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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记者采访创业板退市反响。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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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楼  发表于: 2011-12-02   
闹成“人民不*****,权就不为人民!”的局面,是有关官员怠政、腐败、占着茅坑不拉屎的结果!
德创智信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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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楼  发表于: 2011-12-02   
假货都要赔偿!
godblessme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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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楼  发表于: 2011-12-02   
退市制度应该以股改为红线划断。股改后的退市股和股改前的退市股政策上应区分对待。

退市可以,但前提是一定要有惩罚和赔偿制度。谁的过错谁承担,不能拿投资者做替罪羊。

在补偿和惩罚机制建立后,创业板要退就彻底退,省得有些人动邪脑筋。

三板应该是主板退市股的交易场所,对主板和中小板退市股应该允许重组。
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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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楼  发表于: 2011-12-02   
太阳雨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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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发表于: 2011-12-02   
换个思路来维权
我们三板股民*****艰辛有目共睹,如果换个思维怎样:我们以主版股民的身份要求证监会对包装欺骗上市,然后掏空退市的垃圾公司追求法律责住,赔偿流通股民的损失。这样不但表达了三板股民的心声,而且更能引起所有中国股民的共鸣。证监会对这一合理合法的正义要求也没有更多推脱的理由。这样*****起来相对轻松。如能成功,解决老三板问题也就顺理成章了。
wangabraha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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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楼  发表于: 2011-12-02   
证监会说老三板是一间屋子住了三种人,难道现在还要再加上一种?
尘世庸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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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楼  发表于: 2011-12-02   
希望证监会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证监会自己的话(2011-12-01 19:22:48)转载▼标签: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股票  
郭树清: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证监会自己发的文件,看看你们自己说过的话,现在到底执行不执行?诚信在哪里? )





12月01日 15:36范军利《新世纪》-财新网

  此次主题演讲被认为是郭树清以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在公开场合比较完整地阐述其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观点和思路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周四表示,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阳光作业,搞好主动沟通和解疑释惑,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郭树清是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演讲提到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时,表达上述观点的。此次题为《深化证券期货市场改革促进实体经济科学发展》的主题演讲,被认为是郭树清以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在公开场合比较完整地阐述其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观点和思路。

  郭树清回顾了20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就,阐述了资本市场将如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作用,最后强调了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的六项要求,即: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大力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时刻警惕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我们要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在谈到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时,郭树清表示,现阶段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不甚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



  在谈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时,郭强调,“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并强调“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建设步伐,稳步推进期货、期权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认真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行性”。



  在谈到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时,郭提出,逐步研究推动地方债、机构债、市政债、高收益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创新。



在谈到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风险时,郭表示,要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低收入人群和以退休金为生的人群就可能不太适宜参与(中国股票市场)其中,应当建议他们更多考虑风险较低的投资和储蓄工具”。同时,郭提出,在强化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积极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阳光化、规范化运作。



  最后,谈到警惕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时,郭强调,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动向,强化跨境风险的监控、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你们证监会自己发的文件:





2004年2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4]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号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实施时间 2004-02-05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拟再次申请上市的,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并在再次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并指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审核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及时向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就公司的合规运作、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有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结论。

四、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交易所应自受理公司提交的再次上市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期限。

  (四)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次上市申请时,应当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记录和无异议函,对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核准。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决定生效实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经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由代办机构代办转让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下进行转让。

2004年2月5日

不管何因何事何策,必须紧握手中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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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表于: 2011-12-0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5d9eff0102dvcq.html
希望证监会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证监会自己的话(2011-12-01 19:22:48)转载▼标签: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股票  
郭树清: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证监会自己发的文件,看看你们自己说过的话,现在到底执行不执行?诚信在哪里? )





12月01日 15:36范军利《新世纪》-财新网

  此次主题演讲被认为是郭树清以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在公开场合比较完整地阐述其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观点和思路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周四表示,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阳光作业,搞好主动沟通和解疑释惑,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郭树清是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演讲提到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时,表达上述观点的。此次题为《深化证券期货市场改革促进实体经济科学发展》的主题演讲,被认为是郭树清以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在公开场合比较完整地阐述其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观点和思路。

