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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作“许可集会”各项准备!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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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1-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

(*****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府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叮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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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1-12-02   
支持    支持   支持  别无他路    

我们是正义的    是被迫采取这样的行动     只有这样管理层才会唤醒     曾主任不是说一揽子解决    多年看见吗

政府的诚信   被他们糟蹋的一塌糊涂     曾主任不好说你!!!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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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12-02   
毛主席说:“既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党。没有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这里说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当然保括诚信。如果不讲诚信,靠欺骗指鹿为马;不讲实话,靠专说假话谎话,最后,只有死路一条,只不过是早几天或晚几天的事。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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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12-02   
原北京证监局局长张新文

他表示,对于一个公开的市场,投机、操纵、诈骗时时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也一样。谁的罪,谁担责,不能因噎废食。


他认为,在很多股民买了公司的股票,控制人和经营者将公司搞垮的案例中,公司控制人的利益可能在公司IPO时,通过合法的、非法的渠道已经实现,强制终止上市惩罚不到公司经营者,法规鞭笞的对象出现偏差。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2 20:36重新编辑 ]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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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1-12-02   
曝青训球员靠母亲陪睡换上场机会 前国脚揭黑幕

坦白的说,魏新揭露国内青训的丑恶现象只是冰山的一角。尤其在基层的足球学校中,许多家长被青训教练进行“剥削”是经常的事情。一个足校学生如果想打上主力,那么家长就必须花重金去贿赂青训教练。更令人感到痛心的是,曾经有媒体爆出,一位家境贫寒的学生母亲为了让孩子能够得到公平的上场机会,不得不以陪教练上床的方式换取这个机会。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2 20:22重新编辑 ]
毗河弯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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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1-12-02   
向张工致敬,遥祝上海3板股友*****。
三版是我的梦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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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1-12-02   
《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

没有网上小调查--------

希望看到各种意见之下的支持排行榜



创业板退市方案何时正式实施?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现已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公布后,深交所将开始着手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的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3 07:28重新编辑 ]
zr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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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1-12-02   
回 36楼(大林) 的帖子
小调查

深交所推退市制度对股市的影响如何?

利好
利空
说不清

退市制度对创业板影响几何?

短期内对高估值公司的股价有影响
对于业绩差的公司有影响
长期有利于创业板的健康发展

创业板公司退市后路在哪里?

经营不下去的直接走破产程序
建立创业板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进入今后的三板市场
http://topic.eastmoney.com/tszd2011/

绿色革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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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1-12-02   
全国老三板的投资者都要支持,有条件的都要参加。为了我们的权益,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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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1-12-03   
st600150变600150是赌还是投资

大股东掏空管不管?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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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1-12-03   
路过上海  一定参与
三板冤案  神人共愤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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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1-12-03   
这是176万老三板退市苦民人的心声,是176万老三板退市苦民人的自觉自救行动
我们也要到上海参加老三板人的由行  把我们正义的呼声传给毛 主 席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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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1-12-03   
证监会三个月两提A股退市问题 21年仅摘牌42家公司2011年12月03日 05:3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郑世凤
字号:T|T117人参与2条评论打印转发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在手机巨头诺基亚向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退市的同时,中国证券市场上逾百家垃圾上市公司,却让监管者在退市问题上伤透了脑筋。

11月18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召开新闻通气会,再度就A股退市机制等热点问题,作出一一回应。

困扰资本市场长达21年的退市问题,也随之再度成为A股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话题。

三个月两提退市

在18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方面坦言,健全退市机制一直是其监管中的重点工作,证监会曾于2010年4月专门成立专题小组,目前已初步形成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

出席此次新闻通气会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必须提高上市公司重组门槛和健全退市责任追究机制,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而在此之前的11月9日,证监会刚刚表示,将进一步督促上市公司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

证监会方面做出前述表态的一个共同的背景是,郭树清于10月31日正式赴任证监会主席职位。

投资者也由此形象的将前述表态形容为郭树清上任后烧的“两把火”,“这样的比喻有一定的道理”。上海某知名券商投行部的一位高层人士对此表示。

“会里的确成立过一个研究退市问题的专题小组,但听说之前已经解散了。”上述券商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据其介绍,由前述专题小组研究制定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早在2011年5月13日,便正式发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终形成的名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文件,则在2011年8月1日对外公布,该文件已经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证监会相关高层多次回应A股退市问题之后,上述文件也被投资者视作监管层为解决退市问题而推出的最新举措。

