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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作“许可集会”各项准备!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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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1-12-03   
st600150变600150是赌还是投资

大股东掏空管不管?
绿色革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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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1-12-02   
全国老三板的投资者都要支持,有条件的都要参加。为了我们的权益,
zr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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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1-12-02   
回 36楼(大林) 的帖子
小调查

深交所推退市制度对股市的影响如何?

利好
利空
说不清

退市制度对创业板影响几何?

短期内对高估值公司的股价有影响
对于业绩差的公司有影响
长期有利于创业板的健康发展

创业板公司退市后路在哪里?

经营不下去的直接走破产程序
建立创业板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进入今后的三板市场
http://topic.eastmoney.com/tszd2011/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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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1-12-02   
《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没有网上小调查--------

希望看到各种意见之下的支持排行榜



创业板退市方案何时正式实施?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现已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公布后,深交所将开始着手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的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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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河弯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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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1-12-02   
向张工致敬,遥祝上海3板股友*****。
三版是我的梦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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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1-12-02   
曝青训球员靠母亲陪睡换上场机会 前国脚揭黑幕

坦白的说,魏新揭露国内青训的丑恶现象只是冰山的一角。尤其在基层的足球学校中,许多家长被青训教练进行“剥削”是经常的事情。一个足校学生如果想打上主力,那么家长就必须花重金去贿赂青训教练。更令人感到痛心的是,曾经有媒体爆出,一位家境贫寒的学生母亲为了让孩子能够得到公平的上场机会,不得不以陪教练上床的方式换取这个机会。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2 20:22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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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12-02   
原北京证监局局长张新文

他表示,对于一个公开的市场,投机、操纵、诈骗时时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也一样。谁的罪,谁担责,不能因噎废食。


他认为,在很多股民买了公司的股票,控制人和经营者将公司搞垮的案例中,公司控制人的利益可能在公司IPO时,通过合法的、非法的渠道已经实现,强制终止上市惩罚不到公司经营者,法规鞭笞的对象出现偏差。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2 20:36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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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12-02   
毛主席说:“既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党。没有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这里说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当然保括诚信。如果不讲诚信,靠欺骗指鹿为马;不讲实话,靠专说假话谎话,最后,只有死路一条,只不过是早几天或晚几天的事。
叮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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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1-12-02   
支持    支持   支持  别无他路    

我们是正义的    是被迫采取这样的行动     只有这样管理层才会唤醒     曾主任不是说一揽子解决    多年看见吗

政府的诚信   被他们糟蹋的一塌糊涂     曾主任不好说你!!!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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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1-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

(*****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府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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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1-12-01   
12月1日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周四表示,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阳光作业,搞好主动沟通和解疑释惑,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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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1-12-01   
一周过去了没有有关部门来协商解决

等来了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是想赛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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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597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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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1-12-01   
我准备到上海参加集会一游一行表示决心和坚决的支持。
患难与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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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12-01   
坚决支持!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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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1-12-01   
12月26日---------星期一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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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1-12-01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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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1-12-01   
毛泽东在一九三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延安各界庆祝斯大林六十寿辰大会上的讲话。说道:“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有理。’几千年来总是说:压迫有理,剥削有理,*****无理。自从马克思主义出来,就把这个旧案翻过来了。这是一个大功劳。这个道理是无产阶级从斗争中得来的,而马克思作了结论。根据这个道理,于是就反抗,就斗争,就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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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雨同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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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12-01   
十多年的经历已经证明了权贵的恶毒和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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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5 2011-12-01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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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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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12-01   
契约精神 ----------被大股东掏空的风险,小股东也承担吗?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内容。
  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
  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在缔约者内心之中存在契约守信精神,缔约双方基于守信,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善良管理人、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
  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当缔约方因缔约方的行为遭受损害时,提起违约之诉,从而使自己的利益的到最终的保护,上升至公法领域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即宪法。当公民的私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依然可以通过与国家订立的契约而得到救济。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1 18:26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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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12-01   
1000家就剩主板1?家和老三板51家没股改


终止上市政策侵犯了流通股东的流通权利

基于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

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

非流通股一元发行--------流通股溢价发行

这是全部的游戏规则

没有涉及亏损情形下的规则

终止上市政策单方面限制了流通股东的法定的正常的流通权利

制定游戏新的规则应当是以不侵犯任何一方的利益为前提

应当是先补偿受侵犯一方的利益

受侵犯一方接受了补偿以后新的游戏规则才合法

进到老三板的流通股享受了与非流通股差不多的待遇

制定游戏新的规则的人是不是应当把发行的部分溢价还给老三板股东呢?

1000家就剩主板14家和老三板51家没股改

至少111家ST  *ST公司完成了股改

亏损还是理由吗?


有没有调查亏损的根本原因?

关联交易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合伙做生意的前提是一方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还用说吗?  

  
工交公司宣布汽车维修以后月票定点使用
  
不想用的持有者可到市场自己去卖掉月票
  
这是行不通的
  
老三板人买的是月票,让当定点票卖掉
  
也是行不通的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1 16:50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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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12-01   
依据非流通低价发行的大股东掏空公司亏损程度的大小约束溢价发行的流通股东的交易方式以打压股价降低股改对价形成的大股东愿意还钱就还钱不愿意还钱就不还钱的也就不归证监会监管了的绝版


月落乌啼总是千年的风霜

掏空也就不归证监会监管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1 16:49重新编辑 ]
cshy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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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12-01   
(上海投资者申请的举行日期为12月26日。
欢迎到小草综合讨论区或UC聊天室“证券职业操作法”房间来参加每周日晚上8:00时举办的周月荐股送股比赛。贵在参与奉献。
ll_06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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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12-01   
别无它选,坚决支持上海人集会游行讨回血汗钱!!!!!
卧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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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_06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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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12-01   
别无它选,坚决支持上海人集会游行讨回血汗钱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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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12-01   
上海有没有催促举办全国性的老三板研讨会的能力?

拒绝的理由会是什么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19 08:32重新编辑 ]
开口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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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12-01   
坚决支持上海的正义行动,讨还我们的血汗钱。
绿色革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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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12-01   
为维护----------公正----------合理-----------的公民权利,支持资本市场的革命游行行为!
zhen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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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12-01   
支持
zhao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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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12-01   
现在是最愤怒的时候了,请大家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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