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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宋丽萍:公司退市投资者受损 能起诉者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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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5-04   

宋丽萍:公司退市投资者受损 能起诉者寥寥无几

www.eastmoney.com2012年05月04日 18:25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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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5月4日做客人民网时表示,上市公司退市了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但现在股市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条件过严了,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小股东可能是寥寥无几的。
  据媒体消息,宋丽萍指出,现在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条件过严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只要股东持有1股,就能代表公司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但是在我国要求是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而且要求一定要连续180天持股。你要知道我们现在中小股东年平均换手率经常是300%-500%,能够最终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小股东可能是寥寥无几的。这些都是现实的障碍。
  宋丽萍称,我们要求进入退市风险警示阶段的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强制性地披露可能退市的风险。还有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退市风险警示信息送达到持有这只股票的客户,我们已经开始采取措施,要求证券公司,在技术手段上、制度上要保证。方案中还特别设立了退市整理板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交易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后,有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整体移入到“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这样以便更充分地揭示风险,让投资者有机会处理他们手里还持有的股票。
  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完善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机制。一家上市公司,可能就是因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欺诈和违规行为就退市了,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这是无辜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补偿的方法是通过司法救济,由投资者向相关的责任人发起诉讼,获取民事赔偿。但是现实当中还存在一些障碍,比如说除了因信息披露违规、虚假记载等特定原因导致的退市之外,因为其他违规原因导致的退市,投资者民事诉讼请求还很难被法院所受理。即使是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也存在着前置程序,即上市公司或者它的责任人因为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机关处罚以后,投资者向其他们追诉的请求才能够被法院受理,我们已经多次建议把前置条件最好尽快地撤除,有利于投资者能够直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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