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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剥夺职工股权 侵吞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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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剥夺职工股权 侵吞集体资产



剥夺职工股权    侵吞集体资产

       原杭州供销大厦改制问题再举报



针对在杭州供销大厦改制为杭州宝裕超市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及其后,丁绍恩等人剥夺职工股权,侵吞集体资产的问题,我们与丁绍恩等人、杭州市供销社进行了多次交涉,并向市政府*****办作了反映。丁绍恩等人和市供销社极力狡辩,不肯认帐,交涉无果。最近,市政府*****办转来了市供销社的《*****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这份《意见书》是市供销社正式的书面答复,应该是经过认真研究,十分慎重的。但是,我们仔细看了以后,再结合我们了解的情况,发现他们是自相矛盾,互相矛盾,是“剪不断,理还乱”,更加坐实了他们剥夺我们原杭州供销大厦(以下简称“大厦”)职工的股权的事实,更增加了他们侵吞集体资产的疑点。事实胜于雄辩,请看:

一、关于净资产问题。首先要说明的是:净资产的合计数,一旦经评估核准后,就是一个确切的数字,当我们讲到原“大厦”的净资产总数时,指的就是这个合计数。至于以后在剥(分)离和提留过程中的“净资产余额,系当时特定时点的余额。”。上述的净资产合计数和净资产余额,这两类数字是不能混为一谈的。那么,至评估基准日止,原“大厦”的净资产合计数是多少呢?《杭州供销大厦改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说是4736.99万元三、1),《意见书》说是5228.97万元,(见《意见书》三),两者相差491.98万元。这是自相矛盾,此其一。《意见书》三所说的原“大厦”净资产合计数5228.98万元,其组成公式是:2106.67万元+2557.93万元+200万元+364.36万元=5228.97万元。其中2106.67万元是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确认后的净资产,2557.93万元是市供销社与企业协商确定的13处房产作价并计净资产的,200万元是补偿款,364.36万元是应付市社债务”。一分析,问题就出来了。按照《杭州市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四、7的规定,作价2557.93万元的13处房产是不能评估进入净资产但仍由企业继续占有和使用的房地产,是“均属供销社集体所有的社有资产”,怎么能计入原“大厦”改制的净资产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此其二。其三,364.36万元既然是“应付市社债务”就应该从净资产合计数中减去才对,怎么反而做起加法来了呢?这一加一减就相差了728.72万元。这种一二年级小学生都会做的加减法,市供销社我某些人怎么就会做错呢?其四,还有两笔资金市供销社的《意见书》只字未提。我们了解“大厦”改制前的2001年4月,供销大厦这幢楼卖了9750万元,除去补偿给合同期未到的商家750万元,尚余9000万元。还有第二供销大厦也卖了,这么大的二笔资金哪里去了?总而言之,市供销社的《意见书》对大厦改制的净资产问题是越理越乱,越解越糊涂,简直就是一笔糊涂帐。

二、关于房产问题。

与原“大厦”改制有关的房产是多少呢?《方案》三(5)说是11处,建筑面积9588.96平方米.而《意见书》五说是共有15处,建筑面积10399.02平方米.其中2处3842.8平方米已经评估,评估值为562.245万元,已并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2106.67万元的净资产中。还有未确权的13处,建筑面积6556.22平方米.《方案》与《意见书》的说法互相矛盾,此其一。其二,建筑面积3246平方米草庵村仓库被反复计数。在《意见书》五中,该仓库已和延安路68号一起被评估,并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净资产,连未确权的13处之一都不是,而在《方案》三(5)中,该仓库仍赫然列在“现有经营用房11处”中。其三,既然《意见书》自已也说,这13处建筑面积为6556.22平方米的房产是“未确权”的,那么,按照《实施意见》四、7的规定,它就是“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的社有资产”,是“不能评估进入净资产”的,为什么市供销社还要与企业“协商作价”2557.93万元,“并计企业改制净资产”呢?《方案》所说的建筑面积为9588.96平方米的11处房产,《意见书》所说的建筑面积为6556.22平方米的13处房产,虽然互相矛盾,但“均属供销社集体所有的社有资产”,企业只有使用权。但改制的市供销社自已违反自已的规定,与企业两家“协商作价”的方式就以如此低的价位(2557.93万元)计入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了。请问,他们这样做请示过市政府吗?得到过市国资局的批准吗?国有资产是怎么流失的?由此可见端倪。市供销社某些人的这种违规做法,为丁绍恩等人侵吞国有资产开了绿灯。请看,他们不但在净资产问题上是一盘糊涂帐,在房产问题上也是一盘糊涂帐,岂非咄咄怪事?

