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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据悉:港岳“前”董事长李培合已经在法人股诈骗案2审中维持原判,无期徒刑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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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据悉:港岳“前”董事长李培合已经在法人股诈骗案2审中维持原判,无期徒刑

据法人股诈骗案一审赵法官:二审已经终结,维持原判,现在处于法庭的执行阶段。公安罚没资产归还受害者,也将在法院执行阶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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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2-11-07 小李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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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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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12   
说是“前”董事长,可能是该董事长已经超过任期,但新的董事长并未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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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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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12   
选小李当董事长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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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2-12   
如果将来新东家入主,和金荔一样追偿被掏空资产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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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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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12-12   
该公司没辞职的高管都在里面,要真想找也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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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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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12-12   
国务院的通知是清理非法市场,为什么把合法市场给关闭了?什么是合法市场呢
办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开户,国内唯一合法黄金投资市场,联系电话:0311-66566271 交易费业内最低仅收0.13%  。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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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12-12   
合法市场是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

NET是人民银行批准的,沪深交易所是地方分行批准的。

严格地说,我认为地方分行没有批准权限,如果说有,各地体改委批准的地方产权交易所就是合法的。当时政府都认为归体改委管,要是知道地方分行批准的算数,谁找体改委审批呀?!

当时这口归体改委管,STAQ是国家体改委审批的

当时分工是体改委管体制改革,人民银行管金融,多头管理

证券委是各部门出人,联合办公

证监会是证券委的执行机构。(副部级)

后来证券委和证监会合并,形成了新的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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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2-11-07 耐心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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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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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12-12   
现在要证监会批准才算数

谁让人家嘴大呢

当时额度还是计委审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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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龙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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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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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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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09-23   
请教:老三板原两网的8家公司,当年在两网上市时有没有经证监会“受金分娩”?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ricson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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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10-19   
我几年前就提醒过的,李培合就是个“农企骗子”,那会儿大家总觉得我的话过激,几年过去了,如何?
上面小李说的,追偿被侵占的资产,思路其实是对的,但是吃进肚子里的都变成屎了,没了。我给你们指条道,大股东的股份还在,可以注销其股份,之后引进新的重组方,这样重组起来会极为容易,中小股东可以进而扩大发言权,提升重组时的要价,小股东作为无过错方,也有其合理性,违法必究,损失必补的原则!培合已经进牢子了,自作自受,但是其控股的股份必须作为补偿,我提议注销掉其绝大部分股份甚至是全部,这要核实给公司造成的具体违法损失来定。
几年没来了,忽有心血来潮,看看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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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2-11-07 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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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son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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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10-19   
引用
引用第9楼华山于2012-09-23 18:35发表的  :
请教:老三板原两网的8家公司,当年在两网上市时有没有经证监会“受金分娩”?



华老,“两网”公司成立在先,证监会成立在后,证监会没机会给“两网”颁发合法身份,只是当时的文件和报道是认可“两网”是合法市场的。
这个有当时的“江老大”视察NET的图片报道为凭。另外,当时的管理条例是经过国家正式机构批准认可的,法无追溯性,后成立的证监会无权判令“两网”非法,就是国务院批准关闭的,也属于违法行政,先没充分定论“非法”缘由,而匆忙关闭就属于违法,属于国家行政行为的胡作非为!如果这个国家的政府是合法的政府的话,它就要为自己的历史错误纠错、补偿!必须的、不打折扣的!如果要进一步深究的话,必须要有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负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不管其为官官阶多高,哪怕是死了,都要遭受谴责和追溯!否则,对不起“两网”老股民的冤屈和血泪,更无法告慰已经含恨去世的若干老年股友!“天谴”,还是“天助”历史不会也不能回避!我们已经等了太久了,老天都会为之流泪的!我似乎已经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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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贡献值 +10 2012-11-10 精彩内容
0909 威望 +10 2012-11-07 优秀分析,精彩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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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权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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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10-19   
注销其股份有可能,有道理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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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2-10-19   
引用
引用第10楼ericsony于2012-10-19 03:14发表的  :
我几年前就提醒过的,李培合就是个“农企骗子”,那会儿大家总觉得我的话过激,几年过去了,如何?
上面小李说的,追偿被侵占的资产,思路其实是对的,但是吃进肚子里的都变成屎了,没了。我给你们指条道,大股东的股份还在,可以注销其股份,之后引进新的重组方,这样重组起来会极为容易,中小股东可以进而扩大发言权,提升重组时的要价,小股东作为无过错方,也有其合理性,违法必究,损失必补的原则!培合已经进牢子了,自作自受,但是其控股的股份必须作为补偿,我提议注销掉其绝大部分股份甚至是全部,这要核实给公司造成的具体违法损失来定。
几年没来了,忽有心血来潮,看看大家!


