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监管者要打破“审批情结”,将IPO上市企业的实质审核(审批)向程序化审核和形式性审核转变。将主要的精力放在监管市场各类主体、交易所和中介机构上,沿着监审分离的方向推进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第五,要改变现阶段发审委有权、保荐人有钱、投资人有险的不合理的发行制度。取消发审委,逐步向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三位一体、责权利一致的发审体制转换,尤其要对保荐人实行分级管理,落实保荐人责任,发现问题即给予严惩。
第八,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市场的承受和接纳能力,处理好国际板、新三板的关系。指数不能达到4000点,则不要考虑国际板的推出,不到3000点不推新三板。
第九,要探讨交易所改革,打破垄断。根据我国企业众多的特点,争取尽快在重庆或天津开通第三家交易所,实现交易所之间来自市场竞争带来的繁荣。无论是第三交易所还是新三板均应考虑由监管系统出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的公司制模式,而不应由监管部门一家内部“死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