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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04年上海证券报:挖掘根源 大股东千亿占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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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1-05   

04年上海证券报:挖掘根源 大股东千亿占款调查报告

策划人:蔡云伟 调研组成员:袁克成 王璐

  鸣谢 孟宪民、殷占武、姜瑞、郭凤霞、郑义、江燕、陈建峰、童颖、何军以及中国证券网、西南证券对本次调查的支持

  策划人语

  大股东占款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敏感的话题。

  我们所拟定的调查对象,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地方国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不少人都选择了回避这一话题,唯一能够直面这个问题的,却是我们这个市场的投资者群体。

  但是,在大股东占款问题面前,投资者是茫然的,因为从来没有哪家公司会在招股书中揭示大股东占款的风险,尽管这个风险杀伤力已经远远大于包括经营性风险在内的其他任何风险;在大股东占款问题面前,投资者也是无助的,因为他们所能采取的最有力的措施,只不过是“以脚投票”。

  我们进行这次调查的初衷,是想通过挖掘大股东占款现象的根源,来寻找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途径。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经历了深圳证监局“清欠风暴”、法院开庭审理小股东告莲花味精大股东占款案和电广传媒以股抵债试点。但我们最终发现,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仅靠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仍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也许,我们的这份调查报告,还没有找到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最佳答案,但我们希望这份调查报告,能让更多的人来关注和直面大股东占款问题,希望在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政府部门以及投资者、媒体、上市公司、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再茫然和无助。

http://stock.hexun.com/2004-08-11/100311105.html

  大股东占款,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独有现象

  “占款猛于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与市场波动、经营不善、违规担保等风险相比,大股东占款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股东占款。

  占款往往与信息披露滞后密切相关,这更令投资者防不胜防。大股东占款已经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我们针对投资者所做的调查显示,一旦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77.05%的投资者会选择抛售股票,18.53%的投资者会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更有91.29%的投资者,将大股东占款视为是否投资股票的最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在历时三个月的调查中,我们一直努力想去查清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准确数字,最终,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触目惊心的统计结果,看到的是占款手段和方式的错综复杂,看到的是大股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心安理得。

  ———深交所统计,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问题,总发生额1580亿元,其中非经营性占款超过430亿元。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577亿元。

  ———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

  ———各券商、研究机构的相关统计数据更是五花八门。

  随着调查深入,我们发现,上述数据的差异,正是由于占款情况异常复杂,进而导致统计口径难以统一。

  分析本次我们所调查的上市公司,从占款方式看,可分为经营性占款与非经营性占款;而从占款时间划分,又可分为长期占款、短期占款;从占款方法看,既有大股东虚假出资、关联交易、强行划转,还有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等等;从占款的账面表现看,既体现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也包含在或有事项及重大诉讼中,更有一些则在上市公司公告中难以体现。

  虽然占款的复杂性,使我们难以得到准确数据。但据本次调查粗略统计,目前大股东占款实际规模应在千亿元左右。而十多年来,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总融资额也不过10000亿元,这就意味着,有近十分之一的资金因此“流失”,大股东占款成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出血口”。

  面对严重“失血”的股市,市场各方并未“束手”,就在我们调查期间,与清欠相关的重大新闻便接连不断。

  5月下旬,因大股东占款10亿元,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被小股东李凯推上被告席。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它标志着司法手段开始介入大股东占款问题。

  6月底,深圳证监局责令辖区内19家大股东代表面对媒体,陈述占款解决方案。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主动要求媒体配合监督,介入清欠事宜。

  7月28日,电广传媒大股东拟“以股抵债”。这一创新举措,被业内认为是解决占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三个月的调查,我们了解到的事实是:在一系列清欠措施出台后,新发生的占款行为已有所遏制,但占款存量却依然巨大;大股东还款承诺虽不绝于耳,但“占款如山倒,还款如抽丝”。

  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大股东占款现象,与我们的企业“三角债”、银行坏账甚至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之间,是否有着一脉相承的根源?如果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了,大股东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可以通过抛售股票来获取现金,那么,他们还会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吗?如果中国证券市场建立起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大股东还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吗?

  在采访了诸多上市公司及有关专家后,记者深切感受到:大股东占款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问题,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产物,其成因复杂,牵扯面众多,很多问题已远远超出证券市场本身的范畴,而其根治之道,必须从公司治理、监管、国资管理、立法、司法、社会保障等多层面多角度协调推进共同治理。 一 大股东占款:上市公司的致命风险

  一直以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是证券市场的一个痼疾。由于上市公司从市场拿到了钱,成了那个嘴上叼着肥肉的“乌鸦”,于是,大股东自然就演变成垂涎那块肥肉的“狐狸”。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一批被采访对象还不约而同地将上市公司戏称为“唐僧肉”,引得中国股市层出不穷的 “恶东”们都想“咬”一口。

  且看这些“恶东”们,利用自身大股东的位置,将上市公司当成圈钱的工具,通过种种手段将上市公司募集来的资金据为己有,甚至使上市公司沦为空壳。

  还有一些非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圈钱的目的,利用上市公司重组之机,借壳或者买壳上市,控制上市公司之后,便露狰狞之相,行掏空之实。

  这些“恶东”是中国股市上对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支破坏力量,使一个又一个原本可以良性发展的上市公司一步步走上末路,成为自身没有抵抗能力的“唐僧”。最终,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对中国股市的制度完善和健全形成直接挑战。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在我国,“恶东”控制并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已极其严重。我们不妨来看看已被“恶东”们掏空的几大“典型”。 粗暴掠夺型:三九医药神话破灭

  要谈大股东占款的“典型”,不得不说的就是三九医药,因为它是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颁布实施以后,第一家被公开通报的国有大型上市公司。

  2004年5月底的一个上午,就在“三九”领袖赵新先被免职后不久,记者约见了三九医药的相关人士,专门就上市公司被大股东“三九药业”及关联公司占用资金的前后过程进行了调查。

  在采访开始前,他开门见山地向记者声明,他想谈的就是他所知道的一些关于三九医药资金被占的真实情况,出于职业操守,不涉及企业内幕。

  他说,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现在普遍的看法似乎认为是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常见的现象,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比如说很多大型上市公司由于脱胎于原来的改制,不可避免地和作为母公司的大股东有一些大的关联交易,于是产生了往来欠款。如果仅是这样,尚且可以理解。

  “然而,三九医药的情况不一样,不可同日而喻。三九药业占用三九医药资金的方式很简单,就是粗暴地将钱拿走。”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三九医药和大股东在业务上不存在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一点在中国证监会下发给公司的谴责通知中也可以看出一点名堂。三九药业原来的核心资产是制药资产,后来,这块资产包括销售都划进了上市公司。因此,从企业流程角度讲,不存在占款的条件。它的占款不是交易产生的。

  那么,粗暴地拿走钱到底是怎么个拿法?又是怎么个粗暴法呢?

