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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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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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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8日 16:22  深交所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

  一、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1.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2.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三、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

  1.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将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半净资产为负则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予以缩短。

  2.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触发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退市条件的,一旦达到上述标准,则直接终止上市。

  四、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创业板目前采用与主板、中小企业板相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即“*ST”制度。为避免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与主板、中小企业板被实施“*ST”的公司相混同,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以下措施:

  1.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后,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

  2.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退市风险揭示,拟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五、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退市整理板”相关交易制度要点如下:

  1.交易期间为3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交易行情实行另板揭示。为了方便投资者对退市公司股票进行识别和风险揭示,设立专门的“退市整理板”,对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股票进行集中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

  3.涨跌幅限制为10%。在30个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

  六、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附表:

现行创业板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日 —— 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两年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连续120个交易日 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 ―― 36个月内 新增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 连续20个交易日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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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8   
  附表:

现行创业板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年度报告)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两年三年四年(年度报告)
净资产为负一年两年两年半(中期报告)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一年两年两年半(中期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两个月三个月
公司解散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连续120个交易日——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备注
连续亏损三年四年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三年四年 
净资产为负一年两年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两年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四个月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两个月三个月 
公司解散――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连续120个交易日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36个月内新增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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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28   

深交所拟定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11-11-28



创业板推出两年多来,在市场各方的支持与努力下稳步发展壮大,总体运行平稳,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它创新型企业发展,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等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

现行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在创业板设立之初比照主板退市制度制定的,从目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创业板长远建设的需要来看,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十分必要。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培育理性投资文化,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将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及示范作用。

经过近两年来的研究论证,深交所拟定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二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三是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调整“*ST”制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深交所将据此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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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11-28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深交所在总结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制定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目前的退市程序比较复杂,退市周期较长,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为配合资本市场的改革进程,使市场保持有进有出、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势在必行。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主板退市制度一脉相承,其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如果不加以改进和完善,在主板市场退市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全有可能在创业板市场重现。

退市制度作为创业板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创业板启动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市场对于创业板实施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寄予很高的期望。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包袱,尽快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将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及示范作用。此外,也有利于培育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投资文化的建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主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经过近两年来的研究论证,深交所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二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三是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块,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调整“*ST”制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3.创业板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为什么要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述退市条件在主板的基础上已经增加了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三个退市条件。

《方案》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规范运作方面和市场效率方面的退市条件: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在退市标准的多元化和市场化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1)关于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

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现行退市条件中缺乏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标,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并提高监管的威慑力。由于规范运作涉及到公司运作的诸多方面,难以全面列举,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综合性的指标作为一项退市条件的操作性更强。

为了使“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深交所已经于2011年4月对外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公正。《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

(2)关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一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即“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交易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终止上市。增加这一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

4.为什么要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如何完善?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来实现恢复上市,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公司不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目前,主板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鉴于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没有规定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来判断是否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贴、大股东输送利润、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这类公司虽然在财务指标上暂时实现了盈利,但是并不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实现恢复上市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非常不利。为此,《方案》完善了创业板恢复上市的标准,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

主板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壳炒作”现象,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极易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级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在创业板出现,非常有必要明确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的方式恢复上市。

创业板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资产重组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但是,创业板公司一旦进入暂停上市状态,深交所不支持这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以避免“借壳炒作”的现象在创业板重现。

5.为什么要对净资产为负和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两项退市条件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

《方案》对净资产为负和累计成交量过低的两个退市条件缩短了退市时间。

一是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一般而言,净资产为负远比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之后的首个中期报告公司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为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暂停上市,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

二是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的退市条件。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其后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出现此类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

6.为什么要改进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如何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设计“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提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风险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将采取以下两个配套措施:一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现退市风险,要求创业板公司及时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退市公告;二是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利用创业板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和精确地揭示退市风险。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完全能够达到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7.为什么要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退市整理期”的制度设计要点是怎么考虑的?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同时有充裕的时间来实现退市公司股价的回归,化解高价退市的风险,我们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设立“退市整理期”,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在此期间不再受理公司重组申请。

同时设立“退市整理板”,将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集中到“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行情上实行另板揭示,不再与其它创业板公司股票一同显示行情。

对于“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问题,考虑到现行5%的涨跌幅限制不足以实现股价的回归,而完全不设涨跌幅限制可能存在爆涨爆跌的风险,因此将与正常股票相同维持10%的涨跌幅限制,以便于退市风险得到合理的释放。

8.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公司的去向怎样安排?是否有仍然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

目前主板公司退市后,均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以保证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进行转让的渠道。而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的去向未做统一的安排,如果公司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为了使持有创业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个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方案》规定在创业板将采取同样的做法,即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达到破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平移。

9.创业板退市方案何时正式实施?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现已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公布后,深交所将开始着手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的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bsyw/397468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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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se.cn/main/aboutus/bsyw/39746804.shtml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11-28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所起草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1年12月28日前反馈至我所。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0755-25918744

    电子信箱:chinext@szse.cn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邮 编:518010



    附件: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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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达到一定条件能否平移到创业板??????


