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的意见为什么没发表?可能是忘记署名了。
两网冤案问题应尽快解决,解决的越好政府的形象越高大。
(一)不明不白遭遇退市的两网公司,历史上就是上市公司
2001年6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大自然”事件造成三板股票暴跌引发了股民的强烈不满及媒体对三板市场的大量报道,有不少文章均称两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尤其是3月5日《证券时报》第17版发表了记者水木的文章“历史回顾”,文中针对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回顾历史的名义指出:“原NET和STAQ系统的挂牌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
但是历史果真如此吗?
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共214条,其中没有“上市公司”的明确定义。在此之前,我国证券交易依据的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依据这部“条例”可以证明两网挂牌公司是“上市公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当时中国除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还有“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而这个系统指的正是“原NET和STAQ系统”,当时NET的全称为“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STAQ的全称为“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由国家体改委开办。
由此可见,在历史上两网公司始终都是明明白白的“上市公司”,怎么能说是“非上市公司”呢?
切断历史,把两网公司贬为非上市公司,造成市场极度混乱,相关公司消极自弃,公众股民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两网股,不明不白退市了,政府必须要给给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