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老三板投资者集会游行示威手册已交付印刷
张工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20349
精华: 36
发帖: 829
在线时间: 647(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18-01-30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1   

老三板投资者集会游行示威手册已交付印刷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加亮操作(2011-10-31)
1000册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2条评分记录
白正腐 贡献值 +1 2011-11-01 -
0909 威望 +10 2011-10-31 也到香港申请游行!
隐藏评分记录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nba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7894
精华: 1
发帖: 1867
在线时间: 2214(时)
注册时间: 2007-09-16
最后登录: 2014-09-18
沙发  发表于: 2011-10-31   
godblessme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820
精华: 9
发帖: 360
在线时间: 92(时)
注册时间: 2007-03-08
最后登录: 2013-04-20
板凳  发表于: 2011-10-31   
摸摸良心,支持!
白正腐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UID: 5306
精华: 0
发帖: 2485
在线时间: 5316(时)
注册时间: 2007-06-04
最后登录: 2020-09-26
地板  发表于: 2011-10-31   
支持
三板难民盼阳光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兰花香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7444
精华: 14
发帖: 3032
在线时间: 6620(时)
注册时间: 2007-08-22
最后登录: 2019-07-24
4楼  发表于: 2011-10-31   
冤假错案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33622
精华: 79
发帖: 5821
在线时间: 4469(时)
注册时间: 2010-03-01
最后登录: 2015-09-08
5楼  发表于: 2011-10-31   
依法*****是我们冤民苦民的*****锏再也不能陪那些大忽悠们打太极拳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93529
精华: 0
发帖: 47
在线时间: 14(时)
注册时间: 2011-10-13
最后登录: 2011-12-23
6楼  发表于: 2011-10-31   
玩真的啦?
自幸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34111
精华: 0
发帖: 155
在线时间: 446(时)
注册时间: 2010-03-17
最后登录: 2015-10-07
7楼  发表于: 2011-10-31   
忍无可忍的行动,坚决支持!!!!!!!!!!!!!

717171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16787
精华: 2
发帖: 533
在线时间: 1614(时)
注册时间: 2009-05-14
最后登录: 2016-06-12
8楼  发表于: 2011-10-31   
坚决支持
小李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0238
精华: 47
发帖: 2299
在线时间: 4068(时)
注册时间: 2007-10-17
最后登录: 2019-11-16
9楼  发表于: 2011-10-31   
支持!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大浪淘砂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658
精华: 9
发帖: 1064
在线时间: 2747(时)
注册时间: 2007-11-29
最后登录: 2015-02-08
10楼  发表于: 2011-10-31   
坚决支持
sbwq 离线
级别: 禁止发言
UID: 16917
精华: 10
发帖: 451
在线时间: 1240(时)
注册时间: 2009-05-31
最后登录: 2018-02-15
11楼  发表于: 2011-10-31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cyh198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5173
精华: 0
发帖: 21
在线时间: 1953(时)
注册时间: 2008-11-16
最后登录: 2012-06-15
12楼  发表于: 2011-10-31   
摸摸良心,支持!
boleliu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1919
精华: 8
发帖: 3122
在线时间: 3466(时)
注册时间: 2007-04-08
最后登录: 2015-05-20
13楼  发表于: 2011-10-31   
支持 坚决支持
叮咚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22078
精华: 5
发帖: 1204
在线时间: 2547(时)
注册时间: 2009-09-03
最后登录: 2015-02-03
14楼  发表于: 2011-10-31   
支持    坚决支持    



证监会   太失信了  
小石头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48909
精华: 12
发帖: 1003
在线时间: 1178(时)
注册时间: 2010-08-15
最后登录: 2016-08-15
15楼  发表于: 2011-10-31   
10000册
zhaoen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447
精华: 13
发帖: 1563
在线时间: 2635(时)
注册时间: 2007-02-09
最后登录: 2017-09-23
16楼  发表于: 2011-10-31   
级别: 新手上路
UID: 93882
精华: 0
发帖: 13
在线时间: 5(时)
注册时间: 2011-10-21
最后登录: 2012-01-11
17楼  发表于: 2011-10-31   
呵呵 支持
张工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20349
精华: 36
发帖: 829
在线时间: 647(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18-01-30
18楼  发表于: 2011-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张工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20349
精华: 36
发帖: 829
在线时间: 647(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18-01-30
19楼  发表于: 2011-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