  “就是简单到直接划走,不需要任何理由。这其中,既没有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更没有股东大会审议。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个企业根本就没有这一说,三九说到底,别的人说了都不算,唯一就是赵新先一个人说了算。无论是什么决策,都来自于他。而他心里也就认为这个企业就是他的企业。说白了,在赵新先的下意识里,这个企业已经不是国企,其本质更像一个民营企业。”

  “基于这个前提,占款的实施实际上只需要两个人就能完成。一个是赵新先,一个是财务部长。财务部长在我们那儿实际上就是一个出纳。”

  既然是粗暴地拿走钱,自然就不需要任何的掩饰,三九巨额占款事发于地方监管部门的一次例行的巡检。当时的情景对我们的受访者来讲依然历历在目:“原来只是一次例行的巡检,但当他们查阅相关资料后,立刻发现了占款问题的严重性,监管人员对我说,你们怎么可以这样做?”

  话题进行到此,让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三九是如何发端的,这样也许就不难理解赵新先缘何能够“一人独大”说了算,从上市公司把钱拿给集团。

  1985年,赵新先开始下海,成立公司。据悉,他当时研制了三九胃泰等药,由于效果不错,就准备申请批号生产。由此,南方制药厂就应运而生。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资本积累,在南方制药厂的基础上成立了三九企业集团。不可否认,正是因为和赵新先的领导有关,“三九”才得以辉煌。

  然而,本质为国企的“三九”在发展壮大过程中,赵新先本人的自我意识也随之发展壮大,他的一些想法或观念开始转变,他俨然把“三九”当成了他个人的企业,他的决策、他的想法就是企业的决策、企业的想法。“一言堂”局面由此形成。

  “而这,应该是三九医药被大股东三九药业占据巨额款项的最直接原因。因为赵新先的观念是,这个企业就是我的,我只不过是将钱从左口袋挪到了右口袋而已。”

  那么,上市公司这笔高达20多亿元的巨额资金,大股东三九药业拿去干吗了呢?据悉,部分用于还债,部分用于进行缺乏战略的乱投资。

  原来,早在三九医药上市之前,大股东三九药业的外债数额已经居高不下。众所周知,企业上市就是为了募集资金。当时三九医药的上市,很大程度上是告诉三九药业的债权人,钱已经在那儿了,没有问题。只要上市,就可以还款。

  “应该说,赵氏让三九医药上市很大程度上没想过拿IPO的钱投在药业上。因此,三九医药在上市的时候就是一种扭曲的模式,上市的初衷是变态的。这必然造成其被大股东占款的后果。”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截至2001年5月31日,三九医药的大股东三九药业及关联公司占用三九医药资金约25亿元,被占用的资金甚至包括了三九医药未使用的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25亿元欠款,这相当于“三九医药”当时净资产的96%。

  也就是说,在中国股市上市的三九医药由于现金流严重“死血”,企业运行的生态链几近中断。 关联占用型:莲花味精淤泥难洗

  因大股东占款而被小股东告上法庭的莲花味精,无疑是另一个被大股东占款的“典型”。作为大股东的莲花味精集团占用上市公司款项近10个亿。这笔占款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7月中旬,本报记者特地赶赴河南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莲花味精自1998年上市后的前两年,其业绩表现还是可圈可点的,而其大股东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省也是屈指可数的知名企业。 然而,现在的莲花集团已经今非昔比。目前莲花集团账面资产总额66亿元,负债总额54亿元,净资产12亿元,负债率达到81.8%。集团及其所属公司的银行贷款总额达到36亿,原材料欠款4.8亿,欠发工人工资6000万,欠职工集资款7000万,欠职工风险金8000万,欠交职工养老保险金2000万。 由于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在“五分开”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致使集团与上市公司无论是在资金占用、人员交叉任职、经营业务处理、公司人员管理、资金划转等方面均呈现纠缠不清的状态。集团公司沉重的亏损负担通过上市公司替集团公司还息、集团公司拖欠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款项等形式被强压到上市公司头上。 据悉,由于资金严重不足,目前莲花味精原有的两条生产线只开工了一条,二期生产线的建设工作更被一度停止。公司生产味精单位固定成本急速上升,吨味精完全成本比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高出1400元。公司一度陷入停产的危机。业绩危机直接反映在公司年报上。2003年莲花味精的每股收益已自上市之初的0.4元,下降为-0.164元;其净利润也由上市之初的1.68亿下降至2003年亏损1.45亿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非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由于对财务成本控制不当,造成欠款尤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直到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无法负担集团公司的消耗,最终使得占款行为不得不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记者了解的一个数据显示,莲花集团成立20年来,累计支付的银行利息竟高达20亿人民币,超过集团贡献的税收17亿元。有知情人士透露:“莲花2001年增发募集资金后,许多银行都盯着,并向当时的负责人承诺存一块钱贷两块钱,由于管理层并不精通怎么控制财务成本,致使莲花在银行的贷款越贷越多,再加上资金利用效率不高,最终导致巨额欠款。”目前莲花集团、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企业总计欠银行贷款总额36亿元,对于巨额的、不断产生的贷款利息,集团自身无力负担,主要依赖上市公司偿还,因此,银行利息已经成为集团不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一道“催命符”。 另外一个造成大笔巨额占款的原因还在于,集团公司这几年来不仅扮演着上市公司包袱的角色,更加糟糕的,集团还不停地在搞所谓的“多元化”投资,而这些对外投资的效率却十分低下,目前除了个别企业,如彩印厂等能够盈利之外,其他新生的企业又成为了亏损的包袱。 同时,莲花味精董事会有关成员也表示,集团占用的资金也并不全是真金白银挪用,还有一些是属于上市公司向集团剥离不良资产,造成上市公司同集团之间形成了一些应收款项,这也构成了一部分集团占款。

  根据今年4月莲花味精披露的2003年度报告及2004年一季度季报显示,莲花集团欠上市公司的资金总额是9.49亿元, 恶意掏空型:ST长控引狼入室

  调查显示,这类“恶东”在通过所谓的重组控制上市公司之后,往往采用担保、关联交易等多种手法,处心积虑地多方搜刮。用各种隐蔽的手法将上市公司的资产掏得一干二净。这种“恶意重组”,名为资产置换,实为袖里乾坤,借壳上市的母公司和第一大股东则往往利用政策空子,大玩空手道,套得真金白银则脱身而逃。 ST长控的重组便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引狼入室遭遇浩劫的噩梦。曾跻身“中国造纸行业百强企业”之列的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昔日的辉煌并没有给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带来好运,相反,以“长江包装”名义上市之后,公司便开始了噩梦之旅。

  上市仅仅一年,长江包装即出现重大亏损。2000年4月,长江包装惨遭ST。为了甩掉ST帽子,ST包装走上了重组之路,帽子甩掉了,名称也更改为“长江控股”,但没有想到引来的重组方泰港实业并非善良之辈。

  泰港实业和西藏天科正式托管ST包装国有股后,除了资产处置权以外的所有经营权限均由泰港实际控制。成为实际控制人后,泰港方面便先后要求长江控股为其在银行逾亿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与此同时,泰港实业和西藏天科对长江控股拖欠股权转让款及占用公司资金也超过6000万元之巨。

  此后,由于泰港逾期不还,贷款的风险被不断地转嫁到长江控股头上,成了泰港提款机的长江控股,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财务危机,不仅公司主要生产线全面瘫痪,其下属两个控股子公司也全面歇业很长一段时间。

