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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在两网问题上,证监会是最不讲诚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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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02   

在两网问题上,证监会是最不讲诚信的

管理提醒: 本帖被 1107 执行加亮操作(2011-12-02)
众所周知,两网市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两网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这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的,白纸黑字,铁证如山。可是这样的市场却被证监会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设备为由变相关闭了。至今也没有看到一份正式关闭的通知。特别是现在,还把两网公司变成了非上市公司,他们的依据到底是什么?证监会曾为解决两网问题先后发了29号和30号文件,可是直到今天,他们落实了两个文件的哪一条哪一款了?证监会曾经许诺要一揽子解决老三板问题,可是只见打雷不见下雨,只有口号没有行动。综上所述,在两网问题上,证监会是最不讲诚信的。两网和老三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侵犯的!那些侵犯者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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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贡献值 +1 2011-12-04 -
0909 威望 +10 2011-12-02 正确!
冤假错案 威望 +10 2011-12-02 有令不行!为谁执政?期盼郭树清,为冤民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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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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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02   
往年的证监会就是忽悠会不知道今后会变成什么会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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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02   
两网和老三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容侵犯的!那些侵犯者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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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02   
因领导们知道社会潜规则 有时候解决危机或许很简单,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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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12-02   
每一个STAQ公司的上市都经过了当时国家主管证券机构(国家编制委员会1993年前没有证监会,更加没有发审委)---国家体改委的两个司的审批。深圳和上海的股票上市是由比STAQ公司审批机构低层次的当地主管机构审批。

证监会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设备为由变相非法关闭STAQ和net,非法关闭以后发了29号文件承诺解决。

但12年过去了,证监会并没有解决问题。

无耻的是公然在STAQ和net公司的发展上采取各种限制措施:在融资上,不准这些公司增资扩股;在交易方式上,取消了原来的连续交易,取消了做市商制;在转板上坚持“一头猪杀2次”的政策(STAQ公司经过国家体改委的两个司的审批,现在再上需要IPO)。


证监会在没有解决两网问题前,没有资格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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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威望 +8 2011-12-0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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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12-02   
证监会在没有解决两网冤案问题之前,没有资格谈诚信!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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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12-0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5d9eff0102dvcq.html
希望证监会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证监会自己的话(2011-12-01 19:22:48)转载▼标签: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股票  
郭树清: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证监会自己发的文件,看看你们自己说过的话,现在到底执行不执行?诚信在哪里? )





12月01日 15:36范军利《新世纪》-财新网

  此次主题演讲被认为是郭树清以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在公开场合比较完整地阐述其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观点和思路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周四表示,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阳光作业,搞好主动沟通和解疑释惑,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郭树清是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演讲提到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时,表达上述观点的。此次题为《深化证券期货市场改革促进实体经济科学发展》的主题演讲,被认为是郭树清以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在公开场合比较完整地阐述其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观点和思路。

  郭树清回顾了20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就,阐述了资本市场将如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作用,最后强调了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的六项要求,即: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大力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时刻警惕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我们要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在谈到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时,郭树清表示,现阶段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不甚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



  在谈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时,郭强调,“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并强调“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建设步伐,稳步推进期货、期权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认真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行性”。



  在谈到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时,郭提出,逐步研究推动地方债、机构债、市政债、高收益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创新。



在谈到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风险时,郭表示,要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低收入人群和以退休金为生的人群就可能不太适宜参与(中国股票市场)其中,应当建议他们更多考虑风险较低的投资和储蓄工具”。同时,郭提出,在强化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积极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阳光化、规范化运作。



  最后,谈到警惕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时,郭强调,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动向,强化跨境风险的监控、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你们证监会自己发的文件:





2004年2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4]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号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实施时间 2004-02-05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拟再次申请上市的,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并在再次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并指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审核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及时向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就公司的合规运作、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有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结论。

四、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交易所应自受理公司提交的再次上市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期限。

  (四)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次上市申请时,应当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记录和无异议函,对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核准。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决定生效实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经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由代办机构代办转让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下进行转让。

2004年2月5日

不管何因何事何策,必须紧握手中冥股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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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12-04   
引用
引用第4楼1107于2011-12-02 12:51发表的 :
每一个STAQ公司的上市都经过了当时国家主管证券机构(国家编制委员会1993年前没有证监会,更加没有发审委)---国家体改委的两个司的审批。深圳和上海的股票上市是由比STAQ公司审批机构低层次的当地主管机构审批。

证监会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设备为由变相非法关闭STAQ和net,非法关闭以后发了29号文件承诺解决。

但12年过去了,证监会并没有解决问题。
.......