上述文件被投资者简称为“借壳新规”,并认为“新规将终止重组游戏”,促进垃圾股退市,证监会方面则认为上述文件“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

但是 “借壳新规”施行还不到三个月,证监会又重提提高重组门槛和退市问题。

记者从另一名券商并购人士处了解到,前述“决定”中最有约束力的规定有两条,分别为“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以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然而,根据WIND数据显示,2009年通过借壳重组上市的企业共有19家,其中不能满足上述监管条件的企业只有3家,占总数不足16%。

在借壳新规施行之后公布重组方案的高新发展[0.00 0.00% 股吧 研报](000528.SZ)同样遭遇了类似问题。

高新发展于9月16日发布的重组公告显示,公司将由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丰钾肥)借壳上市。

公告显示,鸿丰钾肥虽然成立于2007年9月21日,但真正投入生产却是在2011年3月份,至今不满一年。

此外,尽管鸿丰钾肥2009、2010年两年的净利润达到377.44万元和1770.96万元,但其利润均来自于供货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供的赔偿款,并非来自实业经营。

“好不容易搞出来一个借壳新规,约束力本来就非常有限,没想到刚开始施行就遭到这样的挑战,还谈什么与IPO趋同呢。”上述专业并购人士坦言。

实际上,市场对9月1日施行的“借壳新规”也并不感冒。

9月1日当天上证指数[2360.66 -1.10%]下跌0.44%,但ST板块指数却逆市上扬0.52%。不仅如此,当日ST板块还出现了多达14只涨停个股。

21年仅摘牌42家公司

来自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统计数据显示,自A股设立至今的21年间,除了因吸收合并以及分立等特殊原因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外,真正意义上因监管规则而退市公司只有42家。

这一数据仅占目前上市公司总数的1.82%,设立至今已有21年的A股市场,年均退市公司只有2家。

统计数据还显示,退市公司呈现出明显的时间分布特征,退市公司集中出现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达到8家和11家,仅这两年的退市企业家数就占到总数的近一半。

另一个突出的现象则是,2008年至今的四年间,A股还没有出现一家因监管规则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迄今为止最近的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还是2007年12月退市的*ST联谊。

“这样的现象说明关于退市的监管规则几乎已经是形同虚设。”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

据其分析,退市公司之所以集中在2004年前后,“一方面因为那时候还没有进行股改,借壳难以套现,最主要还是因为熊市导致市场丧失了融资功能和财富放大效应,没有人愿意借壳上市,垃圾股自然只能退市。”

与前述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相比,在形同虚设的退市机制的庇护下,有些垃圾股却凭借着“高超”的财务技巧,挺过数年熊市,至今还一直占据着宝贵的上市资源。

有A股最长寿ST公司之称的ST东海A[4.85 3.63% 股吧 研报](000613.SZ),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

这家1997年上市的公司,从1999年5月便开始戴上ST帽子,一直延续至今,已经长达12年之久,但凭借着“亏两年赚一年”式的财务游戏,ST东海A至今仍未退市。

相关信息显示,证监会关于退市的制度设计最早是在2001年初,当年2月22日证监会出台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正式推出退市制度。

上述文件实施后,PT红光、PT水仙、PT双鹿、PT网点、PT农商社、PT中浩等6家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被执行暂停上市。

在6家首批暂停上市公司浮出水面之后,上交所和深交所曾对其发出通知,要求各公司“做好被终止上市的准备工作”,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意思的是,最终被真正执行退市的只有PT水仙和PT中浩两家上市公司。其中PT水仙自2001年4月23日起终止上市,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被摘牌的股票。

不仅如此,另外四家首批暂停上市公司至今仍活跃在A股市场。

令人不解的是,尽管借壳重组让这些曾经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免遭摘牌,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亏损的宿命。

其中,曾因欺诈发行上市的PT红光,尽管历经数次重组,并依次改名ST博讯、ST博信,却从2001年起始终未能摆脱象征垃圾股的ST帽子,至今公司的主营业务仍为亏损状态。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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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1-12-03   
21年仅摘牌42家公司——A股退市机制反思