  经历了一场浩劫之后,ST长控的经营能力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根据2001年年报显示,ST长控净利润再次出现亏损,为-19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每股亏损高达1.075元。与此同时,由于2002年4月中旬以后的持续停产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全年的效益造成重大影响,公司2002年中期的亏损已近6000万元。2002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滑。2002年7月16日,长江控股被上交所特别处理,又一次戴上了ST帽。

  尽管以所占资金数额来看,ST长控被占金额也许不足为奇。但对于一家资产规模本就不算太大的公司而言,这样的打击足以致命。直到目前,ST长控仍未真正走出这场噩梦。而且,据公司有关人士称,正是有了这次被蛇咬的经历,公司目前对重组变得格外敏感谨慎。 二 巧取豪夺的根源:中国股市存在制度性缺陷

  不可否认,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现象大量存在,与中国股市的制度性缺陷相伴而生。

  这次,通过网上问卷调查和面对面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84.98%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股市的“恶东”现象层出不穷,股权分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是主要原因。

  此外,超过九成的投资者同意“监管滞后、法制环境不健全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操纵上市公司提供了现实土壤”这一观点。 根源一:股权分裂

  参与调查者表示,在股市的制度性缺陷中,人为的股权割裂往往是许多问题形成的根源。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割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大部分。股权结构的人为割裂造成同股同权同利基础的丧失,利益的差别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则为国有股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来攫取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尤其是国有股比例仍然偏高,而流通股比例低且过于分散,这种现象使得大股东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控制上市公司,左右上市公司的行为,为所欲为地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位被采访对象如是告诉记者。

  “且看那些被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种子选手们’,‘猴王’、‘三九’、‘轻骑’等等,无一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

  正是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使中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流通股股东很难给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施加重大影响,挫伤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因而缺乏对控股股东有效的制衡。

  同时,股权过分集中,加上所有者不到位,又不可避免地形成大股东干预上市公司日常决策或“内部人控制”等不规范的现象。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其大股东的董事长均为同一人,董事长同时还要兼任总经理或者CEO。许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在实际中往往成了一个空架子。大股东在无意识中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当做一件衣服上的两个口袋,其不良意志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抵抗。

  另外,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可能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运作,甚至会导致国有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政府的项目,而不是把股东的投资回报放在首位。

  可见,“恶东”当道,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一衣带水,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息息相关。所以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规范是造成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的一大根源。 根源二:体制转轨不彻底

  目前,我国一千多家上市公司相当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这些企业由于改制不彻底,给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并成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首先表现为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

  在某些集团公司的高管层看来,上市公司还是国有企业的一个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而不是市场投资者共有的资产。因此,就不可避免地要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干涉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至于花上市公司的钱,就像是老子花儿子的钱那样心安理得。

  由此,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母公司对本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上市公司进行着这样那样的掌控,如此畸形的运作模式,上市公司资金被占不可避免。

  据悉,“三九”当家人赵新先一度就想不明白,花“自己公司”的钱,怎么还要得到证监会及老百姓的监督与谴责。

  其次,改制不彻底,没有整体上市也是一个不良因素。

  一些上市公司是从整体财务状况不是很好的国有企业中剥离出一部分盈利性资产来上市的。由于其优质资产已重组进入上市公司,保留在母体的资产大都是一些闲置资产和非盈利资产,资产质量较差,再生产价值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企业办社会包袱沉重,自身缺乏独立运作的能力,运转困难。

  存续企业的生存困难导致了母体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对上市公司的“盘剥式”依赖,依靠股份公司的“反哺”维持运作,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运行。

  与此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资产不完整,或者对控股股东存在这样那样的依赖,或者受到控股股东的不当制约,这些均妨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

  加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股份公司上市前承担了债务剥离风险,股份公司上市后,各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股份公司代集团公司清偿债务,致使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关联交易增加,担保不断发生。

  此外,不成熟的社会保障体制与上市公司承担的稳定任务成了上市公司“不得不”为之的重要原因。

  不难发现,大多数被占款的“大户”都 存在这样的情况。

  一方面,经过资产重组以后,上市公司集中了集团公司的优质资产上市,导致了集团公司的存续企业包袱沉重、步履艰难。资金短缺、人员多、债务重等因素,使其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断加大。

  另一方面,存续企业经营性资产质量不高,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集团公司下属的这些企业过去对国家都有过较大的贡献,但历史欠账也较多,尤其是个别企业长期欠发工资、欠交养老保险金,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稳定大局,确保上市公司正常运转,集团公司无奈先借用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交纳欠交的养老保险金。

  就这样,上市公司在形式上成为大股东向市场拿钱的工具,或者说“二传手”。 根源三:违规成本过低

  上市公司因“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而缺乏独立性,其运作的规范与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控股股东。尽管一系列的规则、政策相继出台,但对于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显然是有限且力不从心的。

  证监会2001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检查内容中的“三分开”及“资金管理安全性”,实质上就是直接针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还的情况。但实际成效并不是很理想。

  正是因为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管,缺少应有的自律态度,控股股东和相关政策之间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一直在持续。在所有这些行为貌似循规蹈矩的背后,都隐藏着控股股东规避政策监管的动机。

  参与调查者普遍认为,在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并占款的过程之中,难以监管的关联交易是有效的秘密武器。

  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不同,其价格可由关联双方协商确定,尤其是在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得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关联方往往对其交易所涉及到的产品、资产、项目等形成一种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非公允价格,交易往往沦为大股东操纵并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

  曾经的东海股份、粤金曼就是这种“灰色”关联交易的牺牲品。

  除了隐蔽的关联交易,看似“无可厚非”的担保也被认为是“事故多发地段”。而大量的事实也证明,恶意担保也是让上市公司最终沦为大股东“提款机”的途径之一。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证监会早就对上市公司对外信用担保的对象选择、担保的风险防范、担保的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

  “但实际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解决,对外担保不规范、超额担保等蕴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与市场风险的行为依然层出不穷。”

  “只要大股东想让上市公司担保,上市公司鲜有不从的。”

  的确,中国股市上,因为受大股东操纵为其担保而使公司陷入业绩危机的例子不在少数。三峡水利、白云山、ST琼华侨等等,都是“典范”。

  此外,股市“恶东”现象的泛滥,往往还都伴随着大量的会计造假。与此同时,作为“经济警察”的注会机构又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必然对大股东的“猖狂”构成事实上的纵容。

  一位受调查的专家告诉记者,“由于利益驱动,所有会计师在不担风险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做出让步的。”

  显然,如果不让步,会计师面临的将是被“炒”的风险。试问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谁愿意担这样的风险呢?

