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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作“许可集会”各项准备!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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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表于: 2011-12-05   
新浪网友187066220  
每年三四百家公司挣着上市,每家圈钱几十上百亿,第二年毫发无损的退市了,损失全部由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承担。管理者们真是太聪明了。退市到时损失最大的还是小散 不经过认真考察就批准上市 现在又想用一种愚蠢的行为去掩盖自己的愚蠢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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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表于: 2011-12-05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也许会派人来沟通

依照程序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5 07:31重新编辑 ]
患难与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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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表于: 2011-12-05   
准备好了
华信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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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表于: 2011-12-05   
     支持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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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表于: 2011-12-05   
今接市公安局某警官来电简单沟通游行事宜,没有表态同意还是不同意提醒我阅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实施条例》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办法》。 查前者是公安部令,后为上海市地方法规。 


过后检索以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下,


另有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

还有中央政府部门即公安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实施条例》

和地方政府制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办法》。

由于个人时间关系,还未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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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实施条例》,已于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1992年6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维护社 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三条 《集会游行*****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 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 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 路。
  第四条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由各级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集会游行*****法》第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 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 *****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 品。前款所列武器、管制刀具、*****,在集会、游行、*****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 往集会、游行、*****的举行地。
  第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不需要申请的活动 ,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七条 集会、游行、*****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 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 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 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 、*****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 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 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 理。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 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 的理由。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 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 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 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 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 达的,视为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 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 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 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 《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 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主管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 《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 行、*****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协商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的,《协商解决具体 问题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或者未达成协议的通知,送交的开始日和在路 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
  第十二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 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 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 方。
  第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的申请书后,在决定许可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 通知其负责人:
  (一)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
  (二)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
  (三)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是毗邻国(边)境的;
  (四)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道路养护规定的;
  (五)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的同一时间、地点有重大国事活动的;
  (六)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的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经许可他人举行 集会、游行、*****的。主管公安机关在决定许可时,认为需要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 、路线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书中写明。在决定许可后,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的地点、经过的路段发生自然灾害事 故、治安灾害事故,尚在进行抢险救灾,举行日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主管公安机 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但是应当将《集会游行***** 事项变更决定书》于申请举行之日前送达集会、游行、*****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 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 集会游行*****复议决定书》送达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送作出原决 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的 负责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公安机关的通知前 ,撤回申请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办理撤回手续。集会、游行、*****的负责人接到主管公安机关许可的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 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的,应当在原定举行集会、游行、*****的时 间前到原受理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交回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 行、*****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集会游行*****的举行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 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举行。对依法举行的游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主管公安机关许可举 行游行、*****的路线或者地点疏导交通,防止他人扰乱、破坏游行、*****秩序,必要 时还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保障游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 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的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 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 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 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临时设置的警戒线,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还可以 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 场所的周边距离,是指自上述场所的建筑物周边向外扩展的距离;有围墙或者栅栏的 ,从围墙或者栅栏的周边开始计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场所具体周边距 离,应当有利于保护上述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便于合法的集会、游行、*****的举 行。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的秩序 ,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 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集会、游行、*****的负责人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 当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 行、*****或者在集会、游行、*****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 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 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 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 《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 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 行为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上一级 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照《集会游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 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 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行为地公安机 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赔偿数额或者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的,集会、游行、示 威的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集会游行示 威法》制定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此帖被张工在2011-12-06 16: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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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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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表于: 2011-12-05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办法
(1990年1月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9日公布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集会、游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 本市的集会、游行、*****的主管机关是市和区、县公安机关。
     在区、县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由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主管;游行、*****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市公安局主管。
     第五条 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有关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
     申请集会、游行、*****,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使用的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的负责人。
     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视为许可。由于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根据申请登记表应当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协商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第十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举行集会、游行、*****,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四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参加本市公民的集会、游行、*****。
     第十五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的顺利进行。
     在集会、游行、*****过程中,人民警察有权制止无关人员加入。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集会地点、行进路线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应当保证集会、游行、*****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应指定参加集会、游行、*****人数十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举行集会、游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拦阻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诽谤、侮辱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公共设施;
     (五)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九条 集会、游行、*****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沪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第二十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人民广场和外滩举行集会、游行、*****。
     前款所指的外滩是指南起金陵东路北至苏州河之间的中山东二路和中山东一路路段。
     第二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非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发动、组织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和本办法。
     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公民游行*****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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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表于: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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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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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张工,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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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表于: 2011-12-05   
同意游行了?!
mnhg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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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发表于: 2011-12-05   
没有看明白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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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发表于: 2011-12-05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非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发动、组织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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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发表于: 2011-12-05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的秩序 ,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 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集会、游行、*****的负责人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 当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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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发表于: 2011-12-05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使用的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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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发表于: 2011-12-05   
  第十六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应当保证集会、游行、*****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应指定参加集会、游行、*****人数十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样品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的前一日送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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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楼  发表于: 2011-12-05   
是同意了吗?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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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张工,辛苦了。大家帮助细细揣摩。
xiaocaobeihei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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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表于: 2011-12-05   
上海自己规定说邮寄的不算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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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表于: 2011-12-05   
证监会:完善市场诚信制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www.eastmoney.com
2011年12月05日 01:01


“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



画饼充饥?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6 07:14重新编辑 ]
ljhua32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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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张工,辛苦了。。。。   要生存,就只有当面递交申请文件咯,上海的文件已经清楚的说明,要当面递交。。。。。  (但是要注意,不要被无形的手以各种理由给抓了呀。。。要多几个人一起去递交申请,这样比较保险和安全)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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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表于: 2011-12-05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办法


第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视为许可。由于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人民广场和外滩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前款所指的外滩是指南起金陵东路北至苏州河之间的中山东二路和中山东一路路段。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1-12-05 22:58重新编辑 ]
太阳雨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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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发表于: 2011-12-05   
负责人要亲自递交书面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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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表于: 2011-12-05   
新华社:A股违法违规猖獗在于当事人处罚代价微不足道2011年12月05日 18: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赵晓辉、陶俊洁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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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表于: 2011-12-05   
建议小草管理团队接受采访的媒体有

华夏时报

财经国家周刊

投资快报

大众网-经济导报


防止有的媒体别有用心节外生枝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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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引用
引用第71楼小李于2011-12-05 18:26发表的  :
上海自己规定说邮寄的不算   


明白了。在诉求上,目的上是否符合由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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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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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引用
引用第74楼太阳雨于2011-12-05 18:56发表的  :
负责人要亲自递交书面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谢谢,注意了,能做到。

由行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大家推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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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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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表于: 2011-12-05   
理由是充足的

情绪是不可控的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5 20:38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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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引用
引用第61楼大林于2011-12-05 06:59发表的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也许会派人来沟通

依照程序



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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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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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引用
引用第79楼大林于2011-12-05 20:17发表的  :
理由是充足的

情绪是不可控的


.......


对照研究下,政策性诉求可否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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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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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发表于: 2011-12-05   
引用
引用第80楼张工于2011-12-05 20:47发表的 :


会吗?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协商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郭树清----------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阳光作业,搞好主动沟通和解疑释惑,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太阳雨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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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表于: 2011-12-05   
很难!要求证监会对包装上市、掏空退市的公司赔偿三板股民的损失可作为申请游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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