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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司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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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2-01   

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司负有监管责任

《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司负有监管责任,但由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有限,目前还难以有效管起来,我们老三板缺失监管是谁之过???????
丰雨同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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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2-01   
证监会既然公开表示要讲诚信,反过来说明证监会原先从来就没讲诚信的。

而要讲的这个诚信,估计也要等诺干年以后才有诚信。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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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02-01   
回 楼主(请停止犯罪) 的帖子
证监会拒不执行《证券法》,几大撮权势一向执法玩法乱法不法,因为垄断所以独裁,冠冕堂皇地可以“法制非市场初期先决条件”嘛。
已经成立的“非公部”,遮遮掩掩不敢正式公布负起监管职责,意在争分夺秒竭力放任两网老三板掏空犯罪。
[ 此帖被0909在2012-02-01 16:06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麻雀麻雀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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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2-01   
这是一个多么无耻卑鄙的市场呀,管理层疯狂圈钱丧尽天良 ,投资者全无信心血泪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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