  由于会计信息失真,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一般被掩盖起来,最终导致公司行为失控。因此,解决股市“恶东”现象,不能不考虑从根治会计信息失灵及会计信息造假入手。如果会计等中介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一些大股东利用种种隐蔽手法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一定能够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出来,这样就能切实有效地防范“恶东”圈钱行为。

  综合以上种种现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上市公司资金被占,控股股东是“祸首”,但上市公司管理者同样脱不了干系,是“协从”。两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和查处。

  但在监管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监管是苍白无力的。

  从市场来看,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缺乏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有效的制约机制,缺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导致大股东为所欲为。

  从政府监管看,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国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比如它对上市公司的账户还无权直接调查。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监管部门监管股东的相应权利,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在政策上基本上是一个“死角”,现有的监管措施对控股股东的约束力也是很有限的。

  比如对“五分开”的监管,只监管上市公司,不监管控股股东,而对“五不分”行为所能够采取的措施:通知限期整改、予以内部批评、进行公开谴责、限制发行新股等,都只是针对上市公司单方面的。但是,“分开”不是单方面行为,另一方并且是具有控制地位的一方不予分开,这些现有的针对单方面的监管措施,就都显得力不从心。

  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直接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尚未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中小股东还难以代替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束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下,有的大股东甚至厚颜无耻地认为,“有钱大家用”只是不规范,称不上违法,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因此,在当前制度安排及约束机制存有缺陷的背景下。“恶东”作恶所带来的巨大的非法利益,与极低的作恶成本比较之后,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恶东”盛行实属必然。

  难怪65.75%的被调查者认为,“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的事实,使得监管部门的三令五申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所以,有投资者明确指出,单纯从道德评判的角度去反思“恶东”已经没有意义。必须从制度上找原因。健全制度并提高违规成本,已经成为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专家评论] 国有大股东占用资金是一条“潜规则”

  电广传媒以股抵债的方案出笼以后,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电广传媒代表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认为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国有股减持,而减持的定价往往使人联想到全流通的定价机制和定价理念。

  我认为,以股抵债仍然带有很强的探索性质,监管层是想探索到底如何才能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人人喊打的顽疾。而更重要的是,应该研究产生这一顽疾的原因,以及如何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或杜绝这一顽疾的不断出现和反复发作,否则,就会不时出现三九药业那样的情况,大股东还了旧债应付监管层之后又会欠新债。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在我国有很深刻的原因。为了分析其深层原因,我想把上市公司大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企业,一类是民营企业(含自然人,下同)。我们知道,我国一千多家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或作为主要发起人,然后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由此决定了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国有股 “一股独大”。近几年,由于上市公司频繁发生重组和国有股转让,以及一些民营企业也获得了上市机会,因此证券市场中也出现了一部分民营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而言之,我国上市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一股独大”,这个大股东或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是民营企业,大股东牢牢地掌握着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小股东很难影响上市公司的行为。

  为什么要将大股东分为两类呢?从现实来看,两类大股东都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但国有大股东要严重得多,而且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动因也与民营企业不太一样。

  对于国有大股东而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动因是非常独特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原国有企业把优质资产和盈利性强的业务都被集中到了上市公司,而学校、医院等庞大的非经营性资产,盈利能力很差的业务以及退休职工和在职冗员都放到存续企业,这个存续企业就是上市公司的国有大股东。存续企业成了一个劣质资产大仓库,成了“社会保障部”,存续企业的职工和领导都会认为这样做是在为上市公司作“牺牲”,一旦上市融资的目的实现,存续企业的“牺牲”就必须得到“补偿”,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支持存续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似乎成了一条“潜规则”。如果存续企业或上市公司不遵守这个“潜规则”,倒会触犯存续企业职工的“民意”。

  存续企业僵化的国有机制和严重的治理缺陷也会加重其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存续企业一般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它们也想发展、做大做强,它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来实现这样的战略,但是,国有机制和治理缺陷使得投资决策不严密、不负责任,使得政府在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政府通过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执行政府项目。更可怕的是,由于政府色彩的存在,大股东在使用上市公司资金时还可以给自己罩上神圣的光环、高尚的外衣,譬如说是为了发展什么具有战略意义的东西呀,等等。因此,国有大股东就像一个资金漏斗和无底洞,上市公司的资金从中不断流出去。

  民营大股东也有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但要轻微一些,相反,通过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的方式从上市公司隐秘抽血倒是更值得注意。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往往有职工作“人质”、有政府作“后台”,所以可以到明目张胆、有恃无恐的地步,而民营大股东一般不敢这样,特别是近几年对“犯事”的民营大股东的严厉手段和媒体监督,一般而言,那些还想在国内“混下去”的民营大股东还是知道收敛的。对于有些民营大股东通过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的方式从上市公司隐秘抽血,更难于发现和更难于对付。

  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顽疾,实际上这些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例如,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促使整改,而且几年前还专门出台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要实行资产、人员、财务方面的“三分开”。但是,这些措施的效果是有限的。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动因,二是惩罚难以下手或无可下手。对于那些国有大股东而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一条“潜规则”,又有职工作“人质”、政府作“后台”,再加上使用资金时的神圣光环、高尚外衣,监管部门何以下手?所以,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顽疾,一定要大刀阔斧地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要么把存续企业民营化,这样也好一并解决企业办社会、冗员、债务等历史问题,要么把存续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性股份转让给民营企业,因为我们已经提到,民营大股东没有国有大股东那样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当然,对于民营大股东的隐秘抽血更不容易发现,但是要看到,国有大股东也在同样搞隐秘抽血,而且对于隐秘抽血可以通过逐步建立诉讼体系和引入“戳穿公司棉纱制度”(最近正在酝酿的破产法就在考虑引入这一制度)来解决。

  对于已经形成的资金占用而言,可以探索各种办法来“清欠”,以股抵债可以是其中一种。我认为,电广传媒尝试以股抵债的积极意义可能并不在于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问题的本身,以股抵债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遍模式大规模规定;其积极意义在“诗外”,在于实验一下被寄予厚望的“分散决策”和“类别股东投票”,从而演习一下按照“分散决策”和“类别股东投票”的模式来解决股权分置、全流通问题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股抵债当然不是全流通,对以股抵债方案的表决也不是真正的类别股东投票,但是,以股抵债方案的出台与全流通的“分散决策”倡议是神似的,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表决由于关联股东回避和其他非流通股比例很小,其实也基本上相当于流通股股东类别投票表决了。因此,让我们拭目以待,看一看由拥有非通股的大股东操纵的“分散决策”会怎么样,看一看会有多少流通股股东来实行类别股东投票的权利,思考一下应该对参加投票的类别股东规定什么样的法定人数,思考一下如何防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市场大幅波动。我担忧的是,“分散决策”和“类别股东投票制度”好像海市蜃楼,看起来巍峨壮丽,其实虚无缥缈。因此,通过“分散决策”和“类别股东投票”来解决问题,恐怕搞几个试点、搞几个样板工程之后就不了了之,不太可能大规模地推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张文魁) 案例

  粤金曼:占款成退市元凶

  曾经风光一时,号称亚洲最大烤鳗企业的粤金曼(400012)在2001年6月成为深市第一家退市的上市公司。造成其退市的罪魁祸首就是大股东占款。

  1996年上市之后,控股股东广东金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长期占用粤金曼资金达10.12亿元,创下当时沪、深两市之最。由于公司流动资金被广东金曼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严重挤占,巨额应收款回收困难,持续经营能力早已丧失,只剩部分企业能维持生产,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公司出现严重亏损。自1999年起,粤金曼资不抵债,2000年末总资产5.71亿元,净负债高达9.026亿元,每股净资产跌至-7.91元。

  随着大股东投资付诸东流,粤金曼对大股东和关联企业的欠款也计提了近10亿元的坏账准备。上市公司业务难以开展,出现连续三年亏损。2001年6月13日,由于宽限期申请被驳回,粤金曼被终止上市。

 
一个卖假货的,居然要别人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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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垮上市公司的坏分子不抓、不处理,却把投资人打入地狱三板,你说惨不惨?
伍零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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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找些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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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猴王:近10亿债权化泡影

