力手段将其夷为平地,而你则呼天不应、叫地不灵,那时候你的心情将是如何?当年,中国人把抗美援朝称为“保家卫国”,可见“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是多么的重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我们*****和*****领导的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在这方面如果让人民群众失望了,他们能不对我们*****和*****领导的政府有意见吗?

第三、有不少非法强拆就是由地方政府直接策划、组织和实施的,这就再直接不过地制造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对立。

第四、许多非法强拆与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让老百姓更为憎恨。一些地方官员收了开发商的贿赂,不遗余力地运用公权代替开发商进行非法强拆。

    安徽阜阳颖州区原副区长曹颖章组织实施非法强拆致人服毒死亡案,就是典型一例。

   前不久,广东某地群众打出横幅,上书“政府敢违法,我们敢拼命”十个大字。横幅下面骇然摆着一口棺材。    可见非法强拆引发的群众与政府间的对立已经到了什么样的的程度!面对愈演愈烈的非法强拆,人们在无奈之中开始用各种方式表达心中的愤恨与不满。2010年9月14日,一款名为《“钉子户”大战拆迁队》的网络游戏在网上爆红。游戏中,拆迁队方面有光着膀子手舞双刀砍杀的,有身着制服端着冲击钻冲锋的,有开着大吊车向人群甩铁球的……;“钉子户”方面则使用长枪、弹弓、炮仗、燃烧瓶等物作为“兵器”,与拆迁队展开你我活的对阵。这种危险游戏的出现,实在值得我们深思与警惕。

        非法强拆,“拆了老百姓的房,伤了老百姓的心”,如此严重的民生问题,不能光靠媒体奔走呼喊,要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还应通过立法把它作为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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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9-26   
律师:政府干预法院受理拆迁案应追责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近10年来,他代理了湖南嘉禾拆迁案等上千件拆迁案,并撰写了《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等多部著作,被称为“拆迁法实务专家”。王才亮认为,征收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7项列举式界定,存在重大争议。

一是“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十分勉强,有房族与无房族都是平等的公民,何以厚此薄彼?而且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是政府的责任,不能转嫁给民众。

  二是“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是不对的!“危房”如房东拒绝修缮危及他人安全才能算是“公共利益”,而“旧房”改造纳入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如果旧房改造界定为公共利益,危旧房改造与旧城改造内容相通,地方政府就成了过去的拆迁公司!

  三是“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界定为公共利益。是民生重要还是楼堂馆所重要?现实是办公用房建设过于豪华奢侈,民众甚有意见。此条不符合我们当前的科学发展观和实际情况。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的“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已经包含了国务院的规定,再来一个“国务院规定”,依旧是长官意志的意味,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规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给本报发来电子邮件,提出在征收补偿条例中,应当明确政府滥用权力干预法院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和法院不依法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

  董正伟称:“过去,各地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给法院施加压力,造成拆迁赔偿案受理困难、公正审判困难,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民众上访、甚至流血冲突。由此,征收补偿条例应当明确政府干预法院受理拆迁案的法律责任和法院不依法受理案件的法律责任。”

  他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以下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权力阻碍人民法院正常受理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或者不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上级政府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积极受理、审判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征收赔偿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至2月3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社会征求意见进入第六天,已有9430多人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或阅读或发表意见。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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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9-26   
发展是硬道理死几个人算什么步子要大一点胆子要大一点才有美好明天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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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9-26   
强制拆迁由法院裁决会更公平吗
  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11月23日,记者获悉,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11月24日《西安晚报》)
    法院毕竟不同于行政部门,比起行政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制拆迁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强制统一由法院来进行,将可能更加公平、公正。学者姜明安就说,“取消行政强拆,只能由法院裁决是一种回归,本来所有的强制行为都应该由法院裁决,这是一种应该有的平衡。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法院的监督也很重要,尽量避免问题的发生”。
    但仍要提醒的是,由法院统一实施强制拆迁,并不一定能平息错综复杂的拆迁矛盾,反而可能让司法公信为行政滥用“背书”。事实上,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现行的法规也包含法院强制拆迁的程序。但事实上,由法院出面来强制拆迁同样也是问题重重。曾记否,重庆九龙坡区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吴苹一家抗拒强拆得到网民的支持,而执行强制拆迁的正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司法本应更中立和更公正,但是,司法公正的前提首先是其依据的规则是公道和得到公众的认同。目前,关于强制拆迁方面,争议最大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现行的做法是无论是“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都是由政府单方面来确定,这个确定的程序缺乏公众的参与,不能体现公众的意志,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如果法院还是按照政府单方面确定的标准进行裁决,公众岂能服法院的裁决。
    由法院来裁决和执行强制拆迁,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拆迁户的意愿不能充分得到表达,合法权利难以救济。由于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一种非诉程序,这种非诉程序虽然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是,通常并不公开审理,缺乏辨论等审理程序,这就给被拆迁户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表明自己主张带来障碍。而且,由于非诉执行的裁定通常不可能上诉,这就无法对被拆迁户的权利予以救济。
    因此,在推行拆迁制度改革中,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明确标准,而且要在具体落实这些标准时,要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和知情;不仅要让司法垄断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更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决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作出,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 (杨 涛 原题:警惕司法公信为行政滥权“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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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9-26   
台湾立法委员洪秀柱上大陆微博,感觉受不了:“希望通过微博了解这个社会,只用了两天,就没勇气再看下去。太多太多的事情骇人听闻,太多太多的事情让人悲痛欲绝。这个社会里见不到的‘仁义礼智信’信仰,甚至没有‘伦理与道德’,公平和正义在这里都是愚蠢的行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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