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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重新上市制度让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的制度性重复侵害!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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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4-29   

重新上市制度让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的制度性重复侵害!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加亮操作(2012-05-01)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既然已经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何必还要多此一举?!!!_______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2-05-01 12:43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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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4-29   
既然已经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却又要来一个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十分矛盾的!望大家能够重视,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2-04-29 16:53重新编辑 ]
绿色革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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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04-29   
注意-------------------这叫-----------<<股票重新上市>>---一般会根据情况(如历史问题)----------重新上市.---具体操作上该怎么特别对待...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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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5-01   
“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这是制度上对投资者利益的重复严重侵害!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2-05-01 12:45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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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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