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执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受理了亚洲特别机会MCl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偿还债权一案,相关诉讼文件也于2010年1月送达我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亚洲特别机会MC1有限公司(ASIA SPECIAL SITUATI***** MC1
LIMITED)。
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亚洲机会公司诉称: 1998年12月16日至1999年4月29日,武汉市六渡桥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百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江汉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汉支行)借款七笔,本金合计人民币(以下如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 8,139万元。为履行双方的借款合同,六百公司与工行江汉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六百公司对工行江汉支行在1996年6月11日至2001年6月11日期间
8,0000万元贷款限额内提供抵押。抵押物为座落于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779-805号的桥东商厦1-4栋1-2层,抵押面积为4,681.08平方米。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抵字第02-96113 号(对应的房
股票简称:华信3 股票代码:400038 编号:2012-007
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02-015626号)。2000年4月26日,六百公司变更为华信公司。2005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湖北省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2007年5月25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又依法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亚州特别机会公司MC1。
三、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一)判决相关情况
判决日期:2011年12月5日
判决书字号:[2010]鄂民四初字第1号
判决内容:
1、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亚洲特别机会MC1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139万元及相应利息( 2,694
万元的利息自1999年6月17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5,445万元的利息自1999年10月31日起至2006 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总金额以60,158,018.40
元为限);
2、亚洲特别机会MC1.有限公司对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为4,681.08平方米的座落于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
779-805号桥东商厦1-4栋1-2层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亚洲特别机会MC1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股票简称:华信3 股票代码:400038 编号:2012-007
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执行相关情况
执行通知书日期:2012年3月9日
执行通知书字号:[2012]鄂执字第7-1号
主要内容:
根据[2010]鄂民四初字第1号判决书责令我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向亚洲特别机会MC1有限公司支付本金8,139万元及相应利息。
2、向亚洲特别机会MC1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执行有可能较大程度的影响本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增加公司负债。
五、备查文件
(一)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
(三)判决书。
(四)裁定书。
(五)执行通知书。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