另外三家公司同样经历坎坷,但最终还是找到了相对靠谱的重组方。

PT双鹿陆续更换数任大股东,并更名为*ST白猫,但一直未能摆脱亏损,直到今年9月29日,*ST白猫最终由浙报传媒[16.55 2.48% 股吧 研报]集团借壳重组,变身浙报传媒成为热门的文化传媒板块的一员。

PT网点则早在2002年4月便通过重组,将主营业务从房地产开发业务转变为医药销售业务,并更名为第一医药[9.94 -3.78% 股吧 研报],一直延续至今。而PT农商社则在历经数次重组并更名为都市股份后,最终选择由海通证券[8.20 -0.24% 股吧 研报]借壳重组。

上海某券商并购部总经理告诉本报记者,尽管A股市场设立于1990年,但退市制度一直到2001年才引起监管层的重视。

据该专业人士介绍:“以前的《公司法》规定只要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造假,情形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也要终止其上市资格。”

然而,在2001年4月PT水仙退市之前,从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上述原因遭到摘牌处理。

前述券商并购部高层向记者透露,“2001年初全国人大在执法审查过程中,认为证监会在执行《公司法》的退市等相关规定时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于当年2月24日火速推出《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上市公司退市规则,并将PT水仙、PT中浩和PT粤金曼三家公司强制摘牌。

2002年包括ST鞍一工在内的7家A股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此后数年,均有上市公司被执行退市,市场上关于退市的话题也一度沉寂。

从2008年开始,随着借壳重组的重新盛行,ST类上市公司无一退市的神话再度上演,而且一些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也屡屡获救,重返A股市场。

垃圾股的爆炒之风则令退市问题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证监会及交易所高层人士也多次就退市问题表态。

实际上,早在2009年举行的“2009中国金融论坛”上,前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就曾公开承诺,将“改善和完善主板、中小板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增强市场约束”。

到2010年两会期间,尚福林再次公开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理顺对上市公司实施ST措施及停牌的标准等问题。

2011年1月,尚福林进一步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将“积极推进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善创业板公司退出机制”。

身处市场监管的第一线,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对长期困扰A股市场的退市问题同样是洞若观火。

2010年两会期间,陈东征坦言,其提交的议案,重点关注创业板市场各项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的直接退市制度。

在今年的两会上,陈东征再度强调创业板的退市问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陈东征直陈“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核心,就是不允许重组,不允许借壳。”

创业板是块试验田

“如果说主板因为历史包袱原因,退市制度一时难以落实,新生的创业板应该是完善退市制度的一个非常好的试验田。”尹中立告诉本报记者。

据尹中立介绍,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出台之初,包括其在内的众多学者,即多方呼吁创业板应完善退市机制,“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主板的情况,让创业板最终沦为垃圾板。”

本报记者也曾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多方走访包括投行高层和相关学者在内的专业人士,发表名为《专家建议创业板应厉行退市 借壳重组须严格限制》的访谈文章。

实际上,证监会方面也并非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

早在2008年3月26日召开的创业板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上,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天相投资董事长林义相、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就曾联手建议证监会,加强创业板的退市机制。

“明确禁止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行为”几乎是上述专家的一致建议。

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6日,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我们不希望创业板的市场最后变成一个炒壳的市场,大家不把精力放在产业的创业上和企业的创业上,而把精力放在搞一个壳炒一把股票就走。”

姚刚指出:“所以在创业板市场设计的时候有一条很重要的,就是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可以直接退市。”

然而,创业板开板两年之后,退市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至今,在长达近2年的“调研”之后,由深交所制定的创业板退市新规终于出炉。

在证监会方面18日发表关于退市问题的讲话后,深交所于11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项退市指标,分别为“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此外,征求意见稿指出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

与此同时,创业板退市新规将“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同时设立“退市整理板”。

“这里面真正能起到作用的只有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判断标准这一条。”前述券商并购部负责人坦言。

在该业内人士看来,36个月内三次谴责以及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面值,不仅在估值更高的创业板市场几乎不可能出现,即使在主板市场也几乎从未出现。