  郭树清回顾了20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就,阐述了资本市场将如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作用,最后强调了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的六项要求,即: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大力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时刻警惕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我们要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在谈到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时,郭树清表示,现阶段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不甚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



  在谈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时,郭强调,“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并强调“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建设步伐,稳步推进期货、期权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认真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行性”。



  在谈到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时,郭提出,逐步研究推动地方债、机构债、市政债、高收益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创新。



在谈到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风险时,郭表示,要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低收入人群和以退休金为生的人群就可能不太适宜参与(中国股票市场)其中,应当建议他们更多考虑风险较低的投资和储蓄工具”。同时,郭提出,在强化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积极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阳光化、规范化运作。



  最后,谈到警惕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时,郭强调,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动向,强化跨境风险的监控、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你们证监会自己发的文件:





2004年2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4]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号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实施时间 2004-02-05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拟再次申请上市的,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并在再次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并指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审核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及时向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就公司的合规运作、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有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结论。

四、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交易所应自受理公司提交的再次上市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期限。

  (四)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次上市申请时,应当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记录和无异议函,对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核准。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决定生效实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经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由代办机构代办转让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下进行转让。

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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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楼  发表于: 2011-12-03   
        创业板的退市性质与老三板退市公司性质完全不一样,两者有本质区别,创业板退市,应该一步到位,彻底退出市场,绝对不能退到老三板。
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退市机制。但是,我国三板市场的退市公司,是被大股东掏空而退市,是蒙冤退市,是空前的历史冤案!!
一、公司上市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作为国家经济命脉主体的国有企业,正处于十分困难时期,大量国有企业频临倒闭。国家为了解救国企,开启了我国股票市场试点。为了救话国有企业,让国企通过股份制改造,政府给困难企业上市指标,包装上市、捆绑上市,帮助困难企业上市融资。作为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主体,在2004年以前上市的1000多家沪深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股份制改造而成的。正是历史的原因,导致了我国早期大量上市公司的先天不足和品质良莠不齐,它为公司退市,埋下了致命祸根!
二、公司被掏空退市的主要原因
    2006年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官员曾在回答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股东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为:1、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占款,造成公司被掏空,2、违规巨额担保,3、违规非法经营,诉讼缠身,资产被查封、冻结,直至瘫痪。
   可见,大股东及关联方巨额占款、掏空公司,这曾经是沪、深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历史事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理因严法峻治,全力解救被侵害公司,但有人居然助纣为虐,以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由,指令几十家被侵害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导致了几百万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悍然制造了一起我国资本市场空前的惊天冤案。

我们要求政府一揽子 保底解决老三板的退市公司问题
[ 此帖被qwe987123在2011-12-03 09:04重新编辑 ]
绿色革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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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楼  发表于: 2011-12-03   
Re:换个思路来维权
引用
引用第64楼太阳雨于2011-12-02 18:55发表的 换个思路来***** :
我们三板股民*****艰辛有目共睹,如果换个思维怎样:我们以主版股民的身份要求证监会对包装欺骗上市,然后掏空退市的垃圾公司追求法律责住,赔偿流通股民的损失。这样不但表达了三板股民的心声,而且更能引起所有中国股民的共鸣。证监会对这一合理合法的正义要求也没有更多推脱的理由。这样*****起来相对轻松。如能成功,解决老三板问题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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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楼  发表于: 2011-12-03   
周俊生:退市制度能匡正市场风气吗?树立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观念
周俊生:退市制度能匡正市场风气吗?
2011年12月02日 08: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周俊生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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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交所日前发布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再一次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引起热议。我国创业板市场建立两年多来,在引进公司上市方面出现了大跃进的姿态,而且由于推行了“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导致发行公司普遍资金超募严重,但在退市制度的建立上却显得十分迟缓,这种情况引起了市场的强烈不满,管理部门被指责为过度袒护上市公司,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手段过于软弱。因此,此次深圳证交所公布的退市意见征求稿,可以视为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一种措施。

