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简介
atmgzy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169
精华: 7
发帖: 646
在线时间: 1763(时)
注册时间: 2007-11-12
最后登录: 2018-01-16
楼主  发表于: 2012-03-17   

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简介

管理提醒: 本帖被 5353513 执行置顶操作(2014-04-25)
http://www.ganji.com/gongsi/7217526/
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发及销售,法规允许的矿产品的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及房地产投资。
国昱锂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顺国,申请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800万元,由唐顺国、张旻昱两位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股东唐顺国认缴货币出资15,260万元,出资比例70%,股东张旻昱认缴货币出资6,540万元,出资比例30%,由全体股东分期于2013年1月9日之前缴足。截止2011年10月21日实收资本人民币15,210万元,股东唐顺国实际出资额10,647万元,出资比例70%,股东张旻昱实际出资额4,563万元,出资比例30%。其中:股东唐顺国、张旻昱分别于2011年1月10日以人民币出资5,000万元(唐顺国缴纳人民币3,500万元,张旻昱缴纳人民币1,500万元);2011年3月29日以人民币出资1,410万元(唐顺国缴纳人民币987万元,张旻昱缴纳人民币423万元);2011年4月30日以人民币出资3,800万元(唐顺国缴纳人民币2,660万元,张旻昱缴纳人民币1,140万元);2011年10月21日以人民币出资5,000万元(唐顺国缴纳人民币3,500万元,张旻昱缴纳人民币1,500万元)。
公司现已经完成对国内第一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湖南瑞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板市场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公司长沙众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创立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工作,还将对餐饮公司长沙市红椒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房地产业务3年内的年销售额将突破10亿元。公司目前正在与全球3大锂业巨头(SQM、FMC、Chemetall)及国际钴原料跨国公司进行业务洽谈,有望争取成为全球3大锂业巨头中国市场锂原料的代理商,这些进口业务的开展,将使国昱锂能公司年国际结算业务有望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2条评分记录
jlsylbs 贡献值 +8 2013-03-11 精彩内容!
驰骋金融城 威望 +10 2013-03-10 优秀文章
隐藏评分记录
百年魔怪舞翩跹!
atmgzy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169
精华: 7
发帖: 646
在线时间: 1763(时)
注册时间: 2007-11-12
最后登录: 2018-01-16
沙发  发表于: 2012-03-17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秘书处:张旻昱、张蓉、张歆
http://baike.baidu.com/view/405193.htm
百年魔怪舞翩跹!
atmgzy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2169
精华: 7
发帖: 646
在线时间: 1763(时)
注册时间: 2007-11-12
最后登录: 2018-01-16
板凳  发表于: 2012-03-17   
http://www.110.com/panli/panli_26283705.html

原告长沙绿洁源酒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绿洁源贸易公司)诉被告刘湘伟、第三人长沙绿洁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绿洁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绿洁源酒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


委托代理人唐国忠。


被告刘湘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祥瑞。


第三人长沙绿洁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霞。


原告长沙绿洁源酒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绿洁源贸易公司)诉被告刘湘伟、第三人长沙绿洁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绿洁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建忠、李和莲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艳担任记录。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国忠、被告刘湘伟的委托代理人邓祥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绿洁源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诉称,2007年1月18日,原告(以甲方名义)与被告(以乙方名义)签订一份《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其在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的4 000 000元股份转让给乙方;二、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4 000 000元以购买甲方在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4 000 000元股份。该协议签订后,甲方已将4 000 000元股权办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但乙方一直未支付分文转让价款。2009年5月5日,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其在收到函件后二日内付清股权转让价款,逾期,双方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原告并通过手机短信和公证方式向被告发出该函件,但被告仍未支付,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故此,双方产生争议,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湘伟签订的《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将第三人名下的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4 000 000元人民币股权(即20%股权)办理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湘伟承担。


