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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起诉史美伦的可行性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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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2-25   

起诉史美伦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gl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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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2-25   
学习了。只要走上程序,就已成功了一半。
即使没有结果,也已剥了姓史的一层皮。
更在與论方面,唤起对老三板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
百利而无一害,只是辛苦了代表股民上诉的人士。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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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02-25   
去香港那边法院要用香港的法律
内陆这些法可能不行。

香港不是事发地,我认为很难受理
北京是事发地,但人家不来了
而且北京也不会受理

有熟悉香港法律的请来谈谈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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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2-25   
香港法律制度
香港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自殖民地时期的宗主国英国1997年主权移交后,《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度截然不同。
香港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
  1. 衡平法
  2. 普通法
  3.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
  5. 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
国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包括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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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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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2-25   
可以找其讨论

起诉就有些说不通

制度是经国务院通过的

主板清欠股改的政策落实到老三板是关键

老三板是古董

和起诉没有关系

若让港独抓住辫子

说大陆人欺负香港人可不是好玩的











[ 此帖被大林在2012-02-25 22:03重新编辑 ]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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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02-25   
我认为史美伦受聘在北京,主要是遵守当地法律,香港法律基本没有约束力

但要在香港起诉,就要使用香港法律,这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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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15151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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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02-25   
舆论谴责史美伦应该可行,可以说她生搬硬套,可以说她教条主义。。。。起诉史美伦?!就不要开这样的玩笑了:人家提的建议,领导是点头通过的,不能把帐算到她一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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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02-26   
不要本末倒置,政府为了维护大陆和香港的关系,铁定不会解决三板问题,如果绕开这个史美伦等个人问题,排除认为干扰,也许有可能得到解决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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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02-26   
引用
引用第5楼小李于2012-02-25 21:05发表的 :
我认为史美伦受聘在北京,主要是遵守当地法律,香港法律基本没有约束力

但要在香港起诉,就要使用香港法律,这肯定是不行的。


小李说得对 起诉史美伦劳民伤财不可取。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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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02-26   
退市制度本质保护中小股民!要把不务正业搞垮公司管理层绳之以法!不要去搞表面退市去残害无辜中小股民!真正退市源头就那些黑心IOP爆发户转移掏空亏损退市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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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02-26   
引用
引用第7楼三板凤凰777于2012-02-26 10:20发表的 :
不要本末倒置,政府为了维护大陆和香港的关系,铁定不会解决三板问题,如果绕开这个史美伦等个人问题,排除认为干扰,也许有可能得到解决

回七楼朋友:小草捐款来之不易,香港起诉开支很大不是儿戏,仅仅靠小草的有限捐款财力不支。
如果有人能出专项资金,(或者能以您的财力支持,则别人无权干涉)去试试看也无妨,(估计不会有什么效果)。

小草维 权任重道远,有限的捐款是大家的救命钱,应该用在刀口上,请慎思。


[ 此帖被股海拾贝在2012-02-26 17:32重新编辑 ]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雨中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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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02-26   
北国之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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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02-26   
有什么用吗?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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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2-02-26   
zhen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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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2-02-27   
有什么作用吗?看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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