设立退市制度,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质量。但是,这一制度的推行却遭遇了很多困难,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退市有明确规定,但主板市场上出现第一个退市公司却迟至本世纪初,时至今日,我国主板市场上的退市公司不超过40家,为数不少的公司在面临退市危机时通过重组等手段得以继续留在市场上。更让许多人看不惯的是,一些面临退市危机的股票,反而滋生出了重组概念,市场借此进行恶炒,导致市场投机气氛浓重。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市场产生了加强退市的呼声,在一些人看来,只要管理部门在退市上担当“铁面包公”,将一大批劣质公司逐出市场,市场就能够从目前弥漫的投机气氛中摆脱出来,回归到理性投资的轨道,投资者的利益也就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但是,这种对退市制度所产生的太高期望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并不符合市场实际,而且更不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退市制度为什么在我国表现得趑趄不前,这是因为一个股票在市场上,拥有它的不仅是这个公司的控股股东,更有大量持股虽少却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退市一旦实施,他们手中的持股就基本上成为废纸一张,如此一来,一项本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却首先让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伤害。而面临退市危机的公司一旦重组成功,得益的不仅是这个公司,更有大量个人投资者,这也正是市场上经常出现爆炒重组股的一个现实原因。

当然,退市制度的执行,可以引导个人投资者远离那些有退市危机的股票,转而去投资业绩优良的股票。但是,绩优股的股价早已在不断的炒作下处于高位,对它们的投资同样充满风险,这种风险甚至不亚于对绩差股的炒作。相反,一些绩差公司因为面临退市的威胁,积极寻求重组,一旦成功,反而由于其股价低廉而产生很大的上升空间。当然,市场舆论对于重组一向颇有微词,认为它加剧了市场的投机,但是只要这种重组符合市场原则,我们是不应该有理由反对的。在市场进入仍接受权力支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会显得珍贵,一些地方政府也会用行政手段来推进重组,以至期间产生了泛滥的内幕交易。但防止这种情况,并不是禁止重组,事实上此次创业板意见征求稿虽然表示不支持重组,但管理部门也不可能阻止合规的重组。我们要反对的是那种在行政手段推进下的非市场手段的重组,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更重要的是政府放弃长期以来养成的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放弃对公司重组的过度保护。

期待以退市制度的推出来匡正市场风气,使资本市场的质量得到提高,使市场的投资风险降低,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如此一说,并不是要否定退市制度,而是希望市场不对退市制度产生过高的期望。中国资本市场沉疴严重,需要监管部门加强法律监管,退市制度只是其中的一项常规内容。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观念,退市制度的推行同样不应该离开这个宗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将个人投资者作为陪绑对象,让它们一起承受退市的损失,那么,这项制度的实施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它的命运不会比在主板市场上我们已经看到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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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楼  发表于: 2011-12-03   
退市制度到底惩罚了谁?鞭笞对象出现偏差! (2011-12-03 17:06:19)转载▼标签: 退市制度到底惩罚了谁股票  
退市制度到底惩罚了谁?鞭笞对象出现偏差!



   1.张新文观点:强制退市鞭笞对象出现偏差,应改为暂停上市

12月2日,原北京证监局局长张新文在腾讯微博上表示,创业板强制退市的方案尚待完善,其中强制退市的惩戒措施应改为暂停上市,否则市场风险加大,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和市场的成长。



11月28日,深交所出台《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下称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条件进行了细化。



张新文在腾讯微博中指出,退市最好设计为暂停上市,而不要强化终止上市。终止上市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加大市场投资风险,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的成长。国外市场只是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或转移上市场所时才实施终止上市,通常市场不强行要求终止上市,它的退市是可以恢复的暂停上市。



他认为,在很多股民买了公司的股票,控制人和经营者将公司搞垮的案例中,公司控制人的利益可能在公司IPO时,通过合法的、非法的渠道已经实现,强制终止上市惩罚不到公司经营者,法规鞭笞的对象出现偏差。



针对方案严格借壳上市的条款,他在腾讯微博上表示,借壳重组上市公司是市场的基本功能,有利于拯救濒危公司,促进公司做大做强。内幕交易是市场必须惩处而又无法灭失顽症,不能因噎废食。借壳换股成本高,还要分资产、利润给老股东,原本就不宜成功,如果再按接近首发条件要求借壳者,等于关闭闸门。如此被套之人和公司无路,市场无望。



