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立淤2001年7月,市场简称之“三板”,是现阶段我国三个合法的证券场所组成之一。2006年权贵阶层在管理层的代理人,虽只有几个人,但权力很大,掌握众多资源,控制市场话语权,伪造一套冠冕堂皇的“接轨”理论,打着流行的含政治元素的旗号,偷换概念、规避法律,欺骗社会搞了一个实为原始股东股权转让的“新三板”,安置在证券市场的“三板”内。 现在,党和政府高层领导识破其用心,派来郭树清担任证监会主席,停建“新三板”,制止混乱,集中精力组建统一的证券市场以外的场外市场,挂牌未上市非公众公司或未上市公众公司。未上市公众公司在证券市场创建初期不规范发行阶段形成的,经1995年发改委整顿备案登记,定名为未上市公众公司。 “新三板”停建后,解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历史遗留问题迫在眼前,以下三点证监会内部决策层应当尊重法律达成共识: 一:
“两网 “两网”简称“两网交易系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即NET)”和由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开办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STAQ)”,两网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合法机构。
依据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3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16项“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的明确规定,可以确认在两网系统挂牌的公司毫无疑问是“上市公司”。
二:
包装上市、掏空退市 新华社记者报道摘录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以下为问答全文。
一、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
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十五家公司是:
2001年退3家:水仙、中浩、粤金曼
2002年退7家:金田、银化、九州、鞍一工、海洋、南洋、宏业
2003年退4家::国嘉、五环、中侨、生态
2004(至7月)退1家:鑫光
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联签证监发[2006]1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
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
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在以上两次重大要件之间,即2004年7月27日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新闻发布会至2006年11月7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期间的,证监会不清而退21家:
汇集、北科、鞍合成、石化、斯达、比特、环保、达尔曼、华信、华圣、中川、数码、信联、长兴、哈慈、猴王、大菲、龙科、大洋(B)、花雕、龙涤。
八部委文件下达以后依然不清而退七家:精密、龙昌、佳纸、托普、国瓷、金荔、联谊。
2007年7月全国部分三板投资者开始北京上访以后,没有再出现退市的。
三:
三板为现阶段我国三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之一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了司法解释:“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注:
俗称“三板”)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於2005年12月23日发出*****[2005]62号《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步强调指出,“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文件中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指的是哪家呢?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和证券行业领导机构均作出了以下答案:
2006年9月15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对三板市场的性质依法作出界定: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又於2007年2月2日在答中国政府网问时,也明确肯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界定: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依据以上国家法律层面、国务院法规层面乃至证券监管机构层面和证券业协会层面,均在完整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给出明晰界定: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证券市场组成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