三、关于股权问题。根据杭政[1999]17号市政府《关于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四、1、2的规定,“198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工人,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从国有资产净资产中提取,用于置换职工工龄”。(根据杭政发[2000]5号《关于市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二,市供销社将参加工龄置换职工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在职职工,置换工龄的标准增至3万元)。“提取置换工龄的资产留在企业,按在本单位工龄长短折算成职工龄置换工个人股。该股份未经企业董事会批准不能转让。同时,拥有该股份有职工按不低于1:1的比例入(配)股”。《17号文件》二、1、2又规定,“富余职工安置补偿”,“按1983年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的30%,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1983年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合同时,将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折算成个人在公司的股份。”“也可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17号文件》五、2“各类从净资产中提留资产项目的顺序”中,“富余职工安置补偿费”列为准(3),“职工工龄置换额”列为(5)”。从上面对《17号文件》的引述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17号文件》规定得很明确:从国有资产净资产中提取的置换工龄的资产”,或叫“职工工龄置换额“,是用于折算成职工个人股”的,而从国有资产净资产中提取的“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完全是两个概念,两码子事。

但是,市供销社某些人又是怎么做的呢?他们没有从集体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而是将从集体净资产中提取的“职工工龄置换额”转化作“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然后“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剥夺了原“大厦”广大职工的个人股份和按不低于1:1的比例的入(配)股权。《实施意见》二、3、3和杭供人发(2000)25号四充分说明了他们的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而《意见书》四则坐实了他们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市供销社某些人的这种做法是违反《17号文件》规定的,是非法的“走私货”。

被他们以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剥夺股权的原“大厦”职工有多少呢?根据《意见书》四的数字,内部退养的118人,办理协缴的267人,解除劳动合同的386人,共计771人,占当时在册职工人数863人的89.34%。也就是说,有近90%的职工被非法剥夺了他们应得的股权。由此不难看出,他们的所谓“改制”是代表了绝大多数职工的利益,还是代表了极少数小集团的利益,不是昭然若揭吗?这些口口声声学习贯彻执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人,说是这样“代表”的吗?

《意见书》六辩解说,内退职工等“不参与入股”,是已经“本人申请”与原企业签订了协议书,而‘“协议书明确规定”他们“不参加工龄置换”。对此,我们要说,当时改制时他们实行的完全是一套愚民政策。什么《17号文件》,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让我们知道的就是他们偷梁换柱的所谓政策,那些“协议书”就是在这种被瞒着骗着的情况下签订的。国家《合同法》有规定,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规定的合同,以及以欺骗手段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所以他们改制时和我们签订的那些“协议书”既违反了《17号文件》,又带有欺骗性质,当然是无效的。

另外,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需要向你们举报。在他们剥夺近90%的原“大厦” 职工股权的同时,有的市供销社领导却以亲属的名义,对改制后的杭州宝裕超市进行参股。是因为帮了丁绍恩等人要拿好处了,还是原本就按排好的,现在来坐地分红了呢?请你们查证。

四、几点意见。通过上述举证分析,丁绍恩等人在市供销社某些人的支持帮助下,剥夺绝大多数职工的股权,侵吞集体资产的问题,要么昭然若揭,要么已初露端倪,现在我们可以理出几条来了。

1、用偷梁换柱的手法、指鹿为马的手法,明火执仗地剥夺近90%原“大厦” 职工的股权。他们把“职工工龄置换”和“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这两个完全不同和概念混为一谈,不从净资产中提取“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而是将从净资产中提取的“职工工龄置换额”转化为“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然后发给富余职工,而“职工工龄置换额”是本应该“折算成职工个人股”,并“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入(配)股的,他们就是这样剥夺了771名富余职工的股权。在这里,他们把“股权”这根梁偷换成了“补偿费”这根柱子,把“股权”这只鹿硬说成是“补偿费”这匹马。之所以说他们是“明火执仗”是因为他们的这种做法意见公然写在了市供销社的文件之中。引用一句话,这叫做“阳光下的罪恶”。但不管他们采用了什么样的手法,他们的这种做法是完全违反《17号文件》的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

