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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三板下面应该怎么办?欢迎加群220238853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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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2-04-26   
两网暂时停牌的可能性很大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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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2-04-26   
回 30楼(tjnk) 的帖子
有可能,群里也在讨论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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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2-04-26   
引用
引用第5楼股海拾贝于2012-04-20 13:57发表的 :
只有诉求 别无选择
不要幻想天上掉馅饼
三板问题我们不诉求
绝对不会解决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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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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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2-04-27   
转交尊敬的郭主席:为何受伤害的总是散户?解析创业板退市新规



深交所4月20日正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修订),并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酝酿多时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在千呼万唤的等待中终于正式出台了,这一消息公布当天,创业板指数爆跌5%,有40余家公司股票跌停。

(创业板上市规则)(2012修订)与去年11月2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相比,从技术角度来讲有很大进步,但笔者认为其核心依旧存在偏差。

平心而论,我们都支持建立公司退市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但不能为了追求退市而退市,应该看到退市的关键核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次的规则中有一条美其名曰保护投资者利益,即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俗称老三板转让。但我们真不明白,到了三板如何又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因为在上市规则中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重组恢复上市。试问:那么退市后这些民企又如何凭自身力量去重返创业板呢?没有借壳重组这一成熟市场国际惯例的方式拿什么来扭转衰退的格局?难道是温水煮青蛙,任其继续衰退,转而去继续坑害三板市场的投资者吗?

股票研究人士李大霄分析道:上市公司的退市不仅涉及职工和债权人事项,也涉及地方政府和部门,更涉及成千上万无辜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所以说,真正实现让一家创业板公司退市,其实是“多输”局面,他强调“退市不是目的,仅仅是一种手段”。但是笔者认为,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创业板的老板们可能通过IPO已经实现创业爆富的“理想”,这种简单处理的退市规则往往会使得那些创业板的暴发户们今后会走法人股逐步变现抛空的道路,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若真是这样,决不是耸人听闻,其最终结果是广大投资者承担真正面临归零的风险。周俊生在4月23日《创业板退市须有配套惩处制度》一文中说道,按照目前的退市制度,没有配套的问责赔偿制度出台,退市的板子无疑打在广大中小投资者身上,而真正退市原凶却溜之大吉,如果这种情况长期持续下去,创业板必将成为万人坑,那些拼命挤过审核大门进入创业板市场的公司只有享受圈钱带来的快乐,不必担心退市后需要承担什么社会责任。退市后他们拍拍屁股走人就可以了,而当广大投资者只能挥泪断臂的时候,他们唯一的选择只能远离这个市场,也许市场的末日也将来临,这恰恰证实了网上流行的远离毒品,远离股市这句话。

鉴于现行的温水煮青娃式退市制度已彻底埋葬了一批中小股民,笔者强烈建议在此次的规则中一定要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市问责机制,对于掏空、转移资产而造成公司效益亏损的上市公司必须将其法人和相关管理者绳之以法,视情况国家有权没收其股权并重组。另外,创业板公司一旦退市,必须由国家级的审计部门对其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投资项目逐项进行认真复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必须对退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保荐人以司法介入进行严惩,罚没个人财产。对于在退市前二年存在抛售法人股的相关人员(他们可以预知退市),将罚没其所得赔偿投资者,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退市到代表转让系统后法人股一律再重新锁定,不得再出让,若重返上市后方才可流通,这样才对相关老板们有一定鞭策作用和法律约束。我们实实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永远别让中国的创业板市场成为合法投资者的坟墓。


评论:不光退市,还要赔钱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不当替罪羊 设置为精华(2012-04-26)
2012年04月26日 01:46  第一财经日报
古语云:学而后知不足。如果不是香港证监会4月22日公布了对洪良国际案件的最新处理决定,那么,也许我们还在为即将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而欢欣鼓舞呢。

  然而,同香港证监会对两年前就被停牌的洪良国际案的穷追猛打相比,我们的市场监管者是否会有些羞愧?

  创业板的退市新规,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加大退市力度的作用,但我们迄今为止所追求的退市制度改革,充其量不过是解决了“该退则退”这样一个起码的问题。还是让我们来看看香港证监会的作为吧。

  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主板上市,2010年3月30日被香港证监会停牌。香港证监会指控洪良国际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虚假或误导性数据。有鉴于投资者可能基于这些虚假或误导数据而认购股份,香港证监会表示,假如指控成立,将会把洪良国际上市筹得的近10亿港元归还给那些在IPO时认购并仍持有洪良国际的投资者,以及那些在洪良国际上市后曾购入其股份的投资者。

  香港原来的退市标准和内地一样,也比较笼统,一般情况下都是上市公司自行对号入座,自愿申请退市。所以,香港和内地一样,一向就有“只要上市,就算成功”的说法。所以香港证监会这一次要求洪良国际归还其上市所募资金,是一个重大进步。

  反观内地股市,在此前的退市案例中,除了个别责任人触及刑律被追责外,退市的股票不是被借壳,就是转入三板继续交易。如果造假圈上个若干亿资金并不需承担退赔责任,那么,退市在某种意义上岂不成了大便宜?

