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上市公司造假、虚假陈述,违反《公司法》与《证券法》,投资者才能进入*****程度。但就是在这方面,程序制订者们制造了高昂的*****成本,让普通投资者*****无门。
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进行诉讼,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前提是受到证监会公开处罚的公司,证监会的处理结果成为*****的前置条件。并且,我国不支持集团诉讼制度,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很小。证券行业知名律师严义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排除了提起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现在按照民诉法进行证券诉讼,法院都不会受理,司法与立法脱节。
我国对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有相当详尽的法律。关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及责任制度的立法体系已基本具备,并已体系化,《民法通则》、《公司法》与《证券法》为民事赔偿打开了大门。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难以实施。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全国法院发布一纸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因为“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2003年1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为证券民事赔偿放开了一个口子,2007年再开民事赔偿口子。有一个案例可以证明*****之难。中国首例证券民事赔偿案——11位股民诉原红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结束长达近4年的马拉松式进程,成为同类案件中惟一一例法院审结的案例。2002年11月,11位股民从ST红光、国泰君安获赔22.40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