2、侵吞集体资产的“路线图”已然隐约可见。在与“大厦”改制有关的净资产和房产问题上,他们互相矛盾,自相矛盾,糊里糊涂一盘帐,使人云里雾里,不明就里,这不是想把水搅混,好混水摸鱼吗?此其一。其二,他们把13处建筑面积6556.22平方米的房产(《方案》说是11处9588.96平方米),以市供销社与企业协商作价的方式,以总价2557.93万元的价位计入改制企业的净资产。请注意,这些房产是市供销社集体所有的社有资产,“企业只有“使用权”,而且按规定是不能评估进入净资产的”。但是,通过这么一番安排,这些房产就成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使用权”一变成了“所有权”。其三,“大厦”改制成杭州宝裕超市有限公司后,丁绍恩等人就把这些房产出租甚至卖掉。最近,丁绍恩等人分红了。现在岗职工二十万元,中层以上几百万元,丁绍恩则高达一千多万元。那么,这些分红的钱是哪里来的呢?丁绍恩等人辩解说,是卖股本得来的。改制后的公司股本原定是400万元,实际到位的只有350万元,其中丁绍恩六十万元,副总二十万元。以350万元的股进行经营,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这350万元股本不亏进去就已经算不错了,怎么翻本变卖成几千万元分红呢?这不是天方夜潭吗?丁绍恩等人二是辩解说,这是公司和台商合资后,台商投资的钱(关于和台商合资的事,下面还要专门讲到)。台商投资1147.5万元是作为股本经营的,怎么可能用来给他们分红呢?投资的钱给他们分红,恐怕连他们的亲爹亲娘也没有这么好吧?再说,丁绍恩等人分红分了几千万元,而台商只投资了1147.5万元,相差甚多啊!所以这也是无稽之谈。他们不用再找借口,说白了,就是卖房子的钱,他们把一部分房产卖了,然后分红。这是丁绍恩等人化公为私的实质性一步,是他们侵吞集体资产和资本积累的真正开始。其四,丁绍恩等人与台商合资,杭州宝裕超市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工商登记核准日2011年5月31日)。台商投资1147.5万元,投资比例85%;中方投资202.5万元,投资比例15%;法人代表人是中方代表人丁绍恩;合同期限20年。在中方15%的投资比例中,丁绍恩为5%,还有10%不知是谁;丁绍恩*****了现在岗职工的股份。丁绍恩何以以15%的投资比例当上这家中外合资的法定代表人,这一点暂且存疑。我们认为丁绍恩等人这次和台商合资包藏着极大的祸心。1、通过合资把他们侵吞的房产等集体资产由非法转为合法,就象洗钱一样,七转八转,把黑钱洗成白的。2、“合法的”把大部分房产等集体资产卖掉,以撄取更大的利益。那时候,就不是几千万的事,起码是几个亿。以上就是他们侵吞集体资产的“路线图”。

3、剥夺职工股权是他们侵吞集体资产的一个步骤。从丁绍恩等人在这次与台商合资中*****了现在岗职工的股份,我们看清了他们的险恶居心。他们先是用他们的那一套改制方案剥夺90%的职工的股权,把资产集中在10%的少数人手里;然后又通过*****现在岗职工的股份,最后把资产统统集中到他们几个人手里。集体资产是怎么流失到别人手里的?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4、市供销社某些人想撇清干系,溜之大吉是不行的。在《意见书》中,专用一节讲了“关于宝裕超市有限公司的管理关系问题”似乎从2010年1月1日起,丁绍恩等人的事就与他们无关了,就是拱墅区社米市巷街道办事处的事情了。但是且慢,想摆脱干系没有那么容易。因为在剥夺原“大厦”90%的职工的股权问题上,市供销社某些人是主使;在丁绍恩等人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上,他们大开绿灯,为其铺平道路;还有有的市供销社领导以亲属的名义在丁绍恩等人那里参股,有支持帮助后捞取好处,坐地分红的嫌疑。所以,想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是不行的,也是办不到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丁绍恩等人在市供销社某些人的支持帮助下,剥夺职工股权,侵吞集体资产的举证分析。请你们立案调查,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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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帖被三板大元帅在2011-12-23 21: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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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3   
原杭州市供销大厦1109名员工向丁绍恩讨说法
      按市政府杭政办(2000)14号文件精神,企业改制时对198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提取国有资产用于置换职工工龄,并将提取的用于置换工龄的资产折算职工个人股(当时净资产2935万,在册职工1109人)为什么丁绍恩违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不执行?丁绍恩用欺骗、蒙敝手法剥夺了我们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为什么一个经营无方连年亏损的企业有少的20万左右、几百万、多的上千万的分红?如此丰厚的红利从何而来?!
我们认为十一处(其实有13处)经营性房产的资产落入少数人的腰包,这是供销大厦改制前在岗职工共同集体公有的资产,我们绝不允许丁绍恩等少数人侵吞公有集体资产,我们肯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严肃查处,给我们改制前1109名职工满意的答复,讨回我们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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