而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借壳重组的规定同样过于宽松,“从主板的经验来看,大部分ST公司的借壳重组都发生在暂停上市之前,创业板公司只要将重组稍微提前一点就能轻松规避退市”。

更令其担忧的是,“退市整理板”的设立,很可能使得创业板重蹈目前老三板市场的乱象。

“现在主板上市公司退市是强制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叫老三板。很多人为了赌这个公司还能回到主板上市就去买,造成了很多的问题。我们不希望创业板出现这样的问题。”姚刚在前述访谈中就曾公开表示。

然而记者发现,某些从主板退市并转到老三板交易的上市公司,目前的股价甚至高于主板市场的蓝筹股。

以2005年从上交所退市的*ST中川为例,这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目前在三板市场的股价为4.16元,而与其处于同一行业的中国建筑[3.13 0.64% 股吧 研报](601668.SH)目前的股价仅为3.13元。

支撑这些退市公司股价的正是投资者对其重返主板的预期,早在2003年就已退市的*ST生态(原名蓝田股份),就正在试图通过破产重整和引入重组方,重返主板市场,公司的股价也因此达到了1.85元。

“以前监管层一直讲创业要一退到底,没想到最后又搞出了一个‘退市整理板’”,该券商并购部高层感叹,“有时候就是一个简单的字眼就能让整个制度彻底瓦解。”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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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1-12-03   
主板难退魔咒

和新生的创业板有所不同的是,已经运行二十余年的主板市场,尽管已经有完备的退市制度设计,但近四年来无一家上市公司退市的尴尬数据,早已让主板市场的退市机制饱受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在证监会重提退市问题的同时,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A股此前的退市制度成为摆设?

据本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一般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最迟只能拖到最近一年年报披露之后的第五个交易日,就必须向交易所提交恢复上市申请,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恢复上市。

上述规定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之后,如果解决不了问题,最迟只能“活”到次年年报披露之后的第四十个交易日。

然而,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却在前述规定后提出,“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一证券业人士分析,正是这一句话让前述规定化于无形,并直接导致了已暂停上市数年之久的上市公司仍然无法退市。

2004年4月28日,*ST中辽(000638.SZ)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8月24日公司披露中报并向深交所递交了恢复上市的申请,8月25日深交所受理申请,并于9月6日要求*ST中辽出具补充材料。

凭借补充材料没有时间限制的特点,*ST中辽“补充”了五年之久,一直到2009年6月5日,通过万方地产[7.51 -0.40% 股吧 研报]借壳成功复牌。

“监管层强调了这么多年的退市问题,就因为一句话而功亏一篑,可见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创业板如果现在不把退市这个漏洞堵上,以后的难度会更大。”尹中立表示。

前述券商投行高层则对创业板的退市新规不以为然,“如果证监会真的下决心执行退市机制,就要从主板开始,否则不如不说,到最后如果还是‘狼来了’,投资者因此而吃亏该找谁去?”

在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看来,不合理的发行制度才是退市问题久拖不决根本原因,作为业内专家,华生也曾参与创业板征求意见的专家座谈会。

“正因为生的机会不多,而想出生的企业又很多,以至于急于上市的企业无奈只好借尸还魂,这种情况下壳资源必然是稀缺和有价值的,最终就形成了该死的老也死不了的局面。”华生曾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其看来,一旦证监会放开发行管制,完成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度,使得壳资源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A股市场的退市难问题将不攻自破。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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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1-12-03   
记者发现,某些从主板退市并转到老三板交易的上市公司,目前的股价甚至高于主板市场的蓝筹股。

以2005年从上交所退市的*ST中川为例,这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目前在三板市场的股价为4.16元,而与其处于同一行业的中国建筑[3.13 0.64% 股吧 研报](601668.SH)目前的股价仅为3.13元。

支撑这些退市公司股价的正是投资者对其重返主板的预期,早在2003年就已退市的*ST生态(原名蓝田股份),就正在试图通过破产重整和引入重组方,重返主板市场,公司的股价也因此达到了1.85元。