他还在腾讯微博上指出,暂停上市的公司,有人重组借壳,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中小投资人有解套的机会;终止上市的公司,必须脱离市场,不可恢复上市,如要上市要重新必须积累两至三年连续高额盈利。如此,没人愿意借壳,加上自我复活的机率极低,投资人,特别是中下投资人希望断绝。



最后,他表示,对于一个公开的市场,投机、操纵、诈骗时时存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也一样。谁的罪,谁担责,不能因噎废食。



2.周俊生观点:退市制度能匡正市场风气吗?



深圳证交所日前发布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再一次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引起热议。我国创业板市场建立两年多来,在引进公司上市方面出现了大跃进的姿态,而且由于推行了“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导致发行公司普遍资金超募严重,但在退市制度的建立上却显得十分迟缓,这种情况引起了市场的强烈不满,管理部门被指责为过度袒护上市公司,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手段过于软弱。因此,此次深圳证交所公布的退市意见征求稿,可以视为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一种措施。



设立退市制度,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质量。但是,这一制度的推行却遭遇了很多困难,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退市有明确规定,但主板市场上出现第一个退市公司却迟至本世纪初,时至今日,我国主板市场上的退市公司不超过40家,为数不少的公司在面临退市危机时通过重组等手段得以继续留在市场上。更让许多人看不惯的是,一些面临退市危机的股票,反而滋生出了重组概念,市场借此进行恶炒,导致市场投机气氛浓重。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市场产生了加强退市的呼声,在一些人看来,只要管理部门在退市上担当“铁面包公”,将一大批劣质公司逐出市场,市场就能够从目前弥漫的投机气氛中摆脱出来,回归到理性投资的轨道,投资者的利益也就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但是,这种对退市制度所产生的太高期望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并不符合市场实际,而且更不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退市制度为什么在我国表现得趑趄不前,这是因为一个股票在市场上,拥有它的不仅是这个公司的控股股东,更有大量持股虽少却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退市一旦实施,他们手中的持股就基本上成为废纸一张,如此一来,一项本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却首先让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伤害。而面临退市危机的公司一旦重组成功,得益的不仅是这个公司,更有大量个人投资者,这也正是市场上经常出现爆炒重组股的一个现实原因。



当然,退市制度的执行,可以引导个人投资者远离那些有退市危机的股票,转而去投资业绩优良的股票。但是,绩优股的股价早已在不断的炒作下处于高位,对它们的投资同样充满风险,这种风险甚至不亚于对绩差股的炒作。相反,一些绩差公司因为面临退市的威胁,积极寻求重组,一旦成功,反而由于其股价低廉而产生很大的上升空间。当然,市场舆论对于重组一向颇有微词,认为它加剧了市场的投机,但是只要这种重组符合市场原则,我们是不应该有理由反对的。在市场进入仍接受权力支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会显得珍贵,一些地方政府也会用行政手段来推进重组,以至期间产生了泛滥的内幕交易。但防止这种情况,并不是禁止重组,事实上此次创业板意见征求稿虽然表示不支持重组,但管理部门也不可能阻止合规的重组。我们要反对的是那种在行政手段推进下的非市场手段的重组,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更重要的是政府放弃长期以来养成的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放弃对公司重组的过度保护。



期待以退市制度的推出来匡正市场风气,使资本市场的质量得到提高,使市场的投资风险降低,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如此一说,并不是要否定退市制度,而是希望市场不对退市制度产生过高的期望。中国资本市场沉疴严重,需要监管部门加强法律监管,退市制度只是其中的一项常规内容。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观念,退市制度的推行同样不应该离开这个宗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将个人投资者作为陪绑对象,让它们一起承受退市的损失,那么,这项制度的实施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它的命运不会比在主板市场上我们已经看到的更好。



   3.创业板退市细则被指穿新鞋走老路 难解三高顽疾



创业板退市整理板难解“三高”之疾



   “入市制度不解决,退市制度就是瞎掰。”在谈及深交所刚刚出台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微博)如是告诉记者。



