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00:0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允峰 http://stock.hexun.com/2011-11-30/135816004.html 深交所拟定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11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在退市条件、退市时间、风险提示方式等方面对现有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多项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终于要出台了。欣喜之余,笔者认为还要加强退市责任追究。 生活中,消费者如果购买到不合格商品,这些商品被召回的同时往往会给投资者相应的赔偿,毕竟公司是有责任的。相同的道理,证券市场也应如此。上市公司退市若是公司高管违法或因造假造成,就应该追究公司责任,帮助投资者追回损失,这些同样是退市制度得以执行的关键。
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在纳斯达克市场仅有176家新上市公司登陆,但有173家上市公司被摘牌。截至2010年底,纳斯达克市场连续3年下市的公司数超过新上市公司数,自1996-1999年底已有1179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下市,平均每年下市393家。 海外市场退市公司多,但市场秩序依然良好,这要得益于这些市场的退市制度拥有非常完善健全的上市公司退市责任追究机制。如果公司是因异常原因退市的,管理层和中介机构将面对集体诉讼,直到投资者获得相应的赔偿。笔者以为,这才是退市制度得以真正执行的关键和核心。如果退市制度方案缺少了这些内容,震慑力自然下降不少。 我们来看看美国市场是如何追究劣质公司退市责任,又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在美国《证券法》和《投资者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负责人对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的,将赔偿投资者所有的损失并由证券监督机构处以重罚,对未尽中介保障义务的中介机构也要重罚。当公司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了自己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时,该公司的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证券市场存在通畅的证券诉讼程序,让证券诉讼的观念深入投资者之心。当投资者碰到造假、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资者才会不遗余力地为自己的权益采用法律的手段,让证券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证券市场里的伤人“老虎”往往在暗处,或隐或现,打击这些劣质公司的管理者往往在明处,如果手里缺乏真刀实枪的震慑力,实际上对“老虎”造不成多大威慑。笔者以为退市责任追究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内容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