谁来主持这个公道?
前途光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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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2-10-19   
引用
引用第13楼读懂万和于2012-10-19 08:56发表的 :

谁来主持这个公道?

请小李直接找郭树清讨公道!但我们需实际行动支持小李才是。
天下为公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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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2-10-19   
我想ericsony对港岳是了解的,以前确实说的很对,是在港岳干过吗?

是该想想港岳的下步怎么办了,我之前也提过注销大股东股份进行补偿的作法,不至法律上有没有限制
前途光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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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2-10-19   
注销其股份是合情合理的,股民的钱是血汗钱!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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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2-11-06   
回 15楼(天下为公) 的帖子
有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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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2-11-07   
[quote]引用第11楼ericsony于2012-10-19 03:30发表的  :

华老,“两网”公司成立在先,证监会成立在后,证监会没机会给“两网”颁发合法身份,只是当时的文件和报道是认可“两网”是合法市场的。
这个有当时的“江老大”视察NET的图片报道为凭。另外,当时的管理条例是经过国家正式机构批准认可的,法无追溯性,后成立的证监会无权判令“两网”非法,就是国务院批准关闭的,也属于违法行政,先没充分定论“非法”缘由,而匆忙关闭就属于违法,属于国家行政行为的胡作非为!如果这个国家的政府是合法的政府的话,它就要为自己的历史错误纠错、补偿!必须的、不打折扣的!如果要进一步深究的话,必须要有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负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不管其为官官阶多高,哪怕是死了,都要遭受谴责和追溯!否则,对不起“两网”老股民的冤屈和血泪,更无法告慰已经含恨去世的若干老年股友!“天谴”,还是“天助”历史不会也不能回避!我们已经等了太久了,老天都会为之流泪的!我似乎已经看到了......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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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2-11-07   
回 18楼(0909) 的帖子
拿好手中筹码!等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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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2-11-07   
引用
引用第18楼0909于2012-11-07 11:06发表的 :
[quote]引用第11楼ericsony于2012-10-19 03:30发表的  :

华老,“两网”公司成立在先,证监会成立在后,证监会没机会给“两网”颁发合法身份,只是当时的文件和报道是认可“两网”是合法市场的。
这个有当时的“江老大”视察NET的图片报道为凭。另外,当时的管理条例是经过国家正式机构批准认可的,法无追溯性,后成立的证监会无权判令“两网”非法,就是国务院批准关闭的,也属于违法行政,先没充分定论“非法”缘由,而匆忙关闭就属于违法,属于国家行政行为的胡作非为!如果这个国家的政府是合法的政府的话,它就要为自己的历史错误纠错、补偿!必须的、不打折扣的!如果要进一步深究的话,必须要有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负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不管其为官官阶多高,哪怕是死了,都要遭受谴责和追溯!否则,对不起“两网”老股民的冤屈和血泪,更无法告慰已经含恨去世的若干老年股友!“天谴”,还是“天助”历史不会也不能回避!我们已经等了太久了,老天都会为之流泪的!我似乎已经看到了......

南无 阿弥陀佛,我佛慈悲。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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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2-11-08   
引用
引用第11楼ericsony于2012-10-19 03:30发表的 :



华老,“两网”公司成立在先,证监会成立在后,证监会没机会给“两网”颁发合法身份,只是当时的文件和报道是认可“两网”是合法市场的。
这个有当时的“江老大”视察NET的图片报道为凭。另外,当时的管理条例是经过国家正式机构批准认可的,法无追溯性,后成立的证监会无权判令“两网”非法,就是国务院批准关闭的,也属于违法行政,先没充分定论“非法”缘由,而匆忙关闭就属于违法,属于国家行政行为的胡作非为!如果这个国家的政府是合法的政府的话,它就要为自己的历史错误纠错、补偿!必须的、不打折扣的!如果要进一步深究的话,必须要有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负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不管其为官官阶多高,哪怕是死了,都要遭受谴责和追溯!否则,对不起“两网”老股民的冤屈和血泪,更无法告慰已经含恨去世的若干老年股友!“天谴”,还是“天助”历史不会也不能回避!我们已经等了太久了,老天都会为之流泪的!我似乎已经看到了......


打倒权贵金融小集团利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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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son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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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2-11-10   
难得看到“华老”那么愤怒,看给我们“华老”气的!

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老年股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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