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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上海灾民告官被驳回折射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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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上海灾民告官被驳回折射啥?

上海灾民告官被驳回折射啥?

羊城晚报讯 11月22日下午,上海“11·15”大火部分灾民状告上海市政府的两起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法官当庭宣判,驳回王鬨等21位灾民代表的相关要求。(人民网)

“公开”应该是今年中国民主进程的热词,年初部委公开犹抱琵琶半遮面,姗姗不出台,在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虽然超过规定和时限,毕竟有了一个第一次的“三公”公开。这是公民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大规模第一次交锋,但是经艰难,一些部门以法律的不健全,采取了软对抗。

上海这起案件,我们也看到法规对公开的纠结,上海灾民提起的诉讼,第一个是灾民申请公开大火案总共收到多少善款以及发放情况信息,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认为不是其职责和权限范围。第二个是灾民申请公开上海市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上海市政府也拒绝公开,认为是党委文件不予公开。

上海不予公开的理由是,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告方认为善款不是政府部门发放,因此没有公开的责任和权限。上海善款有四家单位接收,其中就有静安区民政局,这是政府部门是不容推卸的,因此政府部门对这次火灾的善款是有“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个信息政府是有的,如果没有,只能说明上海的政府部门失职。

这种推定,是目前体制下政府难以推掉的的可能,退一步说,政府也是有权力和义务掌握火灾善款的接收情况的信息,因此当灾民提出要求的的时候,政府就有义务和责任,将这些不涉及政府秘密的信息公布出来,法理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灾民要求公开的第二条,上海政府部门拒绝的理由是,领导小组的发文主体是上海市委,是党委机关;而上海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仅公布信息,该批文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即使如他所言,是党内文件,但是第一他不是秘密文件,第二他市政府要执行的文件,第三他的公开是符合党务公开的要求,可以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程序公开,第四他也是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按照上述理由,上海政府部门绝公民的诉求也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为什么法院驳回灾民的诉求,这表明我们的法律对相关公开的要求确实规范的不够严密,自由裁量权大,漏洞空间多,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旦遇到权力,权力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拒绝监督的要求,因此制定完善的公开法律犯规,是保证党和政府干正确的事、正确的干事不可或缺的要求。

灾民告官的被驳回,还折射了我们的公开不仅缺少完备的法律,也缺少权力的自觉,这是民主建设要走的漫长道路,是依法治国需要改进的地方,当权力在法律和体制的保障下接受监督,他才可能有效抵制腐败,提高权力运行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肖勇)

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6362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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