  1994年,*ST猴王(000535)当时的控股股东猴王集团开始涉足股市,到1996年,猴王集团总计动用10亿元巨款,炒股亏损2.896亿元,透支欠债2.24亿元,共计损失5.136亿元。而这10亿元炒股巨资中大部分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融资担保。

  投资损失及盲目扩张和占用了大量资金。为了满足自己对资金的需求,猴王集团利用大股东的地位,或者直接从股份公司拿钱,或者以股份公司名义贷款而集团拿去用,或者是股份公司为集团提供担保贷款,从*ST猴王调走了大量资金。

  猴王集团于2001年2月27日宣告破产。作为猴王集团的第一大债权人,上市公司近10亿元的债权化为乌有。*ST猴王随即被拖入财务困境的深渊,直至今日仍徘徊在退市边缘。

  *ST南华:漫漫还款路

  截至2002年12月31日,*ST南华(000660)及其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占用资金共计7.2949亿元,且大部分账龄在2年或3年以上,其中控股公司占用资金竟高达6.09亿元。

  此外,截至2003年3月31日,公司对大股东及关联方贷款担保总额也高达4.539亿元,而且全部逾期。

  *ST南华由此踏上不归路—————由于流动资金匮乏,财务费用居高不下,公司主业处境艰难。2001至2003年持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面临退市风险。

  在一段时间内,大股东并没有按承诺执行还款计划,还款相当缓慢,曾被业内人士戏称为“蜗牛式”还款计划。后大股东通过债务重组一次性归还了2.27亿元,使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款减少到5亿元。但要还清全部欠款,难度颇大。

  中国嘉陵:以资抵债引争议

  截至2001年10月末,中国嘉陵(600877)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嘉陵工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共计67210万元,其中应收销货款5815万元,代垫资金25237万元,资金占用费737万元,代理合同11867万元。

  截至2002年12月7日,通过现金偿还、以资抵债等方式,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累计已清偿其欠公司资金70666万元,以重庆普金软件的股权清偿公司资金921.6万元将于2003月11月完成帐务处理,至此,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

  但是有关人士指出,嘉陵工业用以抵偿占用款项的资产实在称不上绩优资产。其中抵走了3.47亿元占用资金,还让公司另掏出5444万现金的嘉陵大厦,在2002年末3个月,公司接手后收益只有80多万元;而由嘉陵工业转让股权过来的普金软件,在2003年上半年收益为-45万元。关联方不顾公司窘境,向公司出售绩差资产,以这样的方式抵偿债务,实在不该。(张喜玉 田露 整理)

  三 迂回曲折的清欠:大多数方案只是纸上谈兵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在中国资本市场,习惯思维发生了变化———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不还反而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作为债权人的诸多上市公司,也对大股东欠款逆来顺受,在讨债方面并不积极。

  这就使中国资本市场的“清欠工程”陷入了迷途———尽管监管部门出台各种措施大力清欠,但现实情况是,大股东还款进度好比蜗牛赛跑,数额下降幅度极为有限;个别公司名义上清欠,实际上占用金额却越清越多;此外,新的大股东欠款公司仍然不断浮出水面,屡禁不止。

  占款容易还钱难

  大股东掏上市公司的钱,就像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那么容易,而要其还款,则比二万五千里长征还艰难。

  以深圳证监局的调查数据为例,从2001年到2003年连续三年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总额依次为92亿元、89.57亿元、85.48亿元,呈逐年下降趋势,2002年较上年下降2.6%,到了2003年下降4.6%。尽管是下降,但这下降的速度令人难以苟同。

  与此同时,2002年深圳辖区有28家公司、2003年有22家公司的资金被占用,规模还出现了扩大情况。为了逃避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一些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还采用期间占用资金、期末归还的方式,2002年有22家、2003年有16家上市公司被发现存在这类情况。

  再看福建证监局提供的相关数据,2001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55283万元,2002年已上升为59289万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超过110000万元。

  同样,山东辖区内上市公司,2002年有40家公司存在资金被大股东及大股东下属单位占用情况,被占总额56.43亿元,比2001年度被占用的45.77亿元增长23.29%。原因就是上市公司对以前年度占用资金清收不力,新的占用又大量增加。

  而从个案来看,怪象更是层出不穷。

  怪象一,大股东制定出了完善的还款方案,获得了监管部门和新闻舆论的赞同,但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例如*ST江纸的大股东江西纸业集团,曾于2001年制订出详细的还款方案,但时至今日,江纸集团不仅没有执行原来的清偿方案,而且其对*ST江纸的欠款反而大幅增加。

  事实上,诸如江纸这样说一套、做一套的公司还有很多。无怪乎88.80%的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制定的清欠计划仅是纸上谈兵,不具备可操作性。

  怪象二,大股东贷款“还债”,最终却由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典型案例是*ST中鲁B。去年2月14日,从*ST中鲁B的公告中传递出信息,公司的大股东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分别于2001年12月和2002年6月向银行贷款1.3亿元和1.5亿元,用以归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但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两笔贷款,都由*ST中鲁B以存款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而水产集团在贷款到期之后无力归还,于是银行执行质押合同,*ST中鲁B在银行的存款被用作替大股东归还贷款。

  怪象三,索性来个“蜗牛”式还款,能否还清根本没数。这方面,*ST南华就是个典型。

  上市公司逆来顺受

  我们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清欠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归结为这样几点:

  首先,大股东确实能力有限,缺乏有效资产偿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拿资产抵债,可能会进一步拖垮上市公司。福建证监局就表示,清欠的障碍之一就在于部分国有股东自身丧失偿还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法人意识。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在大股东眼里只是一台任其摆布的“提款机”,根本没有意识到上市公司是一家有主体法人资格的公众公司。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自身也缺乏这种独立法人意识。他们觉得大股东是母公司,自己只是大股东羽翼下的蛋,而不是为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独立法人。

  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掠夺资金后,既不会主动清收,更不会拿起法律武器,向大股东的占款行为宣战,或为诉前保全依法冻结大股东资产。

  资料显示,目前真正向大股东叫板的公司也就只有春都、白云山等屈指可数的几家。

  此外,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多数清欠计划只是纸上谈兵,难以完成。

  监管部门“无奈”出招

  为提高清欠效率,去年9月,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就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现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监管意见。

  《通知》出台后,一定程度上见效明显。

  从浙江证监局提供的数据来看,截至2004年7月底,该辖区63家上市公司除1家外,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已基本解决。据悉,《通知》下发后,该局局长王宝桐明确提出,监管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促使2004年底前全部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

  与此同时,浙江证监局根据各公司的不同情况,采取约见谈话、限期整改、不支持再融资申请、记录诚信档案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督促存在问题的公司予以彻底整改。对于重点公司如浙江广厦,局领导还亲自挂帅进行督办。

  而从山东证监局提供的数据中我们发现,至今年6月底,山东辖区内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为40.23亿元、违规担保余额9.92亿元,同比分别降低了28.82%和34.56%。

  再看深圳证监局,在局长张云东的率领下,深圳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清欠风暴。

  今年5月,为了切实解决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加大力度敦促有关方面清偿欠款,深圳证监局联合市国资委向有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下发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清理工作会议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资金占用方向该局及国资委提交详细的清偿初步方案。