被告刘湘伟辩称,一、本案被告刘湘伟从2003年7月起一直受众星公司实际控制人唐顺国的委托,唐顺国在邀请他代为打理公司之初,即承诺赠与其相应股份。本案讼争的4 000 000股众星公司的股权,正是唐顺国对刘湘伟的赠与。原告曾经持有但很快转让(前后不足两个月)的10 000 000股众星公司的股份,实际出资人是唐顺国。只是唐顺国鉴于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大宗资金转移的需要,借用了原告的名义而已。原告参股与退出,均只是对唐顺国的协助与配合。原告无权对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其所提起的本案诉讼,仍旧是受唐顺国之托,配合其实现剥夺刘湘伟股权之目的,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二、原告起诉的依据是其转让股份而与刘湘伟签订的协议,但问题是,这份协议虽然约定了转让价款4 000 000元,却没有规定价款的支付时间。作为受让方的基本义务,无疑价款的履行支付是协议的主要条款,难到会有这样的疏忽?问题还在于,对于这样一笔     4 000 000元的巨资,注册资本只有三百万元的原告会一直不闻不问,在长达三年九个月的时间里会不管不顾吗?不仅如此,原告当时转让股权达10 000 000元,另外的6 000 000元至今仍置之不理,这可能吗?而在三年九个月之后,单单对被告主张债权,所以结论只有一个,原告根本不存在这所谓4 000 000元或者10 000 000元的债权。三、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讼争的4 000 000股份,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者是唐顺国。在去年8月唐顺国公然弄虚作假,炮制股东会决议,骗取工商登记,在刘湘伟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其董事长职务并取而代之,接着又同样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转走刘湘伟名下4 000 000股,更是已经将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暴露无遗。被告向法庭提交原告汇入众星公司的资金来源,已经表明,唐顺国是资金的提供者。资金来源的凭证,印证了被告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表明原告无权对被告主张所谓的债权或者股权。唐顺国去年10月20日的函件,已经明确承认转让给刘湘伟的4 000 000股是他本人的。四、本案诉诸法院之前,向被告提出权利主张的,是唐顺国而不是原告,也表明原告无权也无意主张所谓“转让”股份的权利。被告在去年8月至10月下旬,共收到唐顺国和谭芳寄送的6件特快专递邮件。8月27日唐顺国和谭芳分别以第三人绿洁源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寄送了两份内容完全相同、行文格式完全一样的函,声称被告2006年10月是第三人处受让的     4 000 000股,要求付款,扬言逾期将收回股权。9月9日,被告收到唐顺国寄送(邮件实际书写人是谭芳)的邮件,内容是解除股权代持协议,落款是唐顺国。10月18日,被告收到署名唐顺国但实际上明显是谭芳填写寄送的函件,内容是第三人通知解除《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10月20日,被告收到谭芳以原告名义寄送(实际书写者是唐顺国)的邮件,这份注明形成时间为10月19日的函,落款人是原告并加盖了公章,内容同样是依据前述的协议,要求被告在二日内付款,并声称逾期解除协议。同一天还收到署名唐顺国(实际书写者是谭芳)以“长沙绿洁源”公司的名义寄达的邮件,内容与前一份函完全相同。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唐顺国、谭芳均曾分别代表绿洁源投资管理公司(第三人)、绿洁源酒类公司(原告)和唐顺国本人,依据同一份协议,向被告主张过同样的权利;唐顺国、谭芳可以相互代表。很显然,实际上只有唐顺国一个人在主张权利。原告为什么要通过唐顺国来向被告主张权利呢?唐顺国凭借同一份协议,为什么对这4 000 000股时而说是第三人的,时而又说是原告的,时而又说是他自己的呢?结论只有一个,唐顺国在刻意隐瞒真相,剥夺刘湘伟的股权。综上所述,本案讼争的4 000 000股份,是刘湘伟接受赠与合法取得的物权。而且,股权的公示方式是登记,赠与人已不能反悔。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绿洁源投资公司述称,被告没有支付分文股份转让款,构成严重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解除《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没有异议;第三人同意将本案诉争的自己名下的4 000 000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8日,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以甲方名义)与被告刘湘伟(以乙方名义)签订一份《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其在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的4 000 000元股份转让给乙方;二、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4 000 000元以购买甲方在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4 000 000元股份;三、甲方从其股份转让之日起,不再享有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的权益,亦不承担义务,其在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继。该协议签订后,甲方依约将4 000 000元股权办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但乙方未支付分文转让价款。2010年8月2日,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唐顺国,并将被告名下的4 000 000股变更到第三人绿洁源投资公司的名下。2010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函,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函后二日内付清股权转让价款,逾期,双方签订的《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予以解除。原告并通过手机短信和公证方式向被告发出该通知函,但被告仍未支付转让价款,而酿成此案。