“以前监管层一直讲创业要一退到底,没想到最后又搞出了一个‘退市整理板’”,该券商并购部高层感叹,“有时候就是一个简单的字眼就能让整个制度彻底瓦解。”

ljhua32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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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1-12-03   
我也支持,我的 环保 ,被 沈阳市政府掏空了,光做项目 不给钱。。。。 大股东逃了。。。。 就这样退市,怎么保护投资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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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1-12-03   
据其介绍,由前述专题小组研究制定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早在2011年5月13日,便正式发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终形成的名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文件,则在2011年8月1日对外公布,该文件已经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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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1-12-03   
正义的事业,将得到正义的解决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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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1-12-04   
贪腐买办掌控的资本市场明明白白压迫有理,剥削有理,*****无理。资本市场早已被资产阶级专政。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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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1-12-04   
回 50楼(0909) 的帖子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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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1-12-04   
保护投资者看上去很美 第三只眼看退市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3日 08:23  华夏时报微博
  金水



只退市不赔偿的制度缺陷将培养更多的诈骗犯

作者:张二寅    文章发于:草根网    点击数: 243    更新时间:2011-11-30  


上交所总经理张育军语出惊人:新股发行机制有问题

www.eastmoney.com2011年12月04日 08:13彭疆成都晚报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4 17: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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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1-12-04   
郭树清:低收入人群不适宜在中国炒股

把钱赔给我,老子就不玩了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4 16: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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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1-12-04   
炒作创业板,替高管抬轿 [原创 2011-11-20 1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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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面值,上市即变成50元,不减持才是傻子。

远离现在的创业板,才有可能活命,这是一个抢钱与圈钱的市场,并非一个创业的市场!

创业板并未看到一家象样的创业公司,大多已老化。机制的原因,让他们能成功上市并能借机勇退!

退市机制的开始,将是板块杀跌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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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1-12-04   
卧虎 在线
想要说点啥? 
  

创业板为中国富人最后的“发家致富”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王敏超 执行加亮操作(2009-10-11)
  创业板即将鸣锣开张,想想中国那些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前科,再看看原科龙电器、达尔曼、百隆、长兴、蓝田等等股份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当初上市是多么风光,可后来终将受损失的是蒙在鼓里的广大普通投资人。那些诚信扫地民营资本家一旦压榨取普通投资人的目的达到,他们都会变换各种恶劣卑鄙手法魔术般的消失,普通投资人到时只有哑巴吃黄连告状无门,因为一切法律规章制度都是等同他们自己开设的,就是把普通投资人骗个精光,人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还美其名市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看看当今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有几个是靠诚信致富发家?再看看今日的所谓老三板上市公司的惨状和普通投资人的命运?普通投资人不要因眼前的创业板一点苍头小利所迷惑,只怕后来连老三板的待遇都没有,到那时那些民营资本家都偷偷的笑偷偷的乐,普通投资人因为在入市创业板前都有白纸黑字的背书,只有任意由他们宰杀,已悔之晚矣。  
[ 此帖被大林在2011-12-04 17:2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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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1-12-04   
人民日报:证监会构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 掀开正本清源新篇章


证监会构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 掀开正本清源新篇章  
2011年12月04日 07:09:02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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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1-12-04   
刘纪鹏:退市制度寻租空间大 解散发审委重组委是根本


http://jingji.cntv.cn/20111128/115728.shtml
刘纪鹏:退市制度寻租空间大 解散发审委重组委是根本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22: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和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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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1-12-04   
2011年12月3日晚,央视在新闻联播中,报道了“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消息   

*****同志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统筹规划设计。要统筹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针对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针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突出的问题,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行系统研究、整体规划,一年一年、一届一届地往前推进。”  


*****同志说:“要时时处处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社会管理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管理社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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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11-12-0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每年级别最高经济工作会议。它的任务是:总结一年来的经济工作成绩;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情况的变化;制定宏观经济发展规划;部署明年的经济工作。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因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于明确2011年如何铺开“十二五”规划的主线也至关重要。

将于12月召开---------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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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11-12-05   
尚福林主席说:10多年来,资本市场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补充了资金,完善了治理结构。

尚福林主席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 (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

2002年12月5日尚福林主席强调说,流通股股东本来就应该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场的主人,本来就应该是与非流通股股东有公平权利的群体。但是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

尚福林主席说: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则说买国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那么进入股市有什么目的不高尚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搞工厂、办银行都要赚钱才行,不是不高尚。在股市投资,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没有什么不光彩,都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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