  与此同时,该局还拿出新招,让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告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公开其还款方案,让这些企业在广大投资者及新闻媒体的共同监督作用下,切实履行还款方案。

  该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根据清偿方案提供的还款时间表和还款金额,定期公告大股东及关联方还款情况、承诺履行情况和违反承诺的情况,保证广大投资者能详细真实地了解清偿方案的全部内容。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还款承诺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司法救济。同时,对于其他股东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由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上市公司也应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对法院已经判决、暂时执行不到财产的,上市公司在公告该项诉讼的同时公告举报电话,接受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资金占用方隐匿的财产进行举报。

  对不切实履行追讨职责的上市公司董事,证监局将向上市公司发出监管意见,建议股东大会免除不履行保护公司利益的董事职务,并支持投资者对不勤勉尽责致使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董事的诉讼。

  张云东强调,将对拒不履行清偿承诺的大股东及关联方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他明确表示,支持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要敢于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信这种鼓励对清欠工作有推动作用。因为在我们的调查中,93.15%的投资者表示支持莲花味精小股东李凯的*****行为;同时,94.22%的投资者认为法院有必要审理此案。在这种市场理念下,如果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配合,我们相信,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应该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 [研究报告] 关联方占款:现状、成因与对策

  现状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由来已久、金额巨大。对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近年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基本上没有明显的改观,甚至在某种方面还有变本加厉的迹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占款金额依然巨大。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两个会计科目下。我们以2003年12月31日以前挂牌上市的1257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剔除已摘牌上市公司及银行、证券、信托类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的统计分析表明,2003年度沪深A股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同比下降了0.5%,“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了9.08%。由此我们推断,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的确有所下降。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性方式占用的资金可能并没有明显的改观,甚至可能还略有上升。理由是,2003年,我国经济运行好于2002年度,上市公司总体经营业绩也有较好的增长。特别是基础原材料产品供不应求、价格暴涨。相关基础原材料行业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数据也表明,这些公司的应收账款大幅下降,甚至不少“陈年烂账”也已于去年一次性收回。照此推理,2003年度上市公司正常的“应收账款”总额,较2002年度理应有所下降。而样本公司的统计结果显示,“应收账款”总额同比增长9.08%。我们认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为上市公司代销产品等经营性关系,加大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影响因素之一。

  二是占款方式更加隐秘。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中披露的注册会计师关于关联方占款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预付账款”也是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途径之一。通过“预付账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比“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更加隐秘。

  据统计,2003年度沪深A股上市公司“预付账款”总额同比增长了30.96%,增幅惊人。我们估计,这其中不能排除有一小部分是因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式的变化。

  三是占款渠道此消彼长。从以上统计数据我们推断,由于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部分或全部归还了由其本身直接占用的款项,特别是2002年度显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的款项,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与社会公众的监督。而通过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款项,特别是通过与上市公司有直接的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关联方,以“预付账款”方式占用的资金可能还有增加的趋势,形成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

  四是国有控股(绝对或相对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主体。从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的信息看,关联方占款现象多数发生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

  成因

  应该说,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改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识、文化、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权分置、国有股流动性差。由于我国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国有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流动性差,再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较低,国有股东没有其他股权收入来源,在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生存困难时,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三是意识方面的原因。国有大股东占有中小股东的利益,在部分国企高管看来是无可厚非的,把“国有资产”凌驾于“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之上的意识,不仅在一些人的头脑里仍然存在,而且也体现在他们的工作中。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也认为,如果占用资金是用来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下岗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解决了地方政府的难题。

  四是历史方面的原因。尽管说“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借钱不还”在我国也是有历史的。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曾经是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而“清理三角债”也曾经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农村妇女熊德明因为敢于向国家总理反映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获得了“2003CCTV中国经济年度社会公益奖”。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欠钱不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它已是我国的一大“社会公害”。

  五是法治方面的原因。应该说,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算得上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新生事物”。尽管现有法律也可以“应付”此类问题,但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如果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处罚条款,法治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究竟按什么赔率赔偿,该文并未详细界定。这就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刑法》已有相关条款规定了对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但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情况并未涉及。这就是说,我们还没有直接的、专门针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刑事处罚条款。我们认为,这也是造成关联方占款屡禁不止、清欠进展迟缓的主要成因之一。

  对策

  如前所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为此,解决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多管齐下。

  首先是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体,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高管层,以及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领导们,是解决关联方占款现象的中坚力量,有些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此,首先要提高他们的认识,要使他们树立“法人财产意识”、“股东平等意识”和“以全体股东利益为本的意识”。要转变他们头脑中把“国有资产”与“法人财产”、“股东权益”对立起来的观念,以及“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尤其要解决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头脑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给下岗职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解决政府难题的观念。只有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股东高管,以及社会各方的思想意识真正提高了、观念真正转变了,才能谈得上想办法、找对策,积极解决占款问题。否则,即使还了旧账,又会欠下新账,形成“改了再犯、犯了再改”、“在这家改了再在那家犯”的恶性循环。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自200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与国资管理部门在清理关联方欠款问题上下了很大的力气,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清欠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清理速度也并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还在“顶风作案”。究其原因,他们更多地是在使用行政手段处理清欠问题。在今天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我们认为应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要将清理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欠款纳入法治的轨道。

  日前,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领导明确指出:对于2003年8月28日以后(即《通知》发布以后),违规形成的“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表明,监管部门也希望依靠法律手段来彻底解决治理关联方占款“顽疾”。如前所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算得上是我国近年来的一个“新生事物”。但如果没有针对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处罚条款,法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我们认为,应在《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针对关联方占款及其关联交易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中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中小股东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高管们的法律意识,在关联方占款问题上做到防范于未然。

  再次就是要大力推行金融创新。目前,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债的方式无非有三:一是以现金清偿;二是以资产清偿;三是金融创新。包括“以股抵债”和“公司分立”。对于大多数关联方占款案例来说,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基本上没有现金偿还能力;若以实物资产抵债,又涉及对所抵债资产质量优劣的评估问题。沪市就曾经发生过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抵债土地,在抵债后又被法院查封的事件。因此,以资产抵债不是上佳选择。而以股抵债,最起码可以减少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缩小股本总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每股盈利数值。在关联方占款愈演愈烈、而又无力以现金或优质资产偿还欠款的前提下,“以股抵债”不失为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

  总之,清理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各方积极配合,努力探索。作为中小股东来说,既要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也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做到“两害相权取其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姜汉)

  四、占款问题的根治:不能局限于证券市场本身

  对已经发生大股东占款问题的上市公司,清欠之道有哪些呢?