另查明,2009年5月5日,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函”、“邮件跟踪查询单”、“手机短信”、“公证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出具的2007年1月18日与被告刘湘伟签订的《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对转让股数、价款均有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依约将4 000 000元股权办理变更登记至被告刘湘伟名下,而被告刘湘伟没有支付转让价款。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告刘湘伟发出《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函,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函后二日内付清股权转让价款,被告刘湘伟在收到通知函后,仍未支付4 000 000股份的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请求解除与被告刘湘伟签订的《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份协议是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其实是股权赠与,是案外人唐顺国在被告刘湘伟帮其管理众星公司时,承诺赠与的4 000 000的股权,但被告刘湘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4 000 000的股权系唐顺国赠与,对被告刘湘伟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第三人绿洁源投资公司对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要求归还登记其名下的4 000 000股权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同意归还给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故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要求第三人将其名下的长沙市众星置业有限公司4 000 000元人民币股权(即20%股权)办理变更登记至原告绿洁源贸易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三人绿洁源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长沙绿洁源酒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湘伟于2007年1月18日签订的《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


二、第三人长沙绿洁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望城县众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  4 000 000股权变更至原告长沙绿洁源酒类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受理费38 800元,由被告刘湘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进


                                               人民陪审员   黄 建 忠


                                               人民陪审员   李 和 莲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喻    艳   









百年魔怪舞翩跹!
1355l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01804
精华: 2
发帖: 137
在线时间: 182(时)
注册时间: 2012-04-08
最后登录: 2019-10-28
地板  发表于: 2013-03-10   
wdbz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UID: 22385
精华: 1
发帖: 1001
在线时间: 3857(时)
注册时间: 2009-09-08
最后登录: 2016-01-21
4楼  发表于: 2013-03-10   
我不是老两网人,应该是后两网的参与者,对两网的事不太了解。
级别: 论坛版主
UID: 72965
精华: 12
发帖: 712
在线时间: 1272(时)
注册时间: 2011-02-25
最后登录: 2023-04-13
5楼  发表于: 2013-03-10   
加仓正当时
燕雀戏藩柴,安识鸿鹄游!
magicleon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14527
精华: 0
发帖: 76
在线时间: 2318(时)
注册时间: 2008-07-27
最后登录: 2017-07-06
6楼  发表于: 2013-03-11   
引用
引用第5楼驰骋金融城于2013-03-10 22:07发表的  :
加仓正当时

支持!
boleliu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1919
精华: 8
发帖: 3122
在线时间: 3466(时)
注册时间: 2007-04-08
最后登录: 2015-05-20
7楼  发表于: 2014-04-25   
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的提议,我公司
决定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换届选举等议
案。
二、会议召集人: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24.27%的股份,其提议要
求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 年5月27日上午10 点。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六、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可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会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179号瑞源大厦三楼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延长公司经营年限的议案》
九、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4年5月26日 9:00时至17:00 时
(2)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 179 号瑞源大厦三楼湖南
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100001
花开华凯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25720
精华: 0
发帖: 105
在线时间: 14(时)
注册时间: 2014-04-21
最后登录: 2015-06-26
8楼  发表于: 2014-04-27   
官司是咋回事 ?
1355l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01804
精华: 2
发帖: 137
在线时间: 182(时)
注册时间: 2012-04-08
最后登录: 2019-10-28
9楼  发表于: 2014-04-27   
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提议召开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鉴于海南华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应于 2012 年
换届改选,因多方原因,至今未换届改选,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
转。根据《公司法》第 101 条第(三)项的规定,我湖南国昱锂能实
业有限公司请求尽快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
会,理顺正常经营。请予以回复为盼。
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10 日
瓷慈心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4457
精华: 0
发帖: 171
在线时间: 172(时)
注册时间: 2007-05-23
最后登录: 2015-02-09
10楼  发表于: 2014-04-28   
请问:大股东单独上市进展如何?07要动手了?
我错了吗?请告知:谢谢!!!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