  在笔者看来,退市当然有其优胜劣汰的作用,但这里面如果涉及欺诈,那么对于欺诈的责任就要追究到底,而靠欺诈造假圈得的钱也该还给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在香港证监会开始处置洪良国际的同一时间,新加坡交易所也宣布将5家连续亏损的公司剔除出上市公司名单,并要求他们退市时把剩余资金还给股东。他们也可以就其他解决方案,比如现金赔偿,同股东进行谈判。

  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的处置尽管并不顺利,去年8月初被高等法院否决。然而香港证监会还在努力,申请上诉。目前,该案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根据法院的排期,聆讯将于今年6月展开。香港证监会选择在此之前宣布了对洪良国际上市保荐人兆丰资本的严厉处罚——撤销其保荐牌照,这在香港尚属首例。同时,兆丰资本被罚款4200万港元,这也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金额。

退市和追责,两手都要硬,香港证监会为我们做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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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2-04-27   
报表集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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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2-04-28   
大道至简
用送股解决股改,用配股解决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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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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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2-04-29   
新股发行必须先经过OTC
一、二级的差价部分,必须留在OTC市场
这才是OTC市场发展的基础
并且这差价部分能吸引到10倍的创投资金
有效解决直接融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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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2-04-29   
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上海证监局门口扯横幅,一句话也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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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2-04-29   
上交所出退市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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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2-04-29   
老三有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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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2-04-30   
三板将有变化,注意2012年12月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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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2-04-30   
退市公司更需要监管,因为三板的教训就是,退市后资产流失更快。
退市还应该有责任追究制度、救济制度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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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2-04-30   
希望大家跟公司联系,只有公司积极行动起来,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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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2-04-30   
回 楼主(自然规律) 的帖子
  
                                             证监会:老三板股票转板问题正研究中
    3月15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对网友在“两会”期间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回应内容包括上市公司退市及分红制度、老三板股票转板、打击非法咨询公司、严管专家荐股获利等13大方面。

  据报道,在回答关于“老三板股票何时能有机会股改和转板”的问题时,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称,老三板主要包括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情况比较复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在政策明确后将尽快公布。对所有历史遗留问题都采取不回避的态度,而且转板机制也是非常合理的,关键在于要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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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2-04-30   
回 47楼(jlsylbs) 的帖子
具备条件
就看公司和地方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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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2-05-01   
越想越不对头,按现在出的政策,三家能活几家?
[ 此帖被自然规律在2012-05-01 21: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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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2-05-01   
老三板公司,就算重组,要达到首发条件,也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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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2-05-02   
和上交所及证监局谈退市规定(或提建议),请大家一起商议应该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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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2-05-02   
个人认为有四点可以谈
1、政府应该管的是老三板是否应该清欠、股改和恢复上市,而不是管有那些人会因为重组而赚多少钱,给那些人发维全资格证。
2、现在的退市制度反映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声音,而没有体现投资者的声音和银行的声音,因此对债权人的保护和投资者的保护都有瑕疵,缺少问责。
3、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不能挑肥减瘦,越是差的公司,越需要监管。老三板生态例子的教训我们,很多资产都是在退市后流失的,失去监管的情况下,能转移的东西都全转移了,就连土地也会被人家占用。损失的还是债权人和投资者。
4、老三板公司为以前的退市政策试验作出了贡献,在同期同质别的公司都重组的情况下,老三板公司和投资者作出了牺牲,所以我们要求对这些年的牺牲作出明确的政策补偿,这次的退市制度里,没有体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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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2-05-02   
具体要求:
对退市制度第7条: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和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要求添加: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在老三板交易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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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2-05-02   
引用
引用第54楼自然规律于2012-05-02 13:54发表的  :
具体要求:
对退市制度第7条: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和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要求添加: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在老三板交易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

这个公平合理.
不过把2014年12月31日改为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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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2-05-02   
回 55楼(nba) 的帖子
2012年12月31日,才半年,老三板公司还要股改、重组,时间上根本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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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2-05-02   
回 56楼(自然规律)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它们实际上已被终止上市了,好让他们效率高点, 或改为2013年12月31日吧.这只是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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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楼  发表于: 2012-05-02   
回 57楼(nba) 的帖子
如果只有首发条件,老三板公司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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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  发表于: 2012-05-03   
首发条件,老三板的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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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楼  发表于: 2012-05-03   
根本没有新老划断
也不可能再出什么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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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楼  发表于: 2012-05-03   
1、政府应该管的是老三板是否应该清欠、股改和恢复上市,而不是管有那些人会因为重组而赚多少钱,给那些人发维全资格证。投资者之间的换手并不能改变那段退市历史,也不能改变市场各方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
2、现在的退市制度反映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声音,而没有体现投资者的声音和银行的声音,因此对债权人的保护和投资者的保护都有瑕疵,缺少问责。
3、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不能挑肥减瘦,越是差的公司,越需要监管。老三板生态例子的教训我们,很多资产都是在退市后流失的,失去监管的情况下,能转移的东西都全转移了,就连土地也会被人家占用。损失的还是债权人和投资者。
4、老三板公司为以前的退市政策试验作出了贡献,在同期同质别的公司都重组的情况下,老三板公司和投资者作出了牺牲,所以我们要求对这些年的牺牲作出明确的政策补偿,这次的退市制度里,没有体现这一点

5、退市公司十多年没出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证明了,人为地提高恢复上市按首发门槛是不适当的。有网友戏称:建议医改参照郭同学的方案:如果一个人生病了,在规定时间内看不好的话——要达到健康人标准,直接在家休养,在家休养还不行的话直接去殡仪馆等候。

现行的退市制度,对老三板投资人极其不公平。




建议: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和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要求添加: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在深圳交易所代办转让交易的公众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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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楼  发表于: 2012-05-03   
疾战则存,不疾战则亡者,为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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