(*****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府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6336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15181
精华: 1
发帖: 132
在线时间: 2369(时)
注册时间: 2008-11-17
最后登录: 2017-12-03
20楼  发表于: 2011-10-31   
等不来的,要自己去争取,为自己也为市场争得公平和正义
张工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20349
精华: 36
发帖: 829
在线时间: 647(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18-01-30
21楼  发表于: 2011-10-31   
共同发起和申请游行*****的守则

我们是全国176万三板退市股民的一部分,我们的退市已长达10多年之久,退市难民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股市雏形,国企解困,包装上市)发生,我们深信党一定会把我们从苦海里拯救出来;但我们等得太辛苦,我们为倡导公平、公正,追求真理,推动政府尽快出台合理三板退市政策,解决社会遗留问题,使社会更和谐,为呼吁党和政府及社会民众普遍关注,以下签名人自愿决定,一致向  市   局提出申请,组织集会游行*****活动!  

我们都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好公民,我们指定      先生为我们总负责人办理申请事项,在总负责        的带领下,一定会严格遵循以下纪律:

1.我们是通过依法游行形式,主张合法权益,呼吁各政府有关部门重视,进而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我们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依法*****,决不违法!

3.如果政府部门能批准游行*****,我们依法地、有秩序地举行集会游行*****。

4.我们这支三板难民队伍,是以老弱病残为主,渴望、期盼有生之年,能看到三板政策制度合理、公正的变革。

5.我们这支老弱病残的队伍,他们已经历过了许多风风雨雨,因此,是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他们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决不做违法乱纪、扰乱治安、损人利己的事情。

6.我们这支老弱病残的队伍,尽管历经风雨,但胸怀坦荡,不讲粗话、脏话,不讲反动语论,不乱贴标语,不损害公物,不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7.我们将严格遵循以上自律条款,如有违背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游行*****的队伍无关!

以下是共同发起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共同发起和申请人 2011.  .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共同发起和申请人 2011.  .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7
在线时间: 12811(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5-07-03
22楼  发表于: 2011-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

大林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36771
精华: 59
发帖: 4654
在线时间: 4215(时)
注册时间: 2010-04-21
最后登录: 2019-07-17
23楼  发表于: 2011-10-31   
讨房团抗议现场。一年来每周一次在上海房管局大楼前集合抗议的讨房团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1-12 17:51重新编辑 ]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5111
精华: 0
发帖: 437
在线时间: 3620(时)
注册时间: 2008-11-07
最后登录: 2013-03-29
24楼  发表于: 2011-10-31   
维护我们的权利,支持正义行动
20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15436
精华: 6
发帖: 1048
在线时间: 5001(时)
注册时间: 2008-12-21
最后登录: 2021-08-22
25楼  发表于: 2011-10-31   
无条件支持!
zhenren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5602
精华: 2
发帖: 773
在线时间: 937(时)
注册时间: 2009-01-11
最后登录: 2019-10-28
26楼  发表于: 2011-10-31   
支持。一定要支持
永远关注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1358
精华: 3
发帖: 338
在线时间: 560(时)
注册时间: 2007-10-29
最后登录: 2014-08-23
27楼  发表于: 2011-11-01   
强烈支持!!!!
long5973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4267
精华: 3
发帖: 307
在线时间: 5538(时)
注册时间: 2008-05-14
最后登录: 2018-08-04
28楼  发表于: 2011-11-01   
什么内容很知道能否早点告知,心里很着急!
zhaoen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447
精华: 13
发帖: 1563
在线时间: 2635(时)
注册时间: 2007-02-09
最后登录: 2017-09-23
29楼  发表于: 2011-11-01   
坚决支持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