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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gs@csrc.gov.cn 已投递到对方服务器 2012年6月16日(星期六) 晚上8:34
非常质疑:【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漏洞!?
其中没有硬性要求采用《新会计准则》编制年报半年报,这根本不会是疏忽!
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证监会之前只是通知要求沪深上市公司执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不是证监会监管,不予硬性要求。已经收归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即所有场外交易市场企业,即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证监会就更应该在(征求意见稿)上面严格硬性要求他们执行《新会计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 这样的黑洞漏不得!
举例:老三板400006京中兴,两网股票中至今依然沿用《旧会计准则》,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新会计准则》,请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部严厉监管严肃法规!
请回复。
(也可能我等不内行误解了,有空就每天发一封)
福州老三板投资者0909
2012.6.16 2012.6.19再发一封
[ 此帖被0909在2012-06-19 11:34重新编辑 ]