天啊!好黑暗哈!什么时候能天明。。。。。。。。。。。。。。。。。。。。。。。。。。。。。。。。。。。。。
xhp64052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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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12-04   
哪事上届的事.我是说以后讲诚信.戏戏.拖.
jfmjjs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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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12-04   
退市制度,不可以把退市后的一切损失由社会流通股东承担。公司造假上市,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等违法行为导致退市一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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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12-04   
证监会以往的所作所为,根本没有资格谈诚信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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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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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12-04   
在两网问题上,证监会是最不讲诚信的。----我同赱意楼主标题所陈述的中心意思。更进一步说,在两网问题上,证监会从未认真修正自己的错误。

一错,错在关闭两网方式,几平设有遵循股市的规则法规法律。

二错,错在善后工作几平没有。至今未能妥善处理两网股退往三板后的善后工作。错上加错。

两网股不是公众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是如此。平移主板是不可能的。原来的连续交易,非常重要。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附 则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但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应经证券委批准,而不是体改委。所以关闭。

編制问题,虽然,1995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

但是,1992年10月,证监会成立。刘鸿儒任主席。

[ 此帖被liu1993在2011-12-04 21:5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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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12-05   
几大撮贪腐买*****券利益集团从来就没有把老三板苦民当回事!
两网从证监会29号文件到走调变相的30号文件,久拖不决至今12个年头只有欺诈!
退市股出台再上市【2004年6号】文件7年多了,操作细则硬是胎死腹中!

证监会任何一届讲诚信应该从两网老三板做起!否则没有资格提诚信两个字!
[ 此帖被0909在2011-12-05 10:4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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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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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12-05   
回 7楼(火烈冰山) 的帖子
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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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12-05   
几大撮贪腐买*****券利益集团从来就没有把老三板苦民当回事!
两网从证监会29号文件到走调变相的30号文件,久拖不决至今12个年头只有欺诈!
退市股出台再上市【2004年6号】文件7年多了,操作细则硬是胎死腹中!
证监会任何一届讲诚信应该从两网老三板做起!否则没有资格提诚信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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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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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12-08   
陈淮:打土豪分天地,就是让低端群体有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是要把抵御外侮这个主要矛盾放在民族解放的第一位。今天讨论金融问题,我们也许又到重提这个主要矛盾的时候了。中国今天经济运行的主要危险来自哪里?来自一场真正的国际货币战争。我们要团结而不是排斥国内的所有金融力量来赢得这场战争。
zg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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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12-10   
郭树清讲诚信,要让三板股民认可,我才会相信他执政为民,否则也是一个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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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12-18   
回 11楼(liu1993) 的帖子
上交所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的,也不是证券委,所以,也该关闭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199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


  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


  (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募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系统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


  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


  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


  二、债券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债券评信机构评估,其信用等级不低于A;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上市的国家银行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三款条件者,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第二十四条 国债和市政债券在交易系统上市,依证券主管部门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请、审查及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认股权证、投资基金证券及以上各种凭证的副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上市条件,由中证交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节 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股票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发行公司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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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6666在2011-12-26 08: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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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1-12-22 支持!上交所深交所迟早都可能被扣非法被关闭。
0909 威望 +10 2011-12-22 两网被非法关闭该规则自然就是非法的了。 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有非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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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12-18   
引用
引用第11楼liu1993于2011-12-04 21:54发表的  :
在两网问题上,证监会是最不讲诚信的。----我同赱意楼主标题所陈述的中心意思。更进一步说,在两网问题上,证监会从未认真修正自己的错误。

一错,错在关闭两网方式,几平设有遵循股市的规则法规法律。

二错,错在善后工作几平没有。至今未能妥善处理两网股退往三板后的善后工作。错上加错。
.......
 最大的错误就是承认了错误答应改正却还没兑现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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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12-18   
回 11楼(liu1993) 的帖子
最大的错误就是承认了错误答应改正却还没兑现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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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12-19   
Re:回 11楼(liu1993)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7楼6666于2011-12-18 16:02发表的 回 11楼(liu1993) 的帖子 :
上交所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的,也不是证券委,所以,也该关闭



上交所,深交所,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两网由体改委批准。

规范股市,需经证券委批准,将两所划归证监会直接管理。

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关闭两网,被关闭并不一定非法成立。但却不积极处理善后。正如強拆后还置之不理,证监会错上加错。

现在,股票都在跌,重拾升势中,各位还是多努力挽回点损失自救吧。


[转帖]摘自阚治东《荣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二十年》

阚治东:上交所成立前后往事

http://stock.hexun.com/2010-12-16/126226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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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12-19   



在两网问题上,证监会是最不讲诚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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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12-19   
证监会是最不讲诚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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