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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沪深交易所征求退市制度意见的通知
碧水蓝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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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4-30   

沪深交易所征求退市制度意见的通知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12-04-30)
关于就《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2-04-29)
 各市场参与人: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制度的优胜劣汰功能,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本所。

上交所 传真:021-68811782,电子信箱:listing@sse.com.cn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邮编:200120。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深交所关于就《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2-4-29
 
 
 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质量,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和海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所起草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2年5月20日前反馈至本所。

深交所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  0755-82083170        电子信箱:tszd@szse.cn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邮编:518010
 
 
 


退市是重大规则改变,应补偿投资者损失。赌场也不能出老千,赌场也不能在下注后改规矩。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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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4-30   
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上交所联系方式     传真:021-68811782,电子信箱:listing@sse.com.cn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邮编:200120。


[附件: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本所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六)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退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5个交易日内对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认为其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终止上市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核。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本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恢复上市的审核期限
    恢复上市申请人提供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的,视同自动撤回恢复上市申请,本所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本所上市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对恢复上市申请或者对本所决定所提复议的审核期限各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安排。
    四、设立退市整理板
    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本所可以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本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全国性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股份转让板的转让服务规则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退市公司未作选择的,本所将安排其股份在本所股份转让板转让。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1年、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及最近四年数以此类推。
    新规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就直接触及暂停上市标准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期。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对其作出相应的暂停上市决定或者终止上市决定。
    
    附件:1.现行退市条件简表
    2.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
    

附件1

现行退市条件简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未如期披露年度报告    ——    ——    连续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其后一年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
内仍不能达到上市
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附件2

调整后的退市条件简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范围
净资产连续为负    一年    ――    两年    新增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    两年    三年    四年    新增
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三年    新增
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    ――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新增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成交量(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新增
收盘价(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    ――    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新增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    ――    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    新增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    ——    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新增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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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部/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邮编:518010


附件: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1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
展,在总结我国退市制度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
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
方案: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以下统称“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 )
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
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 年11 月29 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
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 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
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 万元或占净
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 个交易日内累计
成交量低于300 万股。
结合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及海
外市场经验,本次修订拟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条件进行改进
2
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
条件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
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
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
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或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
值但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
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上市公司出现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
入继续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出现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
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四)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
元人民币或者因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3
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如未能在
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不适用于仅发行B 股上市公
司)
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
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 万股的,其股票
将直接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120 个交易日(不含
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 万股
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 股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
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 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
司。
本方案实施后,本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特别规定》同步废止。
二、改进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一)针对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为避免
部分公司通过不当操纵资产重组或重整程序拖延和规避退市,拟
严格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明确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提
4
供其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 个交易日。
(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退市,
拟完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
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
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本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触发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
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条件的,不再经过退市风
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
揭示退市风险,拟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发上述退市条件
时,及时、充分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借鉴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安排,拟设立“退市整理板”,为投资
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交易机会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即在深
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
公司30 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
通过“退市整理板” 进行另板交易。30 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
票将终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5
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
产重组等方式,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七、给予市场相应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为确保原有退市制度与新退市制度的顺利衔接,给予市场必
要的过渡期。
对于2012 年1 月1 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 年12
月31 日前,本所根据原规定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
决定。
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
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 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
年、2012 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
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经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触及
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
间,公司股票在60 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分别作出暂停上市或
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6
附表1
主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条件及程序调整一览表
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标准
原规定新规定原规定新规定原规定新规定
备注
连续亏损两年两年三年三年
四年
(或被暂停
上市后未在
法定期限内
披露首个
年报)
四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
未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首个年报)
不变
净资产为负/ 一年/ / /
两年
(或净资产虽为正
但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净利润为负)、
(或被暂停上市后
未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首个年报)
新增
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两年/ 三年/
四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
未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首个年报)
新增
7
审计报告为否定
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三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
未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首个年报)
新增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
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两个月四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不变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两个月四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不变
连续 120个交易日股票
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 / / /
连续120个交易日
股票累计成交量
低于500万股
新增
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
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 / / /
连续20个交易日
每日收盘价低于
每股面值
新增
连续 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
案获本所同
意,恢复交易
当天
提出解决方案
获交易所同意,
恢复交易当天
方案公布后
六个月仍不
符合上市
条件
方案公布后
六个月仍不
符合上市
条件
暂停上市后
六个月仍不
符合上市
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月
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不变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一旦发生,
即暂停上市
一旦发生,
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
的期限内仍
不能达到
上市条件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
内仍不能达到
上市条件
不变
宣告破产
披露相关破
产受理公告
后的次一
交易日
披露相关破产
受理公告后的
次一交易日
/ /
被法院宣告
破产
被法院宣告破产不变
8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
解散公告后
次一交易日
披露可能被解
散公告后
次一交易日
/ /
公司因故
解散
公司因故解散不变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 / / /
未能在30个交易
日内补充提交恢复
上市申请材料
新增
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后,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年
度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的净利润孰低为负
/ / / / /
因连续亏损被暂停
上市后,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的基准年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的净利润
孰低为负
新增
因财务指标或审计意见类型
被暂停上市后,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的基准年度被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 / / /
因财务指标或审计
意见类型被暂停上
市后,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的基准年度
被出具否定或
无法表示意见
新增
9
附表2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条件及程序调整一览表
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标准
原规定新规定原规定新规定原规定新规定
备注
连续亏损两年两年三年三年四年四年不变
净资产为负一年一年两年/
两年半
(中期报告)
两年
(或净资产虽为正
但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净利润为负)、
(或被暂停上市后
未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首个年报)
退市周
期缩短
半年
年营业总收入
低于 1000万元/ 两年/ 三年/
四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
未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首个年报)
新增
审计报告为否定
或无法表示意见
一年一年两年两年
两年半
(中期报告)
三年(年报)、
(或被暂停上市后
未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首个年报)
退市周
期延长
半年
10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
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两个月四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不变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
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两个月四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不变
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24个月内2次
受到谴责 /
12个月内
再次受到
谴责
/
12个月内再次
受到谴责
36个月内累计
受到3次谴责
直接
退市
资金占用余额超过2000 万
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
一年/ 两年/ 两年半/ 取消
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
净资产的100%以上
一年/ 两年/ 两年半/ 取消
连续 120个交易日股票
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首次触发/ / / 第二次触发首次触发
直接退