  大股东用现金偿还占款,本是最为合情合理。但调查中记者发现,现金还款颇具操作难度。一方面,相当一批大股东及关联方效益低下,根本无力支付现金;另一方面,鉴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如果没有司法介入,寄望大股东主动“完璧归赵”几无可能。不止一位上市公司董秘在接受调查时透露,大股东当初占款时,就根本没想到过要“原物奉还”。

  “以资抵债”是眼下使用最多的解决占款办法,但也最为投资者所诟病。本次调查中,有75.11%的投资者对于“以资抵债”不能接受。而记者在走访一些上市公司时也发现,不少抵债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主要是难以带来利润和现金流的辅助生产系统、难以套现的土地和房屋、回报较少的股权以及商标等无形资产。占款问题表面上“摆平”了,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却因此下降。更有专家指出,以资抵债很可能是另一种变相的关联交易,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大股东可能操纵中介机构制造非公允价格,最终以虚高价格来冲抵占款。

  刚刚推出的“以股抵债”较之“以资抵债”则更为公允透明。但“以股抵债”的关键点在于定价。对于定价的参考依据,目前各方众说纷纭。可以预料的是,如何从市场角度出发,让定价兼顾各方利益,将是“以股抵债”今后能否大范围铺开的核心问题。

  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也是很多中小投资者真正希望的清欠方式。有投资者在调查中提出,一方面,针对大股东“还款如抽丝”的行径,应对大股东享有上市公司分红送股采取必要限制;另一方面,大股东如无钱偿债,可通过拍卖资产、股权的方法,以拍卖所得现金来抵债。

  此外,还有专家在调查中提出,可以尝试通过上市公司分立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所分立的公司,包括全部由债权组成的公司和此外资产的两家公司,其中拥有大股东债权的公司,由大股东全资拥有。

  多方把关“堵截”新占款

  与清欠相比,如何防止新的占款发生,则是更为深远与复杂的命题。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看,目前防止新占款主要是从以下7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报对证监会驻各地证监局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监管部门都认为,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的占款行为。

  第二,规范或杜绝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上市公司大都采取资产剥离的方式上市,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关系与利益关系,进而造成关联交易盛行,而大股东借此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比比皆是。

  在监管部门此前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同时,一些上市公司也已对此作出了积极探索。电广传媒就在推出“以股抵债”方案的同时,为杜绝占款事项继续发生,该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办法》从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及其职责、对控股股东的特别限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整体上市。整体上市的最大好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由于相关政策的调整,近几年新上市的公司关联交易的规模与以往相比已经大幅降低。而“武钢模式”、“TCL模式”等金融创新模式的推出,则也为已经上市的公司消除关联交易探索了解决之道。

  第四,强化独立董事作用。在电广传媒拟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该公司计划在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客观性、公允性进行审核、评价。而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公司与大股东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所有关联交易,应提交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的监管。从调查情况看,要有效限制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还必须扩大证券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的监管权限。在调查中,不少被调查者呼吁,可以在相关法规中,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具有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从制度上对大股东形成实质性约束。

  第六,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在我们调查的上市公司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增加了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度。据了解,在有关部门即将推出的有关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特定事项表决,还要强制启用类别股东大会制度。上述种种,都可以增加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股东占款情况发生。在调查中,还有专家提出,应考虑在大股东占款达到一定数量时,在股东大会上限制大股东提案和表决权。

  第七,强化市场中介的作用。调查显示,大股东占款问题往往都伴随着中介机构造假。由于信息失真,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一般被掩盖起来,最终导致公司行为失控。如果会计师、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大股东及上市公司隐瞒占款真相的可能性将大大缩小。

  既要治标更要治本

  在调查过程中,包括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负责人、监管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在内的各界人士,不约而同地对记者坦言,占款问题源于证券市场自身的不成熟,而证券市场的种种局限性,又起因于目前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成熟、不规范。因此,占款问题的根治之道已经不能局限于证券市场本身。

  首先,解决“一股独大”。在很多专家看来,完善的股权结构,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力制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而解决“一股独大”,则需要国资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一方面要让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同时需引进社会保障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外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分散集中的股权。

  其次,解决股权分置。很多大股东负责人表示,所持股份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盘活、整合自身资产的灵活性,如果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那么有资金需求时,完全可以将股票变现,而不必用占款等违规的方式解决资金缺口。

  再者,亟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很多剥离优良资产后的集团公司仍承担着部分职工的就业、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责任。因此,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到位,作为大股东则有其强烈的占款冲动。一些专家建议,地方政府应尽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减轻大股东沉重的社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彻底解决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包袱问题。

  最后,完善法律法规环境。一些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占款问题与立法滞后密切关联。专家建议,在即将修改的《公司法》中,要明确股东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把限制关联交易原则写入公司法;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同时,加大占款的违规成本,对于公司财产的保护,应等同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对于大股东占款行为的惩戒,可以考虑在《刑法》中予以体现。

  对于司法问题,法律专家建议,最高院应配合相关法律的修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针对大股东占款的诉讼更具操作性。

  [专家评论] 根本途径在于利用法律手段

  现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是独立的法人人格,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公司相互之间独立的财产制度和责任制度。尤其在上市公司方面,基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性质,更要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尊重上市公司的的财产权,不得以各种渠道占用资金,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这是公司法精神,更为证券市场法规所确认。但由于客观上改制上市的历史原因和主观上大股东公司伦理的丧失,大股东占款问题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挥之不去的痼疾,不断困扰着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市场各方参与主体,而监管部门则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形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来对付这种占款行为。最新的政策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推出的大股东“以股抵债”试点。该试点政策出台后,有人认为,这是金融创新,是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良好途径,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之一等等。但我认为,这是法律正义的妥协。监管部门以行政手段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这种良苦用心,其实际效果将导致法律正义的缺损。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利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无庸讳言,大股东占款现象有客观上的原因,如改制不彻底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当,“一股独大”使得上市公司自身缺乏对大股东占款现象的免疫力;而大股东占款更有其主观上的原因,即公司伦理的缺失,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针对愈演愈烈的占款现象,监管部门为探索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进行了多次的努力。“以股抵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

  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在“以股抵债”方案中,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被解释为过错行为。我们需要追问,控股股东侵占行为是过错行为吗?如果简单以民商法的过错概念来推演,过错是不履行法律义务,即控股股东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义务来看,控股股东的侵占是过错行为。但我认为将其定性为过错行为太轻了,因为法律只是伦理道德的最低界线,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其实是其公司伦理的缺失。我宁愿倾向于从公司伦理去谴责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而不仅仅定性为过错。因为过错是可补偿的,但伦理的缺失是需要重塑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将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定性为过错,是法律正义的妥协。

  从抵债对价来看,“以股抵债”的方案是,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价格。该方案从“以股抵债”的定价基础推演,认为“以股抵债”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最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我们应该更深层次的看到,在该定价模式下,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转为股票,其实质是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再次发行股票。而此时控股股东是否具有再次融资的资格条件?换言之,“以股抵债”是否是对证券市场再融资法定条件的悖反?答案是肯定的。所以从该意义上说,“以股抵债”是法律正义的妥协。

  再从股份回购角度看,“以股抵债”的结果是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转为股票后该部分股票被注销。在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公司法上股份回购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公司自身经营的需要,而不是控股股东债务变现的工具。所以,它依然体现了法律正义的妥协。

  那么,“以股抵债”所宣示的“三公”原则,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等目的,将无法达成。

  我们清楚的看到,“以股抵债”是监管部门为了解决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所进行的制度设计,以法律正义妥协的代价为控股股东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其政策逻辑思维是:控股股东缺乏现金清偿能力无法以现金清偿上市公司债务,如果不以股抵债,上市公司可能将颗粒无收。如果仅从现实状况来分析个案,这也许存在现实的合理性。但其危害在于政策的示范效应。