   11月28日,深交所出台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在原有的方案中,《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两个退市条件,并且明确表示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借壳”恢复上市,同时表示拟设立“退市整理板”。



   对于这个细化了的《征求意见稿》,不少业内人士却不约而同地表示,决心有余,而力量不足。

   “从出台的整体《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绝对是形式大于内容。”刘纪鹏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能够做到此已经很不容易了,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推进监管部门的觉醒,从而进行一系列的入市制度改革。



  意见稿被指形同虚设



   清科集团(微博)分析师张兰告诉记者,“三项政策的出台,尤其是《征求意见稿》固然是表现了监管层整饬创业板的决心,但实际收效恐难立竿见影,仍有待市场检验。”

  刘纪鹏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入市制度不解决,退市制度是瞎掰。“明眼人看到这个《征求意见稿》都知道,这个制度距离企业真正退市还有相当远的距离。”在他看来,从入市开始,企业就“被”迈上了高门槛,几乎一募资就超募多少个亿,动不动就手里握着几个亿的资金,这样的企业,如何退市?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深交所新增退市条款之一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众所周知的是,创业板股票的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但对于发行价大多从十几到几十元不等的创业板股票而言,跌破面值的几率甚微。因此,尽管这一条款将股票的表现纳入了退市标准之中,但是其可操作性值得商榷。

  其次,在退市制度中,另一新增退市条款为“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其中的“公开谴责”是否能够贯彻执行是这一条款的关键所在。

  也正因此,刘纪鹏认为,深交所推出这一制度象征意义更大。“因为2000个亿的资金握在200个企业手中,你让这些高价的企业如何退市?”他表示,“现在看,起码一年甚至两年,都不见得有一家企业退市。”



  整理板为退市作缓冲



  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

  然而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却并未对这30个交易日内,企业股票表现是好是坏将决定如何去留出台细则,也没有相关的实际操作流程,这样的宽松条件被认为存在很大的内部操作空间。

  对此,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一般情况下,企业进到退市整理板,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其在交易期间的30个交易日里将手中的股票卖出,但这些企业往往都是面临退市的前提,因此很难说还具有活跃的交易量,而低迷的市场往往也让这些企业只能往下走,跌破面值,不太可能出现再回到创业板的情况。”因此,进入整理板其实也等于即将退市,很难逆转。

  他认为,退市整理板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那些退市去三板市场进行交易的企业进入一个过渡状态,也就是所谓的缓冲,“需要把太过集中的风险进行分散后,再将企业转到三板。”

   刘纪鹏指出,退市整理板的拟设立,其实可以取消,因为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完全是为了保持稳定而设立的。

  他指出,只要把“三高”降下来,那么企业可以直接退市去三板,即使设退市整理板,最终也可能形式大于意义,完全可以取消。因此,治理的根本还在于改变行政审批的制度,把发行价降下来,20倍的市盈率,10块钱的股价,即便将来要退市,也是说退就退了,不会引起很大的市场波动。

不管何因何事何策,必须紧握手中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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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发表于: 2011-12-04   
创业板上市超募,退市不需赔偿退市。
从利益最大化上分析,上市----减持----掏空---退市,这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可悲的是,制度上也是完全许可这种路径。制度在引诱犯罪?

在制度设计上,为何就没有防小子的措施,国人不全是圣人啊,企业家也不全是圣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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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楼  发表于: 2011-12-27   
创业板退市,应该一步到位,彻底退到市场,退个干净,绝对不能退到老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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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楼  发表于: 2011-12-27   
证监会讲诚信——等于歪嘴和尚念叨的阿弥陀佛——口头禅!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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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表于: 20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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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表于: 2012-01-19   
创业板的退市性质与老三板退市公司性质完全不一样,两者有本质区别,创业板退市,应该一步到位,彻底退出市场,绝对不能退到老三板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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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表于: 2012-03-07   
根据普金的指示,俄罗斯国家统计局局长斯捷帕申最近宣布,俄罗斯国家准备重新评估上世纪90年代末的私有化浪潮,倒逼垄断了国民经济资源和财富的垄断寡头和富豪们吐出巧取豪夺掠夺来的资源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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