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
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首次触发/ / /
在后续90个交易
日内未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
收盘价高于
每股面值
首次触发
直接退

连续 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案
获本所同意,
恢复交易当天
提出解决方
案获本所同
意,恢复交易
当天
方案公布后
6个月仍不
符合上市
条件
方案公布后
6个月仍不
符合上市
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
月仍不符合
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月
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不变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一旦发生,
即暂停上市
一旦发生,
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
上市条件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
内仍不能达到
上市条件
不变
11
宣告破产
披露相关破产
受理公告后的
次一交易日
披露相关破
产受理公告
后的次一
交易日
/ / 被法院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不变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
散公告后次一
交易日
披露可能被
解散公告后
次一交易日
/ / 公司因故解散公司因故解散不变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恢复
上市申请材料/ / / / /
未能在30个交易
日内补充提交恢复
上市申请材料
新增
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后,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
年度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为负
/ / / / /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的基准年度扣除非
前后的净利润孰低
为负
新增
因财务指标或审计意见类
型被暂停上市后,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的基准年度被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 / / / /
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的基准年度被出具
保留、否定或无法
表示意见
新增
12
附表3
方案实施后深交所各板块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条件及程序对照表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标准
主板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主板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连续亏损三年三年三年
四年
(或被暂停上
市后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
首个年报)
四年
(或被暂停上
市后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
首个年报)
四年
(或被暂停上市
后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首个
年报)
净资产为负/ / 一年
两年
(或净资产虽
为正但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
净利润为负)、
(或被暂停上
市后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
首个年报)
两年
(或净资产虽
为正但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
净利润为负)、
(或被暂停上
市后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
首个年报)
两年
(或被暂停上市
后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首个
年报)
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三年三年/
四年
(或被暂停上
市后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
首个年报)
四年
(或被暂停上
市后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
首个年报)
/
13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两年两年两年
三年
(或被暂停上
市后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首
个年报)
三年
(或被暂停上
市后未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首
个年报)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
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四个月四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或中期报告
四个月四个月两个月六个月六个月三个月
连续 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 /
连续120个
交易日累计
成交量低于
500万股
连续120个
交易日累计
成交量低于
3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
日累计成交量低
于100万股
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面值/ / /
连续20个
交易日每日
收盘价均低于
每股面值
连续20个交易
日每日收盘价
均低于面值
连续20个交易日
每日收盘价均低
于每股面值
连续 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方案公布后
六个月仍不
符合上市
条件
方案公布后
六个月仍不
符合上市
条件
方案公布后
六个月仍不
符合上市
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
个月仍不符合
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
个月仍不符合
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
月仍不符合上市
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
即暂停上市
一旦发生,
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
的期限内不
能达到上市
条件,即暂停
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
期限内仍不能
达到上市条件
在本所规定的
期限内仍不能
达到上市条件
在本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
上市条件
14
宣告破产/ / /
被法院宣告
破产
被法院宣告
破产
被法院宣告破产
公司解散/ / / 公司因故解散公司因故解散公司因故解散
36个月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 / / / 36个月内3次36个月内3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 /
未能在30个交
易日内)补充提
交恢复上市
申请材料
未能在30个交
易日内补充提
交恢复上市
申请材料
未能在30个交易
日内补充提交恢
复上市申请材料
因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后,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的基准年度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为负
/ / /
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的基准年
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的
净利润孰低
为负
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的基准年
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的
净利润孰低
为负
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的基准年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净利润
孰低为负
因财务指标或审计意见类型被暂停上市
后,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基准年度被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 / /
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的基准年
度被出具否定
或无法表示
意见
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的基准年
度被出具否定
或无法表示
意见
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的基准年度被
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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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上海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在总结我国退市制度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  