这一问题怎么解决???什么时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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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征求意见,大家发表意见的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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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11-28   
 
创业板从一开始就是怪胎,一开盘就七八十,百元,又没业绩!支持向三板靠拢!
开口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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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11-28   
老三板变成垃圾场了
梁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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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11-28   
变成变成变成变成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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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11-28   
吴晓求认为高效,快捷,简单的创业板退市,有助于抑制投机行为及创业板泡沫,使创业板回到理性增长状态。对于三高问题,不能起到任何作用,还需采取其他方式。超高的募集资金对延缓创业板退市起到保护作用。

  同时他表示退市制度有减小操纵股市的可能。对于抬拉股价问题,还需要2-3年左右时间考证。他认为,该退市制度可能在未来还需要修改,虚假信息纰漏及过度变更资金用途的定义不清,惩罚不严。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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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11-28   
刘纪鹏表示,仅仅有退市制度不够,改革入市制度才能解决三高超募问题。今天的资本市场问题,由创业板发行制度引发,入市制度直接导致三高超募,对此监管部门至今没有进行反思。他认为入市制度改革更加令人期待。

  他同时指出,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是中国股市在困境中展开绝地反击的第一步行动。

  “长期以来我们的监管体制有两个环节存在偏差,一是制度上制定的不明确、不坚决,二是执行环节大打折扣。由于退市制度细则不全,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遭遇公关,公关制度制定不具体会有空间 ,上市公司质量大打折扣,借壳重组存在大量寻租空间,股价上蹿下跳,过度投机。”

  他认为,深交所强化退市制度,三个条件刚性很强。但他表达了对于新增两退市条件的执行忧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退市’,何种情况下公开谴责?这让执行者遇到尺度把握空间。这种柔性强、执行难的细则容易产生纠纷,所以一定要对公开谴责制定细则,这才叫好制度。”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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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11-28   
坚决反对创业板退市后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退市股不同于将来的规范化上市创业板退市股!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的退市股在没有建立赔偿问责制度前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打进地狱受害者!是包装上市指标上市大股东掏空的受害者!岂能混为一“坛”,若这样混为一“坛”,就可以理解为老三板历史问题一直将错就错合理存在下去,永不解决,并坑害新投资者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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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11-28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答记者问
[原帖]
赔偿完了再退市!!!!!赔偿完了再退市!!!!!

退市可以但要成为亿万富翁的高管把减持得来的钱吐出来赔偿给遭受损失的股东。否则问题企业照常上市,圈完钱,说退市就退市,他们发了却坑了股民。不让他们吐血他们会认真经营企业吗?赔偿完了再退市!!!!!赔偿完了再退市!!!!!




作者:222.82.25.*  2011-11-28 19:14:14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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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11-28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答记者问
狗屁用都没有,钱给上市公司大股东捞走了,板子却实实在在地打在了中小投资者的身上,这种让中小投资者流血又流泪的狗屁制度不要也罢
作者:115.151.131.*    发表时间:2011-11-28 20:26:06 【我支持】 【不好说】 【我反对】 【引用】 【回复主题】 删除此回复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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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11-28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答记者问
以前 发行拿走那些钱怎么算??
融完资就退市真的无所谓!
这么多钱在买10个公司也让用不了,然后再弄俩个上市融资!  悲哀!

作者:61.189.123.*    发表时间:2011-11-28 18:25:25 【[url=javascript:zhichi(4881123,]我支持[/url]】 【[url=javascript:zhichi(4881123,]不好说[/url]】 【[url=javascript:zhichi(4881123,]我反对[/url]】 【引用】 【回复主题】 [url=javascript:caozuo(]删除此回复[/url]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1-28 21:04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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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11-29   
过去,中国人都习惯于唯上、唯官、唯书,就是不敢唯自己,总以为自己乃平头百姓,无能无德挑战权威。实事上呢?官员又怎么了?他们都是德才兼备吗?没有哪些方面应当受到批评吗?专家都是全能的吗?处处比老百姓想得周全正确吗?书读得多的就更有知识、更有头脑了吗?我看全不然。纵观中国社会常态,混蛋的官员多得是,某些人被骂娘是咎由自取;专家学者道德败坏的多得是,水平臭不可闻的也多得是,那些背书本讲学的智库还经常讲出一些大外行话,这些人在我看来就应当被赶下去,让他们这些人主宰中国的方向和大局就是祸害民族子孙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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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11-29   
両网老三板是中国冤假错案最大集中营:是监 管 层 监 管不 力的牺 牲 品;是中 国 资 本市场被诱 奸的最大耻 辱。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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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11-29   
疑问:
1,创业板退市意见稿看不出对中小股民的保护!
2,老三板股票股改清欠,恢复上市不明确情况下,把创业板退市股踢到这里来是一种倒退。
3,生态破产重组是不是老三板股票的重生模式?
建议:
退市配套设施要完善后,再慎重推出。
落实三公政策,切实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老三板股票与创业板股票也要新老划断,落实国家股改清欠政策,恢复老三板股票上市权利!

已经建言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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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11-29   
大家都去证。监。会和深交所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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