  控股股东占款行为是法律的禁止行为,这在银行、证券等证券、金融法律法规中都可得到证明。但在控股股东不顾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现实的导致了占款行为的发生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却采取金融创新的模式将违法违规行为合理化,牺牲了法律正义,取得了暂时的成果。这等于向控股股东们宣告,可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只是其代价是用股权偿还。用更直白的话说,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控股的股权第二次融资。其示范效应危害极大。

  当然,我们依然看到了监管部门在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上的良苦用心。但以行政手段解决大股东占款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我国法治经济不断推行的背景下,我们更主张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这包括行政法律手段和民商事法律手段。从行政法律手段来看,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通常都违反了金融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进行行政处罚,提高控股股东占款的违法成本,给证券市场好的示范效应。从民商事法律手段看,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使上市公司有自己的意志,有自己的利益和责任,而不依附于控股股东。使上市公司有能力和动机基于自己的利益和责任去处理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由监管部门以行政手段越俎代庖。(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李明良)

  [专家评论] 多途径积极解决资金侵占问题

  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的现象依旧较为普遍。那么,如何进一步减少这种现象呢?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将“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以股抵债’规则,使之成为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这表明,“以股抵债”并不是探索解决资金侵占问题的惟一措施。我们还可以探索其他的措施,来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笔者认为,至少也存在通过以下两种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问题的途径。

  一是通过股权拍卖,让大股东偿还欠款。“以股抵债”的股票回购价格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产生。股权拍卖价格的形成,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大股东所持股权进入拍卖市场后,拍卖所得款项用来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如果大股东不愿意主动进入拍卖市场,上市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在法院支持下拍卖股权。后一种办法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效率相对要高一些,有利于加快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的进程。如果出现连续流拍的情形,可以进入“以股抵债”的程序。

  二是让大股东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如果大股东在同一时点上,已经找到愿意出比回购价格更高的价格的受让方,那么,上市公司可以尊重大股东的意愿。但这种股权转让,原则上必须要求受让方支付现金,以备大股东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同时,还要求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现金,以防出现新的资金侵占。

  在探索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的有效措施的时候,以下几点我们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可以考虑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的股权进行冻结。这可以制约上市公司的有关行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转移前,应先征得上市公司同意,必须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问题。上市公司大股东不能把这一问题搁置到死角。如果大股东股权转移方案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的还款,那么,一旦其不成为大股东,上市公司讨债将变得更为困难。因此,不让大股东轻易“开溜”,携款走人,显得十分必要。对此,电广传媒的经验值得借鉴,即:在资金被侵占问题解决之前,上市公司申请冻结大股东的相应股权。上市公司可以对大股东的股权转让等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供大股东作还款参考。这样,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将有最大限度的保障。

  其次、要拓宽视野,积极探索解决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目前,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我们已经找到突破口。现在的相关探讨,也是围绕大股东持有股权展开的。但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也有一部分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关联方造成的。它们也是上市公司的重要债务人之一。但它们不拥有上市公司股权。那么,它们的欠款问题怎样解决呢?我看,有两个思路可以考虑。一是鼓励其他关联方将侵占资金的债务转移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处,统一处理。大股东拥有其他关联方股权。大股东如果愿意,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二是让其他关联方拍卖资产,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

  最后,要积极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防止消极拖延现象的出现。这对于偿债能力差的债务人来说,尤为重要。侵占资金,是要付出纠错代价的。对偿债能力差的债务人来说,早些解决资金侵占问题,其纠错成本就低一些。由于偿债能力有限,实际上有些债务人恐怕连本金都不能足额偿还,更不要说纠错补偿了。因此,拖欠越久,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损失就越大。对于故意拖欠侵占资金,不积极解决问题的债务人,我们应鼓励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谋求解决。从而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周到)

  尽快建立有效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访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义明

  记者:目前,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非常严重,若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的支持不可或缺,但恰恰在这一点上,目前的法律法规似乎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严义明:从现实状况分析,大股东占款主要根源于相当一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而从《公司法》角度看,公司股东以所持股数参与重大问题表决又是基本规则之一,因此,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优势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象。而一些大股东恰恰利用这一优势,使其意志替代公司意志,在很多时候,大股东的行为已经超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性的限度,从而对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公司法》的现有规定虽然也有所涉及,但并未予以细化,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障碍。

  记者:从你的角度看,针对上述问题,《公司法》应在哪些方面作出调整?

  严义明:简单说,我认为可以在6个方面尝试修改。首先,在《公司法》中要明确股东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其次,增加强制性的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度;第三,对于特定事项表决,应规定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第四,把限制关联交易原则写入公司法:第五,建立强制大股东股权回购机制及小股东退出机制;第六,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记者:你刚才讲到的最后一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近来呼声甚高。考虑到很多上市公司虽然被大股东巨额占款,但由于与大股东的特殊关系,上市公司并不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小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维护上市公司及自身权益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严义明: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优势,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使自己得益,小股东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而公司由于受到大股东的控制,不能提起对控股股东的诉讼。基于以上情况,很多国家为了充分保护股东利益,保持公司内部权利的平衡,相继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可谓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股东民事权利,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

  对于那些不作为的上市公司而言,长期以来,正是由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经营者没能意识到自己必须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忠诚,而不是仅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忠诚,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多大。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则可以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与制约,成为完善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

  此外,目前大多数国家均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诉讼的股东需要具备的条件。具体而言,主要从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两方面来规定。如美国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日本采用固定期限限制方法,《日本公司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

  记者:对于一个普通投资者而言,具体应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成本是否会过高?

  严义明:目前对此类诉讼的费用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这就意味着要参照其他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这一点的确不太合理,客观上妨碍了股东提起诉讼,阻碍了司法介入。因为,一般案件是按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收费,而涉及上市公司诉讼的标的一般都很大,一个案件下来可能要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诉讼费用,这要由谁来承担?这样的话,绝大多数流通股股东显然不会来诉讼。而鼓励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正是有效防止发生类似情况发生,有效监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经营者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我建议这方面可以参照日本的操作方式。在日本,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非为自身的直接财产利益而提起诉讼,因此参照非财产类纠纷收取诉讼费用。也就是说,不管诉讼标的多大,诉讼费用都是8200元日币。考虑到中国非财产类纠纷案件的诉讼费大多数为每件人民币50元及我国和日本的经济差异,我觉得中国制定50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用差不多。这样便于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能最大程度实现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

  记者:上述法律法规一旦得以完善,是否就意味着大股东占款问题的解决将会迈出最坚实的一步。

  严义明:当然,但需要强调的是,立法与司法还有一个过程。立法的完善当然会使司法实践得以更顺利地进行,但问题的解决,很多时候还要依靠强有力的司法实践。这既需要地方法院按照现行法律行事,也需要最高法院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令人高兴的是,去年下半年,最高院制定的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提到了股东代表诉讼问题,如果能在加入诉讼费用等内容并尽快出台,相信会对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和经营者的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客观地讲,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包括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却愈演愈烈,已有近半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了上市公司共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到了不建立有效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通过建立这样的制度将监管权交给广大人民群众,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公正的证券市场的时候了。为了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为了建立全面的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我再次在此呼吁最高院在对去年的征求意见告作出修改后尽快出台,并在合适的时候将相关内容加入公司法。(袁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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