为使市场保持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建立明晰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提高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退市指标,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3、上市公司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方案》调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条件?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条件包括:(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宣告破产;(7)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监管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调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条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

(1)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过低或基本没有营业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从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和后果看,公司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

(2)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通常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公司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引入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退市条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3)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这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引入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退市标准的客观性,建立科学、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4、《方案》在哪些方面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动退市吗?

目前,为防止暂停上市公司通过调节财务指标等方法实现恢复上市,《方案》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条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本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针对部分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说明或相关材料等拖延退市的情况,《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规定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另外,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并终止上市。

5、《方案》如何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有哪些具体安排?

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方案》从两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一是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在本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应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在此基础上,交易所还将要求上市公司加强退市风险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后,公司去向将怎样安排?是否仍然存在股票转让渠道?退市公司还可以重新上市吗?

公司退市后,可进入本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全国性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股份的渠道。

公司退市后,通过资产重组或破产重整等手段,如达到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7、《方案》何时正式实施?如何处理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问题?

《方案》现已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修订,并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则。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1年、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及最近四年数以此类推。

新规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就直接触及暂停上市标准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期。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对其作出相应的暂停上市决定或者终止上市决定。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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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4-30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期:2012-4-29

  
为深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深交所在总结以往退市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成熟市场经验,拟定了《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退市制度在完善市场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促进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2、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方案》的总体思路是,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借鉴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完善退市标准体系,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市场平稳运行的退市制度。

《方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在现有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整合、调整和增加主板、中小企业板的退市条件。二是进一步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三是改进退市风险释放机制,建立“退市整理板”,在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四是明确公司退市后的去向和安排。

3、上市公司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方案》调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条件?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方案》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监管经验,借鉴创业板及海外市场的退市规定,整合、调整和增加了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条件,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使得退市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1)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和营业收入过低或基本没有营业收入的情形,表明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因此,将相应的净资产、营业收入指标纳入退市条件。

(2)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而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各类非标准审计意见,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在业绩的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一旦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或连续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也就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引入非标准审计意见相关标准作为退市条件,并将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出现的频率分别与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以及终止上市直接挂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3)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为了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在现有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相关退市指标,《方案》规定,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4)关于股票累计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通过设定一系列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退市标准的客观性,建立科学的退市指标体系。

此外,中小企业板将继续沿用 “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对连续受到公开谴责的次数进行了调整。《方案》实施后,原《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将同步废止。

4、《方案》在哪些方面改进和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动退市吗?

目前,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本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针对部分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或补充材料,并通过操纵重组等手段拖延和规避退市,从而导致长期“停而不退”等情况,《方案》进一步严格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明确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另外,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以终止上市。

5、在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同时,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在实施更加严格的退市标准的情况下,为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保证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释放和化解退市风险,《方案》借鉴创业板及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通过“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安排充分地揭示风险,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让投资者有机会处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此基础上,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加强退市风险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后,公司去向将怎样安排?是否有仍然存在股票转让渠道?退市公司还可以重新上市吗?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

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7、《方案》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有哪些异同?

《方案》适用除创业板外的深交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方案》借鉴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在净资产为负、非标准审计意见、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股票成交量、股票成交价格等退市条件方面与创业板基本相同;同时,《方案》根据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司的特点设计了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中小企业板继续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另外,由于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在规模上的差异,在一些退市条件的具体指标设置上也有所区别,如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标,主板为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而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相关指标分别为300万股和100万股。总之,《方案》与创业板退市制度探索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条件也大体相同,同时根据各个板块特点,在个别指标和具体细节上保留了一定的差异。

8、《方案》公布后有那些后续安排?如何实现新旧制度的*****渡?

《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深交所将在吸收各方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经批准后正式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公布后,深交所将着手修订《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的章节和条款。

为确保原有退市制度与新退市制度的顺利衔接,给予市场必要的过渡期。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据原规定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年、2012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未经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触及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公司股票在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分别作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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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05-09   
]新退市制度没有配套赔偿制度,没有严惩包装上市掏空退市相关责任保荐商保荐人、包括发审委委员即公司高管,“新退制”将导致每年上百万中小投资者因为股票被迫退市到老三板血本无归!实实在在尽职尽责地袒护着PE腐败!http://fi

nance.sina.com.cn/stock/stocktalk/20120504/034511982725.shtml

人民日报:A股纠错 不能让投资者独自埋单
2012年05月04日 03:45  人民网-人民日报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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